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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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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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年05期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发生了一笔销售业务,由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将开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购买方因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拒绝付款,为此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另一种情况是丢失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购进一台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购进该机器设备主要用于出租,因此在规定期限内将专用发票认证后,转出相关进项税额。最近,公司打算收回该机器设备并出售,请问销售这台机器设备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你公司购进的用于出租的机器设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2011年购进固定资产用于当时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出租),且将进项税额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符合上述规定,销售该机器设备时应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计划将自产的设备出口到国外,拓展海外市场。由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我公司准备采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方式,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享受出口退税?如果能享受的话,出口退税是退给代理出口企业,还是退给生产企业?具体如何操作?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出口的货物符合出口退税政策规定,那么采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可享受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退还给生产企业即你公司而不是外贸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等的规定,你公司应在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摘自《中国税务》(京),2015.1.61~63

问:我单位是林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解决职工和家属冬季取暖问题而购进取暖用煤(对方已按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每个职工的部分按成本价由企业和职工各承担一半。请问:这部分煤的销售是否视同销售交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企业还有剩余的煤又按成本价销售给了个人,那么这部分煤的销售是否视同销售交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的个人物品。纳税人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由于其已改变了生产、经营需要的用途,成为了最终消费品,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外购货物用于员工福利,直接做进项转出即可,不需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还有剩余的煤又卖给了个人并按成本销售,会计和税法上都做销售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外购钢材5 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施工单位签订6 000万元工程承包合同,其中包含除钢材之外的其他建筑材料、施工费、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204万元(6 000×3.4%)。竣工决算时,实际耗用钢材成本为4 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实际结算面积与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提前竣工奖等因素,施工单位已经给我单位开具了建筑业发票6 000万元。

请问:①甲供材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多少?纳税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施工单位?②施工企业应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的金额是6 000万元还是1亿元?

答:①《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甲供材”行为是施工方用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施工建造的行为,施工单位为纳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甲供材”业务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4 000÷(1-3.4%)×3.4%=140.79(万元)

②施工企业应给房地产企业开具金额为6 000万元的发票。

问:我们是做海外工程的公司,在国内采购了一批设备发往国外项目所在地,设备采购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但是报关单上面的金额是美元,现在设备供应商要给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发票是按照报关单上的美元金额开具,还是按照合同上的人民币金额开具?出口退税如何处理?

答:设备供应商应该按照设备采购合同上的人民币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相当于采购成本,和出口的单据没有关系。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摘自《财会月刊》(武汉),2015.2上.12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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