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3-15 09:30:26 丽华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报表管理办法(通用10篇)

  在现在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报表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报表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报 表 报 送

  第七条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十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第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邮寄报送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数据接口。凡使用总局软件的,数据接口格式标准由总局公布;未使用总局软件的,也必须按总局标准对自行开发软件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在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应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 接 收 处 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以下简称办税厅)负责受理、审核、录入和归档;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储;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报送记录。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办税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必须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 办税厅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

  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对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将各自采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交换和比对,以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分送纳税人所辖税务机关,由所辖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逐户催报。

  第二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第四章 数 据 维 护

  第二十一条 总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数据需求,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规定,由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批准后,方可增加。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业务需求。

  第二十二条 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提出技术要求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内容变化,直接安排修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同时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下发未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自行修改软件。

  (二)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变化,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软件接口标准,以便商用软件开发商修改软件,及时为纳税人更新申报软件版本。

  第二十三条 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地区需要进行数据维护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总局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由征管司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采集。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报表管理办法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工作,使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制发用于搜集经济、社会和科技情况的各种统计报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范围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国家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省统计局制发,或由省统计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市(地)、县(市、区)范围内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上级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同级统计部门制发,或由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统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报表,包括转发上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报表,应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后下达;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统计报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凡发往农村乡镇企业、城市街道集体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的统计报表,均应报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所需系统外的统计资料,一般应从有关部门收集取得。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与有关部门协商,纳入其系统内统计调查中,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发;也可单独制订统计报表,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 各级各类临时性机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民间组织及信息咨询机构等,一般不得直接制发统计报表。确需制发统计报表的,应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申请审批统计报表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调查目的;

  (二)统计范围;

  (三)调查机关、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

  (四)申请制发统计报表的种类(式样);

  (五)统计调查实施办法及指标解释(说明)。

  第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对送审的统计报表及其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退回修改或明确答复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在制订和审查统计调查报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国家调查、部门调查和地方调查已有的统计报表重复或矛盾;

  (二)统计分类目录、标准、编码和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法定标准;

  (三)在现有资料中能够直接取得或加工后取得的,不得再制发统计调查报表;

  (四)一次性调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定期性统计报表;

  (五)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或者行政性登记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一经批准,其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报告期别、报送周期等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必须修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报批准。

  下达执行的统计报表,右上角必须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报表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 被调查的单位、人员,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制发的统计报表,应当按调查方案要求准确、及时填报;对违反本办法制发的统计报表,过期的统计报表,右上角未标注制表机关、表号、审批(备案)机关及有关文号的报表,有权拒绝填报,并有权向统计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实行年审制度。凡经统计部门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制发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报原审批的统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继续使用;需要改变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方法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人员,应定期对执行中的统计报表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非法统计报表,应及时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统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发统计报表,达到统计调查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的;

  (二)切实加强统计报表审批、管理,认真搞好统计报表检查、清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依法举报非法统计报表或违法调查行为,同违反本办法的现象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

  (一)擅自制发统计报表的;

  (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修改统计报表的;

  (三)印发右上角标注不全的统计报表和过期统计报表的;

  (四)制发统计报表,不按规定备案或不进行年审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统计报表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统计局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二年三月五日发布的《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报表管理办法 3

  一年来,统计局严格按照市局的指导和要求,不断创新工作举措,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20xx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夯实统计基础,切实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扎实做好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及省局《省县级统计机构业务基础工作规范化评定办法》要求,加大投入,强化内部管理,实现了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档案化管理,基层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二)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统计人员。每个乡镇统计机构保持2名以上的专职统计员,并定期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全部持证上岗。

  二、以"企业一套表"为重点,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

  (一)名录库建设。我局把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查看、及时维护,形成了全县统一规范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企业统计员基本信息库。

  (二)新增网络直报企业入统。对全县新增的30家工业企业,2家贸易企业,1家重点服务业,及时深入企业宣传指导,发放法律事务告知书和联系卡,组织企业报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了企业按要求及时正确完成数据上报。

