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06 13:23:06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综治委《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防范。

  第二章物业安保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内容,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等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前款规定外,还应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内的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明确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的范围、责任、措施、效果评价、检查考核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不断检查、调整、完善应急预案。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健全规范安保队伍管理制度。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其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聘用相应数量的安保人员,招聘安保人员数量要符合小区治安状况和居民对安全防范的需求;要严格审查被招录人员身份等情况,不得私招滥雇。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暂时没有条件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自行招聘安保人员,但要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被聘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员需提供本市的暂住证)等证件(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进行审核并造册备案。

  (二)安保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岗前集中培训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在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委托具有保安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掌握与保安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职业规范,正确使用防护器械和正当防卫、现场保护等技能。个别新聘用安保人员岗前培训可实行跟队培训或集中培训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保人员集中培训。

  (三)安保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上岗执勤,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对讲机、橡胶棍、手电等常用装备。

  (四)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加强小区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对发现的警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立即报警和报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做好记录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执行公安机关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楼宇对讲、电视监控、周界防范报警、电子巡更、家庭报警等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有效运转。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符合物业收费类别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出入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停车泊位,加强看护,有序停放。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水(二次供水)、电、气、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加强物业养护和维修,接到业主报修或保修单,立即做好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报告相关责任单位消除隐患。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场所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统一设置文明规范、用语简洁的警示标识,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为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制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雨篷、花架、晒衣架、空调室外机架和阳台扶手等部位摆放花盆、吊挂杂物等危险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明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制止小区住户安装防盗护栏凸出墙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安全防范知识培训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强化居民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章小区自治管理

  第九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镇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健全完善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消防“六位一体”的群防群治体系,做好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推广社区“四位一体”工作室制度。由社区综治工委牵头,社区民警、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分别派人入驻,实行日常值班,协商议事,及时协调处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事务,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联合开展“星级平安物业小区”创建活动,整合小区群防群治力量,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业安全管理、有偿保安服务、防火安全检查、机动车看护、暂住人口登记服务”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四章部门综合治理

  第十五条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应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小区及周边日常治安巡逻。公安派出所将辖区开放式和半封闭物业管理小区纳入治安巡逻警车夜间巡防区域范围。

  社区民警应加强对所驻社区或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走访,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加强治安防范,及时解决有关治安问题。

  第十七条街道、镇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十八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镇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年初应与所在街道、镇综治委签订“加强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创建”责任书,自觉接受街道、镇综治委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各区市综治办、房管局(处、中心)、建委、公安局、民政局、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违法行为投诉登记、星级平安物业小区评选、业主安全评价、可防性案件发案通报以及责任查究等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防范责任。

  对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连续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和治安防范责任查究制度,并建议取消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资质资格。

安全管理办法2

  通省县人民医院11.3盗婴事件发生后,反映了医院产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此事件,要求加强产科管理,引以为戒,严防事故发生。20xx年12月17日,郜院长带领质控小组对产科安全特别是新生儿出入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工作进行了自查,并对安全隐患、薄弱环节进行了整改,现将情况回报如下:

  检查情况:

  一、各项产科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健全了分娩制度、死亡登记、死婴处理、安全防护等岗位责任制,明确产科医师郭磊为负责人。

  二、产科各项登记规范、准确、齐全,无修改现象。

  三、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规范,严格执行新生儿交接与家属当面确认,新生儿交接执行三方签字为证。

  四、新生儿检查、治疗或离开病区,必须亲属陪同,严禁私人私自将新生儿带离病区。

  五、建立并执行了产科门禁制度,新生儿管理流程规范有序。 整改措施:

  1、针对产科新生儿交接制度,病历记录增添新生儿交接记录单一项,要求交接记录时间精确至分钟,需医师、接受人、产妇三方签字确认。

  2、上报保卫科加强产科安全防范建设,在产科关键部位建立24小时监控。

  3、近期组织医护人员对《母婴保健法》、《产科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通过自查及整改,医护人员提高了产科安全警惕性,为我院的医疗安全打下基础,保障了产妇及新生儿的利益。

安全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集团公共环境与安全管理,保持环境的整洁、清新、怡人和安全文明,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的公共环境和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域公司参照执行。

  第3条主要职责。

  1.集团领导:负责环境与安全器具、花木等物品购置和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批;负责重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置等。

  2.行政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公共环境与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各部门遵照执行;与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等洽谈、签约劳务外包协议,并监督劳务人员工作;定期检查环境与安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集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并遵守公共区域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共环境管理

  第4条公共环境指办公大楼的大厅、楼梯、电梯、走廊、墙面、地面、门窗、会议室、洗漱间、食堂以及灯具、窗帘、桌、椅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及物品。

  第5条公共区域管理。

  1.办公大楼公共区域由专职保洁员负责清洁。

  2.禁止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公共场地,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3.公共走道至少每日清扫两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第6条办公环境管理。

  1.公共区域办公环境管理:

  ①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清洁和管理,公共区域应随时保持环境的干净、整洁、整齐、办公通道的畅通和物品的完好、美观。

  ②公共办公区域各办公场所的划分、布局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提出统一的安排方案并报行政副总批准后实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办公场所的布局及办公设备设施的调动和摆放。

  ③严禁在办公区域内随意张贴图片字画、乱堆乱放物品。

  ④公共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⑤损坏办公区域公共设施、植物、装饰品的应照价赔偿。

  2.个人区域办公环境管理:

  ①个人区域办公环境指个人办公桌面的清理和使用物品的摆放,由个人负责整理。

  ②个人使用或保管的电风扇、办公设备(包括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由使用人或保管人负责外表的'清洁。

  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电脑、资料夹、电话、水杯、笔筒、台历和少量材料,下班时应对办公桌面的物品进行清理,保持整洁,并将座椅推入办公桌下。

  ④文件柜内的文件资料应摆放整齐,随时关闭柜锁,柜子上方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⑤各部门人员外出办事或下班时,应关闭个人办公设备的电源,最后离开的人员应关闭办公室门窗和其他电源。

  第7条会议室管理。

  1.会议室由公司前台负责管理。

  2.会议室内的卫生每周至少要清洁一次,遇有会议时,会前会后均要清洁。

  3.每次会议之前,会议服务人员应进行电源核查、配备饮用水、水果(必要时)等工作。

  4.会议服务人员要严格室内物品的管理和维护(含花木等),做到会散、人走、电源关、门合闭。

  5.与会人员要爱护会议室内的公用财物,不许将室内物品移作他用。

  第8条洗漱间管理。洗漱间由物业保洁,公司后勤管理员(保洁员)负责添加用品。为保证洗漱间卫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1.注意节约用水,接完水随手关阀,杜绝长流水等浪费现象。

