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软件新规会影响网络游戏收费吗? -管理资料

管理资料 时间:2019-01-01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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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工信部颁布的新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生效了,部分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笔者看到的一则报道的标题为:《测试版软件须免费提供》,涉及该办法中的一条规定,“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当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工信部软件新规会影响网络游戏收费吗?

。”但实际上,这条规定并非2009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新创,在2001版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就有完全相同的规定。

    看到这则报道,笔者想到了一个问题,现在的网络游戏实际上也都是软件,网络游戏软件受不受该规定的约束?这个问题的答案对网游公司非常重要,如果网络游戏软件亦受此规定的约束,那意味着网游公司不能在测试阶段对玩家进行收费,这意味着很大的经济利益。根据笔者的记忆,在《征途》游戏上市之前,绝大部分网络游戏都是等拿到文化部的正式批文,批准游戏正式运营后才开始收费的,而此前,游戏是处于测试阶段的。但史玉柱的公司并没有受这个行规的约束,在内测(亦有可能是公测,有知道的朋友可以在文章后留言告知笔者)时就开始了收费,这一举动震撼了业界且事后没有受到任何处罚,此后,网络游戏界纷纷仿效《征途》,内测时即收费成为了很多公司的选择。如果该规定被严格解释和执行,很多网络游戏公司的收入将受到非常大的影响。

    不过,就笔者的理解,网络游戏公司也有理由认为网络游戏不应受此规定的约束:网游公司真正向玩家销售的,不是软件本身,而是联机对战的服务。网络游戏虽然是软件,但几乎所有的网络游戏客户端软件都是免费向玩家提供的,玩家可以免费下载(《魔兽世界》除外,该游戏玩家必须购买运营商提供的cd-key才能激活游戏客户端),因此,软件本身是不收费的,不受该规定的制约。

    现实的说,从《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颁布多年,相关网络游戏公司未因此受过处罚看,至少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没有认为网游公司在游戏的内测、公测阶段收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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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另一个原因是《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实际上并不是一部依靠“大棒”来推行的政策,遵守该规定的公司将得到奖励的“胡萝卜”才是这个规定的魅力所在。最好的例子是这个规定本身的修改过程,原2001版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 政策。” 但在2009版中,这两句话中的前一句被删除了,目前只留有后一句。

    在笔者所在的上海地区,企业是非常有动力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理由很简单,软件产品登记证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依据,而被评定为“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将享受到很大的税收优惠。很多企业还把不同的软件登记在多个关联公司中,充分利用政策评定多个“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期长时间的享受税收优惠。下面介绍一下企业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步骤:第一步,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第二步,申请有资质的机构对软件进行测评,第三步,凭《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和测评合格的《测评报告》申请《软件产品登记证》。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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