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20 06:58:58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合同管理办法(荐)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同管理办法(荐)

合同管理办法1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搞好购销合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管理工作机构及职责

  公司购销合同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营运部统一负责,营运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各经营单位设兼职合同员进行管理。

  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

  (二)审查本企业业务活动中签订的购销合同,并按级上报审批。

  (三)向上级部门反映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及建议,积极提供进、销、存情况,为经营决策、服务。

  (四)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誉”活动。

  (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依法经商。

  二、签订购销合同,实行法人委托制

  (一)签订购销合同,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委托书发放范围

  企业除法定代表人外,总经理、采配经理、采购员以及有权签订购销合同的人员。被委托人必须掌握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参加培训及考核,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后确认。

  (三)对确有必要签订合同,但不持法人委托书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的,由营运部办理经法定代表人认可的法人委托证明信。(法人委托证明信只限本人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

  (四)法人委托书根据不同商品,授予权限。

  (五)法人委托书有效期为壹年。到期后,统一更换。凡超过法人委托书或委托证明信期限的,自行作废。凡持证者,因工作调动或离开公司,应办注销手续。

  三、签订购销合同的要求

  (一)签约权限

  各级采购人员依法人委托书授权范围订合同。对于签定大额购销合同,即一般商品每笔(一个品种)金额在十万元以上;高档贵重商品每笔金额在伍拾万元以上;以及先汇款后付货,携带巨额汇票、现金外出者,必须报财务部审定,经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合同文本

  所有购销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使用统一“购销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供货方是全国性大公司(站)必须使用其统一文本的,双方必须签署购销总协议。

  (三)条款的填写

1、标的及规格

  标的即商品。填写要准确、详细、具体、不准使用简称或可以多种解释的名称。规格要求不能模棱两可,如规格花色过多,可附表或附小样。

  2、单位和数量

  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数量分大小包装、数量、总数量、以及按季、分月的到货数量。

  3、价款及酬金

  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双方协商价格。执行国家定价且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遇国家价格调整,需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酬金应在合同中注明,如折扣、宣传费以及支付的劳务费等。

  4、质量标准

  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无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定。对成套产品,应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和配件数。对必须安装调试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产品,应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对常有易损件的商品,应注明易损件的名称、数量,有些产品还要规定保修期限。

  5、交货地点及运杂费负担

  交货地点要具体写明货物运交何处(如仓库、车站、门店等)。写清采取何种运输方式,运杂费由谁负担,当供方将产品错发到货地或接货单位(人)时,还要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需方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时需方要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6、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要填清“汇款”、“托收承付”、“货到验收后付款”、“帐期”、“售完付款”,期限应根据商品经营情况,按经销、代销形式写清承付货款的具体时间。严格坚持外埠商品无合同的,合同员不传票,物价员不定价,会计不付款。本市商品无进货计划审批表的,合同员不传票,物价员不定价,会计不付款。交货期限,可按日、按旬、按月或按季度交货,交货方式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分批。

  7、合同签约地点要求准确写清合同签约的地名、地址。

  8、合同有效期要求准确写清合同有效期的年、月、日不准用含糊时限。

  合同文本应具备违约责任或对违约责任的具体解释条款。

  合同备注栏中应注明:货票同行等;注意信函往来不得以个人名义,残品开红票,厂方税务登记号。

  合同文本必须备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单位地址,邮编及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

  合同文本背面右下角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

  (四)、“购销合同电报、电话记录”的使用

  电报(话)记录是作为购销合同工后咱补充,和临时要(发)货的文字记录。使用时,必须详细记录供货单位名称。收电人的姓名、电报(话)内容,记录人、领导指示及处理情况。使用电报(话)记录后,应及时依据其内容补充相应购销合同,条款以合同文本为准。

  四、购销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购销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

  (二)程序

  1、填写“原签购销合同协商单”

  在履行合同期间,对需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由采购员提出意见,经理审批后,填制“原签购销合同协商单”。

  填写“协商单”时,原签合同编写必须在协商单中准确反映出来,便于查找。变更终止数量应与原签合同数量相对应。不得大于或小于原签数量。备注栏应注明变更,解除的理由。理由要充分合情合理。

  协商单由各由各课商物秘书在合同注销前十五天以挂号信形式发往供货单位,并将挂号信存根与商单一联一并保存,收据贴在协商单正面右下角边。

  2、违约责任及约金的承担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及部分履行合同的理

  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购销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五、经济纠纷一经发生,当事人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营运部及总经理汇报。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的,将解决结果书面报营运部、配送中心存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要通过综合办公室以及法律顾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送交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的起诉书、答辩状、申请书等材料,必须报营运部并呈总经理审批同意。最终将裁决结果告知有关负责部门。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

  由公司总经理牵头,营运部经理负责,综合办公室、劳动部、各门店合同管理员参加,组成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小组,定期对合同履行的有关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查合同履约情况,对不正常履约的部门,要进行认真调查,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合同管理办法2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各地市分公司综合部为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设计、刻制及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携带外出。

  第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分公司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用印时应严格审查、合法使用,不得让他人代管。

  第六条 合同经审查同意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经办人应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经办人页签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分公司综合部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专用章应有用印记录。

  第七条 未经审查和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以及没有本公司合同编号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综合部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各种可能损失。

  第九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纳入员工离职、换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办理合同专用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换岗手续。

  第十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并可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不得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合同管理办法3

  一、总 则

  为进一步优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档案管理,规范日常合同归档、查阅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 用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合同归档、查阅相关事宜。

  三、定 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对内、对外订立的不同性质的协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3.1 人事类: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离职协议等。

  3.2 经营类:招投标合同、合作协议、市场开发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协议、保险合同、租赁协议等。

  3.3 购销类: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3.4 工程类:项目建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维护保养合同等。

  3.5 技术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资质申报)、代理报关协议等。

  3.6 诉讼类: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起诉状、上诉状等。

  3.7 其他具备合同性质的文件。

  四、职 责

  管理中心行政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印章审核员兼任合同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4.1 负责合同归档手续办理、更新《合同档案目录》。

  4.2 负责合同查阅手续办理、维护《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4.3 负责合同档案存档、整理、核对、登记、接交等日常性工作。