  2.不准在墙上乱涂乱画,乱贴标识,不得摆放个人物品

  3.茶叶应倒到洗漱室的指定篮筐内,纸巾等应扔在垃圾桶内,严禁将茶叶、纸巾及其他杂物直接丢弃到洗手池内。

  第9条绿化管理。

  1.绿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前台、公共办公区域、各领导办公室、会议室以及各办公室有绿化布置的地方。

  2.花木公司每周要对集团所有摆放花木进行一次护理,及时适量为植物补充水分,保证所有植物生长状况良好,对于生病或枯萎的植物要及时救治或更换。

  3.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移动植物的现有摆放位置;如因护理原因必须移动,则必须在完成护理后移回原位。

  第10条节约用电。

  1.空调与新风系统:

  ①中央空调根据物业安排,统一开放和关闭。

  ②各办公室人员外出时,应随手关闭本办公室的空调和新风系统。

  2.照明及其他办公用电:

  ①各办公室的照明及其他用电,由各办公室自行管理,办公人员应养成节约用电的习惯。

  ②自然光线充足时,尽量不使用人工照明。

  ③人员外出、中午休息及下班后应关闭照明及其他电器的电源。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11条当有外来人员到访公司,前台文员应判别来访者身份,保险员、推销员不得进入。明确访客身份后,由前台文员安排等候及会面,并作来访登记;未经许可不允许直接进入办公区域。

  第12条消防安全。

  1.各部门负责人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检查本办公室的消防安全情况;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2.公共区域须张贴消防疏散示意图,并且物品摆放有序,严禁堵塞消防通道。集团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防患于未然。

  3.集团办公区域须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器材的状态,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各项防火设施安全有效。

  4.行政管理中心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安全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安全漏洞和消防安全隐患。

  5.公共环境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废弃的易燃物品。

  6.公共环境内的各用电设备要正确使用,电源插头应使用合格产品,不得乱拉临时电线;严禁将无插头电器电线直接引入插座进行电路联接。

  7.各岗位员工每天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关闭个人电脑以及断开其他相关电源设施,确保安全。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8.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集团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9.各岗位员工按使用说明书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发现消防器材失效时要及时报告,由行政管理中心组织进行维修及更换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13条财产安全。

  1.各中心负责人每日下班后,须检查办公室门、窗、电器的关闭情况;负责人如果出差,则须指定本中心其他人员做好该项检查工作。

  2.员工私人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办公室抽屉在人离开后要及时落锁,做好个人物品的防盗工作。

  3.一旦发现失盗事件,应先联系行政管理中心,并封锁现场。执法人员到现场后,须协助其工作,为执法人员提供资料影印副本,以做好内部调查。

  第14条保险柜的管理。

  1.集团保险柜管理主要责任在行政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

  2.重要文件、重要印章、重要钥匙、重要合同等统一存放于行政管理中心档案室的保险柜中,保险柜由行政管理中心主任或指定专职的主管负责保管。

  3.财务印章、现金、发票等存放于财务管理中心保险柜中,保险柜由出纳负责具体保管。

  4.保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柜钥匙,并严守密码。

  5.保险柜内物件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领导处理。

  第15条钥匙管理。

  1.集团所有钥匙由行政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复制;部门的钥匙由部门自行管理。

  2.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本部门钥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借予他人使用。

  3.集团钥匙的配置,至少在行政管理中心保留一套,以备急需。

  4.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

  ①员工离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行政管理中心。

  ②钥匙遗失时,应立即向行政管理中心报备。

  ③钥匙不能任意借予外人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16条本办法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7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办法4

  一、防洪工作方针

  防洪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积极抢修”的方针。在汛期要加强危险处所的检查、监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立足于防大汛、抗重灾,提前作好防洪准备工作,作好防洪预案。规范安全管理,强化设备质量。坚持以旅客列车安全为重点,防止发生行车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防洪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下达防洪命令和有关指示,检查督促各有关业务口对防洪工作的执行。

  2、组织防洪检查、水害抢修、后勤供应和善后处理工作。

  3、组织防洪抢险材料的储备、备用车辆的调拨、队伍的组成、设备检查和整修。

  4、督促复旧工程计划落实和按期完成。

  5、督促相关人员做好防洪工作的奖惩事宜。

  三、防洪措施

  1、认真执行雨前、雨中、雨后三检制度。

  2、汛期要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严格执行雨量警戒制度,严格执行分段负责、冒雨、雨后检查制度,必要时应增加巡查次数。

  3、对可能发生紧急水情、汛期危及行车安全,必须立即加固处理的处所,由项目部防洪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预抢。

  4、防洪料具储备情况进行重点复查和处理。

  5、建立与车站行车部门、上级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协调防洪抢险工作。`

  6、建立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雨情、水情等情况,及时布置防范对策。

  7、重点掌握病害看守点巡检区段的情况。

  8、对一时不能排除的危险处所,应派人看守和观测。

  9、经常检查新建工程对既有线路基稳定的影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制定加固办法。

  10、一旦发生水灾,千方百计以最短时间内抢修通车,并迅速将灾情调查清楚,把发生的具体情况向上级防洪组织汇报。

  11、洪水通过后,须立即检查河床、路基的状态,是否有冲刷或损失。

  12、坚持干部昼夜值班制度。随时掌握气象、雨情、汛情、灾情及抢险工作动态等防洪信息。

  四、防洪防汛处罚

  (一)、凡发生、发现下列情况的,给予施工现场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经过铁路局相关部门审批,私自在营业线两侧、桥梁上下游河道和铁路附近禁止范围内挖砂取土,抽取地下水等危害铁路路基、桥涵、排水设施安全和度汛安全的行为,未造成事故的。

  2、对项目部管理人员、上级领导和设备管理单位的人员检查出的防洪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没有及时处理、消除的。

  3、在度汛期间,挪用防洪物资没有及时补充,在防洪关键时候,耽误事情的。

  4、在防洪防汛期间,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保持联系畅通,如果出现联系不畅通,不在施工现场的。

  5、在防洪防汛期间,各工点施工负责人必须进行雨中、雨后检查,如没有执行,有险情没有及时上报的,或造成事故的。

  6、有不按规范施工的,影响工程质量的,未造成质量事故的,但影响防洪防汛的,罚该项目施工作业队负责人。

  7、砌体沉降缝、伸缩缝、泄水孔和防水层的设置,没有符合设计规定的。

  8、对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边坡、基坑开挖施工,必须24小时安排人员进行看守,看守点必须有无线电话、对讲机等通信设备,确保通讯畅通。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去做的。

  9、邻近营业线施工的各工点要备足机具、料具和劳力,尤其是抽排水设备不到位的,严禁开工。

  10、因施工造成天侧沟、水沟、涵洞堵塞等排水不畅通,未及时清理的。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的施工作业队或个人,根据情节严重,给予罚款2000元~2万元,如有违反法律的,将依法送公安机关处理。

