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兔童装加盟合同样本 -合同

时间:2022-04-25 22:21:5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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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兔童装加盟合同样本 -合同范本

总 则

巴比兔童装加盟合同样本 -合同范本

■ 第一章 基本条款 

■ 第二章“巴比兔BB.RABBIT”加盟商的加盟办法

■ 第三章“巴比兔”加盟连锁店经营权的授权与行使  

■ 第四章“巴比兔”加盟成员的权益和义务

■ 第五章 订货、换货、退货作业

■ 第六章“巴比兔”加盟连锁之名称、资料、商标之使用 

■ 第七章 其他通则 

 

■ 总 则

本章程旨在保障“巴比兔”“BBRABBIT”加盟成员的权利、义务及权责关系,并确保加盟各成员在结盟体系下,均能享受公平合理的权益。本章程在奉行国家有关部门所颁布之相关法令的原则与精神下,得因应市场变化,法令修改或其他业务之需要保有修正本加盟政策及适时修正本章程的内容、条款及施行细则之权利,并依规定将有关条款交加盟体系讨论通过,公开公告后实施。

■ 第一章 基本条款

1-1“巴比兔”加盟成员应本着诚信原则,随时遵循本章程各项条款及实施细则,及加盟方面其他有关事项之办法、规定和制度等。

1-2各加盟成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颁布之一切相关法令中所载明之条款。

1-3加盟合约书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意义,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但加盟各成员之间与总部(即“巴比兔”儿童服饰总部:广州市铂米莱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仍为独立法人,相互之间责、权、利关系明确,属于独立法人之间的关系,经济责任各自负担,相互之间并不存在经济连带关系。各成员不能代表总部,且不得以总部之名义对外发布任何不利或违背加盟立场之言论。

1-4、各加盟成员应履行加盟合约书上所载明之条款,努力开拓经营思路,举办促销活动,收集、反映顾客意见,提出产品改进及发展方向的意见。

1-5、加盟成员不得有任何损害加盟总部和其他加盟成员权益行为,亦不得对其所经营的产品做夸大不实之陈述或宣传。

1-6、为顾及各加盟成员之和谐及互助,加盟成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诱导、干预或鼓动另一加盟成员脱离加盟体。如有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加盟总部可采取任何制裁措施(包括撤销经营资格和追究法律责任)。

1-7、“巴比兔”连锁加盟成员,不得以显然不合理之价格,恶意倾销其经营的产品破坏加盟体系的正常动作。一经查证属实,加盟总部可采取任何制裁措施(包括撤消经营资格和追究法律责任)。

1-8、各加盟成员可直接到总部配送中心进货。亦可由总部配送中心统一配送,各加盟成员不得经营由总部统一配送以外的任何产品,不得任意抬价或降价销售,不得任意改变营业计划和经营制度,努力做好产品的售前售后服务工作,否则,总部可以采取任何制裁措施。

■ 第二章 “巴比兔BBRABBIT”加盟商的加盟办法

2-1、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加盟,开设“巴比兔”童装连锁加盟专卖店或专柜。

  ·年满十八岁具完全民事能力之个人

  ·依法设立的公司、社团、营业单位或法人机构。

2-2、加盟成员须出具真实的有关其单位的资信资料和该地区市场发展信息,并详细填写《加盟申请表》,详列各种情况,交总部审核。 

2-3、加盟专卖店及专柜必须位置适宜,位于繁华闹市,市场前景良好,按总部统一形象统一装修风格,总部提供装修方案及装修队,按统一报价核收装修成本。

2-4、代理方式分为省级、一、二、三、四级,各级需符合以下条件:

