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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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06- 年)

第一章 水环境状况 ................................................................................... 1 第一条 社会经济状况 .................................. 1 第二条 水环境质量状况 ................................ 1 第三条 水污染物排放现状 .............................. 2 第四条 水污染主要原因 ................................ 3 第五条 流域水环境压力 ................................ 4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 5 第六条 指导思想 ...................................... 5 第七条 规划原则 ...................................... 5 第八条 规划时段 ...................................... 6 第三章 规划目标 ....................................................................................... 6 第九条 总体目标 ...................................... 6 第十条 水质指标 ...................................... 6 第十一条 污染控制指标 ................................ 7 第四章 规划任务 ....................................................................................... 7 第十二条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 7 第十三条 强化工业污染防治,杜绝重大污染事故 .......... 9 第十四条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控制城市污染 ........大学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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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强化分区保护战略,防治区域污染 ............. 11 第十六条 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 ......................... 12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13 第十七条 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 13 第十八条 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严格环保执法监督 ......... 14 第十九条 多方筹集资金,落实规划项目 ................. 15 第二十条 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权益 ................. 16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学研究,提供决策支持 ............... 17 实施规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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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水环境状况

第一条

社会经济状况

松花江流域涉及黑龙江、吉林两省大部分地区和内蒙古自治 区东部地区,共 25 个地(市、州、盟)105 个县(旗、区、市) , 流域总面积 55.68 万平方公里。2005 年全流域人口约 6200 万,城 镇化率已达到 50%。 流域内 GDP 约 0.7 万亿, 人均 GDP 低于全国 平均水平。 第二条 水环境质量状况

总体上看,松花江流域水质污染已经比较严重,主要污染特 征呈有机型污染,受冰封影响明显,枯水期水质最差。2005 年全 流域干、支流主要水质评价断面中,年均值为 V 类或劣 V 类断面 占 34%,冰封期占 45%。水污染严重区域集中在城市河段,主要 污染指标为高锰

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石油类和生化需氧量。 2005 年,流域内斯力很(蒙-吉) 、大山(吉-黑) 、泔水缸(吉 -黑) 、同江(黑-俄)等国控断面,各水期水质不能稳定达标, 尤其是枯水期水质较差。 “十五”期间,松花江干流水质总体呈污 染加重的趋势,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是主要的污染指标,例行环 境监测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未检出。 2005 年,流域内水质较差的支流主要有呼兰河、安邦河、讷 莫尔河、辉发河、饮马河、伊通河、阿什河、倭肯河、牡丹江敦 化段和柴河铁路桥段等,水质基本全年劣 V 类,对松花江干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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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影响较大。 流域内 48 个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服务人口约 1390 万,其中 32 个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供水量约占供水总量的 90%,16 个地下水饮 用水源地供水量约占 10%。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中 17 个为湖库型水 源地,15 个为河流型水源地。近年来,黑龙江哈尔滨市四方台水 源地(松花江干流) 、吉林梅河口市海龙水库、内蒙古兴安盟绰尔 河等饮用水水源地不同程度地出现水质问题,威胁到饮用水安全。 囿于条件限制, “十五”期间,未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污染指标 的监测。 第三条 水污染物排放现状

“十五”期间,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2005 年, 全流域废水排放量为 19.8 亿吨, COD 排放量 78.4 万吨, COD 排放强度居全国七大流域之首。 全流域 25 个市(地、州、盟)中,年废水排放量超过 1.0 亿 吨的哈尔滨市、吉林市、长春市、牡丹江市、齐齐哈尔市、大庆 市和佳木斯市等 7 个城市, COD 排放量约占流域排污总量的 68%, 是流域污染控制的重点区域。造纸、石油开采及矿业、化工、食 品、石油加工、医药、机械等行业的 COD 排放量超过全流域工业 COD 排放总量的 90%,是排污总量削减的重点行业。 初步调查,松花江沿岸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和难降 解有机污染物的企业有 157 家,根据 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初步分 析,排放汞、镉、铅、六价铬、砷、挥发酚、氰化物等有毒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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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共 60 吨/年,排放石油类 351 吨/年,主要集中在石化、冶金、 皮革、电镀等行业。 第四条 水污染主要原因