  4.4 工作变动时,应办妥移交手续,列出合同档案移交清单。

  4.5对管理中心各中心、子公司、事业部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6 其他合同档案管理事宜。

  五、归 档

  5.1 合同经我方加盖印章后,合同档案管理员应跟踪合同去向,监督业务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已经各方盖章之终版合同。

  5.2 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合同,合同档案管理员于《合同档案目录》进行更新录入,经办人员于《合同档案目录》签字确认。合同档案管理员应于接收前对合同进行相应的核实工作,确认对方是否已盖章,是否漏页、缺页等。

  5.3 合同档案管理员将合同档案存放于专用文件柜内,注意防火防潮。存放时,遵循合同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门别类。

  5.4 合同以原件或正本归档。特殊情况不能留存原件或正本的,应将复印件或副本归档,并于《合同档案目录》注明原件或正本所在。

  六、查 阅

  6.1 需查阅合同档案的.人员,应至合同档案管理员处领取《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经所在部门主管签批后,方可进行查阅。查阅地点限于公司办公场所内。

  6.2 合同档案不予外借、扫描,且查阅过程需由合同档案管理员陪同监督。如有复印必要,可进行合同文件的复印。

  6.3 查阅或复印合同档案时,应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划、裁剪、拼接、抽取、拆页或损毁。

  6.4 查阅涉及公司经营决策、发展规划、诉讼文书、重要合同等重要的或应予保密的或尚未依法定程序披露的合同须经总经理批准。

  6.5查阅合同交还时,合同档案管理员查须当面核对,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七、期 限

  常规性合同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年,但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和商业机密,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则为永久保存。

  八、处 罚

  为了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于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公司有权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适当经济处罚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则转送司法机关严肃

  8.1 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公司合同档案的;

  8.2 擅自抄录、复印、公布公司保密合同的;

  8.3 擅自涂改、篡改、伪造、变造公司合同档案的;

  8.4 违法违规出卖、倒卖公司合同档案的;

  8.5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经手人员其他玩忽职守情形的。

  九、其他

  9.1 本办法由行政中心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

  9.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合同档案目录》

  2.《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行政中心

  年 月 日

合同管理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化,明确公司各部门及经办人的职责,防范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订立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声誉,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纠纷。

  第三条公司对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负责、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权利义务的所有协议,包括各类文函、承诺书、授权书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订立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认真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条分公司各部门只能就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营业范围之内、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本机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包括保险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务性合同、人事聘用劳动合同、资产买卖与租赁合同等。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确因经营管理需要,需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订立合同的,应先向分公司申请专项特别授权,在特别授权批准后,方可订立有关合同。

  第十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盖章前应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经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通过后,递交相关公司领导审批。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该分支机构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前应交分支机构领导审批,有条件规模的`分支机构也可设专门法务人员审核。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

  1、合同经办人员准备好相关材料后,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意见,之后将合同审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

  2、法务专业人员接到合同审核材料后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同意意见。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后不同意,或认为合同必须修改或补充的,应在提出明确的法律审核意见后,及时将合同退回合同经办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3、法务专业人员将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关材料直接提交相关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审查后签批。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将合同提交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写的《合同审核表》。

  2、待签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项合同应附有项目简要说明和可行性说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已经审批的签报。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条法务专业人员可要求经办人员补充相关事实材料,经办人员应予以配合。法务专业人员与合同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共同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上报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保险合同内容的拟订和后续管理由产品开发部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格式合同内容经审批程序通过后,相关经办部门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订立,无须将合同送审,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则应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对已经审核通过的合同,如需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章合同的签字与盖章

  第十八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公司领导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公司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

  第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应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公章。盖章时应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合同骑缝章。

  第二十条未经正常审核程序通过的合同,一律不予盖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应认真审核与公司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对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同意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

  第四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归档保管。

  分公司授权分支机构签定的合同,分支机构应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行政管理部为分公司合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

  各分支机构应比照分公司的规定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履行公司的有关合同义务,同时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完整保存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往来文件,建立专项的合同履行档案。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我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或者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时,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员如有证据表明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与其他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擅自订立合同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自行订立合同的,公司对该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合同审核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尽责审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应严格保守在合同谈判、审核、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5

  一、 目的

  为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购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原则

  本办法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三、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种物品的对外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四、 合同形式

  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采购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属于合同的范围。

  五、 合同内容要求

  1、 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须齐全。

  2、 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六、 管理组织

  公司物管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合同的谈判、起草、执行、变更,物管部经理、物管总监、结算部经理、财务总监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批。

  七、 合同的'签订

  1、 签订合同

  年初物资采购的供方,通过公司评审后,通过的供方报当年的物资价格单,物管部确定价格单后,与供方签订合同。

  2、 职责划分

  2.1、物管部负责合同签署前合同询价、议价、调研工作。

  2.2、结算部和质检部配合合同货款和合同的质量检验工作。

  2.3、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履约管理台账的形式作详细全面的书面记录,并保留相关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原始凭证。遇履行困难的合同,必须及时向相关参与合同管理的部门通报,并报告相关公司领导。

  2、合同变更及纠纷处理

  2.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公司权利和履行公司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例情况之一,执行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1.3、由于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2.1.4、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2.2、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应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合同管理办法6

  为了更好地遵循合同管理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行率,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机制,以诚信受约,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为前提,积极规范合同行为,加强合同监管,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更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合同意识,特制定分公司汽车队合同管理办法。

  一、合同管理组织

  1、由分公司主管部门,分公司的主管领导张柯履行领导职责,随时监督和指导合同的管理工作。

  2、合同管理小组:

  组长:副经理xx

  副组长:车队队长xx、车队副队长xx

  组员:xx、xx、xx、xx

  (一)、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

  1、合同签订程序中下列主要程序不能省:

