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时间:2025-02-09 10:04:51 赛赛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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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通用12篇)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通用12篇)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1

  一、目的

  为提高加油加气站从业人员安全思想素质和安全技术素质,特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以避免由于对安全的忽视或无知而产生的不安全行为,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

  1、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公司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2、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他物理、化学性质、安全标签及安全技术说明书所提供的信息的含义。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储存、搬运、操作处置、运输和废弃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4、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正确识别安全标志。

  5、危险化学品进入人体的途径及对人体的危害,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正确使用方法及维护保管。

  6、危急情况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措施与程序,伤员现场救护处理。

  三、安全教育计划

  (一)日常安全教育

  1、站内必须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季度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2、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反事故演练。

  3、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4、日常安全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公司领导和安全员要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

  5、站长必须参加到基层班组的安全活动,公司负责人也必须定期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

  (二)上岗、转岗安全教育

  1、必须组织加油员、加气员、技术员、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

  2、从业人员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司的培训后,必须牢固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存储、搬运、操作处置、运输和废弃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3、新进人员、转岗人员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并参加公司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离岗三个月以上人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公司为保障安全生产,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组织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三)安全教育规划

  1、公司负责人安全教育每年时间不少于48学时,主要进行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教育。

  2、公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每年时间不少于36学时,主要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每年时间不少于24学时,主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正确使用方法及维护保管,以及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油田公司HSE培训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培训管理规范》和《HSE培训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油田公司加强员工HSE培训工作的要求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HSE培训须立足岗位、满足需求、全员参与、形式多样,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HSE培训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各级负责人是HSE培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培训资源,建立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培训实施计划,确保HSE培训有效实施。

  第五条人事(劳资)部门作为HSE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HSE培训计划,协调培训资源,并会同HSE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培训。

  第六条HSE主管部门协助不同岗位HSE培训需求识别,编制HSE培训大纲,对HSE培训的实施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七条直线领导负责下属员工培训需求的识别与更新、培训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训效果的评价与跟踪。

  第八条员工接受岗位HSE培训,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需求分析

  第九条HSE培训首先要做好需求分析,其需求分析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岗位基本技能要求;

  2、岗位风险;

  3、HSE管理规范、程序等;

  4、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5、人员、工艺和设备变更;

  6、HSE审核结果;

  7、业绩考核结果;

  8、岗位能力评估的结果;

  9、事故和意外事件的教训;

  10、应急演练与应急响应的总结;

  11、HSE业绩表现分析与改进机会;

  12、公司HSE方针、目标、指标;

  13、再培训等等。

  第十条直线领导负责下属员工培训需求的识别与维护,应就培训需求与员工进行沟通,使其清楚地了解岗位要求的HSE能力及自己的知识、能力与岗位要求之间的差距。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岗位风险和任职要求,分层次编制岗位HSE培训需求矩阵。包括岗位名称、培训内容、掌握程度、培训周期、培训方式等主要内容。管理层HSE培训需求矩阵参见附件1。

  第十二条每年应对岗位HSE培训需求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培训需求矩阵,并与下属员工沟通。当组织机构、经营规模、经营性质和岗位职责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评估岗位HSE培训需求,更新培训需求矩阵。

  第四章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各级直线领导依据单位培训需求矩阵及对下属的期望,结合员工现有能力,负责组织制定其下属员工的个人培训计划。个人HSE培训计划及记录参见附件2。

  第十四条培训计划优先考虑在岗培训,最大限度地利用和发挥直线领导、基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及资深员工在HSE培训中的作用。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培训实施者可以是企业最高管理者、员工的直线领导、HSE专职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深的员工和专职教师,还可以是聘请的外部资深专家。

  第十六条HSE培训的方式应以岗位培训为主、脱产培训为辅,主要包括典型课堂培训、强化课堂培训、各种会议、专题讨论、岗位实际练习、网络培训等。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以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HSE管理理念、HSE管理制度、程序文件、操作规程等为主。

  第十八条岗位员工必须接受单位内部组织,且与所从事业务相关的HSE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长庆油田公司员工安全上岗证》,并定期进行复审再培训。《员工安全上岗证》取证、复审培训具体执行《长庆油田分公司员工安全上岗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均须接受具有HSE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HSE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主要负责人: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安全管理人员: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特种作业人员: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条HSE体系审核员、HSE培训师均须接受具有HSE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HSE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HSE体系审核员:取证培训时间为48学时,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二)HSE培训师:取证培训时间为48学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