A、省级总代理,年度购货额不低于100万元,半年不少于50万元,前三个月不低于20万元。

B、一级为城市人口在200万人以上,年度购货额不低于80万元,半年不少于40万元。

C、二级城市人口在100万人以上,年度购货额不少于60万元,半年不少于30万元。

D、三级城市人口在50万人以上, 年度购货额不少于40万元,半年不少于20万元。

E、四级城市人口在50万人以下,年度购货额不少于20万元,半年不低于10万元。

2-5、各加盟成员需提供上述要求证明文件由总部审查、考察,按半年、一年为考核期,各加盟、代理商需执行上述年度购货额指标, 否则自动弃权,总部有权委托新的加盟、代理商进行经营。

2-6、各加盟成员须按总部规定缴交一定金额为加盟保证金,如无违背本章程及相关条例,期满如数归还。

2-7、 提交加盟申请书时,同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社团及其他营业单位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单位简介及原经营内容。

  ·签订《巴比兔加盟合约书》,内容包括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邮编、授权经营范围等,个人申请加盟者自加盟合约书签字生效日起一个月内,需按规定办理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式按规定开始正常营业,否则其权益不受保护或作为自动放弃其经营权资格,总部有权吸收新的加盟商加盟。

2-8、加盟合约书双方签字生效后,以六个月、一年为考核期,如果加盟商未能达到相应级别的最低进货量,自动降级,直至自动脱离加盟体系,资格自动失效。

2-9、低级别加盟成员月均销售量(以一年为考核期)达到上一级别要求,则考核期满可申请上升到高一级别,享受高一级别的折扣、经营补益和其他待遇。

■ 第三章 “巴比兔”加盟连锁店经营权的授权与行使

3-1、申请成为“巴比兔”加盟连锁成员,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填写《加盟申请书》,由总部审查后签订《加盟意向书》,在加盟专卖店或专柜办齐一切手续并正式营业,经总部检查合格后,才正式签订《巴比兔加盟合约书》,由总部授予《授权书》,按加盟章程进行动作,针对上项总部保留核准的权利。

3-2、加盟连锁经营权的异动和转让。

  ·“巴比兔”加盟连锁经营权的转让。须取得经营权资格起半年后,方可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按第二章加盟办法备齐被转让人资料,并上缴原发所有证明资料(意向书、合约书、授权书、文宣等资料),经总部核准后,转让人不再具备加盟成员资格。

  ·经营权依规定向公司提出经营权转让,经总部核准自转让生效日起,该经营权须 届满半年后才可申请再转让。

3-3、加盟成员有权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放弃其经营权资格,在上缴原发所有证明资料和证明其确实撤除了其经营场地有关“BB—RABBIT”“巴比兔”招牌、形象柜及其他有关标识后,由公司退还其保证金和多余货款。

3-4、加盟成员因自动放弃经营权并解除其权益生效后,不再拥有经营权资格,且六个月内不得重新加入,不得参加加盟体系的任何活动。

3-5、加盟成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或本章程所规定之条款之情节严重者,总部将撤消其经营权,且须自该经营权撤消一年后,才可申请加入。

3-6、加盟成员如利用“巴比兔”之商标、标志、名义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或侵害加盟总部及加盟成员的利益,总部有权撤消其经营权,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 第四章 “巴比兔”加盟成员的权益和义务

4-1、销售:    

  A、加盟成员拥有直接推销总部产品之权益, 并有建立经营网点及拓展消费群之权益。

  B、各加盟成员保有适量公司的产品及有关产品说明和其他宣传资料,以利于营业和协助拓展消费群的正常需要。

  C、各加盟成员应籍由产品吊牌和说明书所示之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或其他正式文件之说明来推销、讲解产品。

4-2、“巴比兔”各加盟成员应明了其与总部间一切买卖行为皆以独立法人或独立个体的缔约人的身份为之,彼此之间不承担任何连带或从属经济责任。

4-3、“巴比兔”加盟成员在任何交易中,不得宣称为总部的雇佣人,不得代表总部作各种规章制度以外的任何明示、承诺或保证。

4-4、发展:加盟成员有权推荐下属经营网点,由总部按规定办理加盟手续,与总部签定《加盟合约书》并负有协助其拓展消费群的责任,并按规定享受管理提成(经营补益)。

4-5、定货折扣(见加盟条件)。

4-6、因加盟商经营所发生的税金,由加盟商在本地缴交,由总部所开增值税发票,总部按5%代收代缴并由加盟商承担。

4-7、加盟成员须具有推广“巴比兔”产品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并配合总部策划的市场推广计划及做好产品的广告宣传工作。