  (1)、双方当事人要约承诺的程序,要约中确定具体内容,承诺了就要受意思约束。

  (2)、调查核实对方签约的资格,抵御风险能力。

  (3)、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原则上由分公司车队队长执笔。

  (4)、双方当事人议定草签。5万元以下可由副经理定稿,5万元以上必须交经理定稿。

  (5)、交主管领导审批。

  (6)、交合同管理员编号盖章。

  (7)、当事人负责将合作的对方法人代表或代表人印章、单位印章盖齐。

  (8)、交回合同管理员分送财务或有关部门。

  2、合同签订程序完毕后,必须坚持由公司分管领导审签的制度,否则,合同管理员不能编号盖章。

  (二)、合同专用章和合同文本,使用保管制度。

  1、合同专用章和合同文本,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搁放,合同专用章还必须在存档柜中入盒,采取双锁保管。

  2、合同文本原则上不能盖空白,由经办人带走。特殊情况如合作的当事人较远,签约时间紧迫时,必须征得分公司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方可盖章于空白合同文本。

  3、合同文本根据业务对象需要,给予数量,为防止丢失,原则上每一个合同不能超过5页。

  4、合同一经编号后,如有作废必须交回备查,够则不能重复请领。

  5、货代服务订单,除照本制度的1、2、4条管理外,使用过的订单存根页,必须在用完一本时,及时交回,及时交回分公司办公室存档。

  (三)、合同的变更解除处理制度

  1、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意见,并请示分公司主管领导后,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合同或协议,仍须主管领导审批签字。不允许双方协商私自变更或补充。

  2、所有合同的变更或补充,涉及价目和金额标的时,必须经分公司班子研究决定,按分公司班子研究的意见性意见,当事人双方才能协商,协商一致后形成文字材料审批履行。

  3、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和修改,必须按法律规定,依据充分之后提交分公司审理批准。

  (四)、使用法人《授权委托书》制度

  1、坚持实行拟签合同人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的制度。

  2、特殊合同、大单位大合同由分公司领导牵头直接签订,不委托当事人办理。

  (五)合同的台帐登记和报表制度

  1、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建立台帐登记,健全和完善登记制度,为总结、分析、提高打下基础。

  2、严格遵守《统计法》规定,认真做好上级部门、总公司等要求的统计报表,做到报表数据不失误,报表按规定时间呈报不误期,报表送达单位不出错。

  3、妥善保存合同登记台帐和报表,使上下相连不缺欠。

  (六)、合同挡案管理制度

  1、合同档案分类编号、分类保管。

  2、合同档案年底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3、调档案、查档案必须经分公司领导班子同意,禁止私人关系查档。

  4、货物代理服务订单比照本办法进行存档管理。

  5、合同正本分公司管理人员保管,因工作需要,业务经办人员只保存合同复本。

  (七)、合同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争做懂法,依法的内行,为分公司合同的顺利履行把好关。

  2、努力研究依法办事的规定和材料,宣传群众,宣传遵章守法、依法办事的人和事。

  3、理解合同中的违约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为分公司减少或杜绝经济纠纷。

  4、及时发现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实际问题,找出隐患苗头。

  5、不违章违规使用合同公章和合同文本,妥善保管,杜绝事故。

  6、保守合同秘密。

  (八)、其他合同专项制度

  1、衔接分公司经营管理规章规定,不与分公司规定相违背,如有发现,及时修改。

  2、严格合同管理效益兼顾的`制度,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分公司规定的前提下,力求为车队的经营创造有利条件,让车队不失时机的抓好经济效益。

  二、合同管理中的签约标准要求

  (一)、原则上一律签订书面合同,用口头形式的合同,仅限于分公司班子同意的,即时(当时)就能取消的经济往来支付。

  (二)、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合同,不签订违法合同、不签订无效合同,不签订无履约能力的合同。

  (三)、必须使用规范的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内容具体、条款清楚、用语准确、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四)、政府规定应该签证或备案的合同,必须及时办理签证或备案手续。

  (五)、代理签订的合同,必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行使职权。

  (六)、力争签订标准完善的合同,能做到:

  1、标的正确、不大不小。

  2、字迹工整、不潦草。

  3、无涂改。

  4、无串格。

  5、无内容含糊混淆。

  6、用词提法不错乱,法规专业用语不过时。

  三、合同传递运行的程序:

  (一)、合同签订盖章完毕后,应全部先行返回分公司办公室存档。

  (二)、合同管理员按文中要求分发传递执行。

  (三)、交由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系统作业之用,双方按合同约定事项书按时、按量进行业务操作,交由财务室合同,按价格结算款额之用,私定协议调整浮动价格而无补充协议的,财务可拒绝按新的办法结费。

  (四)、合同交接程序各环节应坚持抬帐签字交接的办法。

  四、全面履行合同的管理办法

  (一)、分公司经营部门应有保证合同履行情况兑现的措施,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年度合同履约率应达100%。

  (二)、遵守交易习惯,履行保密义务。

  (三)、及时对合同中质量、价格或约定事项不很明确等内容部分进行协商补充。

  (四)、为防止回收货款或酬金的困难,力求找到保证措施,商签担保人或财产抵扣合同,努力使债权顺利兑现。

  (五)、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状况,清楚对方财产变化和产品销路等经济实际情况,及时处理和提出吃力履约困难的问题。

  (六)、防止发生和正确处理“三角债”问题。

  五、与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融合联系办法’

  (一)、将合同管理渗透到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环节中。

  (二)、考核各部门的工作时,同时合同管理和履行情况。

  (三)、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注意分析合同在签订和履行中的问题。

  (四)、从合同管理中反馈公司生产经营挂历中的情况和问题。

  (五)、从强化合同管理中,加强和改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与各部门的年终考核挂钩,凡合同的签订、履行存在严重问题的,酌情扣发年终考核奖。

合同管理办法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公司对外签订或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切协议、协定、会议纪要、备忘录、声明书、承诺书、订单、招标书、投标书以及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也包括这些文件的补充文件,但劳动合同除外。

  第二章 合同分类

  第三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便于建立台帐、归档管理、清晰查阅,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所有合同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结合公司管理与项目管理特点,将合同分为以下九个类别:总承包类(ZB)、监理类(JL)、科研类(KY)、设计类(SJ)、征迁类(ZQ)、咨询类(ZX)、办公类(BG)、财务类(CW)、其它类(QT)、协议类(XY)等十个类别。

