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稳岗补贴

时间:2025-07-24 14:06:00 银凤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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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稳岗补贴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50%。下面是社保稳岗补贴,欢迎参考!

社保稳岗补贴

  一、文件依据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16号)

  二、受理部门

  区人社局

  地址: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区4楼人社局)

  电话:xx

  三、办理程序

  (一)稳岗补贴:

  1、申报企业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满两年,不欠缴失业保险费;

  (2)连续两年裁员均少于5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

  (3)企业在近两年内进行了产业结构调整,并在会计报表、明细账目等财务证据上有明确记录,如购置固定资产,营业收入结构发生变化等;

  (4)申报补贴当期销售收入总额和利润总额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一定幅度下降,经营亏损或微利;

  (5)当期在岗职工人数不低于上年末;

  (6)近三个月没有减少职工基本工资;

  (7)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已采取职工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2、申报材料

  (1)稳岗补贴申请报告,包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职工岗位、工资收入、工作时间等情况,已经采取的稳岗措施及预期效果等内容;

  (2)产业结构调整证明材料(市或区县国资委发改委相关批复或主管行业集团相关批复证明等)及调整具体措施的情况说明;

  (3)当期及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能反映出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应财务证据(如固定资产明细账,营业收入明细账等);

  (4)当期及上年度《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1号表)、申报前六个月的工资发放名册、申报当月和去年同期的考勤记录;(I102-1号表参见附件一)

  (5)申报年度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申报当月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6)工会或职代会出具的不裁员承诺书,工作时间、工资收入或生活费、职工在岗情况等相关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办理程序

  稳岗补贴分两次申报、审核、拨付。

  ⑴初审流程

  首次申报,区属单位向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填报《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二)和《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见附件三)并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一起报送区人社局。其中市属单位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在《申报表》上出具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单位,到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稳岗补贴审核。区县人力社保部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贴审核意见,并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对补贴人数复审后,将首次3个月的补贴资金一次性划拨单位。其余补贴资金待复审合格后再划拨。

  ⑵复审要求

  复审条件

  ①已经享受稳定岗位补贴,且满3个月;

  ②稳岗措施实施有效,且不裁员、不减薪。

  复审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单位稳定岗位措施的相关材料,其中包括享受稳岗补贴人员的稳岗期间的工资表、考勤表等。

  复审程序和资金拨付

  区县人力社保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稳岗补贴复审的受理工作。用人单位享受3个月补贴资金期满,填报《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复审表》(以下简称《复审表》,见附件四)和《花名册》,于次月15日前按原申报程序申请补贴。

  区县人力社保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裁员情况、稳岗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拨用人单位。

  (二)社会保险补贴:(俗称40、50补贴)

  1、新老政策衔接:

  老政策: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津劳社局发【2008】137号)要求与大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才可申报,给予一年社保补贴,即企业与职工自2012年6月至12月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老政策。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凡2012年6月前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过申报期,不再受理。

  ⑴老政策申报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满两年,不欠缴失业

  保险费;

  连续两年年度内,用人单位裁员均少于20人以下且不足职工总数10%;

  依法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职工签订或续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签合同时实岁满40、50)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或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

  一年的;

  ⑵老政策申报材料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含签订劳动合同初始时间、

  签订人数、职工规模、社保缴费情况等)

  填报《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双方签订或续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和初次签订

  的劳动合同原复印件;(劳动合同需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登记,原件审核后退回))

  《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劳动合同签订名册或续

  订变更名册(津劳登字6、7号表);

  申报补贴年度及上一年度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核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前24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名册》、《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申报补贴年度及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工资发放凭证;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⑶老政策办理程序

  企业在签订无固定期限满一年后下一个月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人社局,同时在二期网就业信息中查看申报补贴职工的就业信息是否与合同签订时间一致。区人社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出具补贴意见。

  新政策是指《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16号),企业与职工自2013年1月起签订的五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新政策。补贴资金每六个月拨付一次。

  ⑴新政策申报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满两年,不欠缴失业保险费;

  连续两年裁员均少于5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

  依法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职工签订或续定五年以上(含五年)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职工履行长期劳动合同满六个月;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⑵新政策申报材料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

  双方签订或续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签订名册或续订变更名册(津劳登字6、7号表);

  申报补贴年度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申报补贴当月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申报当月工资发放凭证;

  查询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劳动合同信息,并将申报补贴人员的劳动合同信息打印;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⑶新政策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履行长期劳动合同满六个月后,填报《稳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参见新政策表格),和《稳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携带申报材料于次月向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市属单位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区县人力社保管理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的初审工作,并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同时将享受补贴人员的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劳动合同年限出具补贴意见后,将第一次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用人单位。剩余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分别在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后,填写《稳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花名册》,于次月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月《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和《社会保险增减变动名册》,已经提供的月份不再提供。