  (三)HSE培训师分为课堂讲授培训师和在岗辅导培训师,课堂讲授培训师由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认定,在岗辅导培训师由直线领导认定。

  第二十一条以下员工应按照需求,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HSE培训。

  (一)新入厂员工,应经过厂、车间(队)、班组三级入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工种调换、转岗、脱岗3个月以后重新上岗的员工,应重新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三)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相关员工应重新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及技术培训。

  (四)临时劳务工、实习员工、外来人员以及其它临时进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根据需要实施安全教育培训。

  (五)新聘用(任)的管理人员、领导干部,须接受相应的HSE培训。

  (六)其他人员,也应按需要接受相应的HSE培训。

  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员工的HSE培训计划不得随意取消(受培训员工的工作性质发生改变除外)。如果因某种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执行时,直线领导应与组织培训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及时调整培训计划。

  第二十三条培训实施者应全过程跟踪培训的实施,及时获取培训效果的反馈,根据反馈的结果,提出适当的改进措施,如调整培训师、培训内容或培训方式。

  第二十四条培训实施过程中,培训实施者应将学员的参与程度、过程评价及时反馈给学员,鼓励学员积极完成培训课程。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五条培训实施者应对被培训者进行考核。根据不同的培训方式,可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笔试;

  2、实际操作考核;

  3、面试或口头提问;

  4、技能演示;

  5、网上答题等。

  第二十六条培训实施者应记录培训考核结果,笔试和技能演示需保留相应的考试内容和过程记录。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HSE培训奖惩机制,对HSE培训优秀组织单位和人员实施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HSE培训应作为员工晋级和单位评先进等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九条对未能认真履行培训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效果评估

  第三十条由安全环保处、人事处、劳动工资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培训班整体培训效果评估。

  第三十一条直线领导负责员工培训效果的评估、跟踪与反馈。直线领导在学员参加培训后3个月内,通过观察日常工作的沟通评估培训效果。

  学员培训效果评估表参见附件3。

  第三十二条培训效果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学员的HSE意识和能力是否提高及提高的程度;

  2、HSE管理规范、程序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培训课程的设置(包括培训方法、培训内容、培训师等)是否满足学员的实际需要。

  4、课程满意度调查表参见附件4。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3

  第一条为加强井控培训工作,推进井控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高素质石油工程技术作业队伍,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三条井控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遵循“按需施教、突出技能、注重实效、质量第一”的培训原则,以提高井控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为重点,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岗位分级开展培训与考核。

  第四条人事劳资部作为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井控培训工作中履行井控培训整体规划、宏观管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五条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井控培训工作;指导重点井控培训项目的设计,起草井控培训项目安排建议,协助人事劳资部编制井控培训规划;参与组织井控培训大纲和教材审定;制定钻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队伍井控培训指导意见。

  第六条各油气田企业人事劳资部门作为本单位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为井控培训工作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与支持,并会同井控管理部门开展井控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七条各井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组织培训,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

  第八条井控培训机构应按如下程序设立:

  (一)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提出申请。

  (二)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论证设立井控培训机构的可行性,给予批复。

  (三)提出申请企业根据批复建设井控培训机构。

  第九条井控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不同作业工况下进行防喷演习训练的教学井场(至少包括教学实验钻机或作业机一部、实验井一口、配套齐全的井控装置);

  (二)具备一套全功能、适合于各种作业工况的井控模拟装置;

  (三)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具、模型;

  (四)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师,专职教师的配备数量应达到年平均培训人数的3‰到5‰;

  (五)具备满足需求的固定教室等办学条件和学员食宿条件。

  第十条各油气田企业应根据井控培训的特点抓好培训机构的统一规划,保证资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井控培训机构的资质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组织评估认证,每三年一次。认证工作依据井控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审核项目表中的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对评估审核合格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培训资质。

  第十二条井控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经集团公司评估认证,分数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甲级井控培训机构,低于85分的为乙级井控培训机构。

  甲级井控培训机构可对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乙级井控培训机构只可以对本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