  第三章 合同的谈判与订立

  第五条 关于合同对方的确定,应按照本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进行选择,并严格执行国家与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合同的协商与谈判

  (一) 合同经办部门或人员应按照公司利益,就合同所涉及的交易事

  项与对方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对公司最为有利的成果。

  (二) 合同条款必须完整齐备、覆盖交易的整个流程和各个节点,尤其是必须在充分预判各种可能出现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与应变处理机制,避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受到不良影响。

  第七条 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必须主体和客体合法、确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主要条款齐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并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发生缔约过失。

  第八条 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电话、传真、联系人或经办人员;

  (二)合同标的简介;

  (三)合同标的数量;

  (四)合同标的质量;

  (五)合同的价款或酬金(含支付或收取方式);

  (六)详细的费用组成;

  (七)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有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合同还应该包括其他相应的条款,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全面、准确的界定,避免在履约中产生分歧或发生纠纷。

  第九条 对与同一家单位签定的需按项目分摊费用的合同,原则上应按项目分别签定合同。

  第十条 除零星采购等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国家有

  关部门推行示范文本的,可采用或参考使用该文本。对于不能采用“示范文本”而自行拟定的合同文本,应由甲、乙方双方共同讨论起草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前,合同经办部门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签约代表的身份与授权范围、资质许可、经营范围、资信情况、从业经验、履约能力。对方资信不明的,可要求对方提供有效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主要条款形成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将合同草案报本部门负责人初审。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还应由公司行政部联系有关律师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经办人员应按合同审批流程、权限划分、合同立项会签的要求送相关部门会签,呈送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重大的合同,并根据《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外签订其他合同。除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外,任何他人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完成合同立项会签审批流程后,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字、加盖公章,一般应请对方单位先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严禁未按审批程序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严禁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

  第十六条 对在自然灾害、抢险等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先履行、后补签的合同事宜,须及时告知公司主管领导,并及时补签《合同立项会签表》,报相关领导审签同意后,再签订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合同事宜经办部门负责制。合同经办人员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负责代表公司严格履行合同、防止我方违约,并积极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合同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根据乙方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办理支付。每次支付须填写《支付审核表》,按程序交相关部门及公司各级领导审核。关于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与程序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或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除具体负责公司的履行事宜外,还必须主动、积极地跟踪对方的履行情况,防范履约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双方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能合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或根据法律导致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双方协商完善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二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七章 合同履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合同经办部门的负责人,承担监督合同履行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合同经办人员,根据公司领导的授权或指示,对具体

合同管理办法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一节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应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五条局合同审查机构由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承部门意见提请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三)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4.签约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严密性和完备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0):

  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平远县供电局对外合同签订授权表》(见附件12,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平远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平远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或《平远县供电局其它合同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全部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购电合同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按会审流程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同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如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

  第二节合同的签署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同,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局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同还应附《合同报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6)。

  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及时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完毕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如合同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期满15天以前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列明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的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说明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合同管理部门将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问题,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内容变更,需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报合同管理部门、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与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并应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并经局领导同意,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应与合同及有关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门归档,复印件由合同承办部门备案。

  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局全部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定稿后应向合同管理部门取得合同编号。除供用电合同、安全合同编号另行规定外,其他合同编号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编号办法》(见附件9)。

  第四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门保管,一份交财务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办部门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对方。

  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将合同原件(正本)及其电子版、《合同审批表》(原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等一整套有关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门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为方便查阅和使用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合同实行备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局档案室应设立合同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

  第四十五条合同备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合同(副本)和电子版本。

  (二)合同审批表(复印件)。

  (三)履行情况记载。

  (四)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局合同管理部门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局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订立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用口头或简单便函协议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

  2.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订立无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结果不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3.发生合同纠纷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4.工作懈怠而丧失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5.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与对方恶意串通或私收贿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9

  目前,会计人员针对建立开发成本的合同管理多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账外树立合同台账管理,另一是请软件工程师进行二次开发出合同管理模块。账外树立台账管理的缺陷是合同注销在账外进行与账务处置不同步,做完帐再去注销台账反复劳动且强度大,容易脱节,容易出错。二次开发编制的合同管理模块与账务无法完成完整对接,合同前期会计人员就需求参与,合同管理人员不具备会计职能,会计人员又不具备合同管理职能,招致运用起来不流利,且二次开发费用十分昂贵。为了使庞大的成本费用做到精密化核算,为管理决策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剖析成本费用开支状况,对此,笔者依据本人的理论,灵敏运用总账系统的会计科目核算、部门辅助核算、项目辅助核算、供给商往来核算,完成对各个合同的分次付款管理、合同执行状况系统管理。现就开发成本合同管理的相关设置办法引见如下。

  1开发成本科目设置

  一个房地产企业在一套帐内要核算几个开发项目,在开发成本下的二级会计科目应该设置建立项目称号,如××花园小区项目。把开发建立项目称号作为会计科目核算对象的益处,一是能够很直观地在一个科目下完整反映进项目成本费用,二是能够依照成本费用实践入账时间次第反映,三是能够便当地完好打印进项目成本明细,便于审计剖析。在设置开发成本二级科目的建立项目称号时,同时挂接部门辅助核算、项目辅助核算、供给商辅助核算。在辅助核算选项下,分别在部门核算、供给商往来、项目核算前面的方框内打上勾即可。

  2部门辅助核算设置

  要灵敏运用用友软件里的'部门辅助核算,不要将部门辅助核算只了解为公司管理部门。能够将部门辅助核算作为需求的一项核算功用来运用。在软件提供的机构设置下的部门档案中设置一个“合同付款节点管理”部门,在这个部门下,设置“预付款”“一次性付款”“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第四次付款”,等等,如图1所示。

  3项目辅助核算设置

  用友软件的项目辅助核算是针对公司在一个账套内核算多个建立项目而开发的一项十分适用的辅助核算办法,项目辅助核算设置好后,在会计科目的控制下,一次设置完成,多个建立项目共享,能够愈加精密化地核算成本开支状况,能够自动分门别类归集汇总。应用项目辅助核算的这一功用,能够将触及建立项目成本各个类别的合同设置为项目辅助核算的项目目录。