  (三)数据质量。针对个别工业企业数据不实的问题,结合新增规上工业入统工作,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地毯式清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应统尽统,不合要求的的入统企业应退尽退,共新增入统工业企业30家,退出12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规上工业企业的数据质量。在6月份,县局联合工信、发改、国地税、电力、商务、建设等部门集中利用一周时间,对全县投资、工业、贸易、建筑、房地产等行业的入统企业,按25%比例进行随机抽取,组成5个调研组,逐一进入企业现场调查,摸清了被抽中企业实际情况,找出与上报入统数据间的差距,发现全县各行业入统企业入统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政府领导,使政府领导对全县统计数据质量及当前各行业实际发展状况有一个比较准确的认识和把握。同时针对我们的'调研结果,政府专门组织工信、发改、商务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分析,使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目前工作形势和统计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从面使提高数据质量工作得到领导和部门的支持,推动数据质量不断提高。

  三、立足本职,做好统计服务工作

  (一)加强统计分析。认真分析考核体系调整后的统计形势。通过对新考核办法深入研究,提出淡化GDP、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将节能减排等工作作为今后工作重点的建议,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为县委、县政府制定新的年度计划和对乡镇的考核办法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加大信息工作力度。实行全员信息制度,责任目标量化到人,并加大物质奖励力度,全年发放信息奖励8900多元,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统计信息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全年被市局内网采用60篇,省局内网采用2篇,政务公开平台采用440篇,为有关单位提供数据查询2400余笔。

  四、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普查登记打好基础。在组建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单位资料的搜集与比对,摸好底,强化分析研判,做到心中有数。

  (二)加强"两员"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分三期对全县两员进行了培训,确保参训率和培训效果。

  (三)强化督导,确保进度和质量。截止2月25日,全县共登记法人单位1271个,完成进度40.1%;个体户24629个,完成进度98.8%。

  在20xx年的工作中,我们将主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全面完成各项常规统计工作。及时完成常规统计报表上报,加强统计分析,为党委、政府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二、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坚持数据质量第一思想不动摇,加强宣传,强化督导,依法统计,推动数据质量不断优化。

  三、加强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上级要求,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压实责任,加强督导,促进基层统计工作均衡发展,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四、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加强专业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同时加强统计内网改造,更新乡镇统计内网登陆方式,为普查图片上传创造良好环境,确保网络畅通。

  报表管理办法 4

  为了时时监控案场销售状况、真实全面了解销售进度、清楚了解现场销售质量、及时全面了解各项技术指标、详实记录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档案,为公司对项目的销售战略、销售战术调整提供事实依据,特制定本报表、报告管理制度。

  一、报表制度

  1、实行日报、周报、月报制度;

  2、所有现场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认真、详实填写各个岗位的'报表;

  3、当天的销售结束后,及时整理、汇总当天的销售情况,如实销售填写报表;

  4、报表上报时间:

  ⑴、日报上报时间:次日早上9:30以前;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在当天上报公司;

  ⑵、周报上报时间:每周星期一9:30以前上报上一周销售周报;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在当天上报公司;

  ⑶、月报上报时间:每月2日9:30以前上报上一月销售月报;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在当天上报公司;

  5、上报部门:日报、周报、月报上报公司营销策划部

  二、违规处罚

  1、篡改、[[假报销售数据,给予责任人200元/次罚款处罚;

  2、销售数据统计出现错误,一经核实,给予责任人200元/次罚款处罚;

  3、没有及时上报公司报表的,给予责任人50元/次罚款处罚;

  三、岗位报表项目

  1、 销售日报表

  2、 房源日销控表

  3、 销售情况周报表

  4、 来人来电周报表

  5、 销售去化统计表

  6、 累计销售情况汇总表

  7、 资金回款情况汇总表(财务)

  四、上报内容

  (1)日报内容

  1、日报表

  2、房源日销控表

  3、资金日回款情况汇总表(财务)

  (2)周报内容

  1、周报表

  2、周房源去化统计表

  3、一周来访客户分项统计表

  4、签约情况汇总表

  5、一周资金回款情况汇总表(财务)

  (3)月报内容

  1、一月销售月报表

  2、一月房源去化统计表

  3、一月来访客户分项统计表

  4、一月签约情况汇总表

  5、一月资金回款情况汇总表(财务)

  报表管理办法 5

  售楼部销售报表、报告管理制度为了动态监控案场销售状况、真实全面了解销售进度、清楚了解现场销售质量、及全面了解各项技术指标、详实记录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档案,为公司对项目的销售战略、销售战术调整提供事实依据,特制定本报表、报告管理制度。