一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对环境保护带来不利的影响。东 北地区是老工业基地,松花江流域长期以来形成了以重化工为主 的工业结构,煤炭、石油等资源开发强度大,利用效率较低,污 染排放强度高。 二是工业污染源治理水平低。工业废水排放量约占流域内废 水总量的 40%,并且呈不断增长的趋势。石油化工、制药、食品 酿造、冶金、造纸等行业是区域内的主导产业,也是污染

严重的 行业,这些行业里多是有几十年历史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备陈 旧,工艺落后,原材料及水资源利用率低,污染治理设施欠帐多, 历史包袱沉重,不仅难以实现稳定的达标排放,而且污染应急设 施缺乏,容易发生水污染事故。2005 年 11 月发生的松花江重大环 境污染事件再次表明,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仍 将是今后一段时间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务。 三是城市污水处理率低。流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截至 2004 年底,只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 14 座,处理能力 156.9 万吨/日,实际处理量 69.9 万吨/日,全流域城市污水处理率不到 15%,哈尔滨、长春、大庆、牡丹江等大部分人口 50 万以上的大 城市污水处理率不到 40%。大量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直接排入河 流,成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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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农业面源污染影响较大。流域中下游是国家商品粮基地, 共有耕地面积 5839 万亩,化肥年施用量约 203.8 万吨,平均化肥 施用量为 34.9 公斤/亩,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8.5 公斤/亩)和世 界平均水平(6.3 公斤/亩) 。农田退水汇入河流,加剧了流域水污 染。 五是环境监测和环保执法监管能力不足。松花江流域环境监 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环境执法能力薄弱,有些地区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不够。 第五条 流域水环境压力

一是流域经济快速增长,水环境压力将越来越大。根据流域 内三省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年松花江流域 GDP 将比 2005 年增加 80%以上,若不能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控制新增 污染项目,全流域废水排放量将增加约 35%,COD 排放量将增加 约 25%,流域水污染防治形势非常严峻。 二是老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任务相当艰巨。近年来国家振兴东 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给松花江流域大中型国有企业发展带来了机 遇,但部分企业“十一五”期间仍然面临着突出的体制性、结构 性矛盾,短期内难以完全摆脱困境,依靠自身能力很难偿还历史 形成的水污染治理欠帐。 三是松花江干流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将对水污染治理带来不利 影响。哈尔滨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工程将于 2007 年蓄水发电, “十 一五”期间松花江干流还有多个航电枢纽工程可能会陆续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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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工程将降低松花江流域的自净能力,增加水污染治理的难度。 总之,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正处在偿还历史旧账难、防治新污 染压力大的关键阶段,全面解决水环境问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十一五”期间是治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的关键时期,任务尤其 艰巨。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六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 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认真吸取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教训,集中解决 松花江流域突出的水污染问题,优先保证饮用水安全和中俄界河 水质。 第七条 规划原则

治理污染,消除隐患。本规划的任务是集中力量尽快解决松 花江流域突出的水污染问题,消除污染隐患,削减排污总量。为 此,重点安排一批工业污染源治理和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其他如 饮用水水源建设与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城市水环境治理、 城镇垃圾处理等相关项目,按有关规划安排实施,不再纳入本规 划。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治理大中城市饮 用水水源地污染。根据流域内人口聚集相对集中的特点,重点治 理哈尔滨、长春、吉林、齐齐哈尔、大庆、佳木斯、牡丹江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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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水污染。 综合治理,防治结合。既要结合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 策加快治理现有污染,努力多还历史欠帐;又要结合流域产业结 构调整严格控制新污染,坚决不欠新账;既要重视污染源治理, 又要正确处理水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既要重视工程措施 削减排污总量,又要加强环境监管巩固治污成果。 地方为主,国家支持。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 是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规划到省、任务到省、目标到 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的“五到省”责任制。国家将松花江流 域纳入流域治理的重点,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八条 规划时段