  3.1项目辅助核算大类设置办法

  进入根底设置→根底档案→财务→项目目录,呈现项目档案设置界面,点击上图中项目大类右边的下拉箭头,选择“项目管理”,将待选的这两个成本科目移到右边已选科目内,意义就是这两个成本科目在“项目管理”内进行辅助核算,点击肯定。然后,点击项目分类定义,项目辅助核算主要用于建立项目成本辅助核算,作为房地产企业,房建成本分类远远大于10,因而,必需要修正项目规则,要将“项目编码规则:1”变为2,这样改动后就能够满足成本的精密化分类请求了。能够在新项目大类称号中将软件自带的“项目管理”改成喜欢或更直观的称号,如“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

  3.2项目核算分类称号设置办法

  项目核算分类称号,实践上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成本类别分类。这个分类要依据各个公司详细的会计政策、核算办法、房建工程的分包方式来肯定。假如是采用全面总承包方式,成本分类就相对简单些,假如是采用清包方式,成本分类就相对复杂些。以下就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来研讨分类称号设置的步骤。大致分:土地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用、主体工程费用、装置工程费用、配套工程费用。

  3.3项目目录设置办法

  所谓项目目录,就是工程合同。就是将各个大大小小的工程合同和无合同费用依据费用性质在分类项下设置成项目目录。如,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及拆迁合同费用、可研、地勘、设计等合同、××标段主体承包合同、××设备装置采购合同等。点击“项目目录”,同时,点击项目大类右边的下拉箭头选择项目大类“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点击“维护”呈现图2所示界面。点击菜单栏上的“增加”菜单呈现图3所示界面。“项目编码”能够按前面的两位数按成本大类的编码做为合同的所属分类编码,后四位数是流水号。这样会计人员每拿到一份合同就可依据成本分类首先肯定前面两位数,然后依照合同到来的流水号对合同进行编码,并能够轻松排序将成本合同进行分类。到此为止,工程建立项目成本归集触及到的科目设置、付款次数管理设置、“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合同目录设置的框架设置全部设置终了。

  4填制成本类会计凭证办法

  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置时,要做几个断定:一是要断定这笔款属于哪个建立项目,以便在开发成本下精确选择二级科目中的建立项目;二是要断定这笔付款是第几次付款,以便在部门核算的付款次数管理当选择第几次付款;三是要断定这笔合同付款属于哪个成本类别,假如是初次付款以便将这份合同正确增加到成本分类中去;四是要肯定这家单位是哪家供给商。这些根本涵盖了合同管理的几个根本要素了。

  5应用UFO报表系统自动生成各个合同执行状况统计表的设置办法

  用友软件里的UFO报表系统,是一个功用十分强大的报表编辑系统,经过在账套设置中设置相关取数项,进行简单编辑设置,它能够在恣意单元格内取出设定的条件请求的数据。如,请求在某一单元格内反映某个建立项目(科目代码与称号)、某项成本类(项目辅助核算分类编码与称号)、某个合同(项目目录编码及称号)、第几次付款(部门辅助核算中的付款次数代码及称号)数据,应用之前设置好的相关辅助核算功用,就可以很便当天时用UFO报表系统设计出一张合同成本统计表的表样。各个合同的付款状况在表中全部反映出来,依据这张表就能够编制出细致的资金方案。年末打印账页时,可将各个项目目录逐一打印,相当于就把各个合同一年的执行状况打印出来了,十分分明明了。

合同管理办法10

  1.目的

  满足顾客对产品要求,规范合同管理程序,防范经营风险。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销售总公司以及公司授权的销售部门(以下简称销售部门),对顾客有关产品要求的识别与评审。

  3.职责

  销售部门负责所签合同的评审、发放、执行、变更、服务、内部沟通、管理和与顾客的沟通。

  4.工作程序

  4.1.对顾客有关产品要求的识别

  4.1.1.销售人员在广泛搜集国内外市场动态和顾客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识别顾客对产品的要求。

  4.1.2.销售人员应从产品符合性、可靠性、交付能力、价格和寿命周期、费用、安全性、环境影响等方面了解顾客和最终使用者当前和未来的需求和期望,注重理解顾客明示或隐含的需求和期望,将顾客的需求和期望转化为对产品的要求。

  4.1.3.在清晰地识别顾客对产品的要求后,销售人员应从技术性能、标准、工艺措施、资源配置、交货期、售后服务、价格、付款方式、安装运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其他附加要求及时与顾客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内部沟通。将顾客对产品的要求拟定为合同草案和技术协议,并组织顾客有关产品要求的评审。

  4.2.顾客对产品要求的评审形式

  4.2.1.国家重点、重大工程项目或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新产品、外来图样没有生产过的产品合同采用会议评审。

  4.2.2.设计修改、工艺复杂、交货期短、价格因素、特殊采购(配套)或特殊运输方案等产品合同采用会签评审。

  4.2.3.其它产品合同采用内部评审。

  4.2.4.特殊情况下,如在异地或时间紧迫,来不及完成正常的评审程序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请示汇报并做好文字记录,事后补齐合同评审的有关手续。

  4.2.5.参与投标的项目,应对投标文件(投标书)进行评审。中标后如合同产品要求都能得到满足,无任何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要求,可签订合同。否则,还须对合同中与投标文件(投标书)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评审。

  4.3.顾客对产品要求的评审实施与审批

  4.3.1.内部评审由销售部门项目负责人根据顾客对产品的要求,按照产品技术参数、价格及付款条件、交货周期、运输及法律条款逐一填写“产品要求内部评审表”,报经销售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副厂长)审批。

  4.3.2.如需会签评审,由销售部门主管副总经理签批后,项目负责人将“产品要求会签评审表”传递给相关部门进行评审会签,评审结果随合同发相关会签部门。如相关部门有异议时,需报经公司主管批准。

  4.3.3.会议评审由销售部门提出公司副总经理批准,项目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代表参加,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授权人主持,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产品要求会议评审表”,并做好会议评审记录,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评审结果随合同发送相关部门。

