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加班的特定情况 -管理资料

管理资料 时间:2019-01-01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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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某市化工公司生产车间设备工程师,某天由于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需要抢修,

必须加班的特定情况

。于是领导宣布:车间全体停产抢修,所有的职工都需加班。我提出家住太远,小孩需要照顾,故不能加班。因为我好像看到《劳动法》有规定,加班加点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所以不愿加班不领加班费是可以的。公司领导认为,由于我的岗位职责与抢修有关,故不参加加班将影响整个抢修,他们的话讲得很难听,最终我坚持未加班。事后,厂方给予扣发了我半年奖金、并给予警告处分的处罚。请问:领导安排的加班,职工必须服从吗? 

答:根据劳动部1995年3月2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性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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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加班的特定情况》(https://www.unjs.com)。可见,国家不提倡加班加点,但也不是完全禁止。允许加班加点,但有条件,须有一定的原因还得征求工会的意见,但在特殊情况下,则企业有权安排加班加点。职工也应当服从企业的安排,同时,职工有权获得补休或者较高的工资补偿。 

根据上面的规定,你在企业紧急抢修的情况下拒不参加是错误的。因为你说的加班必须征得职工同意是指在非特殊情况下,你所讲的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了生产,急需抢修,于是要求全车间职工加班,作为车间的设备工程师你应当服从领导的安排加班,所以你所说加班加点必须征得职工同意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适用的。由于你的缺席使抢修可能会受到了一定影响,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为严肃劳动纪律,归你进行处理是应当的。至于警告处分并扣发其半年的奖金是否过重,这要看当时的情况是否非常紧急,以及由于你不加班给企业造成损失程度来判断。如果你认为公司对你的处分不妥当,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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