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01 07:30:30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推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做到明确职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电梯、室内天车、汽车起重机、龙门吊、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承揽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清洗等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和老、旧气瓶、更不允许液化石油气瓶替代焊割气体气瓶。焊割气体气瓶必须按国家GB7144的规定在瓶体上标明瓶内介质名称。气瓶检验一律送气瓶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组长:xx

  常务副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x

  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xxx

  第七条 领导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2、要定期组织召开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各单位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查出的隐患要具体安排责任人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矿安全办公会,对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条 特种设备维修(含受压部件修理、电梯日常维保)及锅炉、压力容器清洗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清洗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维修活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清洗单位必须到集团公司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保)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通过合同委托,且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使用无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特种设备,不得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承揽给无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施工。同时要抓好特种设备配件质量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不符合安全性能和质量要求设备配件及工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凡已签订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电梯维保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集团公司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1、施工工艺组织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图纸及合同。

  2、产品及配件、材料等质量合格证明。

  3、特种设备安装(移装)应提供随机监检证书和图纸等资料。

  4、电梯安装、修理及维保应提供电梯生产单位委托书。

  5、拟移装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检验报告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电梯维保施工单位,办理告知手续后并由安监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履行告知程序后,在施工前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前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为:

  1、更新(安装、移装)的特种设备:

  该设备是否符合现行条例、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设备基础、厂房是否符合设计及建筑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标准。

  2、改造、重大修理(含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的特种设备:

  改造、大修方案与使用单位要求是否一致;是否按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技术测试报告的要求项目进行施工;使用配件、材料是否符合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工艺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汽改水锅炉的改造方案和图纸是否经过有相应资质的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七条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书面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资料全部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有地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方可使用。同时要到同煤安监局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及编码,并应提供以下资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监督检验报告、操作人员资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及锅炉水质化验报告等复印件。使用登记或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气瓶充装后,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使用报废、超期未检、安全附件不齐全等不合格的气瓶。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结合特种设备使用情况,上报检验计划,并向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做好检验准备工作。安监站要定期组织好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并对检验工作量及检验情况进行掌握,检验机构出据检验报告,由使用单位复印两份,一份由办公室留存,一份送安监局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类。

  锅炉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第二十三条 锅炉除定期检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拟移装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二十四条 只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且已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的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1、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分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

  对固定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用压试验。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并强度校验合格的;

  3、需要更换衬里的;

  4、停止使用两年后重新复用的;

  5、使用单位从外单位拆来新安装的或本单位内部移装的;

  6、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对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均应制定可靠的监护和抢险措施,如因监护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应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定分为5个安全状况等级1—5级,其中安全状况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积累监护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即为报废。

  第二十八条 根据《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流动式起重机械检验周期为1年,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械,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设备大修后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九条 根据《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和《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和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的厂内机动车辆和电梯,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验收检验。

  第三十条 电梯、起重、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的结论均分为四种: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一节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具备相应有效资质单位设计、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和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出厂随机文件、制造单位的有效资质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图纸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及测试和检查记录(安装、修理、改造的记录和验收资料);

  3、特种设备保养记录(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及电梯维保记录等;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的日常校验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停用三个月以上,再次使用前,办公室及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再次使用前,必须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程标定有使用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到期予以报废,并办理报废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重大隐患、无改造、大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规定的使用期限,应填报《特种设备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经矿、安监局、省(市)质量技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签章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之后,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报废手续。

  第二节 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不得允许无有效资质单位参与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部件投标。

  第三十七条 不得允许未经集团公司安监局进行资质审核备案的施工队伍参与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锅炉压力容器清洗、电梯维保工作。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安全运行管理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检查制度,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员工培训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技能和管理知识,经特种设备安全考试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办公室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两次安全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督促处理,并做好详细的记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查。

  四十一条 领导组每年组织召开不少于两次特种设备专业会议,安排定期检验、安全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在每班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监控仪器、仪表等进行安全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好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并认真填写各类特种设备运行记录。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领导组汇报。重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使用。

  第三节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质检[20xx]第910号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第四节 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十七条 领导组组织制定重特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发生爆炸或者泄露,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预案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防止发生二次爆炸等次生事故。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使用单位集体罚款1000—20000元。

  1、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

  2、无资格证书或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资质,私自从事特种设备安装、重大修理、维护、保养、清洗。

  3、使用无改造、维护、大修价值的设备及零部件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年限的特种设备。

  4、使用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

  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仍然继续使用的。

  6、使用未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的。

  7、使用无安全认可证件设备以及安全附件配件材料的。

  8、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9、特种设备操作、维护及相关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10、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11、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定但未向员工贯彻的。

  12、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和定期自检的。

  13、未按规定对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的。

  1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15、发现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向矿领导报告的。

  16、私自使用无经营资质供应的瓶装气体的。

  17、未认真组织落实维保项目和事故应急救援的。

  第五十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20xx元。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或在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现场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给予操作人员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留用。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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