  1、在接到防洪通知后,没有及时组织人员、机具、物资的.作业队负责人。

  2、没有严格按照技术交底施工,擅自扩大施工作业范围的。

  3、对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护坡、天沟、挡墙、骨架等工程,如发现偷工减料的现象,出现工程施工质量问题,除必须立即返工处理外。

  4、在防洪期间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的。

  5、发生客车险性事故以及发生行车险性(不含客车)事故。

  6、铁路局认为影响较大或损失较大的其他事故(事件)。

  7、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8、建设指挥部认为性质、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事故因素或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如下:

  (1)因工程质量等问题,耽误客车晚点和严重影响设备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营业线运输秩序。

  (2)施工进度滞后,严重延误合同工期和影响开通使用期限。

  (三)、如作业队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施工处按自查自纠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施工处将考虑终止作业队施工,以全体下岗处理。

  五、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和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和《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各院级单位(包括直属单位)分管实验室的领导应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教育管理全面负责。

  第六条实验室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本实验室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实验室各类人员应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第九条实验室在承揽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外的校内(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实验室应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安全管理规定和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人,并悬挂公示。

  第十一条实验室在购入新仪器设备前,须出具学校技术安全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论证报告。新仪器设备购入后,应根据实际需要,由仪器设备责任人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急救知识和安全技术

  培训。各类人员应在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掌握相应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考核认定和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十三条实验教师应将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列为授课内容并在实验开始前向学生讲解。

  第十四条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科学摆放,布局合理,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实验室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短期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用电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特种设备与危险品管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应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并做好详细记录,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室剧毒物品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按规定处理。实验室放射防护工作的细则详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购置与使用特种设备应先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由学校主管部门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年检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并落实相关培训工作。从业人员要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禁止吸烟,严格杜绝火灾隐患。消防器材应摆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新、改、扩建实验室须先报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时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应对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应落实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应定期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专门维修公司负责。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实验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应在实验前与学校水、电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节假日和晚间开放的实验室应特别注意安全,不得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实验。若需进行危险性实验或通宵实验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且至少2人在场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第一发现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如实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学校每年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全管理办法6

  为了加强XXXXX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责任管理

  1、督促落实本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本项目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各参建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本项目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各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负责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生产安全目标责任书或者安全生产协议。

  5、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本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出整改。

  6、建立安全经费投入台帐,安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7、对本项目的危险源要进行辩识风险评价,对辩识评价出的重大危险因素,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

  8、据国家安全标准、规程、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9、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10、对本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11、参与重特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12、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实行责任追究制,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明确重点,落实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1、安全生产检查要有明确的重点、目的和要求,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按轻重缓急制定计划,指定专人限期解决,对危及职工安全的险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直至停工整改,并报告领导处理结果。

  2、安全检查实行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检查、综合性检查等多种形式。

  1)、开工前的安全检查。

  工程开工前对将开工的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配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方案是否进行交底,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是否有应急预案等。

  2)、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建设单位每周组织一次由有关参建单位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积极配合上一级进行专项和重点检查;分部每日组织各施工队进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

  3)、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对施工单位日常巡回安全检查。检查重点:施工用电、机械设备、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焊接作业等。

  4)、专业性的安全检查。

  针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安全、现场的施工技术安全进行检查,对现场大中型设备的使用、运转、维修进行检查。

  5)、季节性、节假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夏季检查防洪、防暑、防雷电措施落实情况;冬季检查防冻、防煤气中毒、防火、防滑措施落实情况;春秋季检查防风、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二、安全检查内容。

  1、对各参建单位的检查以“五查”(既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查整改落实)为主,重点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是否符合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检查每个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提出整改意见,以便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落实整改措施,督促有关参建单位及时解决工地上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的设施。

  3、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不安全的隐患。

  三、安全隐患的整改。

  1、检查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分轻、重、缓、急予以整改解决。要克服检查走过场不整改的形式主义,对安全生产的隐患要抓住不放,各参建一定要对工地上较大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予以复查认可。

  2、安全隐患要做到边查边改,件件要落实,桩桩有交代,整改责任到人,要做到“三定”,三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

  3、各参建单位要建立整改台帐,便于各级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也有利于分清各自的责任。

  4、程序

  整改: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应发《隐患整改通知书》,以督促整改单位消除隐患,《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按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

  复查:被检查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隐患整改反馈单》报回检查组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销单:有关部门复查被检查单位整改隐患达到合格后,在《隐患整改反馈意见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复查人签名,即行销单。

  三、安全文明管理

  1、要贯彻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2、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措施。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部负责人、分部技术负责人等的姓名,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管理人员在现场应当佩带证明其身份的上岗证。

  4、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安全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5、施工机械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6、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设置沟井、坑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7、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8、施工现场应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9、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10、工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突击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11、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2、采用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2.1、妥善处理施工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12.2、除采用符合规定的设备或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2.3、使用封闭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12.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12.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12.6、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13、与当地村委员会联合做好文明施工工作,做到不扰民,尽量不影响居民正常工作、生活,发现问题主动妥善解决。

  14、主动与当地派出所配合做好当地治安保卫工作。

  15、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化。

  15.1、各类材料按不同类别堆方整齐,保证道路畅通,排水畅通。

  15.2、建立现场场容管理小组,专人督促,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15.3、施工现场做到硬地坪施工,每天做到工完场清,保持整洁。

  15.4、各工种要做到活完脚下清,保证现场清洁卫生。

  15.5、建筑垃圾每天清理,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15.6、生活垃圾清理至垃圾箱,不得污染。

  15.7、办公区域、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卫生。

  15.8、施工中对噪声大的施工项目,不得深夜施工,不影响周边居民的休息。

  15.9、冬季做好防冻工作,雨季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安全管理办法7

  为了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争创一流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全所车辆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及要求。适用于全所各部门局属产权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二、车辆管理:

  1、车辆所在部门

  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负总责,应结合实际制定出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将车辆的安全行驶里程、油耗、检修保养费用等指标详细记录,综合考核。

  2、车辆必须做到定车、定人、定责。严禁公车私用,非专人驾驶,私自出车,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除按局交通考核规定执行外,其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并处以下岗处理。

  3、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应由车管人员(分管所长、各组组长)签发,申请用车人员签名,并应登记派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用车人(班组)、随行人员、出车时限、行驶里程,驾驶员和车管人员要凭派车单核对行驶里程、油耗等。

  4、车辆的停放保管。车辆回单位后必须按所规定地点停放,供电所车辆停放在所院内,回所机关后应停在机关院内且将车辆停放整齐,节假日、双休日,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驾驶员私自停放在外过夜。

  5供电所车辆,因工作需要超出常德市行政范围以外的用车,必须经所长审批,县局局长批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出车,否则,谁出车谁负责。

  6、供电所的车辆(含摩托车)行车范围仅限于在本所管辖供电范围内和往返县城途中行车,如因特殊情况,需向局办公室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超出常德市范围内用车,按上条程序办理。

