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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地域有效,对什么人有效,在什么时间有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 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第七条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八条规定:
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第452条和第12条规定了刑法的生效和溯及力问题。
*大学网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不是对刑法生效以前的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而言的。)
现代各国立法对溯及力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① 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法律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② 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③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旧法处理。
④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新法处理。
对以上有关溯及力的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采取的也是这一原则。它既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也适应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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