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9)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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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因此,D项错误。

74.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A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B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C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项错误。

75.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

A.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B.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

C.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

D.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此,A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三)项规定,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可以由合同来约定。即本案中合资合同中约定采用英文文本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是通过合资合同来约定的。因此,C项中关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的约定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因此,D项中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是合法的。

76.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 )

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

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更换管理人的事由。

《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根据《破产法》第23条的规定,管理人有依法履行职务并在列席债权人会议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的义务。A项中,管理人不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A项正确。

《破产法》第69条第(一)项规定,管理人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B项中,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B项正确。

《破产法》第33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据此可知,管理人有义务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应当将转移财产追回。本题C项中,管理人怠于行使上述法定职权,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