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07 06:58:13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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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是指对高速公路养护生产活动进行科学的组织、计划、设计、监督、调节、核算,有效的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内奢包括:

  (1)规划、设计、立项;

  (2)招标、投标;

  (3)实施;

  (4)交工、竣工验收;

  (5)投入使用。

  1.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目的是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工程建设,理顺工作关系,促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1.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范围:高速公路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及专项、大修工程作业内容见附表。

  1.5维修保养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或管理处(以下简称为各单位)自行负责,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省局)监督检查。省局原则上每月督促检查一次,季末小结通报,年终总评。当对维修保养队伍实施招标时,应报请省局参加。维修保养根据各单位实际,逐步走向市场化,成立养护公司或面向社会招标选择养护单位。

  1.6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专项、大修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局主要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

  1.7省局是全省已通车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

  2.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主要指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

  2.2养护工程项目的规划、提出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初工作,是能否立项的重要依据,它包括养护工程项目名称、必要性、可行性及目的、要求等。2.3单项预算费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单处工程费用预计5000元以上)的专项工程,由各单位提出建议书和预算,省局现场勘察、审批,并报省交通厅(以下简称为省厅)备案。

  2.4单项预算费用100万元投资以上的专项或大修工程,由各单位或省局提出项目建议书和概算,省局现场审核同意、批准概算后(必要时邀请省厅),由省局或各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批准的概算和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2.5养护工程的设计文件、预算文件由各单位在每年4月上旬前或9月中旬前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核汇总、批复或报请省厅备案、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

  3.1根据省厅或省局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并列入年度计划后,各单位即可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局属养护工程要逐步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和推行工程监理制。

  3.2根据省局的实际和养护工程的特殊性,路面病害集中处治由省局机械化养护中心承担或实行招投标,水毁抢修工程不适宜采取招投标,其他工程按照规模大小确定是否实行招投标管理。

  3.3养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施工单位。招投标工作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接受省厅监督。省局负责招投标的工程,原则上要委托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

  3.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特殊情况也可以指定施工单位),接受省局监督。

  3.5招投标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3.6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费用按照省厅、省局计划批复,包干使用。

  3.7水毁抢险工程由各单位全力组织实施,工程数量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审批或上报省厅审批,费用根据计划批复情况确定。

  3.8外揽工程,必须经过慎重考虑,细致调查,在确保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写出书面申请,经局工程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管理

  4.1计划建议书批准、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签定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规模、投资、质量、工期,工程进入实施阶段。

  4.2局属养护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合同制。项目法人原则上为项目所在管理公司、管理处。

  4.3对投资较大(原则5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省局派驻工作组,负责养护工程的质量、数量认定和监督、协调工作。

  4.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承诺的人员、机械如期到位,填写开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或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

  4.5工程质量管理

  4.5.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应把质量放在首位。要以合同条件、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为依据,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严把试验关(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验收试验)、工序交接关。

  4.5.2质量缺陷

  4.5.2.1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要坚守工地,当发现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当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抄报项目实施单位。

  4.5.2.2对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措施,不能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方可由施工单位来完成。

  4.5.2.3如果已完工程出现缺陷,但不构成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变更处理。如属于施工单位责任,应通过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4.5.2.4当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呈报省局,省局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质量事故责任进行裁定,明确事故责任处理费用,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

  4.5.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接受省交通质量监督站和省局的质量监督和质量评定。

  4.6工程进度管理

  4.6.1中标通知书发出或施工单位确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必要的各项关键工程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要符合合同条件并真实可靠。

  4.6.2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来检查、控制工程进度。当发现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工序或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的方案有较大不一致、有可能影响到总体工期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加快的措施,以赶上进度计划中的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而且施工单位拒绝接受指令,或虽然采取了措施但仍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将使工期难以完成,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给施工单位发出书面警告,同时抄报主管部门以便采取其他措施。

  4.7工程费用管理

  4.7.1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4.7.2工程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建设计划、合同条款、合同图纸、工程中标单价、工程进度、工程变更、技术规范。

  4.7.3工程计量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地负责人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计量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填写清单支付报表报请项目实施单位审批。

  4.7.4工程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和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地负责人认可的《清单支付报表》进行核定、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4.7.5工程质量保留金一般为工程总额的5-10%,缺陷责任期为一年。最终支付是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缺陷责任期费用划分情况确定并支付。

  4.8合同管理

  4.8.1工程变更

  4.8.1.1养护工程的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核实并报请省局审核、批准后签发工程变更令,方可实施和计量支付。

  4.8.1.2变更工程费用,主要是根据工程变更数量、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预算定额、计日工方法确定。

  4.8.2工程延期需经项目实施单位认可,省局批准。

  第五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验收

  5.1工程验收程序

  5.1.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5.1.2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工程后,15日内应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并附自检(监理质量评定)合格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请验报告后,15日内组织进行交工验收,提出完善意见。

  5.1.3200万元-50万元的养护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报请省局参加竣工验收,50万元以下养护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交、竣工验收(小型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可以一次进行)。

  5.1.4200万元以上实行招投标的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省局主持,省局在收到各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已交验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5.1.5竣工验收条件

  5.1.5.1交工验收合格。

  5.1.5.2对交工验收时提出的补救、修复工程已处理合格。

  5.1.5.3编制完竣工文件及竣工决算。

  5.1.5.4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已编写完汇报材料。

  5.2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5.2.1验收工作的组织情况

  5.2.2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名称、地点、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建设依据、规模和性质、工程概预算及实际造价,工程建设主要内容(主要工程数量)。

  5.2.3评价和鉴定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结论(评价及等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及等级)

  5.2.4有关决定和建议

  5.2.5验收委员会名单及有关单位代表签字

  5.3资料归档

  5.3.1综合文件

  5.3.1.1验收报告

  5.3.1.2工程总结

  5.3.1.3征地拆迁资料

  5.3.1.4上级批准文件及有关指令

  5.3.1.5合同

  5.3.1.6工程数量完成表

  5.3.2竣工决算

  5.3.3竣工图表

  5.3.4设计、施工文件

  5.3.4.1技术、设计文件

  5.3.4.2施工文件工程质量文件试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成品、半成品检查记录

  5.3.4.3进度控制文件

  5.3.4.4投资控制文件包括变更批复文件等

  5.3.4.5施工原始记录

  5.3.5以上除《验收报告》由验收组整理编写外,其余资料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前整理完成,装订成册。做到工程、资料同时交验。工程资料要真实、完整,符合归档要求,资料上签名不能代签。

  5.3.6省局、各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资料逐步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六章附则

  6.1本办法由省局养护工程科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3机电、通讯、监控工程由省局收费科管理,管理办法由省局收费科另行制定。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第二条

  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第三条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四条

  爆破器材无专人保管,炸药库房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未制定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或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库的管理未按制度执行的;

  第五条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的;

  第六条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第七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八条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六)承包人有前款规定的第4项、第5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第十条

  承包人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罚:

  (一)年内出现一次施工安全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罚款1~2万元。

  (二)年内出现一次施工安全事故,造成1人重伤的,罚款2~4万元。

  (三)年内出现一次施工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罚款4~8万元,并全面停工整顿,追究第一责任人等安全责任人有关责任。

  (四)年内出现一次施工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或年内连续出现二次(含连续两年每年各出现一次)施工安全事故,累计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罚款8~15万元,并全面停工整顿,追究第一责任人等安全责任人有关责任。取消评选“双优”工程及其他评比的候选单位资格,省内通报。情节严重的,列入

  “黑名单”。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伤亡事故时,在12小时内将《重大伤亡事故快报》上报地区中心,各级单位按职责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顿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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