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公司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1-01 08:22:17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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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公司服务管理办法

咨询公司服务管理办法1

  一、指导思想

咨询公司服务管理办法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完善监管体制,推进执法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城乡群众饮食安全。

  改革目标:

  通过乡镇、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委托执法改革,明确乡镇、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乡镇、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建立起“责任主体明确、资源配置合理、监督机制配套”,覆盖全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解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缺位等突出问题,使餐饮服务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积极推进改革,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力度

  (一)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后,要切实担负起对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等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2、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

  3、受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4、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及监督管理。

  5、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6、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当地餐饮服务安全信息。

  7、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队伍

  1、按照“一专多能、专兼共容”和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内设机构中选配2-4名专(兼)职乡镇、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管理。乡镇、街道专(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公务人员。

  3、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乡镇、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委托行政执法

  1、严格依法委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和各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依法将可以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或者部分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具体执法要求和协助义务。

  2、健全运行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委托后,要依据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及权限,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或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案件卷宗报送委托机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到乡镇、街道开展执法检查,原则上要通知乡镇、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参与;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委托机关立案后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或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等部分工作,形成配合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规范委托执法职权,明确委托和被委托双方责任

  (一)委托执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5、《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6、《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二)委托执法的权限

  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受理审核权、行政警告权。

  (三)委托执法的方式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一致的具体委托执法事项、权限及范围,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法定执法程序,使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许可法律文书,从事委托执法活动。

  (四)委托执法的法律责任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并对委托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追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偿损失;情节严、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药品监管执法人员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

  (五)罚款收入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委托,在执法过程中协助收取的行政处罚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作为镇乡街道非税收入管理。

咨询公司服务管理办法2

  一、理顺两部门关系的必要性分析

  1、从检察职能的分配方面来看,检务督察是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其内容包括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而案件管理也包括对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因此,案管监督与检务督察在职能上存在交叉。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分属不同部门,为有效实现两个部门的职能,需要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

  2、从对执法办案监督形式上看,案件管理对办案程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流程管理来实现的,其基本思路是:将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合理地划分为若干个小的办案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为每个办案环节设定相应的期限要求、文书标准和目标任务,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案件管理系统自动记录的办案信息和工作记录对整个办案流程进行全程、实时、动态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而检务督察是通过明察暗访、听取汇报说明、调取案卷材料等调查形式实施的,并可能导致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以及其他责任追究。以上分析可见,案管部门的案件督察更加的全面与及时,而检务督察相对上则显现了滞后性,往往需出现办案疏漏后检务督察部门才会介入,督察效果教育意义大于实效意义。案管部门进行案件督察的形式是否会影响检务督察的形式与效率,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3、从两部门职能实现形式上看,二者的监管职能存在交集。案管监督针对违反管理目标要求的办案行为,检务督察针对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案管监督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自动发现问题,检务督察通过主动调查发现问题;案管监督重在日常监督,检务督察主要为阶段性监督;案管监督的结果是纠正不符合目标要求的行为,检务督察的结果除了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之外,还可能导致行为人的责任追究①。由此可见,案管监督与检务督察存在职能交叉,二者均关注检察人员在侦查、批捕、等环节侦查取证、询问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出庭公诉等对外执法以及认定案件事实、采信证据意见、适用法律依据、决定处理事项等内部审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性或实体型法律法规的情况。②其履行职能的范围、方式和结果也有一定相似之处,为使二者并行不悖,各自发挥作用,研究二者关系也非常必要。

  二、检务督察对案件管理工作的作用分析

  1、检务督察部门有对案管部门进行督察的职能。通过加强对案管部门检风检貌督察,有利于提高案管干警整体形象。一方面,案件管理中心是本院办案流程的监督部门。另外,在与律师、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办案部门沟通方面,案管部门是作为检察机关窗口的形式出现的。加强对案管部门的检风检貌督察,有利于强化案管部门的窗口作用,体现检察机关的良好风貌。我院在对纪律作风加强督察的同时,针对案管检察干警中存在思想纪律松懈的问题,通过组织召开先进事迹报告会、观看反面典型现身说法录像、举行廉政谈话等活动,真正让干警的思想受到震动、得到教育。针对检察作风不实的问题,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机关纪律作风整顿,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针对检察人员廉洁自律问题,通过征求意见、开展调研、上门座谈等方式,加大对干警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力度,提高检察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维护案管中心的窗口作用,制定《冠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律师接待办法》,从制度层面规定了律师接待时检察干警的行为与模式,切实提高了案件管理中心维护检察形象的水平。

  2、检务督察部门对办案部门具有督察权利。通过开展对办案部门督察,有利于增强案管中心的制度执行力与落实效果。目前,案件管理中心的业务发展仍处于建设和发展阶段,从高检院、省院到市院都非常关心案管工作的发展,案管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在近期内得到尽快落实的任务重,时间紧,难免出现应付检查、做表面工作的情况。及时调整检务督察工作重心,将检务督察力量向落实案管工作制度上倾斜,实地查看案管部门工作情况、人员配置情况和装备配备情况,有利于协助案管部门查缺补漏,高质量的完成上级院规定的发展任务。我院对照上级院要求,逐项对案件管理中心的人员和装备情况的学习和传达情况、执行上级院文件要求的情况进行了督察,实现了案件管理中心的迅速开展工作。在督察中,注意了解案管部门存在的困难,对与存在的问题以建议帮助为主,批评教育为辅,注意不损伤案管同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取得良好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案件管理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等部有关部门③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案管部门也可以通过与检务督察共同开展督察活动,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督察,通过督察通报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三、案件管理工作对开展检察业务督察活动的作用分析

