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有风险准则来导航-中国注协对审计风险准则的解读 -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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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风险准则针对的是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问题,

审计有风险准则来导航-中国注协对审计风险准则的解读

。中注协借鉴国际审计风险准则,起草了《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修订)》、《审计证据(修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等4个准则项目,已经发布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审计风险准则的起草背景

    近年来,企业环境不断发生变化,企业组织结构及其经营活动的方式日益复杂,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影响日益加深,会计准则要求的判断和估计日益增加,企业管理当局进行财务舞弊的动机和压力日益增大。相应地,审计实务也在随之变化,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风险日益增加,迫切要求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定期评估准则的适当性,使其能够对审计实务进行有效和及时的指导。

    审计风险准则项目最早是由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提出并起草的,后与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原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组织)成立了联合风险评估工作组,制定共同的审计风险准则。1998年,加拿大、英国、美国的准则制定机构与学者组成联合工作组,了解和研究审计实务的发展情况,并为准则制定机构修订审计准则提供建议。2000年5月,联合工作组发表了研究报告《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方法发展》。2000年8月,美国公众监督理事会(publicover鄄 sightboard)发布了关于审计效率的研究报告。这两份报告的主要研究结论是,基础的审计风险模型并没有被废弃,但需要做出适当的调整。

    在审计风险准则项目开始的初期,一些国际知名公司相继发生了财务舞弊丑闻,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审计有效性的信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审计风险准则项目的起草进程和主要内容产生了重大影响。2003年10月,iaasb批准发布了4项审计风险准则,即《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审计证据》、《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以及企业经营环境的急速变化,我国审计准则建设面临着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行业面临的风险有日益增大趋势;现行审计实务不能有效应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审计风险准则的出台导致国际审计准则出现很大的变化;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依存度日益提高,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越来越迫切。面对上述挑战,中注协认真研究了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的内容,进一步加快了审计准则建设和国际趋同进程,起草了我国审计风险准则。审计风险准则的重大变化

    起草审计风险准则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修订审计风险模型,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程序。

    与现行审计准则相比,审计风险准则的重大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1.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程序,更广泛和更深入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各个方面,包括了解内部控制,为识别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提供更好的基础。

    2.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都要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实施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程序,而不能直接将风险设定为高水平。

    3.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挂钩。在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与识别、评估的风险相联系,以防止机械地利用程序表从形式上迎合审计准则对程序的要求。

    4.要求注册会计师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是一种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固有限制,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不得将实质性测试仅集中在例外事项上。

    5.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审计风险准则的出台,有利于降低审计失败发生的概率,增强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有利于严格审计程序,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有利于明确审计责任,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有利于促使注册会计师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同时,审计风险准则对注册会计师风险评估程序以及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影响很大,从而影响到审计工作的各个方面,需要依据审计风险准则对相关审计准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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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有风险准则来导航-中国注协对审计风险准则的解读》(https://www.unjs.com)。审计风险准则的主要内容和意见反馈情况按照审计准则制定程序,每批审计准则需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注协于2004年10月8日和 2005年7月12日先后两次发布审计风险准则征求意见稿。从反馈意见来看,注册会计师对审计风险准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的风险理念表示认可,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目前,中注协正在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对审计风险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修订,以便提交中注协审计准则委员会讨论。

    1.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本准则是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第 200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包括:(1)区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公司管理层的责任;(2)明确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3)确定审计工作范围和合理保证的内涵;(4)确立新的审计风险模型。

    从反馈的意见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本准则将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规范为“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发表意见”,只强调了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是否仍应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发表

    意见。(2)关于审计工作的范围。本准则将审计工作的范围定义为:“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应当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该定义不容易理解,是否适当。

    2.审计证据

    本准则是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第500号-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包括:(1)修改审计证据的定义,以与风险评估程序相适应;(2)重新定义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明确衡量审计证据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原则;(3)引进认定概念,要求注册会计师充分运用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的认定,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与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4)将审计程序区分为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并对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序进行修改。

    从反馈的意见看,主要集中在影音介质及电子信息所形成的审计证据的效力,以及在实务中应如何采集使用。

    3.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本准则是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第315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基础上新起草的项目,将取代我国准则中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以克服现行准则相互分离、缺乏有机融合的缺陷。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风险评估程序与信息来源,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组织审计项目组讨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2)要求注册会计师从行业状况,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被审计单位性质,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内部控制等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3)要求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4)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实施识别和评估程序的重要环节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从反馈的意见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篇幅过长。很多内容属于指南性质,部分内容难以执行,建议缩减篇幅,保持准则具有更强的原则性,避免给注册会计师增添不必要的责任。(2)建议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或暂时在上市公司审计中试行,小规模企业则适用于专门的准则(如现行的小规模企业审计实务公告以及相关执业指南)。

    4.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本准则是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第330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基础上起草的,将取代《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本准则的基本思路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更加具有针对性,包括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采取总体应对措施,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规范了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具体含义及其应用,明确了必须实施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的情形,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与评估的风险之间的联系性。

    从反馈的意见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适用范围。建议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或暂时在上市公司审计中试行,小规模企业则适用于专门的准则(如现行的小规模企业审计实务公告以及相关执业指南)。(2)关于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在审计实务中,当重大错报风险较高时,注册会计师不太可能在不通知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下实施审计程序,也不太可能在管理层不能预见的时间实施审计,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在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何时进入审计现场,而非由注册会计师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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