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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贸易实务笔记

时间:2021-10-05 19:02:56 其它考试 我要投稿

有关第九章 国际贸易实务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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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贸易实务

有关第九章 国际贸易实务笔记

第一节 品质 数量和包装

一、质量的表示方法

(1) 用文字说明表示(凭说明买卖)

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绿色企业、环保产品

FAQ:良好平均品质:农产品交易使用

GMQ:上好可销品质,木材,冷冻鱼使用

(2) 用样品表示:

参考样品:仅供参考,不可作为交货的依据

标准样品:以样品所表示的商品品质作为交货的质量依据

卖方样品:卖方提供样品,买方加以确认并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

买方样品:买方提供样品,卖方加以确认并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

对等样品:卖方根据买方提供样品,加工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供买方确认,最后作为交货的质量依据的样品,又称为回样,确认样品。

复样:寄送样品的一方留存一份或者数份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以备日后交货或者处理争议时核对使用。

(3) 看货买卖:

珠宝首饰、工艺品的寄售、拍卖、展卖时使用

2、 质量机动幅度条款

特定质量指标可以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如规定范围、规定上下差异。

3、 品质公差(工业制成品使用)

国际同行业公认的允许产品品质出现的差异,无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质量在此范围内即可认为与合同相符。

二、数量

1、 重量的表示方法

毛重:农副产品和初级产品可以使用:“以毛作净”

净重: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按照惯例使用净重计算

公量:净重×(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理论重量:形状规则、密度均匀的货物,如钢板、马口铁

法定重量、净净重量:海关征税使用。

2、 数量机动幅度

三、包装

(一) 运输包装

货物包装的标志:运输标志、识别标志、危险标志和指示标志

(二) 销售包装

美国、加拿大使用UPC编码,我国和欧盟使用EAN码(我国编码为690、691、692)

(三) 定牌和中性包装

1、 定牌: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为了利用买方或者其品牌的声誉,提高产品销路,(标明:中国制造)

2、 中性包装:不显示生产国别,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或者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

一、海运

1、 班轮运输

特点:1、四定(航线、港口、船期、运费率)

2、“一负责”,班轮公司负责配载和装卸,无滞期费和速遣费

3、一般不订立书面合同,有提单

2、 租船运输

1、 期租

2、 程租

滞期费:租船人向船东支付

速遣费:船东向租船人支付

装卸费和相关费用在租船合同中的表示:

Liner Terms:船方负责装卸

F.o:    船方管装不管卸

F.I:    船方管卸不管装

F.I.O: 船方不管装卸

F.I.O.S.T:船方不管装卸、也不管理、平仓。

3、 几种单据

① 托运单:出口人或货代制作后交船公司或船代,作为订舱依据。

② 装货单(又称关单、下货纸):船公司或船代签发,确认运输合同成立,凭以命令船长收货装运

③ 收货单:大副和理货组长签署,证明货物已装船。

④ 提单:船公司或船代签发

性质与作用:

1、 是货物收据

2、 在班轮运输中,是运输协议的证明

3、 物权凭证(可以转让的提单有提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⑤ 提货单:船公司或船代收到收货人正本提单后签发。

⑥ 海上货运单(即:“海运单”):具有提单1、2、的特点,不是物权凭证,不能流通转让。

二、铁路运输

  仅次于海运

三、公路运输

 机动灵活、速度快、方便、可以实现门到门服务

四、航空运输

⒈特点:运送速度快、运输安全准时、可简化包装节省费用 

⒉适宜:小件货物、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和贵重商品

⒊运输方式:

1、 班机运输:运量较小,运价较高,航期固定,适宜于鲜活或急需商品

2、 包机运输:费率低,运量较大,但运送时间比班机长,适用于货量较大的商品

3、 集中托运:运费低,是航空贷代的主要业务之一,适用于一般商品

4、 航空快递:最为快捷方便,又称:“桌到桌运输”,适用于各种急需品和文件资料。

⒋运费:按W/M方式,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中高者计算,6000cm3=1kg

五、国际多式联运

 (一)集装箱运输

1、 特点:①在运输工具中直接换装,无需接触或移动货物。

②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

③装卸快、效率高,质量有保证。

2、 full container load:FCL,整箱货

less container load::LCL拼箱货(由承运人在货运站拼箱)

