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挂牌出让文件

时间:2021-11-06 12:07:19 资料 我要投稿

土地挂牌出让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转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C1-03A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并报经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批准,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该宗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转让。

一、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转让的转让人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C1-03A地块,具体组织实施由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承办(以下简称“挂牌人”)。

二、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第一文库网

用原则,并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转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一)转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1、地块位臵: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2、四至范围:东至新兰路,南至外高桥保税区C1-02地块,西至C1-03B地块,北至C1-03B地块(见附图)。

3、转让面积:2600平方米。

4、现状条件:净地。

5、土地用途:商业金融业用地。

6、容积率:9.8。

7、其他主要规划参数:

建筑密度:不大于50%;绿地率:不小于20%;建筑限高:190米;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12740万元。

8、转让年限:32年,至2042年12月31日止。

9、交地时间:以《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为准。

10、开工及竣工时间:以《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为准。

11、配套条件:详见附录文件。

12、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管线等由竞得人自行办理有关搬迁或拆除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3、该地块的地质灾害勘察由竞得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机构进行评估,并承担费用。

(二)其他要求

1、地上停车位20个;地下停车位107个。

2、退红线距离10米。

3、退基地边界距离符合规划、消防规范。

4、其他内容详见附录文件。

四、竞买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

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竞买申请的,联合各方均需符合上述条件。

同一名竞买申请人只能提交一次竞买申请(含联合竞买申请)。自然人及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将被视为同一名竞买申请人。

五、现场勘察及答疑

意向竞买人可自行前往地块现场勘察。若意向竞买人确需由挂牌人带领前往现场勘察的,应于2010年6月8日16时前电话预约(预约电话:86-021-58823624),参加由挂牌人组织的现场勘察的意向竞买人应携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地块咨询单》。

意向竞买人可以就转让文件和转让地块的有关问题,以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咨询单》的方式向挂牌人提出咨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咨询单》须在2010年6月9日16时前的业务办理时间(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和13时30分至16时,下同)送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五楼市土地交易市场受理窗口;意向竞买人也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前以传真方式(传真号码:58881688-8658)发送提问。

答疑纪要将于2010年6月13日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各区县土地交易受理窗口(具体地址详见转让公告附表,下同)和http://www.shgtj.gov.cn/和 http://www.fangdi.com.cn/网站发布。

六、竞买保证金的交纳

(一)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万元(RMB14,000,000

元)。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23日16时。竞买保证金交款人必须与竞买申请人名称一致。竞买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前交纳竞买保证金。

联合竞买申请的,可按各方的投资比例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也可以牵头人名义交纳竞买保证金(注:牵头人须为联合竞买申请各方中的一方,下同),但需在联合竞买申请附表中明确。

(二)竞买申请人须自行至下述任一银行开立人民币竞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在提交竞买保证的截止时间(2010年6月23日16时)前,将竞买保证金汇入已开立的人民币竞买保证金专用账户。

1、开立竞买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

银行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321号 401室;

联系人:闵亮;

电话:63231188-368

传真:63231188-267

手机:13918648836

E-mail:minliang.sh@ccb.com。

2、开立竞买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银行地址:浦东银城中路200号1楼;

联系人:陈晓、叶雯;

电话:021-50372954、021-50375556;

传真:021-50372126;

手机:13764109911、13917328739

Email:13764109911@139.com、ivy_yeh@126.com。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时须提交竞买保证金的有效付款凭证(即竞买保证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七、提交申请

(一)竞买申请人应于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7月5日期间的业务办理时间至市土地交易市场受理窗口或各区县土地交易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也可就提交书面竞买申请的时间进行电话预约(预约电话:86-021-58823624)。

(二)竞买申请文件须由竞买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提交,并按照以下次序排列。

1、境内自然人须提交的竞买申请文件如下:

(1)竞买申请表原件;多家联合竞买申请的,须同时提交联合竞买申请附表原件。

(2)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3)竞买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内版)原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由竞买申请人本人提交竞买申请的,竞买申请人须携带本项第(2)、

(3)目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由受托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的,须携带本项第(2)、(4)目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

(注:提交的复印件需由竞买申请人本人或受托人签名确认,且不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都不予退回。)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的竞买申请文件如下:

(1)竞买申请表原件;多家联合竞买申请的,须同时提交联合竞买申请附表原件。

(2)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3)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内版)原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交竞买申请的,须携带本项第(2)、(3)、

(4)目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受托人提交竞买申请的,须携带本项第

(2)、(3)、(5)目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

(注:提交的复印件需由竞买申请人盖章确认,且不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都不予退回。)

3、境外自然人须提交的竞买申请文件如下:

(1)竞买申请表原件;多家联合竞买申请的,须同时提交联合竞买申请附表原件。

(2)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3)竞买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外版)

原件和受托人(即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本项第(3)、(4)目相关材料(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除外)须按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公证和认证。

由竞买申请人本人提交竞买申请的,竞买申请人须携带本项第(2)、

(3)目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由受托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的,须携带本项第(2)目原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备核。

(注:提交的复印件需由竞买申请人本人或受托人签名确认,且不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都不予退回。)