  一、报表制度实行日报、周报、月报制度;

  所有现场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认真、详实填写各个岗位的'报表;

  当天的销售结束后,及时整理、汇总当天的销售情况,如实销售填写报表;

  日报上报时间:次日早上9:30以前;

  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在当天上报公司;

  周报上报时间:每周星期一9:30以前上报上一周销售周报;

  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在当天上报公司;

  月报上报时间:每月2日9:30以前上报上一月销售月报;

  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在当天上报公司;

  上报部门:日报、周报、月报上报公司营销策划部。

  二、违规处罚篡改、假报销售数据,给予责任人200元/次罚款处罚;

  销售数据统计出现错误,一经核实,给予责任人200元/次罚款处罚;

  没有及进上报公司报表的,给予责任人510元/次罚款处罚;

  三、岗位报表项目销售日报表房源日销控表销售情况周报表来人来电周报表销售去化统计表累计销售情况汇报表资金回款情况汇总表(财务)

  四、上报内容

  1、日报内容日报表房源日销控表资金日回报情况汇总表(财务)

  2、周报内容周报表周房源去化统计表一周来访客户分项统计表签约情况汇总表一周资金回款情况汇总情(财务)3、月报内容一月销售月报表一月房源去化统计表一月来访客户分项统计表一月签约情况汇总表一月资金回款情况汇总表(财务)

  五、销售表格填写制度销售部人每天都要签到,调休、请假都要在登记表上显示。

  销售部人员都要认真填写计划表格,销售人员早上填写计划后,上交给销售助理,下班前要发回销售人员填写总结,周计划表在每周一填写,周末发回填写总结。

  销售部经理也要填写日计划、周计划表。

  小订单、认购书签过后交由销售经理统一保管。

  来人登记表、来电登记表由接待人员填写。

  小订单、大订明细表、销售统计表、签约明细表由销售助理负责填写,每发生一项业务后要及时填写。

  每周销售综合分析表、业务综合周报由销售部经理统计分析之后认真填写。

  报表管理办法 6

  报表种类:销售周报表、月报表、年报表、来访来电登记表、合同签定一览表、销售台账、销售部本月卫生及工作纪律情况。

  第一条、销售周报表

  填制内容:本周销售情况。回款情况。

  填制时间:每周一下午12:00以前。

  申报程序:由销售秘书填制,报给销售部经理。

  第二条、销售月报表

  填制内容:本月销售情况,回款情况。

  填制时间:每月1日下午14:30以前。

  填制程序:由销售经理填制,报营销中心经理。

  第三条、来访、来电登记表

  填制内容:每天来访、来电的客户情况。

  填制时间:每天下班前10分钟,下班后接待的客户在第二天的`报表中体现。

  审报程序:由置业顾问填制,主管监督录入。

  第四条、合同签定一览表

  填制内容:各销售楼盘的房号、价格、置业顾问姓名、付款方式等情况。

  填制时间:及时更新。

  审报程序:由客服部主管填制,每月1日下午5:00前报营销中心经理。

  第五条、销售台账

  填制内容:认购房屋、合同房屋的销售明细。

  填制时间:及时更新。

  申报程序:由销售秘书填制,每周一下午10:00以前报销售部经理。

  第六条、销售部本月卫生及工作纪律情况表

  填制内容:销售部员工日常工作态度及卫生、纪律情况。

  填制时间:每月1日下午14:30以前。

  申报程序:由销售部主管制定,一份存档,一份送销售部经理,作为年终考核之一。

  报表管理办法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统计报表的管理,保证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报表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作用,满足集团公司对外提供各类统计报表的需求,根据管控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报表日常管理工作由计划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指定统计专员,各二级子分公司要指定统计部门。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负责归口统计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各二级子分公司指定的部门负责本单位统计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并以及上报给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 统计报表分为内部统计手册,以及集团公司对外提供的上报统计报表。

  第二章 统计手册的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所有二级子(分)公司均纳入统计手册的编制范围。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为统计手册基础资料提供的责任主体,负有及时、真实、全面提供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统计资料的责任。

