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时间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简称《投资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投资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业务会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例1:甲企业于2000年1月8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a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10000股,价格为10元/股,另支付相关税费 280元,款项均用银行存款付讫,准备短期持有。a公司于2000年4月20日公告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不含税费),并于当年5月6日如数发放。
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0年1月8日,购入a公司股票时。
借:短期投资 100280
贷:银行存款 100280
②2000年4月20日a公司公告分派现金股利时,不做会计处理。
③2000年5月6日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短期投资 2000
以上处理看似符合《投资准则》中的有关规定,但仔细分析,笔者认为其中有不妥之处,对于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被投资单位公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已到债券付息日(但尚未领取)时确认为应收项目,同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理由是:
①这样处理与事实相符,符合客观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②短期投资确认应收项目应与长期投资处理相符。不能因为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和期限不同,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就不应确认为应收项目。
③这种处理能客观核算短期投资的业务。如果投资企业在现金股利公告日或债券付息日与现金股利或利息实际收到日之间出售短期投资,那么按《投资准则》处理,则因在现金股利公告日或债券付息日没有确认其为应收项目,便会导致处置短期投资核算与客观事实不符。下面,进一步举例来说明。
例2:接例1,甲企业因经营急需资金,于2000年4月28日将持有a公司普通股股票10000股全部出售,实得款项99000元存入银行。
按照《投资准则》有关规定,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9000
投资收益 1280
贷:短期投资 100280
从这一会计处理中,看不出投资企业对在出售股票前所获得的股票投资的现金股利2000元进行了核算,显然这与事实不相符,违背了客观性原则。如若加以补充核算(即贷应收股利2000元),既不能正确核算处置短期投资(股票投资)的损益,又由于没有确认应收股利(即借应收股利2000元)而与账目不符。
因此,笔者认为,例1的会计处理应为:
①2000年1月8日,甲企业购入a公司股票时。
借:短期投资 100280
贷:银行存款 100280
②2000年4月20日a公司公告派发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2000
贷:短期投资 ; 2000
③2000年5月6日实收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应收股利 2000
例2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99000
投资收益 1280
贷:短期投资 98280
应收股利 2000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在被投资单位公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科目)是否存在一个调整限额
《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的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公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但《投资准则》对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公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所分得的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未能说明 “损益调整”是否存在一个调整限额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损益调整”应有一个限额。
例3:a企业于2000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3100 万元购入甲公司60%发行在外的股份。1999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000万元。甲公司2000年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01年 4月8日甲公司公告分派现金股利500万元;2001年实现净利润300万元,2002年4月10日公告分派现金股利100万元。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a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0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3100
贷:银行存款 3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100
②2000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240
贷:投资收益 240
借:投资收益 &nbs
p; 1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
③2001年4月8 日。
借:应收股利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300
④2001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180
贷:投资收益 180
借:投资收益 1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
⑤20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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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业务会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https://www.unjs.com)。借:应收股利 6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60
以上会计处理,看似符合《投资准则》有关权益法的规定,但仔细分析,笔者认为其中仍有不妥之处。2001年4月8 日甲公司公告分派现金股利500万元,a企业不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全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而应以取得甲公司股权后实现的净利润400万元为限额,即只能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科目)240万元。而属于取得甲公司股权前实现的净利润100万元的分配额,a 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明细科目)60万元。以后年度,若甲公司实现净利润,a企业应在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收益分享额中首先转回累计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明细科目)部分,然后将多余的部分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科目)。
因此,笔者认为例3的会计处理应为:
①2000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 甲公司(投资成本) 3100
贷:银行存款 3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100
②2000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240
贷:投资收益 &nb
sp; 240
借:投资收益 1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
③2001年4月8日。
借:应收股利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240
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60
④2001年12月31 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60
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120
贷:投资收益 180
借:投资收益 1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
⑤2002年4月10日。
借:应收股利 6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60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额应如何确定
例4:接例 3,甲公司2002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2003年1月1日,a企业再以银行存款600万元购入甲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数的10%。至此,a企业持有甲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比例达到70%。甲公司2003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
a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300
贷:投资收益 300
借:投资收益 &nb
sp; 1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
②2003年1 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4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40
[600-(5000+400-500+300-100+500)×10%]
③2003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420
贷:投资收益 420
至于a企业2003年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额如何计算,《投资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都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实务中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每追加投资一次,将追加投资前剩余的股权投资差额与追加投资新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合并,重新按制度规定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计算摊销额。按这种思路,2003年a企业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额为11万元[(100-10-10-10+40)÷10]。则2003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 11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1
第二种方法:每追加投资一次,将追加投资前剩余的股权投资差额与追加投资新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合并,按有关制度规定的追加投资前剩余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计算摊销额。则2003年a企业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额15.71万元[(100-10-10-10+40)÷7]。 2003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 15.71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5.71
第三种方法:每追加投资一次,分析计算一次股权投资差额及其摊销额,即追加投资前的股权投资差额按各自制度规定的剩余摊销期限计算摊销额;追加投资新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重新按制度规定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计算摊销额;然后前后相加得出总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额。按这种思路,2003年a企业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额为14万元[(100-10-10-10)÷7+40÷10]。则2003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 14
贷:长期股权投资 ——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4
比较上述三种处理
方法,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比较“保守”,a企业可谋求经营业绩;第二种方法比较“激进”,a企业可获得税收好处;第三种方法比较适当,但当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的次数较多时,核算工作量明显增加。当然,如果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金额不大,便可以并入原来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按剩余年限一并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