4、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的竞买申请文件如下:

(1)竞买申请表原件;多家联合竞买申请的,须同时提交联合竞买申请附表原件。

(2)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与境内“营业执照”、“代码证”可比照的、具有唯一性的有效文件(例如香港地区的“商业登记证明”等)复印件。

(4)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受托人(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境外版)原件。

本项第(3)、(4)、(5)目相关材料(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除外)须按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公证和认证。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受托人(即负责人)提交竞买申请材料时须

携带第(2)目原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备核。

(注:提交的复印件需由竞买申请人盖章或由受托人(即负责人)签名确认,且不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都不予退回。)

5、联合竞买申请的,除竞买申请表原件及联合竞买申请附表原件外,各方均须按本款第1、2、3、4项要求分别提交其他相应文件。(注:按各方的投资比例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则各方均须提交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以牵头人名义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则仅须提交一份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三)竞得后需以项目公司(如子公司,下同)进行开发建设的,须在竞买申请表中注明。

独立竞买申请人,所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必须100%独立出资成立。竞得后不得进行调整。

两家以上的(含两家)多家联合竞买申请人,在联合竞买申请附表中,应当注明各方的投资比例。竞得后所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其投资主体和比例不得调整。

(四)境外竞买申请人提供上述文件材料时,须符合下述要求:

1、竞买申请表必须用中文书写(注:境外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其境外受托人?即负责人?的姓名等可用其他语言填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经申请人确认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2、境外申请人提供的需公证和认证的境外证明材料须按下述原则办理。

竞买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应当由当地公证人(或相当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方有效。竞买申请人为居该国华侨的,则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或认证即可。

竞买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由当地公证人(或相当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竞买申请人为居该国华侨的,亦照此办理公证和认证。

中国香港地区竞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由具有中国司法部颁发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公证,并且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确认。

中国澳门地区竞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并且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章确认。

中国台湾地区竞买申请人,按照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地区十四类公证书在上海使用需经核对的通知》(沪司发?2001?10号)的规定执行。

(五)挂牌人对竞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1、竞买申请文件不齐全的,包括有委托情形时委托文件不齐全的。

2、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提交的备核原件不一致或不符合规定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向竞买申请人发放交易卡和出具《竞买申请文件收件收据》。

八、资格审查和竞买人资格确认

挂牌人按照本须知的竞买资格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格予以确认。

经确认,符合规定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竞买资格证书》的竞买申请人,方能参加挂牌活动。

若无人提交申请或资格均不合格,则挂牌活动终止。

若竞买申请人在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23日间提交竞买申请材料的,则竞买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持交易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10年6月25日下午起的市场业务办理时间至市土地交易市场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并领取《竞买资格证书》或《申请人未入围通知书》。

若竞买申请人在2010年6月24日至2010年7月5日间提交竞买申请材料的,则竞买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持交易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受理竞买申请的第三个工作日起的市场业务办理时间至市土地交易市场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并领取《竞买资格证书》或《申请人未入围通知书》。

九、挂牌转让活动的时间地点

具体安排如下:

1、挂牌起始时间:2010年6月28日9时30分。

2、挂牌截止时间:2010年7月7日14时,由挂牌主持人主持挂牌

截止。

3、接受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9时30分至16时的业务办理时间。

4、挂牌地点: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五楼市土地交易市场。

5、挂牌截止地点: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五楼市土地交易市场。

十、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

本次挂牌为无底价挂牌转让,但设立起始价,以增价方式竞价。起始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仟柒佰贰拾柒万元(RMB67,270, 000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RMB500,000元)。

十一、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挂牌人在挂牌开始前将地块的基本情况、起始价、增价幅度等信息,在挂牌地点公布。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做现场公证。

(二)挂牌报价

1、竞买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须在规定的挂牌报价期限内携带交易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竞买资格证书》,至挂牌地点以提交书面《挂牌竞买报价单》的方式报价竞买。

2、挂牌主持人受理《挂牌竞买报价单》,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若报价相同,则确认先提交的报价单,后者无效。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及时更新显示挂牌价格(该挂牌价格并在http://www.fangdi.com.cn/网站发布),向竞买人出具《挂牌竞买报价有效确认回执》,并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4、挂牌报价规则详见第十二条第(一)款。

(三)挂牌截止

竞买人应当在挂牌截止时间30分钟前(即2010年7月7日13时30分)到市土地交易市场入场参加挂牌截止活动。

挂牌截止程序:

1、2010年7月7日14时,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截止。

2、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现场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3、征询后,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转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现场竞价在挂牌截止后随即进行。

4、征询后,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后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

(1)若挂牌期间无有效报价的,则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

(2)若挂牌期间有有效报价的,则主持人宣布挂牌截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竞得价格,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者即为竞得人。

公证员致公证词。

(四)现场竞价

1、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的竞价规则、起始价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截止时的最高报价(注:若无人挂牌报价则为挂牌起始价)与当前增价幅度之和。挂牌主持人可根据现场竞价的情况对增价幅度进行调整。

现场竞价的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RMB500,000元)。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现场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报价后继续主持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出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或报价者为竞得人。