  4.4.评审内容及要求

  4.4.1顾客的各项要求(产品性能、标准、交货期、价格、付款方式、服务、安环性能等)是否合理,是否已被理解并形成文件。

  4.4.2各项规定、条款是否有含糊不清之处,有关特殊内容在合同中是否得到了解决。

  4.4.3顾客对产品的各项要求是否有履行的能力。

  4.4.4与以往不一致的要求是否得到了解决。

  4.5.顾客对产品要求的变更

  4.5.1合同执行过程中,当顾客对产品要求变化时,由销售部门与顾客保持沟通,认真对顾客的变更要求进行评审,双方协商一致后形成正式文件。变更评审参照顾客对产品要求的评审与审批执行。

  4.5.2顾客变更要求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进行内部评审。

  4.5.3顾客变更要求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时,进行会签评审。

  4.5.4顾客变更要求对合同有重大变化时(合同撤销、争议、诉讼等),进行会议评审。

  4.5.5销售部门应及时以《合同变更通知单》书面形式将合同修改内容传递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对变化后的合同制订相应的措施。

  5.参加合同评审部门

  5.1设计部门负责对投标文件及合同、订单中特殊技术要求的评审。

  5.2工艺部门负责对新产品中关键零部件特殊工艺要求的评审。

  5.3计量、检验部门负责对特殊检测要求的评审。

  5.4生产经营部门负责对能否满足顾客提出的交货期要求的评审。

  5.5财务部门负责价格、支付条款及资金条件的评审。

  5.6供应部门负责所需特殊材料和外购件采购能力的`评审采购部门负责所需特殊材料和外购件采购能力的评审。

  5.7发运部门负责运输条件的评审。

  5.8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评审。

  6.合同签订

  6.1顾客对产品的要求评审通过后,才能投标或签订合同。

  6.2委托代理人应按授权人范围投标或签订合同书。授权金额为:项目负责人200万元(外贸合同30万美元)以下;项目部部长经理400万元(外贸合同50万美元)以下;销售部门副总经理(主管副厂长)800万元(外贸合同1 00万美元)以下;销售部门总经理1 600万元(外贸合同200万美元)以下;或由授权人专项授权签订。

  6.3合同文本应规范,条款明确,权利与义务对等,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标的、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及期限、交货期和交货条件、技术条件和参数、签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检验、验收、服务、培训、包装、标记和运输要求、违约责任、合同修改和仲裁等。

  6.4供货范围:明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技术条件。

  6.5交货期:合同生效后定型产品生产周期1 0~1 5个月;备件交货期6~1 0月。

  6.6价格:执行公司当期限报价价格。

  6.7货款结算方式

  6.7.1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外贸合同1 0%),特殊情况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6.7.2进度款:进度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40%,根据合同要求生产进度一次或分次支付。

  6.7.3提货款:合同实行付款提货。发货前累计付款达到合同的约定。但累计付款低于95%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6.7.4质保金:质保金为合同总价5%,特殊情况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凡有质保金条款的合同,产品质保期为自使用之日起1 2个月或自发货之日起1 8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

  6.8包装发运和提货方式:包装按合同约定标准执行。发货应明确公路、铁路、海运等运输形式,明确到站或到港地点;提货方式分为自提和代办运输。代办运输归口洛阳中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由其直接与顾客结算(执行代办运输不垫付运费的原则,在申请车皮计划前通知顾客,收到运输费用或达到合同规定约定的付款比例后方可发货)。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发货。

  6.9项目负责人在签订产品合同中涉及有关公司运输、设备安装等问题时,应通知运输部门、设备安装部门派员参加洽谈运输、安装事宜。

  6.1 0销售总公司铸锻部签订合同时盖“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章。

  6.11军工合同签订时需按《军工合同》格式签订。

  7.合同生效

  7.1正式签订的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国内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合同章。

  7.2合同交货期以合同规定约定的预付款(或收到银行的帐单)到帐日起开始计算。生产部门在收到财务部门确认的预付款到帐通知后,下达生产工作命令。预付款不到位,原则上不下投产令。特殊情况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下投产令。

  8.合同的发送、传递

  8.1销售部门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合同摘要)及相关资料分别发送生产经营部、矿研院、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质保部、采购部、技术部等相关部门。

  8.2文件传递要规范,文件应有编制、审核、批准和部门公章,并保留发放记录。

  9.技术准备

  9.1项目负责人对技术部门提出影响准备进度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与顾客联系,必须在要求的限期内完成,如因顾客原因拖延时间,交货期相应顺延,项目负责人必须让顾客确认,并书面通知生产经营部交货期变更。

  9.2合同在技术准备过程中,因顾客要求需要修改或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通知,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送生产经营部。

  10.产品发运

  1 0.1产品完工入库后,实施付款发货,项目负责人要填写“发货申请报告”,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送生产经营部,由生产经营部下达发货通知。特殊情况须经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生产经营部方可下达发货通知。

  1 0.2产品发运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通知顾客接收货物,用户服务部门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11.合同约定顾客有特殊要求条款

  11.1向顾客提供技术资料。由项目负责人填单,设计部门提供图号、销售部门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加盖本单位财务印章、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技术部负责加晒,项目负责人负责向顾客提供。

  11.2顾客来公司进行质量监造。由项目负责人联系,按已签订的质量监造协议,组织质检部门、计检部门、生产部门等单位,确定监造项目、方式共同实施。并由项目负责人提前1 0天将来厂监造日期通知有关部门。

  11.3顾客来公司检验、验收。项目负责人与生产部协商后,提前1 0天将来检验人员的到公司日期、检验项目通知质检部门、计检部门、生产部门等,各有关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项目负责人组织、配合来厂检验人员工作。

  11.4顾客来公司进行试车验收。首先由生产部门确定试车时间,并提前1 0天通知销售部门,项目负责人再按生产部门确定的试车时间通知顾客及时到厂。顾客具体到厂时间,项目负责人及时通知生产部门。

  11.5顾客需要竣工资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向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当产品入库时,有关部门将通知要求的资料反馈销售部门,由项目负责人汇总提交顾客。

  11.6项目负责人向顾客提供计划进度及进度报告,包括粗进度计划、技术准备进度和生产计划进度完成情况(包括零、部件计划进度)等。

  11.7顾客如有其它要求,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当产品入库时有关部门将所需资料反馈给销售部门,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顾客。