规划基准年为 2005 年,中期评估年为 2008 年,规划目标年 为 年。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九条

总体目标

到 年的阶段目标是:大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 治理和保护,完成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任 务,重点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 到有效控制,大中城市污染严重水域水质有所改善,流域水环境 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 第十条 水质指标

到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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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湖等 48 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 III 类; 松花江、 第二松花江、 嫩江、 牡丹江干流水质基本达到 III 类; 松花江入黑龙江水质达到 III 类; 哈尔滨、长春、吉林、齐齐哈尔等 4 市的城市水域基本消灭 劣 V 类水体,大庆、佳木斯、牡丹江等 3 市的城市水域基本消除 黑臭; 流域监测断面重金属等有毒污染物水质指标达到 II 类。 第十一条 污染控制指标

到 年,全流域 COD 排放量控制在 68.5 万吨,比 2005 年削减 12.6%; 重金属等有毒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新增城市 污水处理规模 308

万吨/日,大中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 70%。其 中: 黑龙江省 COD 排放量控制在 41.9 万吨,比 2005 年削减 11.8%;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规模 180.5 万吨/日。 吉林省 COD 排放量控制在 22.5 万吨, 2005 年削减 14.4%; 比 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规模 123.5 万吨/日。 内蒙古自治区 COD 排放量控制在 4.1 万吨,比 2005 年削减 10.9%;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规模 4 万吨/日。 第四章 规划任务

第十二条 水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让人民喝上干净的

1、严格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2006 年,开展城镇集中式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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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水源地普查,依法划定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松花湖、尼尔 基水库、新立城水库、石头口门水库、海龙水库、镜泊湖等湖库 型饮用水水源地要分别确定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界,并设置明确 的界限标志;松花江干流上的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要设置饮用水 源河段界标;佳木斯等城市地下水水源地要明确划定保护区边界, 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公告标志。同时,要逐步开展村镇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地划定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的监 管。供水量 1 万吨/日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要报省 级政府批准实施。 2、健全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监控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 水质监测信息。在加强常规水环境监测的基础上,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每年必须开展一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并及时公布水源 地水质状况,确保社会及时得到饮用水水源质量信息,促进公众 参与并接受公众监督。 3、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实施方案。严格依法执行排污 口关停、垃圾清理、水产与畜禽养殖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 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 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抓紧治理威胁哈尔滨市、 佳木斯市饮用水水源地的垃圾填埋场。尽快制定松花湖、尼尔基 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方案,加强松花湖等水源地的船舶污 染控制。 4、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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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重点污染源要逐一建立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 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哈尔滨、长春、吉林、齐齐哈尔、大庆、佳 木斯、牡丹江等 7 个城市要率先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 案。 第十三条 强化工业污染防治,杜绝重大污染事故

1、限期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列入本规划的 126 家重点治理 工业企业, “十一五” 期间必须完成治理任务, 消除污染事故隐患, 完善事故应急设施,大型化工、制药等类企业必须根据实

际情况 在车间、分厂、总厂对废水实行逐级处理,实现稳定达标和排放 总量控制要求。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严格 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工艺、设备与 产品。对未纳入本规划的工业污染源,由各地制定治理计划,限 期完成。 2、严格环保准入。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环 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严审批新建与扩建产生有毒有害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切实加强“三同时”验收,做到增产不增污。 3、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按照循环经济 理念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工 业用水循环利用,建立节水型工业。对化工、冶金、造纸、酿造、 石油等类企业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的其它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清 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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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2006 年开展工业 污染源普查,建立污染源台帐。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流 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污 染源,实行持证排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 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5、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对列入本规划重点监控企 业名单的 219 家重点工业污染源,要增加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 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 情况。要求企业对各类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建立环保处置预案、 建设环保应急处置设施。凡是适于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一律安 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严格按国家标准征 收排污费。 第十四条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控制城市污染

