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溢价部分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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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溢价部分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2013-04-11 18:06:58)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溢价部分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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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溢价部分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2011年2月国税总局下发国税函[201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了自然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增资需就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校对:所得税司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2月17日

个人增资过程中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说是个老问题,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过程如下:

1、2005年4月13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缴税;

2、2008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8]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投资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查询不到该文件,据了解该文件公布后即被不公开地内部收回,目前大部分基层地方税务机关都是默认该文件未下发。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不包含115号文,所以,可以视同该文件已经不存在。

3、201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文,即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已经无依据;

4、2011年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1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个人以股权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即增资需就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收从新不从旧的原则, 2008年后应自动执行国税发[2008]115号文,但是,根据中国特色,这个文件被内部收回了。的确,在我们碰到的地方税务局,就此问题的`咨询结果为暂不征税,即没有执行115号文。究其原因,可能在于115号文的可行性很差,譬如,其要求“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由于是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并未涉及现金,如何进行代扣代缴。

2009年3月1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表明股权出资已经成为国内常见的出资方式之一,而现行阶段,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税收的大方向仍是缴税,但是,具体操作上,存在暂时不征还是取得股权时征收却无明确的文件规范约束,89号文的出台实际上就是出于这种背景,如果115号文已经明确实施,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就不必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了。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不包含115号文。http://www.unjs.com/news/559EF8251FE5DB7A.html目前,国税总局仅仅针对股权出资做了明确规定,其他非货币资产增值如何征收、何时征收也未确定。

201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公布后319号文已失效,目前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更倾向于在股权取得环节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增资溢价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04月13日

附件2: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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