  12.合同文件管理

  1 2.1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与内部的沟通和顾客来往文件的传递,做好文件收发记录。

  1 2.2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及合同相关文件(包括报价、投标等资料)归档,并由专人(或兼职)保管,建立借阅制度,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合同管理办法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订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公司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管控部为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履行;

  (四)审查以集团公司名义订立的重大合同,对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协助相关单位对合同管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

  (七)经办集团公司的《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审核工作,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

  (八)配合集团公司各单位办理合同的报批、公证、见证和鉴证等事项。

  (九)指导处理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

  第九条 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的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三)组织本公司签订合同的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办理本公司《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审核工作;

  (四)参与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

  (五)对需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鉴证或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六)统一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七)监督检查本公司和下属单位的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履行中资料收集保存和合同纠纷预警机制;

  (八)参与本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

  (九)负责本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汇总、分析,定期向本公司领导及集团管控部报告合同管理工作情况,建立合同管理统计分析和工作报告制度;

  (十)对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其他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各公司的规划、技术、财务、审计、监察等综合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人)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参加合同评审,对合同的相关质量、参数、合法性、技术指标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合同条款的审核,对合同履行及履行后的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与合同

  管理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管理本部门的合同,建立合同档案;

  (二)参与本部门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三)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助合同经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四)督促合同经办人员保管好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并及时归档;

  (五)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员应当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并经过必要的法律业务培训。

  各公司应当保持合同管理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将合同管理员名单报集团管控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决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发给专项委托代理人《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发给长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长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项以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职责界定,专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金额界定。长期委托代理人每单位设1-5人,一般委托期限为一年,专项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

  第十四条 《专项授权委托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被授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假公济私、不损公肥私;

  (二)业务素质好。业务熟练,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

  (三)法律意识强。认真学习《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条款并能在工作中运用;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得将其转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证明,否则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变动时,应将《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交回核发证件的合同管理部门。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每年年终审核一次,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经办。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情况分别做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收回法人授权委托证书等决定。

合同管理办法12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变更服务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位性质、服务内容、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事项时,应当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服务协议进行变更,协商不成或者逾期未申请的,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服务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服务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签的;

  (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关闭、解散或破产的;

  (三)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受到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处罚的;

  20xx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政策 日前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切实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xx〕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评估、协议签订、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统筹规划、协议修订及监督、业务指导等工作,承办市属及油田所属医药机构申请受理、评估、协议签订、监督管理等协议管理事务;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受理、评估、协议签订、监督管理等协议管理事务。

  第五条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竞争择优。综合考虑医药机构的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因素,认真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合法进行竞争,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通过谈判签订服务协议。

  (二)扶持基层。按照《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xx〕33号)设立的村级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一级以上等级证书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协议管理范围。

  (三)动态管理。通过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对于实行协议管理后弄虚作假、降低服务水平以及有违规违法等情形的,将及时解除(终止)服务协议,建立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类别:

  (一)医疗保险(普通门诊、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住院、长期医疗护理)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二)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

  第七条申请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设立;

  (二)达到《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附件1)或《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评估标准表》(附件2)规定标准。

  第八条医药机构申请协议管理,应当首先依据第七条标准进行自评,分别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3)或《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4)、对应的评估标准表自评情况及需提交的材料。医药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当单独申请。

  第九条医药机构申请协议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医药机构自愿向所属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材料。

  (二)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管辖区域,随时受理申请人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收材料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

  (三)评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受理的医药机构于每年4月份、10月份集中组织评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临床或护理等医疗专家、医院管理专家、参保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审核医药机构上报资料,结合现场实地考查情况,如实记录考查结果。

  (四)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签订服务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按管辖权限协商签订服务协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公布。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

  (一)自评未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解除(终止)服务协议未满1年的;

  (三)采取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被查实未满1年的;

  (四)有违规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未满1年的;

  (五)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服务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发现有违反服务协议内容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有效期,原则上有效期为3年。期满续签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于服务协议期满前30日内向签订服务协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年度考核合格的,按上款规定续签服务协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可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签订长期服务协议。

  (四)其他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条实行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医保医师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不断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医保医师考核,对确认的违规问题进行通报并计入医师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互审及专家评估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之间进行规范医疗行为互审;对治疗复杂、医疗救治费用高的病例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日常审核、抽查、稽查和医疗机构互审中发现疑似违规情况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实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基础资料、信息系统、住院管理、专家评估及医疗机构互审、日常稽查、举报投诉处理、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分级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确定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系数、续签医疗服务协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举报奖励按照《东营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xx〕29号)执行,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在显着位置张贴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工伤或生育保险协议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5月10日。

合同管理办法13

  目录

  1.目的 .......................................................................... 2

  2.适用范围 ...................................................................... 2

  3.职责 .......................................................................... 2

  4.管理内容 ...................................................................... 2

  4.1劳动合同的签订: ........................................................... 2

  4.2 劳动合同的变更: ......................................................... 3

  4.3劳动合同的续签: ........................................................... 3

  4.4劳动合同的解除 ............................................................. 4

  4.5劳动合同的终止 ............................................................ 6

  4.6违约处理及经济赔偿 ......................................................... 6

  4.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7

  5.其他 .......................................................................... 7

  6.相关模版及表单 ................................................................ 7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版)

  1.目的

  为了确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全体正式员工

  3.职责

  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及终止事项,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办理。

  4.管理内容

  4.1劳动合同的签订:

  4.1.1员工一经录用,根据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公司的具体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使用的劳动合同书制式文本,签订份数等均依属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人事行政部负责保管公司所执的一份,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进行管理。

  4.1.2公司办理招聘、录用手续时,员工应出具毕业生派遣证、求职证或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

  4.1.3新进员工于报到当日办理签订劳动合同和其他文件、制度手续,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办理的,必须在30日内办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凡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聘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且公

  司对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1.4新录用员工的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表现突出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提前进行转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在试用期结束前解除劳动关系。

  4.2 劳动合同的变更:

  4.2.1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

  4.2.2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合同变更页)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协商不一致或15日内无回复,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4.2.3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相关领导及人事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视为变更生效。

  4.2.4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由薪酬主管发出书面通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