  第十三条具有国际井控认证资质(IADC认证)的井控培训机构方可承担国外市场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井控大检查应同时对井控培训机构进行相应检查,检查的结果作为对井控培训机构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各井控培训机构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专职师资队伍和兼职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的现场工作经历,同时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井控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井控培训兼职教师应选聘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井控培训专职教师每四年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轮训一次,井控培训教师每年到施工现场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0天,并积极参与国内、国外井控培训工作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井控培训机构应每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各油气田企业应安排井控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本企业井控例会,安排井控培训教师参加本企业井控检查,参与井喷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二十条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井控培训教材及井控培训考试题库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共同组织编写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根据培训对象制定相应井控培训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当明确教学目的,规定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课时,统一教学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井控培训教材编写应适应不同专业和岗位人员对井控工作的需要,分为现场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服务人员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等系列,建立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材体系。

  第二十三条井控培训教学大纲纳入集团公司员工培训指导大纲,各井控培训机构应以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为基础,并结合本油气田勘探开发的特点,参考国内外比较成熟的相关教材组织编写井控培训补充教材。

  第二十四条按照井控培训教学大纲规定,井控培训对象包括钻井专业人员、井下作业人员和井控培训教师,其中:

  (一)钻井专业人员包括:

  1、现场操作人员:钻井队大班司钻、正副司钻、井架工、钻井技师、大班司机、泥浆大班、坐岗员以及内外钳工等;

  2、专业技术人员:钻井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工程管理人员以及欠平钻井技术人员等;

  3、生产管理人员:主管钻井生产、技术、安全的各级领导、钻井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钻井队正副队长、指导员、安全员、钻井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等;

  4、现场服务人员:井控车间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等;

  5、相关技术人员:地质设计、地质监督、测井监督以及测井、固井、录井、钻井液、取芯、打捞、定向井、中途测试等专业服务公司(队)的相关技术人员。

  (二)井下作业人员包括:

  1、现场操作人员,主要指井下作业队的司钻(班长)、副司钻(副班长)等主要生产骨干;

  2、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设计人员、现场监督、工程师以及其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等;

  3、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指主管井下作业的领导和施工作业队伍的生产、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

  4、现场服务人员,主要指井控车间的技术干部和现场服务人员;

  5、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指测井、测试、试井、射孔、酸化压裂等现场技术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井控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理论知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集团公司井控规定及相关文件、特殊施工作业的井控要求以及井控操作技能培训等。

  第二十六条井控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和本油气田井控工作特点,突出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现场操作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及时发现溢流和及时关井的措施方法;正确实施关井操作程序及井控装备的熟练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8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49课时。

  (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正确判断溢流方法,正确关井步骤,压井设计编制、压井程序、压井作业实施,井控装备故障正确判断、一般故障的排除,正确处理井喷及井喷失控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12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49课时。

  (三)生产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控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复杂情况下的二次井控技术和三次井控技术,井控设计原则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12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35课时。

  (四)现场服务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控装备的结构、原理,井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故障判断和排除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8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35课时。

  (五)相关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筒内各种压力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溢流的主要原因和显示及发生险情时的配合要求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6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21课时。

  第二十七条各油气田企业应根据本油田实际,增加对特殊对象、特殊内容、特殊环境培训的管理,其中:

  (一)应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培训,用工应当先培训后上岗。

  (二)对欠平钻井和不压井作业等井控培训,应突出现场作业人员在欠平衡钻井、不压井井下作业等条件下的井控技能培训。

  (三)在含硫化氢地区施工作业人员应加强硫化氢防护内容的培训。

  (四)在施工对象和环境发生重要变化时,施工前应当安排井控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井控培训考核由各井控培训机构组织,各油气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和井控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井控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个部分,理论考试满分100分,70分为合格;实际操作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条考核应按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划分的不同岗位人员分别进行,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考试题从集团公司各类井控培训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和组合,实际操作考核在井控操作模拟装置和教学井场上进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培训考核不合格:

  (一)理论考试不满70分或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

  (二)考试舞弊。

  第三十二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后,由井控培训机构颁发集团公司统一的井控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各油气田井控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上报培训人员名单及考核成绩,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备案并上网公布。