  区县人力社保管理部门对该单位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审核,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合格的,继续给予六个月社保补贴。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三)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含继续教育补贴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其中继

  续教育补贴有新老政策衔接,学历职称提升补贴为新增补贴政策。

  1、申报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满两年,不欠缴失业保险费;

  连续两年裁员均少于5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

  根据单位自身发展需要和岗位职责要求,对职工开展

  针对性或普及性培训;

  培训费支出符合教育培训经费有关规定,且实际发生

  的培训费超过本单位按照工资总额1%列支的教育经费;

  同一单位不能同时享受继续教育培训补贴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不能同时享受学历职称提升补贴和技能培训补贴。

  2、提交材料:

  培训补贴申请报告;

  申报补贴年度企业全年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

  申请补贴年度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申请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的,需提供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明细账及会计凭证,申请补贴年度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1号表);

  申请学历职称提升补贴的,需提供职工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3、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上岗和转岗培训;

  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坚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4、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不包含列支范围:

  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及个人取得学位的培训支出;

  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境外培训、考察;

  开展培训制作服装等辅助性费用;

  5、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每季度首月20日前提出学历职称提升补贴申请,填写《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学历职称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和《用人单位申请学历职称提升补贴花名册》(见附件);每年6月30日前提出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申请,填写《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报送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其中市属用人单位须由集团(总公司)出具意见后,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单位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所需提供资料

  1、企业享受稳岗补贴的书面申请(企业红头文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2、企业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承诺书》(附件二)(统一制式,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3、2014年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情况一览表(附件三)(由当地社保征缴机构加盖公章)

  4、填报《2015年六安市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四)

  5、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相关证明材料:

  (1)2015年新录用人员达到30人以上的,申报补贴时应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劳动用工备案表》和《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2015年新录用人员不到30人的,企业应提供组织开展培训备案报告及《劳动用工备案表》。

  (2)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企业委托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应提供《委托培训协议》、《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两项培训由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统一组织的,提供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开展员工培训的文件通知等证明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可提供派遣员工参加所在企业培训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证明等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均一式二份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一、申请条件

  参保缴费要求:参保企业需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且申报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这体现了政策对企业履行社保缴费义务的基本要求,确保企业与失业保险体系保持稳定关联,也是企业享受补贴的前提条件。

  裁员率标准: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如 2025 年为 5.5%)。对于 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要求更为宽松,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 即可。裁员率的计算通常按照企业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数与上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之比确定,月均参保人数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方法计算。这一标准旨在衡量企业在维持员工就业稳定性方面的实际表现,对于积极稳定用工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特殊排除情况: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 以及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企业不得享受稳岗返还。这是为了确保补贴资金精准流向合规经营、积极发展且对就业有正向贡献的企业,避免资源浪费和不合理分配。

  二、返还标准

  企业规模差异:根据企业规模不同,返还比例有所区别。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 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 60% 返还。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的通知》(银发〔2015〕309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这种差异化返还标准,充分考虑了不同规模企业在吸纳就业能力和经营压力方面的差异,给予中小微企业更多支持,因为它们往往在就业吸纳上更为灵活且对经济波动更为敏感。

  其他组织参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若此类组织同时列入大型企业名单,则按大型企业标准执行。这扩大了政策覆盖范围,使更多市场主体能够受益,促进各类组织积极稳定岗位。

  三、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用途广泛,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在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等特殊时期,为职工提供一定生活保障,缓解职工经济压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帮助企业维持社保缴纳的连续性,保障职工社保权益不受影响;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方面,助力企业提升员工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企业未来发展储备人才;还可用于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如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局面,助力企业平稳运营。企业必须确保资金用于规定用途,不得超出范围违规支出,以保证补贴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申请流程

  “免申即享” 模式:多数地区大力推行 “免申即享” 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社保经办机构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税务、统计等多部门数据,精准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然后,直接向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系统通知等方式告知企业,企业只需确认相关信息即可,极大简化了申请流程,提高了政策落实效率,减少企业事务性负担。

  自主申请补充:对于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等指定渠道进行自主申请。一般流程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找到单位办事中的社会保险板块,进入失业保险待遇下的稳岗返还申领入口,按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必要材料,如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已共享的无需上传)、《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等。

  劳务派遣单位特殊流程: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不适用 “免申即享”。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在业务经办信息系统中完成员工划分,区分自有员工和派遣员工。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涉及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申请时需提交《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等材料。收到资金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如 1 个月或 3 个月)将用工单位部分资金拨付到位,并上传拨付凭证。若未按规定操作,将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并依法依规承担违规使用资金的责任。

  政策执行期限通常有明确规定,如 2025 年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应密切关注当地政策发布和执行时间,及时了解政策动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等相关操作,以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稳定企业发展和员工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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