  4.2.5公司出资培训的人员,服务期内不得依据本款第4.2.2条规定提出变更劳动合同。

  4.2.6劳动合同变更时,由薪酬主管负责办理合同变更的有关事宜。

  4.3劳动合同的续签:

  4.3.1薪酬主管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填写《续签劳动合同名册》(附件二),上报领导签批后,报送总经理审批。审批结束后根据其结果办理相关劳动手续。

  4.3.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公司、双方同意确认,劳动合同可以续签,如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即终止。

  4.3.3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薪酬主管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到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4劳动合同的解除

  4.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的,累计或连续请病假超过15日、事假(含)10日以上或旷工2日的,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在试用期填写基本资料有虚假、隐瞒的情况。应聘时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实的,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等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3)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不胜任《岗位职责》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或岗位职责的;

  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在一年之内累计违反《员工手册》中甲类过失达4次,违反乙类过失达2次或违反丙类过失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员工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员工在试用期或在入职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4.2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4.3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领导及人事行政部门。

  4.4.4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4.5员工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公司将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保留向劳动、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的权利。

  4.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1) 在试用期内;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

  3)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4)除上述情况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4.4.7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依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所引起的后果由员工负责承担,因此而为公司带来的任何损失,公司将保留向劳动、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的权利。

合同管理办法14

  前言:

  随着集团公司对移动网络建设工程管理的加强,对移动网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工期、质量、工程验收、入账、资产转固等工作内容的要求更加明确也更加严格,已经细化到对各省移动网络建设管理的考核指标中。

  为了适应集团公司管理要求,也为了更加有效地实现对全省移动网络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同时,为规范工程建设各环节人员的行为准则,也为实现工程建设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结合20xx年已发布的各项工程管理相关各项管理制度,公司制订并发布本管理办法,要求全省各州市分公司及省公司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一、关于合同签订。

  1、合同的种类及签署流程。

  合同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土建施工合同,第二类是电力施工合同,该两类合同由地市分公司自行招标并选择施工单位,向省公司物资采购与管理部门报备即可,施工合同的金额在100万以内的由分公司自行审批及签署,金额超过100万的需要经过省公司审批核准后再由分公司签署。第三类是设备安装合同,该类合同由省公司统一招标,由省公司选定中标施工单位并制定工程份

  额,施工合同由各州市分公司与具体分配的中标施工单位签署,合同审批的原则与第一及第二类相同,受100万金额的审批权限制。第四类是室内覆盖安装合同,该类合同由省公司统一招标,由省公司选定中标施工单位并制定工程份额,施工合同由各州市分公司与具体分配的中标施工单位签署,签署室内覆盖安装合同必须具备2点:1、完成物业协议的签署;2、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室内覆盖安装合同受100万金额的审批权限制。

  2、合同签署的时点。

  合同签署由于受到不同的启动条件限制,可以按照:工程启动会后、工程开工通知发布后、或项目初设批复后,以先到来的时点为准,该时点之后就可开始施工合同的签署。

  3、合同签署的时限要求。

  开始启动合同签署之后,签署的`合同涉及到与项目总体工程量之间的匹配关系及相关要求如下:

  开始签署合同后1个月内,签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应不少于总工程量的30%;

  开始签署合同后2个月内,签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应不少于总工程量的70%;

  开始签署合同后3个月内,签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应不少于总工程量的90%。

  4、尚不具备签署条件的合同,可暂不签署,但应向省分移动网络公司网建部报备。

  5、省分移动网建部及各州市分公司都要按照招投标的结果对各施工方进行工程份额、工程量进行分配及安排。

  6、如果施工方在超出合同签署的时限要求时,并且应该已经具备签署条件的情况下不签署施工合同,则州市分公司需要向施工方发出“合同签署催办函”,要求施工方及时按招投标结果签署施工合同,如果超出“合同签署催办函”要求时限时,可以由各州市分公司发起书面申请,报请省分移动网建部、省分物资采购与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才可更换。

  7、当发生因施工方对招投标的结果不满意而不愿意签署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施工方要向分公司提交书面说明;分公司针对此情况需要更换新的施工方,由各州市分公司发起书面申请,报请省分移动网建部、省分物资采购与管理部审批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更换。

  二、关于合同执行的工程实施。

  1、合同签署之后,合同各方因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

  2、对于分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因为施工方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开工时间、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质量、存在转包情况等等因素而影响合同执行的,需要变更合同或终止合同,分公司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给省分移动网建部及省分物资采购与管理部,获得批准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实施。

  3、对于省分物资采购与管理部牵头签署的施工及供货合同,

  因为施工方或供货方的原因导致的供货时间、供货量、工程开工时间、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质量、存在转包情况等等因素而影响合同执行的,需要变更供货比例、改变供货商或变更合同及终止合同,省分移动网建部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给省分物资采购与管理部,获得批准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实施。

  三、关于合同执行的款项支付。

  1、正常付款流程:州市分公司工程实施部门发出付款申请----?报省分移动网建部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同意之后将相应金额放到下月拨款计划中----?下一个月内款项支付到施工方。

  2、州市分公司的施工合同签署后,第一笔款项的支付与工程实施情况关系不大,省分移动网建部督促各州市分公司按合同约定请款并拨付相关款项给各州市分公司。

  3、各州市分公司要加强工程进度的管理,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进度款项。

合同管理办法15

  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据了解,该《办法》于20xx年1月29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充分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承包方案

  第七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方案由承包工作小组公开组织实施。

  第八条承包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四)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制定承包方案,并对承包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第十一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十二条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第十三条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

  (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六)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交回承包地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转让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导致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

  调整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十八条承包方自愿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补偿,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提交备案的互换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互换双方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互换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发包方无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绝同意承包方的转让申请。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转让后的承包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四章承包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包括承包地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等,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组织开展数据采集、使用、更新、保管和保密等工作,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数据。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承包合同数据互通共享,并明确使用、保管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组织开展承包合同网签。

  第二十五条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相关资料,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承包方家庭成员,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实施,一般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块测量、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结果确认、信息入库、成果归档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成果,应当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质量要求,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可以依法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承包合同,是指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以前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xx年11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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