CY:container yard 集装箱堆场

CFS:container fright station 集装箱货运站

(二)国际多式联运

1、 构成条件:

① 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② 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

③ 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

④ 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⑤ 由一个多式联运运营人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

2、 优越性:

① 托运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所有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运营人负责。

② 各个运输一世和各种运输工具之间配合密切,缩短运输时间,减少库存,降低货损货差事故。

③ 由不同的运经营人共同参与多式联运,最大限度了发挥其现有设备的作用,选择最佳运输路线,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合理化。

3、 责任制

1、 统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我国采用)、修正责任制

2、 网状责任制(混合责任制):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即由经营人对集装箱的全程运输负责,而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的赔偿限额,则根据各运输方式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海上区按《海牙规则》,航空区按《华沙公约》。

3、 组织形式和路桥运输

① 组织形式:海陆联运(主要)、陆桥运输、海空联运。

② 路桥运输:指采用专用列车或卡车,把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作为中间“桥梁”,使大陆两端的集装箱海运航线与专用列车或卡车连接起来的一种连贯运输方式。

第三节 国际货运保险

 

一、海运货物保险

1、 基本险

①平安险:

     涉及范围:①自然灾害导致的货损、②意外事故导致的货损③在发生意外事故下又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货损④采取抢救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⑤在避难港产生的费用⑥共同海损的费用⑦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 水渍险:平安险范围加上“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其它部分损失”

③ 一切险:水渍险范围加上“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如偷窃、雨淋、渗漏险、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所造成的损失。”

④ 英国险种中ICC(A)承保范围最大,ICC(C)最小。

2、 附加险

① 一般附加险:如果投保了一切险,无需再投保此险种。

② 特殊附加险:罢工险、海运战争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黄曲霉险、卖方利益险。

3、 保险责任期限:

①仓到仓条款:基本险和罢工险使用。

自启运地仓库到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位置。如未抵达,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此60天内需要转运至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②岸到岸条款:战争险使用

自货物装船始,到目的港卸船止。如不卸离,则从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满15天止,如转船,不论货物是否在当地卸货,以海轮到达该港口或者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止,其后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4、 保险单

海运保险单可以背书转让。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

  2、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第四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 贸易术语

含义和作用

含义①说明了商品的价格②确定交货条件

   作用①节省费用和开支②简化交易手续③明确双方在交接货方面的义务④缩短交易和磋商时间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 2000年1月1日生效

2、 ①EXW,ex works工厂交货同,买方义务最大,卖方义务最小,唯一在出口国办关的术语。

②F组术语,买方订运输合同承担运费属装运合同,FOB、FAS适用于水运,FCA适用于各种运输。

③C组术语,卖方订运输合同承担运费、保险费属装运合同,CFR、CIF适用于水运,CPT、CIP适用于各种运输。该组术语风险划分点和费用划分点相分离,费用点在目的港,风险点在装运港

④D组术语,DAF、DES、DEQ、DDU、DDP属到货合同,卖方负责运抵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DDP,未完税交货,买方义务最小,唯一由卖方在进口国办关的术语。

三、三种贸易术语

1、 FOB、CIF、CFR均只适用于水运,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其后风险由买方负责。

2、 如果在订立运输合同后,未能及时准确地通知对方,则要承担由此带来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及相关费用,如FOB下的买方和CIF、CFR下的卖方。

3、 三种术语均属于象征性交货

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通过一定手段向买方提供包括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在内的全部单据,即完成交货义务,单据上的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

4、术语变形

1、 三种术语的各种变形为了解决装卸费用和理舱、平舱费用。

2、 各种术语的变形如FOB under tackle,CIF Ex ship’s Hold 均指卖方负责到的位置,注意在FOB下此责任在装运港,而C组术语下在卸货港。

3、 各种术语的变形班轮条件装卸由船方负责,包含在运费中,在FOB下由买方负责,在C组术语下由卖方负责。

第五节 进出口价格

一、佣金、折扣

1、 价格中不含佣金则称为净价。

2、 佣金的表示方法:①佣金率如CIF2%②也可以用CIF2③用绝对数表示

3、 佣金计算:净价=含佣价-佣金=含佣价×(1-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4、 折扣:卖方实际净收入=原价-折扣额

二、三种术语换算:

1、CFR=FOB+运费=CIF×[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

  CIF=(FOB+运费)/[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CFR/[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

