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5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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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向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但是盖章、签名版的offer是一种邀约合同,如果单位违约的话,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的。

因此,用人单位发出正式的书面offer时要非常慎重才行,要不就不发(以口头或电话通知入职等),发了就要尽量履约,否则,虽说不违法但有损企业雇主品牌形象。

公司发放录用通知后拒绝录用,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员工收到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后,被拒绝录用,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王某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辞去了原单位的职务,而公司也未录用王某,此时,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例中,公司已经给王某发放了录用通知书,约定报到的时间,工作岗位,薪资,试用期等具体内容,因为王某报到的时间比较晚,在没有沟通告知的情况,就直接录用了他人,因此拒绝录用王某的做法是与录用通知书内容相违背的,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基于上述情况,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承担王某失业及再就业期间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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