  第三十四条初次取证培训应当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在井控培训机构进行,保证培训时间与内容,不得以单纯的现场培训取代在培训机构进行的取证培训。

  第三十五条井控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应由各油气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和井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换证培训。

  第三十六条换证培训的内容可以根据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井控规定的修订情况,结合本油气田的井控实施细则进行重点选择;换证培训时间必须在基础理论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在井控培训机构进行为期不低于二十四课时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在井控培训工作中,有未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而直接发证、持假证及无证上岗等情况,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及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员工上岗前未参加井控培训或无证上岗者,追究相关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对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直接发证者,追究井控培训机构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于持假证在集团公司市场施工的队伍,立即停止其所在队伍的施工作业,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井控检查中,应对持证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员工参加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却不懂本岗位要求的井控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除责令重新培训外,并追究井控培训机构及其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负责解释。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4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1.2各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安全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标准和中国石化、油田安全教育培训各项制度。

  1.3各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4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取(换)证及复审培训、HSE兼职教师培训、各单位科级以上人员的HSE取(换)证培训,由油田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1.5油田所有员工均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风险识别、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1.6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培训资料应存档3年;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1.7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各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1.8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1.9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10凡在油田内部和外部举办的各类干部培训(包括生产、技术、经营、党务等)、专业技术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新员工)都必须开设HSE培训内容,并作为培训的第一课。

  2、职责与分工

  2.1安全环保处职责

  2.1.1负责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油田中长期安全培训规划。

  2.1.2根据安全工作部署和生产实际,协同人力资源处提出年度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并纳入油田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2.1.3负责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参与新进企业人员的油田层面安全教育,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做好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2.1.4负责监督管理、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H2S防护、全员HSE的培训取证、换证(复审)培训与考核及备案工作。

  2.1.5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

  2.2人力资源处职责

  2.2.1按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提出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编制培训计划。

  2.2.2负责组织落实员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组织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与资格取证工作。

  2.2.3会同安全环保处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协助业务(技术)部门做好井控、急救、消防取证培训与考核。

  2.2.4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新进企业技能操作人员油田层面入厂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2.2.5负责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组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

  2.3钻井工程处职责

  2.3.1按照国家、行业和油田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的持证范围和取证情况;

  2.3.2对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及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3.3制定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井控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处。

  2.4油气技术管理部职责

  2.4.1按照国家、行业和油田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油田油(气)生产单位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的持证范围和取证情况;

  2.4.2对油田油(气)生产等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及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4.3制定油田油(气)生产单位井控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处。

  2.5局党委组织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局处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科长和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纳入油田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新进油田大学毕业生油田层面入厂教育组织与实施。

  2.6卫生处负责现场急救取证培训及考核。

  2.7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负责境外人员(含外籍雇员)的培训与考核,负责甲方要求的取证培训与考核,对国际项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取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8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取证培训及考核。

  2.9油田机关各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安全环保处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与考核。

  2.10培训中心职责

  2.10.1根据油田人力资源处下达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临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油田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情况。每月底上报安全培训总结;

  2.10.2及时为培训合格人员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

  2.11油田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2.1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及油田的有关制度,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2.11.2及时准确地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的年度取证(复审)培训计划,并及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将纳入油田HSE日常考核;

  2.11.3负责做好本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和HSE持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日常安全教育;

  2.11.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台帐,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及员工岗位变动和持证情况并建立台帐。台帐内容按照《中国石化安全台帐管理规定》要求规范记录。

  2.12基层单位(区、队、车间、站、库)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2.12.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油田、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及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切合实际的基层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2.12.2负责新员工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做好基层班组新员工的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2.12.3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人员及时参加取证和复审培训;

  2.12.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的台帐、记录,详细、准确地记录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管理内容

  3.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1.1主要负责人是指油田及油田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油田和油田所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工程师、安全官;三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三级单位机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员;四级单位(区、队、车间、站、库)行政主要领导。

  3.1.2物探、钻井、测井、录井、固井、管具、井下作业、采油(气)、炼油、油气储运、油(气)田建设、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安全培训,经油田HSE委员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3.1.3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3.1.3.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3.1.3.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1.3.3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