三、价格的构成

在出口业务中,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是①商品质量②贸易术语③交货地点④交货数量

第六节 货款的支付

主要的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一、汇付(汇款)

1、 种类:①信汇(M/T/)电汇(T/T):受汇款人申请,汇出行信汇委托书或发电报汇入行指示解付,

②票汇(D/D):汇款人使用汇票、本票或支票将货款交付收款人。

2、 性质和使用

① 顺汇:汇付使用委托通知和汇票等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流向一致,从买方到卖方。

② 商业信用: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承担付款责任。

③ 使用:联系密切、信用良好企业间的赊销交易。也可用于支付预付款、定金、佣金等。

二、托收: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方法。属于逆汇,对买方有利

1、 种类:

① 光票托收:金融票据不附带商业单据

② 跟单托收:指金融票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票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可分为:

1)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2)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对卖方而言,比D/P风险更大

③ 性质和特点:

1) 逆汇

2) 商业信用

3) 对卖方不利

4) 我国企业以托收方式出口时,采用付款交单,

5) 进口时,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业务中,承兑交单

三、信用证

1、 特点和作用

① 特点和性质:

1) 银行信用

2) 自足文件,一经开出,成为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契约,开证行不受合同约束。

3) 单据业务,不管货物。

    ②作用:1)信用证是银行对出口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可以付款。

        2)对进口商,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单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出口人按时、按量交货。

2、 种类

① 保兑信用证: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应开证行请示,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信用证。

② 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中未明确注明,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③ 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④ 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

1) 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一受益人为中间商,第二受益人为实际供货人,如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则信用证不能转让。

2) 对背信用证,指原信用证的受益人以原证为担保品,要求银行以第三人为受从另行开立的与原证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或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

⑤ 对开信用证:易货交易和加工贸易中使用。

第七节 商品检验

一、买方检验权和法定检验

(一)买方检验权 买方检验权的行使不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可检可不检,但若买方不检,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1、 约定检验

① 出口国检验:工厂检验、装运前或装运港检验,对卖方有利。

② 进口国检验:目的港卸货后检验,买方营业处所检验(对成套设备和机电),对买方有利

③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2、示约定的检验:买方必须在按照情况实际可靠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

(二)法定检验

    二、商检机构 

1、 国家机构 2、行业协会、公证行机构 3、企业内部机构

2、 我国机构: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②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③国外商检机构办事处

    三、检验标准

1、 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2、合同约定标准 3、生产国标准、国际标准、国家商检机构标准

   

    第八节 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一、索赔

1、 依据:一方的违约是另索赔的基本依据。

2、 救济方式:①损害赔偿②解除合同③实际履行④降低价款⑤支付违约金

二、不可抗力

1、 含义: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通常由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导致,各国对不可抗力解释不同。

2、 法律后果:在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和范围内,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3、 通知和证明:如果在通知方(不能履行方)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4、 在我国,证明文件由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外方由当地商会呀公证行出具。

三、仲裁(公断)

  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1、 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它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争议发生后订立的提交仲裁的协议,双方订立后,就不能再将争议诉诸于法院。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终止、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2、 仲裁机构:我国的是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3、 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执行,而不能就同一问题再诉诸于法院。

第九节 进出口单证

一.商业发票

1、 作用:①列名了货物的内存品质、规格,品种、价值,是进出口商记帐和核算的依据,在没有汇票的情况下,出口商可以凭发票向进口商收款。②是报关及征税的基本依据,也是实施其他管制的基础。

2、 内容:E.&O.E.:此系签发人事先声明,一旦发票有误,可以更正。

     二、装箱单(包装单、花色码单、码单)

1、 用以说明货物包装细节的清单。

2、 编号:一般与发票号码一致

     三、装货单(关单、下货纸)

1、 作用:①承运人确认承运货物的证明

②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单证

③承运人通知船长收货装运的命令。

2、内容:①装货单号码,与大副收据(收货单)和提单号码一致,海关编号与发票号码一致。

     ②装往地点:目的港名而不是最终目的地。

     ③件数:货物包装件数不是货物的件数。

     四、提单

     五、原产地证明书

1、 作用: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文件。

2、 种类:普通原产地证书、普惠制产地证、厂商产地证

     

