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07 10:41:39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

  为贯彻落入《消防法》,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和集体物资的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特订以下制度.

  一、根据《消防法》条例精神,搞好消防工作,.

  二、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依靠职工提高防火警惕,遵守消防法规,积极参与消防工作.

  三、任何人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迅速准确的'报警,并积极参于扑救,火警电话“119”

  四、分管消防的负责人要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定期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组织更换消防灭火药剂和调充实各类消防设施,负责火警事故处理,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义务消防员的培训.

  五、义务消防员要熟记防火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灭火方法,积极参与训练,发生火灾积极组织扑救.

  六、消防器材及专用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挪作它用,违者从严处理.

  七、对认真执行消防规定、在预防和扑救中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责任人和班组,给以扣奖、赔偿、罚款等处理,对造成重大火灾事故和后果严重的报请公安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五条旅馆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必须建立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掌握旅馆进出人员情况。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事先核对住宿人员身份。旅馆应当保障按照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全天24小时运行,并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息保留10天以上。

  第六条旅馆必须建立住宿人员财物保管制度,并注意查询和发现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旅馆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

  第八条对旅馆传送给公安机关的住宿人员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九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当地派出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执法机构以上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并及时向前款所指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旅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和旅馆从业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旅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未全天24小时值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泄漏住宿人员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秘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疏散方案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全店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做到人人都消防工作负责。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要有保卫部三级巡查制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4.每年组织灭火疏散演练不低于二次。

  5.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具体保卫方案。

  6.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楚火险隐患。

  7.建立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8.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

  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3

  为了加强古鲁瓦克派出所辖区旅店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开设营业性旅店、旅馆、招待所及留人住宿的,都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营,合法经营。

  二、开设旅店业必须自觉接受古鲁瓦克派出所派出所的管理和检查,每年同派出所签定治安责任书。

  三、旅店必须建立如下几项制度:

  1、按照店簿所要求的内容逐人登记,如不按规定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2、做好旅店财物保管制度。

  3、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制度。

  4、旅店工作人员及住宿旅客应遵守规章制度。设置门卫和夜勤制度。

  四、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对旅店管理中负责检查督促上述几项制度的落实,并要做好旅店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情况,堵塞漏洞,经常总结经验教训,对不按制度办事的,一经检查发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整顿处罚,对执行好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旅店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据情况对旅店负责人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及危险品带入旅店不报告派出所的。

  2、容留他人在旅店内进行非法同居、卖淫、吸食毒品、贩卖毒品、传播淫秽物品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3、发现旅店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公安机关通缉人员,隐瞒包庇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4、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5、旅店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

  6、旅店内留宿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外地人员从事商业性及其他劳务活动的人口,住宿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未到派出所履行暂住人口登记手续的。

  六、经检查发现不按责任书规定执行,视情节追究旅店负责人、承包人、当事人的责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旅馆业治安安全整改报告怎么写?12-29

旅馆业消防管理制度(精选7篇)11-08

旅馆失火,如何写旅馆业整改报告啊12-29

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突出治安问题工作半年总结04-13

治安消防责任书02-11

治安保卫个人总结07-26

治安责任保证书12-16

治安保证书09-07

旅馆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通用6篇)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