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怒汉观后感时光网

时间:2024-10-08 09:05:40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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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怒汉》这部影片它说明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例子。下面是《十二怒汉》观后感,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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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到电脑上已经很久了,因为是黑白老电影,一直拖到现在。

这绝对是一部超低成本的电影,就算放在当时的情况下。仅需一个短暂的法庭和一间简陋的房间,演员也不必多;但是这又绝对是一部很难拍的电影,因为每个人都是主演。

影片中每位演员的表现都很出彩,按以前达语文试卷常用的表达就是“很形象的刻画出每个角色”。真的很佩服美国人的“绅士”作风,看电影的时候我都一直很冲动,对于那几个“顽固汉”真的很“愤怒”,真的很想冲上去大吼几声甚至是打两拳。亨利方达为什么最终能胜利呢?是因为他把自己的“愤怒”对于其他人不负责任的愤怒藏在了心里。这也许就是辩论的秘诀,心平气和,冷静以待。

另外说一下自己对陪审团制度的.看法。很遗憾,自己不是法律专业的,对于法律也可以说是一个“门外汉”。但是,看这部电影的时候,一直在思索这种制度。几个素昧平生的人聚在一起,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判决他人罪过与否。他们依据的是自己的判断,这种判断可能是正确的,但也很可能带有自己固有的偏见。试想一下,如果当时没有亨利方达这种高度负责人的“大顽固”呢(实际情况是这种人很少)?如果亨利方达没能说服大家呢?结果可想而知。一个人的有罪与否,甚至是生和死,就这样在毫厘之间被掌握着。

看电影的时候,猜想着最后面一定会有一个交代,就是找到了真凶,从而证明那个孩子无罪。实际上并没有。后来想想,这正是这部电影的优秀之处,这不是一部悬疑电影,这部电影只是想反映陪审团制度的问题而已。最后的判决对错与否,我们都不得而知。我们只知道,这是一个有问题的制度,对与错只在毫厘之间。事实上,到最后我自己也没被说服那个孩子无罪,唯一确定的是,那个孩子可能有罪,亦可能无罪。

听说中国现在有呼声要引进这种制度。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起码可以让三权真正的分立,让普通人更多更好地参与。但是笔者认为应慎重,笔者的几点想法是:1.要考虑一下我们的公民道德素质、法律修养是否能够支撑这样一个有些“人治”的制度; 2.律师制度是否完善,能否是控辩双方在形式上平衡,“势均力敌”,从而真正使陪审团作出合理的判决; 3.是否将最终判决权完全交给陪审团?这点应认真思考,毕竟,陪审团也是由人组成的,难免会有犯错的时候。 4.如何在其他制度上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保障?能否避免其他不必要的因素干扰陪审团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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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德尼吕美特51年前的《十二怒汉》是一个绝对精致严密的精彩电影,是一场演员绝对投入表演觉得细腻的精彩表演。在看这个片子的过程中,我刻意地去注意导演(或编剧)是如何把情节进行下去的,以及是如何运用有限的场景和道具狭小的房间,闷热的天气,卫生间,刀子等等把推理和情绪进行下去的。总之,我在注意着一个电影(或故事)是如何成功讲述的。不可否认,如果我是个教电影或文学的老师,我也会把这么一部电影当成凌迟对象来细细讲解。

《十二怒汉》整体看起来像一个对称的几何图形。又像一次不能增减一个条件或结论的逻辑推论。开头和结尾缓慢的镜头,高大的法庭与宽阔的广场,开始投票和最后一次投票同样的比例,有罪无罪六比六的时候开始下雨不妨看作对称中心,而前半段的闷热和后半段的暴雨也似乎称得上内容的对称。片子的节奏和情节起伏是将传统电影或文学手法炉火纯青的运用。用闷热的室内来烘托和强调焦躁的陪审员,用一场暴雨和一台电风扇作为情节转折的象征,用卫生间来缓和紧张的气氛,让慢条斯理的老头在关键时刻一次又一次地拯救局面。片子中的每一件小刀具几乎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不用说藏在口袋里在关键时刻亮相的折叠刀和顽固陪审员那张与儿子的合影,就连广告商手中的草纸都恰到好处。片子结尾处,陪审团十二人依次走出房间,镜头缓慢扫过那张长桌,纸张,草图,碎纸屑,折叠刀,这些是一场决定一个人生死的对抗(我想不出更好的词)的象征物,甚至可以说,就是这些东西决定了犯人的有罪或无罪,生或者死。

一次次的投票就像竹竿上的节,一次一次推动着情节的生长和局面的转换。一个人说服十一个人的过程在两个多小时内很有条理地进行。从一个直觉的质疑到不断出现的逻辑上的质疑,每一步发生地都毫无突兀之感。虽然有最顽固和最loudmouth的陪审员始终扰乱着观众的听觉和思维,但这么一个人的情绪发展却完整地暴露在观众面前。他情绪化的.顽固和对理智的否认让观众不再担忧他最后的失败。我想,观众看到一半,就一定能预测出最终的结果,于是观看影片的过程便不再是对情节和结局的期待,而是将注意力放在情绪和逻辑不断转换发展本身。这样,观众看到不仅仅是一个扣人心弦的故事,还清楚地看到了故事是如何发生和进展的。这让我(或观众)感觉自己在参与其中。