4-8、加盟成员须经常反映销售状态及市场需求信息予总部,按总部的统一规定报送各类报表和进行电脑联网,以便总部及时做出相应销售策略。

4-9、加盟成员在经营中如发现货品质量问题,按总部所颁布的检验标准并确认后,可以调换同款号(或同等价格)货品。

4-10、各加盟成员根据当地市场和销售情况订货,货品发出后,加盟商需负责接收货品后的一切责任。如加盟商经营不善,有损“巴比兔”的品牌形象或违反本章程规定时,总部有权及时终止合约,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4-11、加盟成员如有欠款、未付款或因其他应收款应追扣回其他款项,总部有权从加盟成员的货款中扣回。

4-12、加盟成员应加强服务工作,积极参加总部的统一培训并及时处理顾客意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4-13、各加盟成员中一、二、三级成员每月月初须及时详细清楚报送上月销训报表,否则公司有权扣除其经营补贴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 第五章 订货、换货、退货作业  

5-1、加盟成员应参加总部统一规定的产品订货会,预订总部推出的各种款式产品,向总部下达订货单,由总部调节核准后,再向各加盟成员下达实际订货通知。

5-2、订货方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亦可到总部直接选订货品。

5-3、总部每款新货入仓后,将按预订数量进行配送和通知加盟商,加盟商须及时作出反应,并及时付足货款,保证货物的顺利发出,总部只将货物保留十天,十天后总部有权重新处理,如果加盟商帐户上货款不足而造成产品不能及时到位,后果自负。

5-4、换退货率在两个月内有效(自总部发货之日起计,依照合同规定执行)。

5-5、发(返)货一方在货物发出之前,须将货物明细清单传真至对方,经对方确认后才可将货物发出。

5-6、如属换货,客户可在允许的换货率和规定时间内返货,否则一切责任自负,总部不再接受返货。

5-7、加盟商退货时须保持包装完好,货品完好无损,保证货品能再次销售,如发现货品弄脏、损坏、包装损坏等,总部有权不收货或罚款,发现退货挂牌上有损坏或涂改张贴等违反规定者,将按规定进行罚款。

5-8、发货方应在箱子上注明所装衣服件数,并在传真的清单上说明箱数,每箱(号)件数。

5-9、退货地址要便于总部提货,必须付清运费才发货,否则总部拒绝提货,且不承担责任。

5-10、取货一方在货运公司领取货物时,如发现箱子破损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场清点,核实箱子内衣服数量与箱子上注明的数量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取货人须请货运公司签字作据,以备查询。

■ 第六章“巴比兔”加盟连锁之名称、资料、商标之使用

6-1、“巴比兔”加盟成员不得利用“巴比兔”“BB RABBIT”的名称、书面资料、商标从事本加盟经营之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制作或籍以图利他人和企图获取其他不当利益,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2、加盟成员除非取得总部事先之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制作非由总部准备、提供之文宣资料,不得在所经营的产品上(包括吊牌)附加其他标志或更改标志,也不得擅自更改产品包装。

6-3、凡属加盟总部所有之一切著作(例如:录音带、录像带、文宣、光盘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和重制。如有违反者,总部有权终止其经营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6-4、加盟成员经营权解除或被撤消时,自该经营权停止生效日起不得再使用与“巴比免”“BB RABBIT”名称、招牌、商标或印有“巴比兔”“BB RABBIT”名称之纸张、表格及广告文宣资料。

■ 第七章 其他通则

7-1、本章程未规定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之规定。

7-2、对违反本章程及其他规定及制度的加盟成员,总部保留撤消的权力,可以决定对其制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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