第十节 进出口交易流程

一、进出口交易流程:准备、订立、履行、解决争议

二、1、出口合同的履行:备货、落实信用证、安排装运、办理货运保险、报验、报关、制单结江、交单议付

3、 进口合同的履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租船或订舱、催装、通知船期、接运货物、办理保险、付款赎单、进口报关、接卸货物、进口报验、拨交

第十章 世贸组织

第一节 概述

一、产生

1、 世贸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95 年1月1日被世贸组织代替

2、 我国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

二、世贸组织的性质

1、 永久性。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2、 广泛性。是一个多边贸易组织,具有广泛管辖权的国际组织。

3、 统一性。要求成员以“一揽子”方式接受并遵守在多边基础上达成的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不可选择,不可分割,不可保留。

4、 权威性。

三、世贸组织的宗旨

1、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2、 以发展持续为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环境。

3、 作出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应的份额。

四、世贸组织的职能

1、 制定并监督执行国际经贸规则,组织实施世贸组织负责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协议,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为诸边贸易协议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组织保障。

2、 组织各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为成员提供处理各协定、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为世贸组织屐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谈判准备和框架草案。

3、 管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协议,解决各成员间发生的争端,避免和限制贸易磨擦和贸易战,以利于贸易的平衡和公平发展。

4、 按照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监督和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规章。

5、 以适当方式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以保障全球决策的一致性,避免政策冲突。

五、世贸组织的成员

1、 现在成员148个,贸易额占全球的95%,投资额占80%。

2、 成员的种类:1、创始成员 2、新加入成员,

3、 权利与义务:

4、 成员的退出:成员递交的退出通知并被总干事接受6个月后才能生效。

六、世贸组织的作用

1、 促进货物贸易。2003年中国关税总水平降到11.5%,进出口总额8512亿美元,增长37.1%,2004年中国关税总水平降到10.4%,其中工业品9.8%,农产品15.8%,信息技术产品等535种进口商品零关税。

2、 促进直接投资。2003年全球外国投资总额为6530亿美元,对我国投资总额为535亿美元,增长1.4 4%,2004年预计全球可达7000亿美元。

3、 促进技术发展。

4、 促进经济全球化。

第二节 世贸组织的主要原则

一、无歧视原则

1、 含义:在没有世界贸易组织严格界定条件所列的例外情况下,一成员不得歧视来自其它成员的产品和提供者(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一成员不得对合法入境的外国产品运用低于本国产品的歧视性待遇(国民待遇原则)。

2、 最惠国待遇原则:既不含有给予另一方任何优惠待遇的义务,也不是通过谈判以获得好待遇的义务。它的基本点在于平等待遇。

3、 国民待遇是为了确保外国产品,在某些条件下也包含外国产品的提供者,在国内商场上受到的待遇不低于当地的产品及其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

二、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要求所有成员方不得在本国关税减让表之外,提高或加征关税。

三、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

  数理限制是指在给定时限内对进口或出口的特殊产品或商品作价值或总量上的限制,如配额以影响其出口。它是非关税措施。

四、互惠原则

五、公平贸易原则

1、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平衡,并受到这一体制中所有成员的监督。若一方用倾销或补贴,则另一方可以用反倾销反补贴。

六、透明度原则

  它要求成员必须履行正式公布其所有与货物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的义务。

法律法规部分

一.《对外贸易法》(2004年7月1日施行)

1、 违反正常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违者在1-3年内不得从事有关的经营活动。)

① 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它进出口证明文件。

② 骗取进出口退税。

③ 走私

④ 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2、 可以进行对外贸易调查的情形:

①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② 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

③ 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④ 规避对对外贸易秩序,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⑤ 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⑥ 为执行第7、29(2)、30、31、32(3)33(3)之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

⑦ 其它影响需要调查的事项。

3、 对外贸易调查的形式:①书面问卷②召开听证会③实地调查④委托调查

4、 法律责任:

① 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其从事国营贸易申请

②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未经许可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

③ 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未经许可从事限制国际服务贸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禁止其1-3年内从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经营活动。

 二、《海关法》、《刑法》、《海关行政处罚条例》法律责任知识点:

行为 处罚

  走     私        罪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的 7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情节较轻,3-7年)

走私文物、黄金、白银贵金属、珍贵动物及制品的 5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情节较轻,5年以下)

走私珍稀植物及制品的 5年以下,罚金(情节较重,5年以上)