最后,电影的结尾还要加分。我想,一定有一部分观众期待看到证明男孩无罪的更确切证据比如法庭上的论证和判决。但电影结束对此隐而不述,陪审员们走出法庭,电影就结束了。一场对抗结束了,从有罪的意见占上风扭转成了彻底认为无罪。但这个结论究竟是否和真正的事实符合呢?虽然十一个人和所有的观众都被合理严密的推理说服了,但这依然是依靠常识和理论的推理与情绪共同得出的结论,依然没有解决所有的疑点依然无法完全等于事实,那孩子真的没有杀死他的父亲吗?这样的结尾不但在艺术形式上是漂亮的,也让电影的精神全出质疑是法律精神的核心。同时,陪审团制度难以弥补的缺陷也再次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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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偶然的机会看到这部影片,这是一部50多年前的片子,但是我感觉即使放在今天来看,其影片的手法(其实我无法说清楚)仍有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

故事的内容很简单,看完影片后,给我第一感觉就是,这部影片的拍摄成本(当然演员的薪酬暂不计算在内)绝对是非常非常低的,全部影片99%的时间都是用在一间狭小的房间里,就能过人物间的对对白和一些肢体动作,就完成了一部扣心人弦的作品,让我不得不佩服导演的功力。

没看之前,已经能够猜到结果,应该是惊天大逆转(由1:11至12:0),但是如何完成个逆转的过程却是一直成为我观看过程中疑问。尤其影片一开始出现向几个非常非常固执的人,他们几乎是不管案情,只凭心中的感觉,尤其那个只想着要去看球赛的人,我真的在怀疑这个12:0的结果,需要多大的力量才能完成,而且还有一些不管案情的人。

这种感受其实有点像我们看那逆转性体育比赛,举个例子来说,2004年奥运会中国女排决赛,中国队在先丢两局,而且在第四局中21-23落后的情况下,上演大逆转。还有2001年第46届世乒赛团体赛刘国正与金择洙的经典对决,在先失一局,第二局又以 19:20落后,刘国正在濒临绝境的时候将比分追平,从20平到22平,最终以24:22击败金泽洙,决胜局,再次来到了令人窒息的19:20, 从20平到23 平到最后以25:23取得胜利。这样的比赛其结果已经是次要的了,其过程的惊心动魄绝对是令人窒息的。在这部《12怒汉》中这个逆转的过程,虽然还称不上惊心动魄,但是也算上是扣心人弦。

对于影片的细节的评论在已经显得不重要,只是亲身体会后才能感觉其中的味道。这种感觉是只可意会,不能言传的。就像刘国正的那场比赛,无论在文字上说得再天花乱坠,都没有亲眼观看时的那种感觉强烈。

观看影片体会这其中的惊险逆转过程是一种享受,但是我们也可以从中深刻的体会一种人性的光辉。工程师的无罪票并不是因为他知道真相,也不是说他就相信被告,也只是提出一种有可能被冤枉的可能性。他是决定是慎重的,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在经过一系列的分析后,最终由1:11变成了12:0,他用一种实际行动在诠释着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没有权利随意去剥夺,所有对生命的审判都应当是慎重的。影片并没有给出这个案子的具体真相,所以他们的判断的也有可能是错的,但是这种对生命尊重的精神却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由于笔者曾学习是法律专业,所以影片中美国的“陪审员制度”不由得让我想起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相较于片中的“陪审员”虽然因为剧情的需要而有一定缺陷,但是比起我国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仍有不少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已经流于形式。它仅仅被看作是司法工作依靠人民群众的重要形式,看重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意义,而忽略了其本质上的法律层面的功能。很多时候,人民陪审员都是一种无序状态下的陪而不审。

另外,我国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也背离了“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一般来说,“陪审员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其初衷是让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将普通公众的一般认识和社会价值观反映到司法审判中,以弥补职业法官过于理性及相对固定思维方式的不足,而并非弥补法官对法律知识、文化程度甚至各行业专业技术知识不足,从这个层面上讲,对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应当更要求其道德良知,社会经验,一般公众的价值观,而非法律知识,文化程度。陪审制的发源地英美等国家将法学专家、律师等排除在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之外也正是基于此理念,因为他们与法官同属于法律职业人,其思维方式及价值观趋同,参与陪审并不具有社会公众的代表性,也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翟广绪

而我国的做法是恰恰相反,人民陪审员被要求具备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而各地法院并不满足于大专文化,争相聘请法学专家、各行业的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即使聘请普通公众作为陪审员也要对其地进行普法性的培训。难道只有大专以上的公民甚至各行业的专家才算作“人民””?这样的做法,岂不是正好违背陪审员制度的设立的基本价值。

再者,英美等国包括中国香港,陪审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事实的认定,而非法律的适用。在这部《12怒汉》影片中其实用“有罪”“无罪”的表达并不恰当,他们所要负责的只是根据现有的证据能否证明小男孩杀死了他父亲。而我国,将人民陪审员赋予与法官同等的审判权这无异相当于交一个病人交给了一群从未学过医人(即使学习了,也只是懂皮毛)的人参与治疗,这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极大不负责。而且,由于这些人民陪审员并不是专职人员,在实践中并无法官所受到的错案追究、纪律处分、政治前途等重重制约,相对于法官来讲更加不易抵制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造成司法不公的可能性更大。——(来源:中国论文网,翟广绪:《解析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之误区》)

还有一个值得思虑的地方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司法理念。老实说,美国是不是所有的州法律都有这样的理念我并不清楚,但是我想肯定是大部分的州法律有这样的精神。而我国香港也同样适用这样一个理念。在我国,与此相类似的是无罪推定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

这样的一个理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已经很多人的法官所接受,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是一项证据的裁判原则,而非法律适用上的裁判原则。

《12怒汉》是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作,但是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来说,同样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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