在现场竞价中竞买人均未报价或报价均为无效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挂牌期间无有效报价的,则宣布挂牌不成交。

5、公证人员致公证词。

成交结果对挂牌人、竞得人和转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未竞得人应当现场签收《未竞得通知书》。

(六)竞买保证金的退还

竞买申请人提交的竞买保证金按照以下方式计息退还:

1、未竞得人或未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申请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及利息将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按原途径退还,并由银行为其办理保证金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

2、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由土地交易市场通知银行将竞买保证金汇入转让人账户,利息按原途径退还,并由

银行办理保证金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

3、有本须知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之情形的除外。

(七)转让结果公布

挂牌人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各区县土地交易受理窗口、http://www.shgtj.gov.cn/和http://www.fangdi.com.cn/网站公布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转让结果。

十二、挂牌报价规则与现场竞价规则

(一)挂牌报价规则

1、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2、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第一个竞买人报价应当是起起始价或一个不低于起始价的万位整数;第二个及以后竞买人报价,应当是一个不低于当前公示的挂牌价格与增价幅度之和的万位整数。

3、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4、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5、本次挂牌转让不接受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及口头等方式的报价。

6、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二)现场竞价规则

1、竞价过程中,竞买人以举牌方式竞价。竞买人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受托人自行举牌,如交由其他人举牌,竞买人必须承担

完全法律责任。竞买人报价的,应以口头中文方式报出,报价应当是一个超过当前最高出价与当前增价幅度之和的万位整数,报价时须同时举牌,否则,主持人不予确认。

2、竞买人一定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竞买,竞买人的应价或报价须经主持人以口头复述的`方式表示确认,一经确认不得撤回,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可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次现场竞价采用增价方式;同一价格,先后应价的,确认先者;最后应价出自两个竞买人同时所为的,主持人可再提出一个递增价让竞买人竞价。

4、本次现场竞价的起始价和增价幅度根据转让文件的规定设定。

5、本次现场竞价活动不设底价,根据“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6、竞得人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有关文件、笔录等上签名或盖章。

7、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主持人进行正常的竞价主持工作,更不允许采取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签订《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当场与转让人签订《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办理合同公证。竞得人应当按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挂牌成交价款,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后,依法申

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十四、注意事项

(一)竞买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转让文件。竞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转让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境外竞买人参与竞买时,应当以人民币竞价。

若由境外投资者竞得的(包括与境内企业组成联合体竞买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相关规定

1、竞买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自行参加本次转让活动。若需委托他人参加,须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2、竞买人如需撤回授权委托,需提供撤回授权委托的有效文件;如需变更授权委托的,需在撤回原授权委托后再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3、竞买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均未能按时出席,须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联合竞买申请各方必须共同委托唯一受托人代为参加竞买活动;如需撤回或变更授权委托,联合竞买申请各方均须按上述办法办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五)竞得人应提供所提交的竞买申请材料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若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挂牌人将按照本条第

(七)款的规定处理。

(六)竞买人竞得后,应以竞得人身份当场与转让人签订《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需以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竞买申请人应当先以竞得人身份与转让人签订《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再以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且符合本转让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项目公司的名义与转让人签订《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合同》,并至市土地交易市场对《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合同》的内容进行公示。。

(七)违约处理办法

1、本地块因无人报价或报价均无效而最终不成交的,则已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转让活动,同时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2、竞得人有以下行为的,视为违约: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放弃、逾期或拒绝签订《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

(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包括有确凿证据证明该竞得人曾在本市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和竣工,且没有按相关处臵意见进行整改的。

转让人和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被取消竞得人资格后,原竞得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须以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且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转让活动。挂牌人将对上述违约行为上网公示。若该地块再行转让的,再行转让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原竞得人应当补足差价。

3、未竞得人在转让活动中有违反转让文件等规定之行为的,挂牌人应在《未竞得通知书》中注明违约事项,并将其违约行为上网公示。

(八)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转让人重新组织转让。

(九)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转让人认为确需对本转让文件作出补充、修改时,将在挂牌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转让文件收受人,该通知书与原转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两者有矛盾的,以日期后者为准。

(十一)转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时,挂牌人将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其中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重大变动的,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应当不少于20日,不足时挂牌活动时间顺延。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转让文件收受人,该通知书与原转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两者有矛盾的,以日期后者为准。

(十二)竞买申请人为准备竞买资格申请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竞买人为准备竞买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竞得人为获得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

竞得人自行承担。

(十三)信息发布规则

本地块的以下信息将在相关网站公布,敬请留意:

1、答疑纪要在答疑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布。

2、转让文件有补充、修改时,补充、修改的内容在通知发出日后1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布。

3、挂牌期间,挂牌价格在当日上网公布。

4、挂牌结果在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布。

(十四)转让人对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转让文件》有解释权。未尽事宜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办理。

(十五)咨询电话:86-21-58823624。

转让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挂牌人: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2010年6月4日

【土地挂牌出让文件】相关文章:

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实施意见07-27

土地出让会审制度10-2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07-1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07-1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文07-18

土地出让金的最新规定01-1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07-15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07-15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