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物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1-12 09:44:15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指由政府集中采购、部门自行采购、上级配发和社会捐赠的物资及设备,专项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材。

  第三条应急物资实行“分类储存、定额储备、应急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物资储备

  第四条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及其他。

  第五条应急物资储备数量由各专项预案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确定。要重点建设全县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优化现有生活类、应急抢险类、公共卫生类储备物资,完善应急物资投放网络。

  第六条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统筹各类应急物资储备,整合各类应急物资资源。各牵头单位要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指定人员和地点,落实经费保障,科学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种类、方式和数量。

  第七条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方式实行集中与分散保管相结合原则。各乡镇、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应急物资的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储备物资入库、调运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向应急管理指挥部报送储备物资库存、调拨等情况。

  生活及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基本生活和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或自然灾害事故时的群众基本生活和重要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紧急调用、物资管理和库房建设维护工作;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由县水务局牵头,负责防汛抗旱所需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紧急调用、物资管理和库房建设维护工作;防灭火物资储备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紧急调用、物资管理和库房建设维护工作;卫生防疫物资储备由县卫健局牵头,负责应对突发疫情或自然灾害事故所需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紧急调用、物资管理和库房建设维护工作。应急管理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负责对所需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紧急调用、物资管理和库房建设维护全面开展工作。

  第三章物资管理

  第八条各牵头单位要制订应急物资储备的具体管理制度,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

  第九条各牵头单位要制订应急物资的保管、养护、补充、更新、调用、归还、接收等制度,严格执行,确保应急物资不变质、不变坏、不挪作他用。

  第十条对集中保管的应急物资实行台帐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管理。严格仓库管理,建立物资台账,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整的凭证手续;要定期盘库,发现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应急物资,由牵头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按照相关核销程序方可进行报废。

  第十二条各牵头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物资储备、使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四章物资调用

  第十三条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受灾乡镇和涉及的部门首先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先动用本级应急物资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调用其他单位应急储备物资。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灾害造成的各种损失等基本情况,以及本地已动用救灾物资数量,申请调用的应急物资种类、数量。灾情紧急情况下,受灾乡镇或有关部门可先电话报告,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实施紧急调用。

  第十四条应急物资的调用,各牵头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专项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可自主调动应急物资;当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时,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统筹调配应急物资。

  第十五条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应急物资发运工作。使用储备物资的有关单位要按照调用通知要求,对调出的应急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

  第十六条应急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由储存单位负责清洗、消毒、整理和回收。回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应急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报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第五章物资更新

  第十七条各牵头单位根据应急物资储存时间、质量状况及当年

  应急物资供求预测情况,提出物资更新计划报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采购。

  第十八条对已经批准的报废应急物资,储存单位要及时清理出库,妥善处理,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物资所得款项用于更新所报废的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九条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应急物资承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反映,并将有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因应急物资保管单位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储备应急物资,其物资更新经费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未按要求储备应急物资;

  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混乱,账目不清;

  应急物资遗失、损坏,更换不及时;

  延误应急物资调用;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物资的;

  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的;

  贪污、挪用应急物资等徇私舞弊行为;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应急物资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储备、管理、调用及相关也征求了各部门意见。各牵头部门及17个专项指挥部也要根据行业特点,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行业应急物资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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