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摔伤算工伤吗? -管理资料

管理资料 时间:2019-01-01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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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合同制工人,还有两年合同到期,

上班途中摔伤算工伤吗?

。去年冬天,因雪后路滑,我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因人老骨脆,多处骨折,形成残废。医疗费花了很多,现在至今尚未痊愈,还需卧床静养。我让家人找单位要求给予工伤待遇,企业却说我这种情况不构成工伤,不能按工伤处理。还说若我近期还是无法上班,单位将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答复对吗? 

单位答复是正确的,你的伤确实不能算工伤。 

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认定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的第8条、第9条款规定:“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应该认定为工伤。从此条款可知,符合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发生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内;(2)发生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3)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4)本人无责任或无主要责任。 

你摔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内和上下班必经路线上,却是因为自己摔倒而造成,不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未能满足此类工伤所需全部条件,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照非因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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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单位能否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应该给予多少经济补偿,应根据你伤势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来办。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的,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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