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时间:2021-12-16 16:20:15 读后感 我要投稿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 ——读后感 二战后的英国,大量猥亵、拉客、同性恋行为被检举。这在引发社会道德恐慌(moral panic)的同时也导致了法律与道德,尤其是性道德的剧烈冲突。 1967年,有两部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在英国国会内外都掀起了狂热的辩论。其中之一是《1967年性犯罪法》,该法案规定成年人私下自愿的同性恋行为不再是犯罪;其二是《1967年堕胎法》,实质性地放松了法律对堕胎的反对。 正是在这种历史环境背景下,哈特教授写下这部深刻而又敏锐的著作,着手解决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尤其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法律的发展是否受到道德规范的影响,对于这个问题,很显然,它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站在另外一个于此相反的角度来看,不会给出同样肯定的答案:道德的发展是否受到法律的影响?于是哈特给我们发出警告:“一个肯定的回答也许不仅适用于它,而且适用于与之相反的情况;但这决不意味着一个肯定的答案能够适用于其他有关法律和道德关系之相当不同的问题”。 本部著作,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教授首先考虑了约翰·司徒亚特·密尔那著名的宣言:“在一个文明化了的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其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在过去的百年里,这个学说曾受到了两位伟大的法律从业者的尖锐挑战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史学家;以及德夫林勋爵,他们两位都主张,用刑法来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   作为法律实证主义学者的哈特对德夫林的观点的辩驳,书中给我的一些启发是原来意识形态可以抹杀了部分的真实。在当今中国,能写出一本像书中论述的主题那样的书的学者有多少?不是不能写出这样的.作品,而是没法在一个“政治正确性”的语境下写出来,不然的话就有“违反社会风俗”行为代言的质疑。 法律、自由与道德的关系并不像张文显老师的法理学所概括的那样简单易懂。在张文显老师的法理学中,自由是法律的价值,法律保障自由,法律以自由为目的,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法律与道德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法律与道德既有纵的联系,又有横的联系。在本书中,哈特以其自由主义的立场反驳德夫林和斯蒂芬“法律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观点,哈特区分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让人们记住道德有属于私人的方面,反对那些隐私性的、对他人无害的不道德行为进行的强制。哈特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的区分,有效地解决了法律与道德冲突,使我在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一古老话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我们应当以自由主义的立场,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微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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