  7、认真搞好车辆的日常保养与检修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驾驶员必须做好每次出车前,行车中,出车后的自检工作,内容如下:

  a、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液、液压油是否充足;

  b、检查各部管道接头有无渗漏;

  c、检查发动机是否有异响,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d、检查灯光装置、信号装置、雨刮器的工作情况;

  e、检查制动器、离合器工作情况;

  f、检查转向装置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g、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h、检查车用灭火器是否在位,有效。车用警示牌是否配备。

  8、车辆的维修大修管理。

  a、对车辆的维修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且统一归口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由部门负责人、车队队长在驾驶员自检的基础上决定车辆的修理项目,其小修费用由各车管部门自行负责。

  b、对车辆的大修(摩托车除外),根据车况和年限,驾驶员向分管所长申请,由供员所向县局报计划,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厂家大修。

  9、机动车辆的年检工作,应由驾驶员负责申请,各部门车管负责人应根据各自车辆的牌号尾数安排时间,按照要求把应检车辆维修好,按时参检。

  10、为加强车辆的成本费用管理(摩托车除外)车辆一律实行“定点修理,统一审核”的办法,由分管所长负责审核,所长审批,对车辆修理费及燃油进行严格考核,有效地按制成本费用。

  三、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1、机动车驾驶员除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要遵守市局和本办法对驾驶员的`工作要求。

  a、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b、不准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

  c、不准将车辆交非指定人驾驶。

  d、未戴头盔不准驾驶或乘坐二轮摩托车。

  e、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打手机、查看传呼机信息或有碍安全行车的其他行为。

  f、严禁酒后开车。

  2、机动车驾驶员应熟悉国家颁布的各项交通法律,法令和法规,按规定坚持参加安全行车和年审考核。并参加局交通安全联组组织的每季度对全局驾驶员组织一次安全法规学习,对车辆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车况进行2次检查。

  3、出车驾驶员应服从指挥、说话和气、待人热情、热心为安全生产和电力营销服务,并要求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做到文明行车。

  4、车辆进入变电站等带电设备区,特别是进行吊装作业时,应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并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

  5、供电所车辆除本单位考核的两类驾驶员(正式和兼职)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本局车辆、摩托车。有本局准驾证但无有效驾驶证不准驾驶单位车辆。

  6、严禁超速超载行驶。乘车人员不得怂恿驾驶员开“英雄车”,同时也有权责令驾驶员安全行驶。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开快车、无公事出车、人员驾驶等违章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均对责任人按违章予以下岗2个月处罚,若因违章造成事故,责任人应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其它相关责任。

安全管理办法8

  医院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医疗服务正常进行的前提和保证,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院职工及患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一条、各科室必须认真贯彻和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应悬挂公示。

  第二条、各种设备应设有兼职的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科室、职工有义务、有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二章、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四条、各科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要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灾害;关门、窗、水、电、气;查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院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严格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

  第六条、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在实施抢救。

  第七条、使用易然、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剧毒物品、药品按省市卫生部相关规定做好。

  第八条、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或污染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剂量;尽量减少放射形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弃物要存储在专用污物桶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灶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章、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第十条、各科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各科室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设备科室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效验和标定。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需经设备科审批。

  第十四条、要注意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就是该仪器的安全责任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作说明的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务科与药械科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办法9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宝鸡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安全生产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所有不能作为招投标、承包合同等的条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措施费不能计入成本,需专款专用。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机构施工管理部、科技质保部、安全部、财务部及项目部。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安全部牵头组织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投入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统计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工作;技术质保部参与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负责质量创优、技术革新;安全部监督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投入的统计、核算;财务部设立专用账户,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投入。

  第八条、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及工程安全文明措施的投入计划进行检查,决定30%措施费的领用。参见附表三

  第九条、基础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情况进行检查,给出意见,决定30%措施费的领用。参见附表四

  第十条、主体验收前(主体完成80%)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情况进行检查,给出意见,决定30%措施费的领用(高层可分两次支付,支付程序不变)。参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前由项目部通知施工管理部进行公司内部验收,施工管理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文明工地验收。公司未验收通过,项目部整改时间为3个工作日,继续报验。公司验收通过,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文明工地报验。

  第十二条、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给出意见。决定5%措施费的支付,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支付;未通过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的工程,继续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待工程竣工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剩余部分不予以支付,由公司财务部建立专用账户;由施工管理部负责监督支配,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宣传、应急预案、设备的投入及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等;依据《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文明工地管理体系是由项目经理牵头、以生产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为主导力量、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参与的整个过程。文明工地措施费支付书由所有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向公司上报公司,后附项目各级管理人员签字。见附表一

  第十四条、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必须符合条件

  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齐全,工程开工报告等手续齐全,达到三通一平,已编制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的施工方案及其费用的使用计划,人员配置符合公司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基础施工完成安全文明必须符合条件

  通过了基础验收,临街围墙达到宝鸡市规划局要求的硬质砌筑围墙未临街的围墙达到工具化标准要求;生产区设置钢筋棚、搅拌机棚、木工棚符合公司的文明工地标准化要求,完成电动大门(组装大门)、环形道路,洗车台及消防台的建设,达到工具化配电室、门卫室及标养室;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功能划分明确;基础临边防护到位。

  第十六条、主体阶段文明施工必须达到的条件

  主体完成80%,施工现场工具化、标准化建设符合公司文明工地要求。安全防护用品、洞口临边防护现场安全达标,施工机械机具管理符合公司要求,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投入使用,现场有八牌两图等公示牌,消防设施到位,食堂、厕所及医务室等卫生美观,工程质量合格、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到位。

  第十七条、安全文明工地措施费,公司每年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的10%控制,各项目部编制计划时不得大于本项目固定资产折旧额的8%,公司按急、缓统一平衡,按规定的设备使用年限和价值,属固定资产的,各项目部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予以验收和管理;属低值消耗品的'分期计入成本。

  第十八条、对于中标工程,中标合同中的有关单列约定的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宝鸡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内容及预定的计划方案,完成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

  第二十条、公司施工管理部、科技质保部、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及项目部五级管理部门、财务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用资金的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表规定的相关内容,一律不得擅自列入安全文明措施经费。

  第二十一条、凡公司推广使用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项目部必须在半年内普及使用,此项作为公司对项目部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按照公司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文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尘毒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计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总和的3。8%为计费标准,市政、园林绿化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总和的3。0%为计费标准。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施工企业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外单独计取。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由安全部制定,本部门负责管理办法的监督落实,解释权归本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附件

安全管理办法10

  1、门诊各科室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2、门诊全体职工要努力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要懂得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在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处理,并报当日总值班员和后请保障人员。

  3、每日值班人员,保安人员要提高警惕,在做好值班相关工作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院内的巡视工作,特别是门诊两旁的园林要作为重点巡视。