1、到 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 70%,其中哈尔滨市、 长春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 8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的主要 县城和直接影响界河水质的黑河市、抚远县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2、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按照“集中处理为主,集中和分散相 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充分考虑东北地区气候特点,采用先进 适用的处理工艺与技术,合理确定处理规模。新建的污水处理厂 要达到一级排放标准,排入湖库等封闭水体的现有污水处理厂, 要增加除磷、脱氮工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污水再生利用统 筹考虑,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 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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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的原 则是“管网优先” ,大力推进雨污合流管网系统改造,管网建设应 统筹考虑城市水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的能力 和效率,促进改善城市水

域的环境质量。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 污泥处理,现有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要统筹兼顾,配套建 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在长春、哈尔滨两市建设污泥集中综合处 理处置工程。 4、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到 2006 年底,所有城市、建设污 水处理厂的县(市)必须征收污水处理费,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 理费不低于 0.8 元/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污水处理费不 低于 0.6 元/吨。污水处理费要保证专款专用,凡收费不到位的地 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5、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营监管。污水处理设施设 计要合理选择工艺,严格控制规模与投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 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推行特许经营,加快建设进度。 “十 一五”期间投产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当年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 能力的 60%,投产三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 计能力的 75%。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实现 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情况的实时、动态监督与管理,严禁污水处 理厂超标排放污水。 第十五条 强化分区保护战略,防治区域污染

1、落实国家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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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功能布局要求,确定不同地区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从区域 布局上统筹协调流域经济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2、沿江发展条件较好的优化或重点开发区域要依据水环境容 量合理确定城镇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制度,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率先实现总量削减,改 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3、流域干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集中式水水源地保护区等 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区域要重点做好水源涵养、水土保持、自然 资源保护等工作,实施水源涵养林保育和水土保持相结合的综合 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发展畜禽养 殖和水产养殖等活动。 4、农业开发区要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治理面源污染。合理控 制化肥施用量,禁用高毒和高残留农药,逐步降低农田退水对水 体的污染。推广生态农业示范区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加强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 理技术,开展畜禽渔业养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综合防治示范。结 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指导乡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推进农村社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水、改厨、改厕,建立生活 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禁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城镇垃圾转 移到农村。 第十六条 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

按照有限目标、突出重点、提高效

率的原则,确定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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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22 个,投资约 133.66 亿元。其中:黑龙江省 116 个项目,投 资 77.48 亿元;吉林省 86 个项目,投资 50.39 亿元;内蒙古自治 区 20 个项目,投资 5.79 亿元。 1、工业治理项目 126 个,投资约 32.81 亿元。其中:黑龙江 省 65 个项目,投资 17.94 亿元;吉林省 47 个项目,投资 11.77 亿 元;内蒙古自治区 14 个项目,投资 3.10 亿元。项目完成后可增加 工业 COD 削减能力约 7 万吨/年。 2、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73 个,处理规模 308 万吨/日,投资约 90.28 亿元。其中:黑龙江省 40 个项目,处 理规模 180.5 万吨/日,投资 54.53 亿元;吉林省 30 个项目,处理 规模 123.5 万吨/日,投资 34.0 亿元;内蒙古自治区 3 个项目,处 理规模 4.0 万吨/日,投资 1.75 亿元。项目建成并全部正常运行, 至少可新增 COD 削减能力 10 万吨/年。 3、 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共 23 个, 投资约 10.57 亿元。 其中: 黑龙江省 11 个项目,投资 5.01 亿元;吉林省 9 个项目,投资 4.62 亿元;内蒙古自治区 3 个项目,投资 0.94 亿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1、落实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划实施的责任主 体是地方政府。有关省(自治区)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与任务分解 落实到市、县级政府,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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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府要实行党政一把手 亲自抓、负总责,必须按期高质量完成规划任务。规划任务和指 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建立问 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 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2、加强部门协调。协调本规划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流域 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土保持、生态林建设以及农村环 境综合治理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确保规划落实。国务院各部门要 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和特长,加 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与支持。 3、依法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排污单位要认真落 实规划要求,明确本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职责。政府明令关停单位 要按时关停,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 单位要按同行业高标准严格执行,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 防范措施。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环 境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 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严格环保执法监督

