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劳动关系的职工如何对待 -管理资料

管理资料 时间:2019-01-01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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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问:由于我公司工作性质的关系,公司职工既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也有签订劳务合同,还有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实际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不同劳动关系的职工如何对待

。由于对有关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得不多,所以在工作中时有纠纷发生,而我们也对这三者的区别难以把握。所以想请教,如何正确对待这这三种不同的职工。 

我们先来看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第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第三,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第四,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面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第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动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再来看看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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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合法劳动关系而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一种是按《劳动法》要求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合法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通过各种不规范的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通常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对待由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时,应按照《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第4条规定办理,即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其次要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可按照补签的合同和双方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责任的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对当事人拒绝补签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而劳务关系是指通过签定“劳务合同”或“劳务契议书”建立的一种民事或经济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首先,劳务关系是通过合法程序形成的。其次,事实劳动关系与合法劳动关系一样,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经济法和经济合同法来调整。劳务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主体不能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不是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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