  4、在每日交接班工作中,医护人员要严格按照各自工作岗位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班。于此同时还要认真验收各类医疗器械的正常性,各科室的.门窗,设备是否完好。如有异常现象,应当面解决或报告科主任。

  5、在每天下班时,各科人员要检查自己办公室内的门窗是否已关闭、电路是否完好、各类用电器是否已断离电源等事项。如有发生门窗没有关闭,电源没有断电事件,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安全管理办法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哈尔滨地铁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提高控制和防范施工风险的能力,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参建单位)的风险管理职责,理顺风险管理各阶段程序,提前做好风险各项准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自身风险和环境风险,自身风险是指因工程本身特点和地质条件复杂性等导致工程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地铁工程;环境风险是指因工程施工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原有正常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或者结构安全受到影响的工程。

  第三条

  哈尔滨地铁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按照分阶段、分层级的原则进行全过程管理,贯穿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阶段,内容应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等。

  第二章风险源的辨识、分类及分级

  第四条

  风险源辨识、等级划分及分类标准相关规定详见《哈尔滨地铁工程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及分类标准规定》。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风险管理。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因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尽可能予以避让,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应组织可研设计单位开展现场风险调查及风险评估,为后续初步设计阶段开展风险辨识、分类分级提供依据。

  第六条

  勘察设计阶段风险管理。工程勘察开展前,勘察单位(包括物探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有关工程勘察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方案深化,编制工程勘察大纲,完成工程环境、管线及障碍物等调查并形成报告,满足设计、施工各阶段风险辨识、分类分级需要。

  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风险管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勘察阶段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工点设计单位根据《哈尔滨地铁工程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及分类标准规定》进行识别和分级,形成风险工程分级清单,并报总体设计单位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初步设计阶段风险工程分级清单,为施工图阶段风险辨识、分类分级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风险管理。工点设计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深度,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理论计算,进行风险工程的分级细化,编制施工图阶段工程建设风险等级清单,并报总体设计单位审核通过后,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九条

  施工阶段风险管理。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深入识别地质风险和工程周边环境风险,依据施工图纸、勘察报告、环境调查报告及施工方案,在勘察设计交底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辨识分级,形成风险识别分类分级清单,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后,作为施工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

  风险管理应对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单位要做好工程建设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优化可行性方案,规避和降低由于线位、站位和施工方法等规划方案不合理所带来的风险,制定工程风险控制措施,提交专家论证通过的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后续工程阶段建设风险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开展前,设计单位应根据地下结构类型和施工方法提出工程勘察要求,勘察单位结合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方案深化,编制工程勘察大纲,重点应包括与不良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相关的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遵循“分阶段、分对象、分等级”的基本原则,对本工程的地质水文条件充分分析,从勘察的角度针对复杂地质条件和异常地质条件提出本工程应注意的事项,形成勘察阶段风险清单或调查报告,由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为各阶段开展风险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地铁公司在勘察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勘察单位提出风险设计相关勘察要求,在设计阶段勘察单位应对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成果交底,在施工阶段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勘察成果交底。

  第十四条

  在设计阶段风险等级确定后,设计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降低风险等级。一级环境风险工程必须进行专项设计,二级环境风险要有专项措施,三级、四级环境风险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在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将风险设计内容对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交底。交底内容应涵盖施工图设计的有关安全风险专项内容。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查对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在设计交底时应提出风险工程设计安全性的有关质疑,由设计单位负责解答并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成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制定风险管理办法,明确各级风险管理流程、应对措施、应急保障等,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地铁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针对排查出的各级风险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批准后实施。一级环境风险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二级、三级环境风险的施工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自身风险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项监测小组,监测人员必须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或风险控制等级数量配足配齐相应的人员,满足工程风险监测需要。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技术要求等,确定工程施工预警监控指标及标准,编制监测方案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就该风险的技术要求、注意事项、应急预案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向技术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第二十二条

  风险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对每一项风险工程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地铁公司备案,涉及重大风险的应急预案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成立专业应急队伍,在现场设立应急物资专用储备库,建立并定期更新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同时与相邻施工单位签订应急物资共享协议。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每年根据工程实际特点编制演练计划,在风险工程实施前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设置专人进行风险管理,并针对风险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风险工程的控制措施及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风险工程的监测应实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的三级监测管理制度。第三方监测单位是监测工作的综合管理单位,除完成自身监测工作外,须同时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监测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风险工程实施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监测方案的技术措施进行审核,按照标准对监测点的布设进行验收,并统一初始值。

  第二十八条

  风险工程实施时,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测。风险工程实施完毕后,各参建单位须对工程自身及周边环境持续监测一年后,确认各项监测数据稳定并与周边环境产权单位无争议可申请停测,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停测,并报地铁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风险工程实施前应按风险级别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地铁公司。一级风险提前30天,二级风险提前15天,三级、四级提前10天履行告知程序。

  第三十条

  风险工程在实施前必须执行条件验收制度,条件验收由建设单位相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一级风险由地铁集团公司安质部组织条件验收,二级风险由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组织条件验收,三、四级风险由监理单位组织条件验收。

  条件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工程的图纸、专项图纸或设计措施。

  2、风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监理审批意见、各项保证措施。

  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向技术人员交底、培训,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的交底、培训,

  4、监理单位风险实施管理措施向施工单位交底。

  5、通过审批的监测方案,监测点布设、验收及初始值的采集。

  6、经审核通过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物资的储备。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设置风险源公示牌,在各个阶段针对风险点和注意事项进行宣传和教育。明确风险管理实施责任人,风险工程风险类别及等级,施工人员注意事项,风险处置措施,风险事故预案等。

  第三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在风险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每天对工程自身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并形成巡视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出现险情时根据现场情况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地铁公司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风险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违规情况应立即要求整改,并监督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风险工程监测必须执行日报、周报、月报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每天向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现场负责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报送监测日报,发现异常数据或超过警戒值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定期和施工单位的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并将数据上报地铁公司,同时抄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第三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风险工程实施情况,对风险工程实施过程中执行设计意图、落实设计措施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记录。对违反设计意图、设计措施不落实的情况立即通报施工、监理单位,同时向地铁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地铁公司定期召开风险例会,及时掌握风险管理动态信息,解决风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各参建单位风险体系及风险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布置下阶段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风险工程实施完毕实行销号制度。针对每项风险工程实施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后方可销号,并上报地铁公司备案。

  第四章

  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第三十八条

  哈尔滨地铁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

  第三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风险管理

  可行研究单位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通过辨识和评估工程建设风险,优化可行性方案,规避和降低由于线位、站位和施工方法等规划方案不合理所带来的风险,初步制定工程风险控制措施,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风险评估,并通过专项评审后作为后续设计、施工风险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条

