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改啦!评标“第一名”想中标也难了!

时间:2021-07-08 12:41:13 资料 我要投稿

要改啦!评标“第一名”想中标也难了!

参与投标,每个投标人都想中标,都想成为评标结果第一名,成为第一中标人几乎等同于中标。但是,第一中标人真的会成为中标人吗?《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改啦!!!!!想中标还得看招标人的脸色,招标人自行选择中标人要来了。优质采招标采购平台为你详细分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草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草案规定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现行规定第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草案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优质采平台分析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之后,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中标人,不必受排名第一的约束,即使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行确定中标人,只要说明确定的理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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