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少年死于戒网瘾学校,“网瘾”和“戒网瘾学校”都是假的!

时间:2021-07-08 18:35:17 教育新闻 我要投稿

18岁少年死于戒网瘾学校,“网瘾”和“戒网瘾学校”都是假的!

随着电脑、手机、ipad等通讯工具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沉迷于电子游戏,尤其是青少年儿童,影响了学业、影响了品性,家长们头痛不已,不得不采取各式各样的方法、借助各种各样的手段来戒除孩子的网瘾。图片来源网络前不久,安徽阜阳的刘女士因儿子“上网,脾气浮躁”将儿子小磊送入一家自称有“戒网瘾”资质的学校进行封闭式特训,期待能戒除掉孩子身上的网瘾。可是不几天,儿子却出事了,等她赶到时,孩子的尸体已经被停放在了殡仪馆里,体表有伤。经查,这所号称能根除网瘾的合肥正能量学校并未获取办学资质,学校老师因小磊不服管教,曾将其双手拷住关禁闭。纠纷产生后,刘女士很困惑,到底有没有专门“戒网瘾”的资质,学校有什么样的责任,自己的孩子是属于“网瘾”吗?第一个问题,我国目前并没有所谓的“戒网瘾”资质可以申请。《办学许可证》是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唯一证明。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很显然,小磊就读的这所学校是无证办学,那么教育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的财产。网瘾的.治疗方式第二个问题,学校利用目前最普遍的“网瘾”来招揽学生、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以此获取生源而从中获利,属于盈利行为,是《广告法》所调整的主体,其宣传推广行为受到“广告法”的约束。《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学校将会视情节严重程度,被要求停止对外宣传、停止招生,并处以相应的罚款。第三个问题,学校和上课老师对小磊的死亡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首先,学生身上有伤,上课老师又有铐住双手关禁闭的违法行为,如果老师在这段时间内有体罚、伤害孩子的情形,我们可以认定,老师有故意伤害孩子的故意。老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学校,虽然未获得资质,但却仍然是经营的主体,对老师和学生以及日常教育教学、生活管理有监管义务,显而易见,学校有过失,应当就老师的行为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责任范围和比例,我们要结合学校平时的管理行为、对老师的规范管理等来判断。第四个问题,刘女士是因为学校承诺可以戒除网瘾才报名交费的,那么什么叫“网瘾”呢,是不是学校夸大了呢?实质上,对于“网瘾”,国际上都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要从精神上、身体上的影响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一般来说,会从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连续一个月以上每天上网玩游戏4~6个小时,严重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二是认为上网能得到快乐;三是不上网就会出现躯体症状,如头痛、出汗、烦躁不安等,但一坐到电脑面前,这些症状就立刻消失。 而一般仅仅是沉迷于上网可能还不是医学上的“网瘾”。杨永信就刘女士目前的情况来说,她可以向教育局、工商局举报,对学校的违法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要求处罚,同时可以向上课老师和学校索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最重要的,也是给广大家长们的启示,关爱孩子、陪伴孩子的成长是必要的,也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不要盲目的听信于其他机构的广告宣传,以免对孩子造成了伤害。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曹辉律师如需法律帮助,主页点击【问律师】,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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