走私淫秽物品 3-10年,罚金(情节较轻,3年以下,情节严重,10年以上)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进境的,情节严重 5年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5年以上)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50万以上, 10年以上或无期,并处偷逃税额1-5倍罚金,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无期或死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15万-50万, 3-10年,并处偷逃税额1-5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10年以上)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5万-15万, 3年以下,并处偷逃税额1-5倍罚金(情节严重,3-10年,特别严重,10年以上)

下列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按上述规定定罪处罚:1、 未经许可并且未缴纳税额,擅自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许可并且未缴纳税额,擅自将特定减免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单位走私物品、货物的,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情节严重,3-10年,特别严重,10年以上

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其它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运输、收购、贩卖此类物质数额较大的,按走私罪论处,数额小的是走私行为。

假报出口或其它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5年以下,罚金1-5倍税款5-10年,罚金1-5倍税款10年以上,罚金1-5倍税款或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发票或其它票据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3年以下,2-20万罚金3-10年,罚金5-50万10年以上,罚金5-50万或没收财产

单位直接责任人:3年以下,数额较大,3-10年,数额巨大,10年以上

伪造或出售伪造可以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的, 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 2年以下,罚金1-5万3-7年,罚金5-50万7年以上,罚金5-50万

伪造或出售伪造可以骗取其它发票的, 情节严重 2年以下,罚金1-5万2-7年,5-50万

进出口禁止技术或未经许可进出口限制技术  除量刑或处罚外,1-5倍罚款

超范围进出口限制技术 除量刑或处罚外,1-3倍罚款

被帐簿、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 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的2、 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帐簿、单证的3、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的 1-3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直接责任主管人员1000-5000元罚款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编制单证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5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直接责任主管人员1000-5000元罚款

走    私    行    为 1、 未经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禁止、限制、或应当纳税物品、货物进出境的2、 经过设关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它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禁止、限制、或应纳税物品、货物进出境的3、 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出售保税货物、其它监管货物或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5、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出售特定减免税货物或运住境内其它地区的

1、 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物品的2、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禁止进出境物品,或运输、收购、贩卖限制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1、 走私禁止物品→2、 走私限制物品或应当纳税物品、货物的→3、 伪报、瞒报价格偷逃关税,→4、 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藏匿走私物品、货物的特制设备→5、 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纳等值价款 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下罚款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物品等值以下或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税款3倍以下罚款没收没收或责令拆毁

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5000元以下罚款

没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货物的→核准补发许可证件的→ 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处等值以下罚款

     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1、 逃避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非禁止、限制或应纳税货物、物品的2、 未经许可,擅自开拆、提取、调换、改装、交付、发运、抵押、转让监管货物或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的3、 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数量辞海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4、 未经许可,特定减免税或免税进口货物移做他用的5、 进出境货物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或其它应当申报的项目不实的6、 不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境外的7、 不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8、 未经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转让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自用物料、物品的, 等值以下或2倍税款的罚款

1、 未经批准,运输工具不经设关地点进出境2、 在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同意擅自驶离3、 运输工具从一个设关地点驶往另一个设关地点,尚未办结手续又未经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境内未设关地点的 罚款5万元以下

逃 避 海 关 监 管 的 行 为 1 、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关地点,未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或交验的单证不真实2、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检查、查验的3、未经同意,擅自装卸货物,物品或上下旅客的4、 未经同意,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用于进出境运输其它用途的5、 未办理手续,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6、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不按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核销手续,或中止、处长、转让有关合同不向海关办理手续的7、 在监管区外存放监管货物,未经同意或不接受监管的8、 擅自开幕词或损毁海关加施于运输工具、仓库场所或货物的封志的 罚款3万以下

1、 运输工具在进境后海关申报前,出境在办结后出境前,不按照交通或海关指定路线行进的2、 载运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路线行进的3、 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关地点停泊、降落、心脏抛掷或起卸货物、物品,不向海关报告而无正当理由的 罚款2万以下

1、 个人携带、邮寄越过数量但数额较小自用物品进出境,未申报2、 个人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或不接受查验的3、 未按规定复带出境或复带进境暂时免税物品的4、 未经批准,过境人员将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责令补税或将有关物品退运,等值罚款

1、 无特殊原因,未将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时间、停留地点或更换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2、 擅自开启、损毁海关加施于物品的封志的3、 违反海关法规,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监管的 1000元以下罚款

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违反海关法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