  第七条 各子公司下属公司统计资料由子公司汇总填报,恒源托管分公司由恒源公司汇总填报。

  第八条 统计手册分财务、人力资源、生产及安全环保、工程投资、设备五部分内容,具体内容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制订。财务部分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力资源部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生产及安全环保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工程投资由董事会秘书处、计划财务部负责,其中:基建、技改项目形象进度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其它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各类工程投资财务进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设备部分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各单位每月在报送财务报表的同时,按照年初工程计划口径同时报送工程统计进度报表。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拟订印制统计手册所需基础资料的`明细表格,下发各子(分)公司,由各子(分)公司填报完整后,上报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各职能部室进行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资料报送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集中汇总,统一编导,并印制成统计手册。

  第十条 统计手册按月编制,本月编制上月手册。

  第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于每月6号前上报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求的基础资料,包括电子版资料和纸质资料,纸质资料要求统计专员签字,并有单位印鉴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后,于10号前报送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统一汇总、编导,于20日前印制成统计手册。节假日顺延。

  第三章 上报统计报表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上报统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年报以及不定期报表四种,报表格式及要求随主管部门要求变动而变动。

  第十三条 上报统计报表主要包括:经信委报表、统计局报表、中煤协会报表,由计划财务部统一报送。

  第十四条 各二级生产子分公司为上报统计报表基础资料的提供主体,负有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基础资料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下属公司统计资料由子公司汇总填报,恒源托管分公司由恒源公司汇总填报。

  第十六条 各单位每月月底最后一日,将本单位的本月主要产品的产销存报表报送至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汇总后报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其它报表,按照后附报表目录要求的时限和内容,准时报送。不定期报表内容和时限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 上报统计报表具有严格的时限性,各二级子分公司要严格按照附表的时限要求及时报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子分公司要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统计事宜;

  第十九条 统计资料作为经济运行质量的反映,其数据来源为经审计、审核的财务报表或相关有计量基础的数据。

  第二十条 统计报表将实施评比机制,对在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报表管理办法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财务报表管理,及时准确提供决策财务信息,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根据《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日报、月报和年报以及其他财务报表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财务报表报送范围

  第四条报表报送范围:

  (一)日报:销售日报、货款回收日报。

  (二)月度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缴税费表、销售费用表、管理费用表、其他收入明细表、其他支出明细表、财务月度指标快报、销售结算月报表、库存商品明细表、内部交接量统计表、销售月报表、销项税及附加明细表、内部往来报表、内部交易报表、二次销售收入统计表、化工产品毛利报表。

  需要上报月度报表种类会根据产品经销公司的报表管理要求进行调整,公司将对调整后的报表种类以通知的形式各部门。

  (三)年度报表:与产品经销公司规定报表内容相同。

  (四)专项报表:临时要求上报的的各类专项报表。

  (五)其他突发要求的指标或者文件

  第五条在编制月度、年度财务报表的同时,要对公司财务运行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总结。财务分析报告要同财务报表一并报送。

  财务分析报告纸质报送数量同财务报表报送数量。

  第六条所有财务报表均需上报产品经销公司财务资产部,集团有要求的,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汇总上报集团。

  第三章 财务报表报送方式及时间

  第七条报表报送方式

  报表上报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其中财务月度指标快报只需要上报电子报表,其余报表均需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要求电子版报表和纸质版报表必须一致),工作开展过程中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第八条报表上报时间

  (一)电子报表上报时间

  1.日报:于次日中午12:00前报送。

  2.财务月度指标快报:次月2日上午12:00前报送。

  3.月度报表:次月6日下午17:00前报出。

  4.年度报表及审计报告执行**集团规定的'报出日期,并在给集团报送的同时报送产品经销公司。

  (二)纸质报表上报时间

  1.月度报表:一式五份,与次月10日前报出。

  2.年度报表及审计报告执行**集团规定的报出日期,一式五份。

  第四章 报表管理

  第九条公司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加装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企业名称、所属年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条公司负责人应当保证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公司报送纸质报表时应在公司《财务报表报送考核表》(表十)上签字。

  第十二条公司每月报送报表范围完整性、时间及时性、数据正确性、分析完整性进行考评,年底对报送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财务报表的报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统一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不得私自对外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报表管理办法 9

  一、每日运行状况报表

  本报表由各部门值班人员填写。

  1、本报表各项指标统计时间为每日上午八点至次日上午八点。

  2、本报表逐日填写,每日一份。

  3、报表须准确填写记录当日日期、天气、运行状况,各统计项目不得遗漏

  不填,指标异常须加以说明。

  4、本报表必须由值班人员填写、签字,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次日上午8:30前上报调度室,周五至周日的报表必须在次周周一上午8:30之前上报调度室。