  初步设计阶段风险管理

  1、工点初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地质勘察与环境调查资料,结合现场初步勘察、工程环境初步调查,在初步设计前进行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分级,形成风险工程分级清单(包括设计采用的控制措施、建议),完成各级风险工程初步设计风险评估。同时,对重大工程风险源或环境风险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形成报告。

  2、工点设计单位在完成风险工程初步设计后,经工点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后,一并报总体设计单位审查。

  3、总体设计单位负责审查工点设计单位提交的风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一级风险工程安全专项初步设计),进行全线汇总,经总体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并由地铁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及设计单位进行讨论、研究、会审,最后形成意见。

  4、总体设计单位组织专家对风险工程初步设计评估报告(含一级自身风险工程初步设计和一级环境风险工程安全专项初步设计)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5、总体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工点设计单位按照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为施工图设计阶段优化设计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风险管理

  1、在初步设计阶段风险评估基础上,由初步设计单位负责向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风险工程设计交底。

  2、工点施工图设计单位根据对地质、工程周边环境的`深入调查,全面识别工程自身风险和工程周边环境风险,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确定各施工工点的风险等级,并提出施工期风险控制建议,初步形成施工图设计阶段风险评估报告。

  3、工点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完成风险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工点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后,报总体设计单位审查。

  4、总体设计单位对全线风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一级环境风险工程安全专项施工图设计)进行汇总、审查,形成图册后,经总体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由地铁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及设计单位进行讨论、研究、会审,最后形成意见。

  5、总体设计单位组织专家对风险工程施工图设计评估报告(含一级环境风险工程安全专项施工图设计)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6、总体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工点设计单位按照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为施工阶段风险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十二条

  施工阶段风险管理

  施工风险管理主要分为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两个阶段。

  1、施工准备阶段风险管理

  (1)在工程实施前,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图及风险源设计进行交底,地铁公司组织物探单位、相关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及市政设施进行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2)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及管线交底,对现场进行复核。对发现影响范围内的实际环境现状与勘察、调查报告不一致时,应立即进行调查采取措施。

  (3)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对本项目内风险进行分级,建立分级台帐,报监理单位审核。

  (4)施工单位对各级风险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5)风险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对每一项风险工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专业应急队伍,在现场设立应急物资专用储备库,同时与相邻施工单位签订应急物资共享协议,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地铁公司备案。

  (6)施工单位对风险工程履行三级安全教育、技术交底,明确有关风险施工的注意事项,并履行签字手续。

  (7)监理单位除对施工单位的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外,应对监理范围内的风险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监理旁站项目、隐蔽验收程序、控制标准等管理要求。

  (8)施工单位在风险工程实施前按风险级别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地铁公司。一级风险提前30天,二级风险提前15天,三级、四级提前10天履行告知程序。

  (9)在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申请条件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风险实施,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后重新提请验收。

  2、实施过程风险管理

  (1)施工单位每天对风险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巡视,填写巡视记录,项目总工应纠正巡视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并采取应对措施消除隐患。

  (2)监理单位除每天对风险实施情况进行巡查外,还应对施工单位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风险管理规定或存在严重隐患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形成记录,作为考核施工单位的依据。

  (3)设计单位对实施的重大风险工程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服务,对不满足设计意图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同时汇报地铁公司。

  (4)设计单位应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定期对第三方监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反馈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是否达到设计预期效果。

  (5)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一旦发现监测超过警戒值,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各方查找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对有严重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及桥梁、堤坝等安全的在采取应对措施的同时上报地铁公司。

  (6)第三方监测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频率对风险工程进行监测,结合工况及时总结分析监测数据,判断风险稳定情况,一旦发生异常,及时预警并加强监测。

  (7)地铁集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安全风险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建设分公司及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应经业主代表审核确认后反馈地铁集团备案,对存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安质部进行复查。

  (8)风险工程完毕后,经相关部门确认施工单位向地铁集团申请销号,但对周边环境风险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须持续一年进行监测,确认各项监测数据稳定并与周边环境产权单位无争议可申请停测。

  第五章风险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地铁集团公司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地铁公司及各部门的风险管理责任,为风险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2、组织、督促哈尔滨地铁工程建设各阶段(包括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土建施工期)的风险管理工作,以合同形式约定各参建单位风险管理责任范围和实施内容,并加强沟通与协调。

  3、在工程设计阶段,组织总体设计单位进行不同设计阶段的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跟踪与管理工作;参与重大风险控制方案的审查。

  4、在施工阶段,负责协调与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风险管理,监督施工过程风险监控和风险事务处理;对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参与或协调工程现场抢险。

  5、国家、地方法规所规定的与建设单位有关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地铁集团公司各部门的职责

  1、安全与质量监察部

  (1)安质部作为风险管理牵头部门,代表地铁集团公司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国家及地铁集团公司相关风险管理法规、办法,并对落实不到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相关责任单位、人员进行处理。

  (2)及时收集各方风险管理存在问题,并参加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风险专题会议,及时解决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3)负责组织一级风险施工前的条件验收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完成2级、3级、4级风险实施前条件验收工作。

  (4)负责编制哈尔滨地铁集团公司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督促相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机械的储备工作。

  2、总工办职责

  (1)负责初步设计阶段督促设计、勘察、物探单位按风险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好各阶段风险管理工作。

  (2)负责初步设计阶段重大技术方案的制定与论证工作。

  (3)参与风险工程条件验收,提出风险验收意见。

  (4)初步设计阶段组织设计、勘察、物探单位研究进行风险辨识分类分级,并制定措施。

  3、建设分公司

  (1)负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地铁集团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组织落实风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风险专项检查,对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地铁集团公司提出的风险问题,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工作。

  (3)组织设计单位在施工图阶段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4)参加一级风险的条件验收,组织二级风险的条件验收,督促监理单位完成3级、4级级风险实施前条件验收工作。

  (5)督促相关单位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机械的储备工作。

  4、规划与新线筹建部

  (1)组织做好规划阶段的规划方案风险评估、重大风险因素分析及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等风险相关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可研设计单位做好现场风险调查、风险评估及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参建单位风险管理职责

  1、勘察、物探单位的职责

  (1)物探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合同及有关标准进行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确保调查成果全面、真实、准确,满足地铁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的需要。

  (2)物探单位负责对复杂环境条件及其风险做必要的说明,并进行必要的专项调查工作。

  (3)勘察单位按照相关规范、合同及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开展勘察工作,编制相应阶段的勘察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风险分析评价所需要的专项内容。

  (4)勘察单位参与施工过程中实际地质条件复杂或变化过大时的地质分析与评价,以及工程风险发生时的地质鉴定与分析工作。

  (5)勘察单位参与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组织的工程风险评估、风险处置方案的技术论证和评审,并提出建议。

  2、设计单位的职责

  (1)负责对周边重要环境影响区域进行风险影响分级,编制周边环境保护措施,并对风险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2)制定工程重大风险预警控制指标,明确现场监控监测要求。参与制定施工注意事项及事故应急技术处置方案,并配合或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风险评估方案论证和成果评审,参与重大风险源的设计控制方案论证与审查,并提供建议。