  1、在执法办案监督方面,案管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具有业务上的'契合点。检务督察的内容主要是检察执法行为,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主要方式,检务督察对检察执法行为的监督尤为重要。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案件程序合法性督察和执法行为合法性督察,案件管理中心无疑对此两点有先天的优势。首先,在对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的督察方面,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流程有更加全面的了解,掌握了线索移转程序、侦查程序、审查批捕程序、审查程序、审查监督程序等内容,对案件办理情况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其次,在对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督察方面,案件管理中心也能够掌握办案人员调查了解、侦查取证、询问讯问、出庭公诉、控申接待、审查案件等行为。上述督察内容,对案管部门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需要,而对于检务督察部门,则是为了确保检察执法的规范化。在这里,案件管理中心与检务督察部门有契合点,案件管理的督察同时也是检务督察的内容,加强案管与检务督察的联系,可以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确保办案人员依法办案。

  2、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帮助发现检务督察线索。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无疑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规范了问题处置程序。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发现办案部门及承办人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及时向检务督察部门报告,检务督察部门应及时督察并反馈案管部门。此举有利于检务督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检察纪律,规范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行为。

  四、将检务督察引入到案件管理工作模式探究

  鉴于检务督察与案管工作存在相互作用,并且二者的存在意义都在于提高检察机关的管理科学化水平,因此二者的职能实现存在契合点。通过创新工作模式,将检务督察部分融入案件管理工作中,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减少职能碰撞,有利于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

  1、将检务督察工作有效融入到案管工作中。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初期,各级领导的重视、各项制度的落实能够有力的促进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但是从实际管理层面看,部分办案人员对案管工作促进检察工作理解不深入,对案管工作存在抵触,认为此项工作增大自身的工作量,使案件工作的推进存在阻力。检务督察深入到案管部门进行对办案人员的督察,从制度执行层面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督察,有利于减少案件管理工作阻力,降低管理工作难度。案件管理工作开展之初,我院检务督察部门派员前往案管部门现场督察,发现自侦部门在扣押款物移交方面仍按照旧的办法执行,及时发出督察建议,建议自侦部门及时整改,按照案件管理部门规定移交涉案款物,大大减轻案管部门工作难度,收到督察实效的同时提高了案管部门的工作效率。

  2、将检务督察工作引入案件质量评查、执法考评和绩效管理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在案件管理评查工作中,建立健全了《案件管理评查办法》,明确本单位督察长为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明确检务督察办公室主任为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对案件的督察督办力度,对错案和重大质量问题案件,严格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加强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的协查通报力度,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管理科学化水平。建立起检务督察部门与案件管理办公室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定期召开季度工作联系会,通报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工作,可以提高检查机关的管理科学化水平。

  4、加强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的协查通报力度,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管理科学化水平。建立起检务督察部门与案件管理办公室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定期召开季度工作联系会,通报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工作,可以提高检查机关的管理科学化水平。

咨询公司服务管理办法3

  一、指导思想

  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与社区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和完善“权责一致、职责分明、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全面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除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外,其他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不提供餐饮服务、非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和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等。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娱乐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负责对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到公安机关办理验收、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等须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传统食品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和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前店后坊(厂)”的食品生产加工点进行监督管理。

  (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餐饮等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和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开办、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使用和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国产电视剧(动画片)的制作和发行、境外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报废汽车回收、拍卖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劳务派遣等须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植物检疫、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动物诊疗等须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资产评估等须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旅游业务等须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占道经营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到本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无证无照经营是当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工商、财政、经信、公安、国土、建设、文化广电、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农业、畜牧、质监、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监、旅游、烟草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主要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当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理顺关系,各司其职,扎扎实实做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件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立即或在立案的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咨询公司服务管理办法4

  第二条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六)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八)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经验,建立与地方国资委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解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建议。

  第八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省级政府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抄报国务院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

  第九条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

  省级政府国资委对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一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应当以报告或者统计报表等形式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有关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当充分征求地方国资委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干预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国资委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地方国资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地方国资委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7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就《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如何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答: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按照中央的精神加以规范。国务院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上级国资委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次,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是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保证国资监管政策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目前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工作的力度都在不断加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国资监管的政策法规没有得到完全充分的贯彻执行,有的地方国资委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方面存在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因此,急需加强指导监督和督促落实工作,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国资监管政策法规的真正落实。

  同时,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也是建立上下协调的国资监管体系、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省级政府国资委已普遍设立,地市级政府国资委也基本组建完成,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在此基础上,依法理顺并规范上级国资委与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关系,既是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有利于发挥地方国资委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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