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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
在现在社会,我们很多时候都不得不用到通知,法规性文件经有关部门制定以后,需要用通知的形式予以发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通知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将中医科的设置及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中予以考评,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通知人:
20xx年xx月xx日
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中医诊所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好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是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中西两法服务和不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风险的中医(综合)诊所,是中医(综合)诊所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校验的依据。
二、原卫生部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三、原卫生部印发的《民族医诊所基本标准》同时废止。民族医诊所的管理参照《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执行。
通知人:
20xx年xx月xx日
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选建一批中心乡镇卫生院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要求,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的重要举措。为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通知人:
20xx年xx月xx日
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明确县医院诊疗服务功能定位,指导各地加强县医院综合能力建设,我委组织制定了《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县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问题及时报我委。
通知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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