  (4)参与建设单位风险管理,参加风险源实施条件验收。

  (5)配合地铁集团公司完成现场施工风险的技术巡检,参与现场风险状态的分析与论证工作,指导审查施工单位风险管理方案、处置措施与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3、施工单位的职责

  (1)全面负责落实各级风险辨识、方案编制及审核工作。

  (2)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与风险管理的教育与培训、考核。对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按其各自的安全职责范围进行教育交底。

  (3)建立、健全各种安全风险管理台帐,保证风险管理专项经费的投入与落实

  (4)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定,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认真贯彻落实。

  (5)对达到一定风险等级和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定,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地铁公司备案、执行。

  (6)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责任制度,重视监测与风险监控、动态评估与管理工作,对施工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各种地下管线等进行监测,全面掌控施工安全状态,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相关单位。

  (7)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并做好应急演练工作。在发生应急事件时,迅速、正确地做出应急处理响应。

  (8)及时报告施工风险和安全事故,严格落实地铁公司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意见,配合进行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落实工作。

  (9)在辨识、评价风险源的基础上编制《风险控制手册》。

  4、监理单位的职责

  (1)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风险识别排查,制定安全风险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的保证计划和风险控制技术措施。

  (4)对于施工重大风险,应在施工前检查施工单位风险预防措施,并进行旁站监理,做好监理现场记录。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地铁公司。

  (6)及时报告施工风险管理信息和安全事故,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意见,配合建设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7)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风险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参加一、二级风险条件验收,负责组织三、四级风险条件验收工作。

  5、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职责

  (1)负责从安全生产、风险监控角度进行监控量测方案设计,确保建设施工项目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等得到有效监控。

  (2)负责施工单位监测方案的审核审批,做好施工阶段的第三方监测、现场巡视和风险分析工作,及时提交预警信息及建议。

  (3)参与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并提出建议。

  (4)参加风险源实施前条件验收,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地铁集团20xx年3月22日下发的《哈尔滨市地铁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管理办法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销售、食品贮存、食品运输、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对在铁路运营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经营要求

  第六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站车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食品安全质量体系认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帐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条铁路餐车应当实行集中统一进货制度,净菜、冷热链食品配送上车,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饮具洗消合格,环境卫生整洁,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设备齐全、功能完好,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铁路运营站段职工食堂应当建立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做到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好,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和餐饮具洗消合格。落实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通风防尘、防鼠防虫、垃圾处理等风险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条铁路运营集中加工快餐盒饭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达到厂房洁净、封闭加工、流程合理等控制要求,落实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措施,做到全程可追溯。盒饭应当标注生产日期,配送应当达到贮运温度、时间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铁路站车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 贮存与运输要求

  第十二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定,保持货场环境卫生整洁,实施食品定点货位存放,做好货品查验登记,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落实食品贮存通风、防潮、鼠虫害等风险控制要求,保证食品贮存货位达到贮存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

  第十四条承运食品的车辆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承运鲜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食品,应当具有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凭执法证件在辖区内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公布检验结果,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发生铁路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等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预案要求报告。

  第二十一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必要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铁路站车是指铁路车站和铁路客货运列车。铁路车站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

  本办法中的铁路运营站段包括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机务段、供电段、车辆段、动车段、工务段、电务段,以及行车公寓(招待所)、配餐基地等铁路基层单位。铁路运营站段范围指铁路运营站段所属单位围护设施结构以内的地域。

  第二十四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要求,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办法13

  20xx年3月5日,豫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领导到工地督导工作,发现我项目部4点班跟班人员杨旭未在井下跟班。针对此次事件,我项目部积极开展专项整改行动,制定措施如下:

  一、强化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不能只停留在口头,要切实落实到行动,要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项目部要求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认识到值班跟班制度的严肃性、严厉性,认识到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否决一切的极端重要性。认真查找自身薄弱环节和安全管理中的死角、盲区,在安全管理工作上要密切配合,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实行安全双基考核,以制度落实带动制度完善,以制度完善带动制度落实,从根本上严格执行值跟班制度,建立全面细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零目标。

  二、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提高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尤其不能放松值班、跟班制度的落实。项目部成员认真学习安全管理知识及制度,查漏补缺,同时通过双基考核等手段,书面检讨等形式,使之进一步加深印象,从而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管理水平,消除工作中麻痹大意、毫不在乎的不良心态,从小时做起、从细节抓起,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从而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

  三、加大现场管理力度

  项目部班子成员要深入井下现场,指挥安全生产,并对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指挥调度,跟班人员必须在井下跟班,填写跟班记录及入井记录,并根据立井施工特点对薄弱环节和容易出现问题的工序实行实时监察、不定时巡查,对脱岗、习惯性违章等主要违章现象加大处罚力度,安全生产是动态的,是不停运转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可能又会出现,不在现场空口而谈是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也解决不了安全问题,只有加大现场管理力度,手勤、腿勤、口勤,不怕麻烦,常叮嘱、多检查,才能实现安全生产零目标。

  四、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跟班人员要与工人同上同下,对各种安全隐患绝不放过,查出的隐患一定要找到原因并及时整改;跟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并组织消灭各种隐患,及时阻止各种违章行为。同时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检查制度,认真排查安全隐患,事故违章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同时把违章当事故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制度执行监管力度,做好每周一次的安全自检工作及不定时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熟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是安全管理工作是不容许有一点过失的,安全为天,安全是命,安全管理工作不存在亡羊补牢,只有绷紧精神,高度重视,才能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零目标。我项目部今后一定会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值班跟班制度的落实,请领导拭目以待。

  4.地下空间建筑: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车库等地下空间。

  5.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6.文物建筑单位: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建筑单位。

  (二)排查整治内容

  1.贯彻指定国家及省的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情况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3.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及防火间距情况;

  4.消防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情况及灭火器材配置、使用情况;

  5.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6.生产、销售、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五、方法步骤

  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广泛深入动员,明确任务分工,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公安、安监、消防、教育、住建、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监等行业及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突出重点,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的在此次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统一交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实施行政处罚。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各级各部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要逐一填写《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报送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留档备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3月15日至3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整治。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长、任务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从改善和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实现全市转型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作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切实为今冬明春“两节”、“两会”期间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奠定坚实基础,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专门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对经督促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公安、工商、文化、安监、住建等相关行政部门要依法撤消批准的手续或注销登记、吊销相关证照。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重大案件,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舆论监督、跟踪整治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二)部门联合,合力治理。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牵头,各地要把此次专项行动责任落实到每个监督执法人员头上,公安、安监、消防、教育、住建、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监等部门参加,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行业,系统开展火灾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实行治安、督察、消防“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严格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全面排查“九小场所”、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他政府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内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排查整治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使单位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灾案例,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进展,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专项行动作为全市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整治的范围、重点、时限和措施,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工作组织和督导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专项行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市直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地也要成立联合检查组,督导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

