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一般方式 -备考资料

备考资料 时间:2019-01-01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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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尽可能减少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最重要的是合同双方要签好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一般方式

。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认真地进行磋商,切不可急于签约而草率从事。其次,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尽可能将执行中的问题加以适当处理,不要将问题积累,尽量将合同争议解决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公正、全面、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协商和解;调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所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一旦发生,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一)和解或调解

 

    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引导,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争议。

 

    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争议,可以节省时间,节省仲裁或者诉讼费用,有利于日后的继续交往和合作,是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但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调解要靠当事人具有诚意,达成和解后要靠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和解和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强迫调解。 

 

    (二)仲裁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先调解,后仲裁,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即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了仲裁协议,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被视为与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者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效力。国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到国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机构的选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

 

    (三)诉讼

 

    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执行也就是强制执行,即由人民法院采取强迫措施,促进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在遇到合同争议时,究竟是通过协商,还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去解决,应当认真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自身的财力和人力等实际情况,权衡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争议解决对策。

 

    目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调解组织

 

    合同争议调解是劝导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法。在解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过程中,调解贯穿于整个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之中,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进行调解的组织也不尽相同。

 

    (一)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依法劝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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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一般方式》(https://www.unjs.com)。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是合同监督管理职能的延伸,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当然部门。为了规范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合同争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合同争议的重要依据。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调解人员是行政机关。这是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与其他合同争议调解方式的重要区别。

 

    2、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属案外调解。进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调解,为案内调解。

 

    3、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具有自愿性。它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申请调解自愿,退出调解自愿,达成和解自愿。调解机关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双方当事人。

 

    (二)仲裁机构的调解采集者退散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仲裁调解,是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达成和解的一种仲裁活动。它具有两个特征:

 

    1、调解活动自始至终都在仲裁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这一特征将仲裁调解与当事人自行和解区别开来。仲裁调解,是在提出仲裁申请之后,由仲裁机关与合同争议当事人共同参加,以仲裁机关为主导,并负责组织和安排调解的全过程,仲裁机关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拥有审查批准的权利。

 

    2、调解协议经仲裁机关批准达当事人后,即具有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一特征与行政调解区别开来。行政调解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有效途径。但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仍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仲裁机关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要求强制履行。同时,调解协议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就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仲裁机关可以通过宣传教育,使合同争议当事人提高遵纪守法、讲求诚信的自觉性,从而有利于预防合同争议的再度发生。 

 

    (三)人民法院的调解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协商,互谅互让,共同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终结诉讼所进行的活动和结案方式。但是法院调解,是有条件限制的。

 

    法院调解解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前提条件:

 

    1、人民法院调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必须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所谓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是否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第二层含义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自愿共同达成协议。其中,人民法院可以提供参考意见,可以向当事人宣讲法律知识,帮助他们达成合法协议,但不得有任何强迫和变相强迫。

 

    2、人民法院调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又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作大量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确定责任。所谓分清是非,是指引起争议发生的责任分明,是双方均有过错,或是一方有过错,双方都应当承担义务,或是一方有责任对另一方履行义务,对这些分得很清楚,双方当事人也无太大争议。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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