1、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对流域内省、市骨干监测站重点配置 一些分析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仪器设备,县级站

重点补充必要 的仪器设备,使 80%的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水 平。优化松花江流域水环境监测布点,构建由 28 个国控常规监测 断面 (点位) 10 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组成的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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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国控、省控、市控断面(点位)完整的流域监测网络,实现 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和跨省界、市界水环境质量的全面监控和同步 监测。 2、提升执法监察能力,强化水污染应急和污染源监控能力。 对流域内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察队伍补充交通、取证、通讯、 快速反应等必要的执法装备,使流域内省、市级监察机构达到标 准化建设水平, 80%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 流 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应统一安装在线监控装 置,并按要求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吉 林、黑龙江建立省级水污染应急指挥中心并配备水环境突发事故 应急监测车及仪器设备,石化企业集中的大庆市、吉林市要进一 步提高应急能力,建设自动化、立体化的应急监测体系,初步建 成松花江流域国家、省、市三级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应急指挥的 综合反应能力。 3、建立中俄联合监测制度和定期会晤机制。根据联合监测要 求,配备必要的装备,落实运行经费。 能力建设项目将纳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并优先实 施,从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或国债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九条 多方筹集资金,落实规划项目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 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以中央预算内基本建 设资金(国债) 、地方政府资金、以及企业自筹资本金等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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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争取和吸收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 优惠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真正落实规划项目建设资 金。 各级政府要尽快出台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并作为污水处理工 程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要加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将 其纳入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项目资金。研究提出污染处 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优惠政策。国家对松花江流域工业污染治理、 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包括污泥综合处理处置工 程) 、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给予适当支持。重点治理企业要积极 筹集治理资金。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明确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鼓 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 第二十条 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权益

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环保、水利、城建等部门协 作,实现水源地、污染源、流域水文资料等有关水环境信息的共 享

,并由各级政府及时发布信息,让公众了解流域与区域环境质 量。 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提高群众保护松花江的意识和自觉性, 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推动规划任务的实施。各级政府通过设置热 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途径获得各类公 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受到水污染威胁或损害时,可通过民事诉讼提出污染补 偿等要求,使合法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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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学研究,提供决策支持

加强松花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综合研究,为流 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提供决策支持。依靠科技防控突发性 水环境污染事件,实现污染防控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研究松花江流域农业面源的水污染影响及控制措施,选择代 表性区域进行试点示范。研究区域循环经济、主要污染行业清洁 生产的技术支撑体系。深入研究流域水环境容量,研究建立水污 染物总量分配技术与管理体系,为排污许可证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开展流域上下游之间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深入论证和评价松花 江干流航电枢纽工程对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带来的影响。 加强吉林石化公司引发的水污染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对环境事故造成的不利环境影响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利用 综合治理手段,消除水污染事件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实施规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

建立规划的年度评估制度。自 2006 年起,每年对松花江流域 水污染治理项目进展、水质情况、排污总量情况等进行调度分析 和年度评估。对配套资金不到位或收费政策不到位的地方,暂停 规划内其它项目审批、暂停拨付中央补助资金。 2008 年开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规划目标的 可达性、规划任务的合理性以及规划实施情况等。重点分析治理 项目进展与水质变化趋势,根据需要提出规划调整方案。 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期终评估与考核。对未能完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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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任务、未达到规划目标的地区,追究行政首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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