安全管理办法14

  第一章网络管理

  第四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浏览、复制、传播反动及色情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反动、非法和虚假的消息,不得在网络上漫骂攻击他人,不得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严禁通过网络进行任何黑客活动和性质类似的破坏活动,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

  第五条、各终端计算机入网,须填写《入网申请表》,经批准后由信息部统一办理入网对接,未进行安全配置、未装防火墙或杀毒软件的计算机,不得入网。各计算机终端用户应定期对计算机系统、杀毒软件等进行升级和更新,并定期进行病毒清查,不要下载和使用未经测试和来历不明的软件、不要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以及不要随意使用带毒U盘等介质。

  第六条、上班时间不得查阅娱乐性内容,不得玩网络游戏和进行网络聊天,不得观看、下载大量消耗网络带宽的影视、音乐等多媒体信息。

  第七条、禁止未授权用户接入公司计算机网络及访问网络中的资源,禁止所有用户使用迅雷、BT、电驴等占用大量带宽的下载工具。

  第八条、禁止所有员工私自下载、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如因此而感染病毒造成故障者,按相关处罚条例严厉处罚。

  第九条、任何员工不得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复制、截收、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第十条、员工在受到病毒或木马攻击时,应及时记录好中毒现象描述和备份好C盘资料及重要数据,并通知网络管理员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禁止利用扫描、监听、伪装等工具对网络和服务器进行恶意攻击,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和服务器系统,禁止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IP地址为计算机网络的重要资源,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部的规划下使用这些资源,严禁擅自更改。另外,某些系统服务对网络产生影响,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部的指导下使用,禁止随意开启计算机中的系统服务,保证计算机网络畅通运行。

  第二章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确需购买IT设备或配件的,可向行政人事部申请并交由信息部具体办理,若有符合需求的可调配设备,由申请人填写《IT设备调配表》;若无可调配或有但不符合工作需要的设备,由申请人填写《IT设备购买申请表》。交所在部门经理签字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再行调配或采购。若因工作需要对设备配置有特殊要求的,需在申请表中说明。

  第十四条、所有新购IT设备,必须先到信息部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报帐核销,无此手续者,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凡登记在案的IT设备,由信息部统一管理并张贴IT设备卡。IT设备卡作为相应设备的标识,各终端用户有义务保证贴牌的整洁与完整,不得遮盖、撕毁、涂画等

  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IT设备直接监管人,对本部门的所有IT设备有实时实地监管的.义务。当部门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监管时应指定本部门中另外一人承担此义务,并报公司批准,信息部备案。

  第十七条、IT设备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用设备责任落实到部门)。凡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自行购买的设备,原则上由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指定专人登记和监察,按公司要求保管好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报信息部备案归档,若有需要,信息部可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移动和装拆各类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严禁擅自请人维修;严禁擅自调整部门内部计算机,调整计算机一律由行政人事部安排,信息部具体办理备案。

  第十九条、设备硬件或重装操作系统等问题由信息部进行处理,首先由该设备终端用户填写《IT设备维修申请表》,在收到《IT设备维修申请表》后,信息部应及时调集力量予以处理。未填写或是不填写《IT设备维修申请表》而要求维修,信息部可以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原购IT设备原则上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再重复购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由信息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审核后处理。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计算机终端用户因工作需要发生调动或离职,需要继续使用该计算机的应在信息部作变更备案;不继续使用该计算机的,部门领导需监督责任人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及时退回信息部,由信息部再行调配。

  第二十一条、设备出现故障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过高,且符合报废条件的,由IT设备终端用户提出申请,并填写《IT设备报废申请表》,由相应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信息部。经信息部对设备使用年限、维修情况等进行鉴定,将报废设备交有关部门处理,如报废设备能出售,将收回的资金交公司财务入账。同时,由信息部对报废设备登记备案、存档。

  第三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终端用户计算机内的资料涉及公司秘密的,应该为计算机设定开机密码或将文件加密;凡涉及公司机密的数据或文件,非工作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更不得透露给他人。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由所在部门经理负责将其所有工作资料收回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数据安全,凡涉及保密资料的电脑一概封闭光驱、软驱、USB接口;严禁拆除机箱及解除封闭,私自使用USB接口,一经发现严肃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软驱和光驱的电脑,严格控制软驱和光驱的使用,禁止随意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二十五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数据(重要程度由各部门经理核定)由计算机终端用户定期更新、备份,并提交给所在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负责保存。各部门经理在一个季度开始后10天之内将本部门上一季度的工作数据交信息部汇集后统一采用磁性介质或光盘保存。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终端用户务必将有价值的数据存放在除系统盘(操作系统所在的硬盘分区,一般是C盘)外的盘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与信息部联系并采取保护数据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终端用户未做好备份前不得删除任何硬盘数据。对重要的数据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不同的地点;对采用磁性介质或光盘保存的数据,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数据丢失;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安全管理办法15

  现已进入夏季,为切实做好夏季部队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确保部队内部安全的高度稳定,我中队采取有力措施从多方面入手狠抓当前中队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各类违纪行为和事故案件的发生,确保中队安全稳定。

  一、加强中队官兵的安全意识和纪律观念。规范中队“四个秩序”,强化官兵作风纪律养成,提高中队外业工作水平;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做到安全教育常态化,强化中队官兵的安全意识;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确保经常性工作落到实处;平时中队长还组织我们开展条令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坚持用条令条例约束我中队官兵的言行,进一步提高官兵的'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切实强化安全防事故工作的自觉性,形成时时讲安全、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落实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请销假、查铺查哨、等日常制度,重点加强午休和晚寝后等重要时段的兵员管理,坚决杜绝不假外出、外出酗酒、夜不归宿等现象。

  三、加强车辆管控力度。督促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违章开车和开 “霸王车”,认真落实车辆派遣制度和干部跟车制度,加强车辆管控。不断督促驾驶员集中精力,控制好车速,保持好车距,确保行车安全。严禁车辆私自外出以及开快车、疲劳开车以及车辆带“病”行驶、非驾驶员开车。

  四、加强日常自救互救训练等安全防护措施。科学安排中队外业工做和时间,避免在高温天气下进行长时间作业,工作前必须佩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途中要控制车速,注意行车安全,工作前要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安排好人员注意观察现场各种情况,严防交通事故或其它险情造成人员伤亡。

  五、加强饮食安全管理,严防病从口入。中队长要求同志们注意饮食卫生,不购买过期和霉烂变质物品,确保饮食质量;结合部队在工作中人员体能消耗大及季节变化的特点,注意营养配餐,合理搭配饮食,做好防食物中毒工作,杜绝病从口入。

  以上是我的安全对照检查,不到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多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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