  3.1.3.4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

  3.1.3.5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3.1.3.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3.7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1.3.8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1.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3.1.4.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3.1.4.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3.1.4.3本部门、本岗位安全职责;

  3.1.4.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3.1.4.5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3.1.4.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4.7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1.4.8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1.5油田重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油田所属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1.6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3.1.6.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3.1.6.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1.6.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6.4典型事故案例;

  3.1.6.5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3.2.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包括:

  3.2.1.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包含高压电工、低压电工、防暴电器作业。

  3.2.1.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包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

  3.2.1.3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厂内机动车作业等);

  3.2.1.4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含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3.2.1.5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包含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3.2.1.6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包含作业司钻、钻井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3.2.1.7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3.2.1.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3.2.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2.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内容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3.2.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需复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发证机构负责复审。复审内容包括:

  3.2.4.1县级及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3.2.4.2违章作业记录情况;

  3.2.4.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培训;

  3.2.4.4本作业安全知识考试。

  3.2.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6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3.2.7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2.8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取证、复审和换证等培训。

  3.3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3.3.1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3.2.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油田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1.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3.2.1.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及防范措施、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3.2.1.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3.3.2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厂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单位对其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HSE上岗证》,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3.3一级(厂级)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由油田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厂级安全教育可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培训中心在入厂教育中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3.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3.3.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3.3.3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3.3.3.4油田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3.3.3.5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HSE)相关知识;

  3.3.3.6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3.3.4二级(车间级)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32学时,由基层单位(区、队、车间、站、库)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4.1本单位(区、队、车间、站、库)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

  3.3.4.2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识别和防范措施;

  3.3.4.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3.4.4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3.4.5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3.3.4.6安全设备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3.3.4.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3.4.8有关事故案例;

  3.3.4.9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3.5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不少于16学时,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5.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3.5.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3.5.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3.5.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3.3.6员工厂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3.3.7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单位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专门培训。相关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3.8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中原油田《安全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3.4HSE培训

  3.4.1油田的HSE培训是针对全体员工进行的普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知识的全面培训,HSE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员类别分类进行。各单位科级以上人员的HSE取换证培训,由油田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全体员工都应进行HSE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4.2HSE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3.4.2.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3.4.2.2中国石化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标准;

  3.4.2.3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

  3.4.2.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18000)。

  3.4.3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各单位HSE培训考核实施监督,对考核合格者进行备案,并办理《HSE上岗证》。

  3.4.4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应及时办理《HSE上岗证》。

  3.4.5《HSE上岗证》有效期为3年,各单位须提前一个月组织进行换证培训。

  3.5员工日常安全教育

  3.5.1油田所属单位应建立班组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基层单位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班组安全活动的形式、内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3.5.2班组安全活动每季度710天;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3.5.3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3.5.4油田领导在进行关键要害部位检查时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3.5.5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3.5.6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

  3.3.6.1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3.3.6.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3.3.6.3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3.3.6.4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3.3.6.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安全技术表演。

  3.3.6.6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3.3.6.7开展安全文化活动,进行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3.3.6其他安全活动。

  3.6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3.6.1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3.6.2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安全教育答卷并保存。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3.6.2.1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3.6.2.2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6.2.3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3.6.2.4典型事故案例。

  3.6.3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3.6.3.1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3.6.3.2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3.6.3.3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3.6.3.4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3.6.3.5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3.6.3.6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3.6.4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各单位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要安排专人陪同外来参观人员。

  4、奖惩

  4.1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油田及所属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4.2对未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由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度考核。因未按本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职业病的,按照油田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6

  一、建立健全各种管理规则,悬挂整齐、位置适当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人员要熟记会用。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预案,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进行安全教育,使加油站人员做到:人人熟悉消防知识,人人会用消防器材,人人关心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全面安全检查一般每周不少于两次,并认真作好登记。

  四、按规定配齐消防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消除外部泥土、灰尘和油污,灭火机药剂要定期更换。换装日期要及时填写登记簿。

  五、电气设备要符合安全防爆等级要求,安装工艺安全规范。

  六、加油站所有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排除。

  七、储油罐安装呼吸阀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呼吸管上安装的透气阀或阻火器,性能要良好。

