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学院水电暖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07 07:47:54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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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水电暖管理办法

  为保证全校水、电、暖安全正常,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本着节约能源,减少浪费的原则,结合水电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理工学院水电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后勤管理处能源科和动力服务中心统称学校水电管理部门。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能源科负责学校水电管理、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电、暖收费办法,核定水、电、暖收费价格,核准水、电、暖使用单位(个人),确定有关单位(部门)用水用电指标。

  第三条 动力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学校水、电、暖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维修、违章查处。并依照上级部门确定的水、电、暖价格计算收取费用。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能源科代表学校对水、电、暖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进行管理,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动力服务中心负责全校水、电、暖的供应,水、电、暖系统的运行及水、电、暖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学校供水、供电、供暖范围内的用户,必须由动力服务中心统一校验、安装水电暖汽表,并加铅封。

  第二章 保障运行维护

  第六条 供电系统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动力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上报给后勤管理处,并发布通知公告,及时维修,保证师生生活和教学用电。

  第七条 水电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zz市供水、供电、供暖信息。如遇自来水公司停水、供电局停电、热力公司停暖,动力服务中心及时将情况上报给后勤管理处,并应提前24小时发出通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停暖,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处)应提前向动力服务中心提出,动力服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应提前做出合理安排,并提前一天公告停水、停电、停暖通知。校内任何施工,造成水电暖设施、管线损坏的,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可同时予以处罚。

  第九条 校内的电路维修及施工一般应安排在休息日进行,实施前应制定妥善的方案,争取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施工,恢复供电。

  第十条 除动力服务中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停暖。如遇突发性事故需要停水、停电、停暖时,可以立即停水、停电、停暖,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停暖范围,并迅速逐级上报。

  第三章 增(减)容规划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应根据本年度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会同基建处、动力服务中心及时调整、修改,做出全校水、电、暖的增(减)容和整体规划。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的新建工程,需将供水、供电、供暖方案报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暖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需将供水、供电、供暖和内部水、电、暖系统改建方案报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接入水、电、暖管网。

  第十三条 学校新建基建项目水、电、暖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解决。新建水、电、暖配套设施项目开工前,水电管理部门需参与图纸会审并同意施工方案后方可实施。水电管理部门参与施工技术协调,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需向水电管理部门各提交一套水电竣工图存档备案。新建水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保修,保修期满并验收合格后交由水电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更改水电暖线路、设施必须事先将设计图交水电管理部门审核后方能施工。凡未审批私自接用水、电、暖的部门或个人,水电管理部门有权干涉,令其立即停工,并按学校管理规定接受处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购置较大功率电器设备时,需将计划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报后勤管理处能源科,经能源科对其供用电容量及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相应供用电方案后方可购买、安装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动现有供电线路、上下水和暖气管线。

  第四章 计量收费

  第十七条 学校水电经费由行政拨款制向服务收费制推进,逐步推行单位(部门)用水用电计量包干责任制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zz市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的水电暖价格,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出我校的水电暖价格标准,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暖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所用水电暖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并按zz市和学校公布的价格收费。对家属区制定统一的暖气收费、管理办法和拆装表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公共部分水电费每月抄表结算一次,家属区水电费每季度结算一次,暖气费在采暖期结束后每年结算一次,具体由监督管理科负责抄表、能源科负责核算并造表上报、动力服务中心负责直收户的收款。学校公共部分交由后勤管理处监督,审核后按学校规定的水、电、暖价格造表到学校财务结算。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从事经营的用户必须安装水电暖计量装置,新增用户须以所属部门为单位到能源科申报,由动力服务中心安装后方能使用水电暖。校内从事经营的用户的水电暖费用由其所属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后交动力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用户要求校验水电暖表时,可与动力服务中心联系,并需缴纳相应费用。校验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退还校验费,并更换水电暖表;否则,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学校提供的计量装置,并向动力服务中心缴纳押金。工程结束后扣除损坏和折旧费用,退还押金。

  第二十四条 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损坏,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参照该用户上一年度用量最高月份计算。

  第二十五条 基建施工水电费按其使用负荷装表计量,水电价格按zz市基建水电价格执行,工程竣工后,由学校从施工费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绿化及绿化管理养护期间用水用电,必须安装水电表,实行计量管理,纳入绿化成本,收费标准参照学校公共部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所有用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电费,经催缴仍未按期缴纳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动力服务中心在征得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有权停水、停电。

  第五章 违章查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有违反,按公寓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用水、用电从事经营活动,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等,均视为盗窃水电行为。盗窃水电者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或予以停水、停电;同时追缴应交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凡未经后勤管理处能源科批准而私自新(扩)建水电设施,改变原有供电线路和上下水管线等,一经发现,后勤管理处能源科有权停供该用户水电,限期整改,直到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和使用要求时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配电室等工作场所烧菜煮饭。禁止使用超过电路符合的电热器,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电器外,予以通报部门及个人。

  第三十二条 水电使用要实行责任制,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各部门负责人是杜绝水电浪费的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反对一切形式的浪费现象,严禁长流水、长明灯。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由使用者负责;固定教室、制图室由使用的班级所在系负责;机动教室和各楼的厕所、水房由教室管理中心负责;路灯、走廊灯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由动力服务中心负责。

  第三十四条 动力服务中心应保证全校水、电、暖正常供应,经常进行巡回检查,杜绝事故隐患。如因人为因素造成停水、停电或事故者,经后勤管理处核实,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违章使用、浪费和盗窃水电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并向水电管理部门举报。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第三十六条 对不服从本管理办法,甚至寻衅闹事者,要从严处罚,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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