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特劳特完全相反的商规之一概念不专有 -管理资料

管理资料 时间:2019-01-01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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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特劳特的《22条商规》,作为普及性营销读物,不知道害惨了多少企业,

与特劳特完全相反的商规之一概念不专有

    《22条商规》都是错误的,

    《22条商规》不适合大部分的中国企业,

    《22条商规》水土不服,不能作为实战指导理论!

    《与特劳特完全相反的商规》,就是希望纠正特劳特的错误。

    概念不专有原则(概念分享原则)。

    特劳特的一条错误的商规是:概念专有原则。

    这条原则的意思是:一个概念一旦被某个产品或品牌占据,这个概念就将是这个企业的专有概念,消费者联想到这个概念,只会想到这个企业。

    特劳特举例,当消费者联想到可乐时,就会想到可口可乐,因为可口可乐是第一品牌,因为可口可乐独享可乐这个概念。

    按照特劳特的思维,当消费者需要购买空调时,就会想到格力空调,因为格力是第一品牌。

    按照特劳特的思维,当消费者需要购买 时,就会想到雀友,因为雀友是第一品牌。

    按照特劳特的思维,……

    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的呢?

    完全是错误的!

    为什么有那么多消费者选择了美的空调?(最近,美的的空调销量跃居为空调行业第一),为什么有那么多消费者选择了百事可乐而不是可口可乐?为什么雀友作为行业第一品牌,虽然占据了 这一品类的概念,但整个 行业依然有上百个品牌参与竞争?

    因为概念独享定律完全是错误的!这些鲜明的事实告诉我们,特劳特错了!

    为什么?为什么概念独享原则是错误的?

    首先,中国的市场太大了!没有任何企业能将自己的概念深入传播到每一个消费者心中!如果真的能做到概念独享这一点,需要花费多大的财力?请问你的企业是可口可乐吗?是格力吗?是雀友吗?连这些企业都不能做到如此,你凭什么能做到?

    其次,消费者的喜好不可能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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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特劳特完全相反的商规之一概念不专有》(https://www.unjs.com)。即使企业将某个概念占据了。消费者就会选择他吗?不一定!因为消费者的口味是多样化的,特别是对于低成本的消费品,消费者乐意频繁更换品牌。没错,我承认可口可乐是第一品牌,可有时候我就喜欢喝非常可乐。你能把我怎么样?

    再次,决定消费者购买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概念战只是营销竞争的一个层面(虽然是很重要的层面),终端战、价格战、渠道战,对于高成本的大宗商品来说,服务战、品质战,都是影响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

    错误的概念独享原则对中国企业有着怎样的误导作用?

    众多企业拼命想成为某个品类中的第一。如果成为不了这个品类中的第一,就想办法创造一个品类。结果怎么样?企业花了大把的钞票,最终结果是死无葬身之地。据说,在中国,百分之99以上的创新产品都以死亡告终(见我的第一条与特劳特完全相反的商规之成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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