  八、加油站进出口、加油区设置“严禁烟火”、“禁打手机”“顾客止步”等安全警告标识,储油区清洁整齐、无易燃物、无抛洒油痕迹。

  九、使用和维修各种设备器材,要严守操作规程,并按说明书要求进行,防止损坏机件、设备或发生事故。

  十、夜间安全值班管理制度

  1、加油站必须设夜间安全值班员。

  2、值班时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睡觉、喝酒,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不得拖延。

  3、值班员不得将与经营无关的人员、车辆带入或留在加油站。

  4、管好炉火、电器等取暖用具。

  5、熟悉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使用方法,一旦遇到火灾,及时果断处理。

  6、夜间值班员必须等白班安全员接班,将值班情况交代清楚并填好记录后,方能离岗。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7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本部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资金管理职责

  1. 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配套实施细则的起草与修订。

  2. 负责制定公司资金管理模式,划分管理权限,根据上级资金管理部门授权办理重大资金业务的授权与审批。

  3. 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工作。

  4. 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5. 接受上级部门资金管理职责检查。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条货币资金根据其存放地点及其用途的不同,货币资金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办理现金(指狭义现金,即库存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企业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二)企业支付现金必须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可以从本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三)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四)企业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存入银行。

  (五) 企业收支的各种款项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第五条企业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应根据登记的现金日记账节余数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月结。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现金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若平时发现现金余缺,除设法查明原因外,还应及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待查明原因后再转账处理。

  第六条银行存款就是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除了在规定范围内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第七条企业办理收支业务时,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需以加强结算纪律为保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等。

  第八条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一次。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九条对有出纳岗位的办公室必须配备防盗网和防盗门,每个出纳都应配备单独的.保险柜,对现金等有价证券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

  第十条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职责分工。涉及到不相容的岗位分由不同人员担任,形成内部相互牵制机制。银行预留印签不得由一人保管,出纳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二)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现金收支进行稽核。

  (三)实施定期轮岗制度并完善交接制度。

  第十一条资金支付流程按照公司资金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即公司所有收入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全部上划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所有的支出资金由集团公司财务根据审批的资金预算情况或用款计划通过网银下拨至公司,并按照制度执行。公司日常费用报销资金支出流程按照费用管理(试行)执行,按照报销审批流程进行。

  第十二条预付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需报总经理审批,根据合同约定,预付货款(或商品)款,运费(计算依据)经办人填写《预付款通知单》,以及按照付款流程执行。

  经办人填写付款单---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财务负责人复合---分管财务领导---总经理

  会计制单---财务稽核人员审核---出纳在网银管理系统提交付款指令后---执行网银支付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关键控制点

  1. 财务稽核和会计人员负责对授权审批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2. 会计人员必须对审批、签字、金额等予以审核,正确无误后,方能进行账务处理。

  3. 出纳人员必须根据记账凭证、签字审批手续齐全的单据办理付款业务。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账户管理主要是指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

  (一)公司应遵照《陕西xx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集团公司财务公司核准后方可办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及不得私自开设各类或办理账户撤销。

  (二)公司账户管理流程如下:

  1.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需提前一个月向财务公司提出开户、变更、撤销账户申请。

  2. 财务公司审批同意后,准备相关资料,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手续。

  3. 开立银行账户后必须在资金平台登记相关信息,按集团资金管理平台要求管理和使用该账户。

  4. 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纳入企业会计核算,资金不得在账外运行。

  5. 收入专户资金来源于产品销售货款及其他收入款项,不得有对外支出项。费用专户及各项专用账户资金来源于集团公司的拨款,不得有其他收入项。

  6. 银行对账单在资金管理系统中的银企直连进行管理,同时做好线下监管工作。

  第四章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网银操做人员应严格执行网银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网银资金安全。

  (一)网上银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中心资金处,各单位需要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必须向财务中心资金处申报,由财务中心资金处统一向集团公司报批。

  (二)申请办理网银业务必须与受理银行签定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资金安全。

  (三)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单位,要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的需要,制定本单位电子证书、密码、操作权限等管理规定,明确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网银支付执行三人操作,两级审核制度,涉及人员包括:操作员、审核员、授权员。即:付款指令录入---一级审核---二级审核并授权。付款指令录入由出纳执行,一级审核有财务审核人员执行,二级审核并授权按照付款金额的不同