  5、报表必须用水笔填写,字迹必须工整,不得涂改。

  二、运行数据月统计总表

  1、本报表由各部门组织填写。

  2、本报表根据基本运行数据日报表汇总而得,每月一张。

  3、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所有相关内容,指标异常须加以说明。

  4、报表由值班人员填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调度室及厂长。

  三、水质化验日报表

  1、本报表由化验室填写,上报调度室。

  2、本报表必须逐日填写,每日一份。

  3、本报表必须准确记录当日污水、活性污泥化验数据,bod5项目记录五天前水样数据,各统计项目不得有遗漏,有关项目异常或超标必须注明。

  4、本报表必须由化验人员填写和签字,由化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当日下午化验数据齐全后上报调度室。

  5、报表必须用钢笔填写,字迹必须工整,不得涂改。

  四、出水水质分析月报表、进水水质分析月报表

  1、本报表由化验室制作,上报调度室、厂长。

  2、本报表根据基本化验分析数据日报表汇总而得,每月一张。

  报表管理办法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管理,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立有效的整体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加强内部控制和规划,提高经济效益,及时发现经济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依据,根据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长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法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组织、编写财务分析报告,督促和考核各部门的工作进度,及时提醒。

  第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财务报告的使用部门应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财务报告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财务报告的构成

  第八条财务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个别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合并报表的范围包括公司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第九条年度财务报告是指按会计年度1-12月编制的,全面反映公司全年的经营成果、年末财务状况以及年内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半年度财务报告以半年1-6月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本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期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本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

  第十条季度、月度财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季度、月度财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财务报告的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应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结合投资证券部年报披露时间安排,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并由财务部长审核。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明确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合并方法、范围与原则等)、财务报告编制程序、职责分工(包括牵头部门与相关配合部门的分工与责任等)、编报时间安排等相关内容。

  一、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应关注与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制定、补充及修改会计政策、规章制度和财务报告流程的方案,提交财务部长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才能生效。

  二、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应督促和考核各部门提供信息的工作进度,对未能及时完成的进行相关处罚。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确认对当期有重大影响的主要事项,分析、研究并与相关部门沟通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确定会计处理后,报财务部长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内控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审批机构审批后,各相关部门予以执行,财务部进行会计处理。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债务重组

  二、非货币性交易

  三、公允价值的计量

  四、收购兼并

  五、资产减值

  六、会计准则政策的变化

  七、其他对以前年度和当期财务报告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财务部应当制订具体可行的资产清查、负债核实计划,提交财务部长和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按照计划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工作。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与银行核对对账单、盘点库存现金、核对票据;

  二、核查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三、核查工程物资、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减值迹象等;

  四、核查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五、核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六、清查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确定资产归属;

  七、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八、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经过上述的清查、核实后,财务部应当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将清查、核实的结果、相关证据及其处理办法形成专项报告,向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财务部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十六条财务部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等业务。结账工作主要包括: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三、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四、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第十七条财务部不得为了赶编财务报告而提前结账,或把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延至下、登账,也不得先编财务报告后结账,应在当期所有交易或事项处理完毕,编制《结账前需完成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完成内容详细填列,并报财务部长审核签字确认后,实施关账和结账操作。

  第十八条财务部若在关账后需要重新打开已关闭的会计期间,须填写申请表,说明原因,经财务部长审批后进行。

  第十九条财务部应按相关规定确定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按岗位分工和规定的程序制定财务报告分配报表编制工作,以确保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财务部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编制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不得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公司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二十五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六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各级子(分)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向其母公司报送未经审计的月度、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股份公司二级子公司向股份公司报送财务报告的时间为:月度报表在月度终了3日内上报,季度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按照合并报表编制人员及投资证券部要求的时间上报,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第五章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条财务部编制完成财务报告后,应提交财务部长和总经理审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还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条审核通过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审批。

  第三十二条审批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包括: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公司名称、公司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拒绝向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照本制度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设置保密程序,根据岗位分工进行权限设置,在公司财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可以要求接受公司财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其内容保密,保证财务报告信息在对外提供前控制在适当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应及时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整理归档,并交档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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