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工资计算
我们公司的考勤制度是:一个月有几个周日就可以休息几天,工资计算方式也是当月天数-公休天数为应该出勤天数,出勤天数符合这个要求,发放全额工资,(我们加班时间累积可以倒休,但是没有加班费,包括周六,节假日加班当天给50块钱的补助,没有加班费)出勤天数比这个天数少,则按照:工资总额÷(自然月天数-公休天数)*实际出勤天数,请问这样计算工资合理么?如果不合理,我申请仲裁该怎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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