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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

时间:2021-10-05 18:56:13 其它考试 我要投稿

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

中央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

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就业服务“新三化”精神,大力推进信息分析工作开展,提高信息分析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信息分析师队伍,我部将于2005年下半年,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信息

  分析师是指从事劳动保障及相关信息采集、传递、整理、分析、发布等工作的人员。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是推动就业服务专业化的具体措施,是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的迫切需要,是信息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落实就业服务“新三化”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推动方案,大力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和鉴定,切实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指定有条件的专门业务机构负责培训工作。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沟通,做好就业、社会保障、信息等各部门的动员工作,组织从事信息工作和与之相关的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具体培训工作依据《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执行(见附件1)。

  三、职业信息分析师全国统一鉴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鉴定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工作。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等级进行申报。要严格按照《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核申报人员资格。具体鉴定工作依据《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执行(见附件2)。

  四、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拟于2005年8月举办全国首批职业信息分析师师资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拟于9月选择部分省市,在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示范性培训的基础上,进行示范性培训鉴定。以上活动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培训和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附件:1. 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指导意见(试行)

  2. 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指导意见(试行)

  一、 培训对象

  从事和准备从事劳动保障及相关信息采集、传递、整理、分析和发布等工作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 培训资料

  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推荐资料包括:《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信息分析师:基础知识》、《职业信息分析师:技能操作》。上述资料适用于各等级培训。

  三、 培训方式

  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方式。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保证集中培训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如课堂教学与具体岗位操作相结合,案例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

  四、 培训课程

  集中培训课程依据《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标准》设置,具体内容和学时参见下表:

集中培训课程设置

 ┌─────────────────────────┬───────┐│ 培训内容 │ 培训学时 │├──┬──────────────────────┼──┬─┬──┤│ │ 章 │助师│师│高师│├──┼─┬────────────────────┼──┼─┼──┤│基础│一│职业道德 │ 2 │2 │ 2 ││知识├─┼────────────────────┼──┼─┼──┤│ │二│信息绪论 │ 6 │5 │ 4 ││  ├─┼────────────────────┼──┼─┼──┤│ │三│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基本内容和政策(与信息│ 6 │5 │ 4 ││ │ │相关部分) │ │ │ ││  ├─┼────────────────────┼──┼─┼──┤│ │四│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指标体系 │ 5 │3 │ 3 ││  ├─┼────────────────────┼──┼─┼──┤│ │五│统计调查与分析的基本原理 │ 12 │10│ 8 ││  ├─┼────────────────────┼──┼─┼──┤│ │六│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 │ 8 │7 │ 5 ││  ├─┼────────────────────┼──┼─┼──┤│ │七│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 2 │2 │ 2 │├──┼─┼────────────────────┼──┼─┼──┤│技能│一│信息采集与传递 │ 5 │ │ ││操作├─┼────────────────────┼──┤ │  ││ │二│信息整理 │ 5 │ │ ││  ├─┼────────────────────┼──┤ │  ││ │三│信息分析 │ 5 │ │ ││  ├─┼────────────────────┼──┼─┤  ││ │四│方案制定 │ │6 │ ││  ├─┼────────────────────┤  ├─┤  ││ │五│信息整理 │ │6 │ ││  ├─┼────────────────────┤  ├─┤  ││ │六│信息分析与发布 │ │10│ ││  ├─┼────────────────────┤  ├─┼──┤│ │七│方案制定 │ │ │ 10 ││  ├─┼────────────────────┤  │ ├──┤│ │八│信息分析与反馈 │ │ │ 12 ││  ├─┼────────────────────┤  │ ├──┤│ │九│业务培训与指导 │ │ │ 6 │├──┴─┴────────────────────┼──┼─┼──┤│ 合计 │ 56 │56│ 56 │└─────────────────────────┴──┴─┴──┘

  五、 组织实施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各地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提供示范性培训、师资培训、课程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服务。

  为更好地协助各地培养信息分析高级人才,在工作初期阶段,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高级职业信息分析师的职业资格培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职业信息分析师和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两个等级的职业资格培训。

  附件2

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一、鉴定对象

  从事和准备从事劳动保障及相关信息采集、传递、整理、分析和发布等工作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申报

  参加鉴定的人员,须符合《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标准》所规定的各等级申报条件。各地应提前30天将考生报名数据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内部通讯系统”(以下简称“内部通”),发送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就业处姜郁帐号。

  三、鉴定内容与方式

  鉴定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和技能操作。基础知识考试(含职业道德)采取闭卷笔答的方式,满分为100分;技能操作考试采取案例分析和论文答辩相结合的方式,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分别为60分。

  各等级鉴定方式见下表:

  各等级鉴定方式

 ┌─────────┬──────────────┐│ 等级 │ 鉴定形式 ││         ├────┬─────────┤│ │基础知识│ 技能操作 │├─────────┼────┼─────────┤│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闭卷笔答│ 案例分析 │├─────────┼────┼─────────┤│ 职业信息分析师 │闭卷笔答│ 案例分析 │├─────────┼────┼─────────┤│高级职业信息分析师│闭卷笔答│案例分析+论文答辩 │└─────────┴────┴─────────┘

  闭卷笔答为标准化试题,一律采用"四选一"题型,答题卡作答,自动阅卡机阅卷。各地要按照《关于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中试行标准化答题卡和报名信息卡考试的通知》(劳社鉴发[2003]17号)要求,认真组织考生进行答题卡填涂方法培训。有关培训资料统一由部鉴定中心提供。

  案例分析为闭卷考试。论文答辩为开卷考试,试题题目和要求至少提前30天向社会公布。

  四、命题与试卷管理

  部鉴定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命题,并建立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国家卷库。鉴定用试卷将随机从国家卷库中抽取。部鉴定中心将于考前20天,将统一印制好的试卷和答题卡,一并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试卷要严格按密级管理规定,逐级传送、交接。

  五、鉴定软件使用与管理

  依据《关于全国职业资格统一鉴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鉴函[2002]16号)要求,采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管理系统进行鉴定管理。请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登陆http://www.bjjdx.com/ty_ software. htm,下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管理系统最新升级版本(用户名和密码均为:tkzjjdx)。请将升级程序保存到安装目录下,进行安装并升级。升级前请备份数据库。

  六、阅卷与评分

  阅卷工作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负责,评分工作由部鉴定中心统一负责。鉴定结束后,各地应尽快将阅卷结果通过“内部通”,上报部鉴定中心。在各地上报阅卷结果后20天内,部鉴定中心向各省公布考生成绩。

  七、证书核发

  经鉴定合格者,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核发套印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部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印章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证书照片处,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钢印,在照片右上角加贴《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关于做好2003年度国家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2]26号)实行统考编码,职业代码为407010600,统考代码为015。

  同时,各地应按照《关于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成绩和证书查询事项的通知》(劳社鉴发[2004]4号)的要求,上报证书信息。 (中央法规) 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