  分别授权。各级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各自职责,执行网银支付操作。

  第十七条每笔款项的上划或支付都应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即上划或拨付的审批、审核程序必须完备。

  第十八条记账员要及时核对企业内部结算存款,每月编制内部结算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出纳人员应以审核后的记账凭证为依据,准确录入付款信息,提交网银支付申请。

  第二十条网银审核人员应根据记账凭证认真审核出纳人员提交支付申请的收款人、账号、开户行、金额,二级审核人员应在审核确认无误后授权支付。

  第二十一条网银操作人员应严格管理各自的usbkey,每日业务结束后,必须锁入保险柜保管。要定期修改操作密码,防止泄密。

  第五章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十二条大额资金的内容包括:10万元以上的较大基本支出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外购货款及基本建设项目等。

  第二十三条大额资金支出的管理项目。

  1. 大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标准,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对大额资金支出的使用要实行领导办公会集体讨论制。资金使用责任人填写资金使用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经理办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付款流程付款。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权限及其他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责。

  2. 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制度,严控财务开支管理,确保大额资金的正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3. 大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在申请资金过程中弄虚做假、套取大额专项资金的行为。

  4. 明确监督主体,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未按审批程序确认的大额资金使用,财务人员有权拒付。财务人员对大额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汇报领导。

  支付大额资金具体使用流程:

  经办人申请金额(填写付款申请单)并付相关合同及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分管领导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理顺业务程序,使销售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要求,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对化工产品销售的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上级单位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所有产品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与配置计划的编制、客户资质审核、销售业务流程、售后服务等)的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三条公司的业务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定价、统一运输、分片结算和明码标价、挂牌经营、先款后货的基本原则。凡参与公司产品销售的各有关部门及客户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业务划分

  第四条公司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为销售部、市场信息部和物流部。负责对全公司业务工作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公司所有产品销售计划的编制、配置计划的安排、重大销售合同的签订、销售统计报表的管理;销售客户的经营资质审核、开户,铁路销售计划的编制、申报、批复、执行等工作。

  第五条hb公司销售部为组织及制定销售计划、资源配置管理、销售业务的开展及支持性工作、销售数据统计及分析、客户关系管理、产品质量、计量的售后服务、经济目标责任考核等的职能部门;公司市场信息部负责市场调研、市场信息及市场价格的收集与分析,市场开拓与营销体系建设、组织与指定营销方案、品牌管理及形象宣传等管理。物流管理部负责化工产品采购及配送中的物流和仓储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品营销管理

  第一节市场信息

  第六条公司市场信息部按照产品经销公司要求做好市场信息管理,为市场营销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市场信息采集的主要方法包括电话交流、口头交流、网络查询、公司信息收集、上级单位信息筹集等。

  第七条信息的收集途径包括:

  (一)网络站点的'人员询问、反馈的信息;

  (二)业务人员调研、反馈的信息;

  (三)相关产品专业网站的信息收集;

  (四)直接或间接客户的访谈、调研的信息收集;

  (五)涉及到产品的相关新闻、资讯。

  第八条采集内容:

  (一)市场价格:包括国家标准价格、内部价格、外部价格;

  (二)公司经营信息:

  1.公司目前购销存情况,对销售业务造成的影响;

  2.公司目前所采取的营销措施;

  3.近期或当天业务经营中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

  (三)竞争对手信息:

  1.竞争对手的购销存、价格变动情况;

  2.竞争对手生产企业的产销存情况;

  3.竞争对手资源来源和经营策略的变化;

  4.周边竞争对手所采取的营销措施、供求情况及影响。

  (四)销售及服务信息:

  1.市场占有率,季节性等市场消费特征;

  2.市场消费的产品结构,消费需求等;

  3.产品销售和服务的满意度。

  (五)行业信息:

  1.行业动态:国际国内产品生产、销售、价格、库存变动情况及趋势;

  2.所在区域产品市场前景、行业发展趋势、市场供求和价格走势等;

  3.产运信息:铁路、航运和公路运输动态;与辖区资源调运有密切关联的企业产销存动态;竞争对手的产运信息等。

  (六)消费需求信息:

  1.消费类型:根据不同销售环节、消费种类划分客户类消费类型;

  2.消费行为:包括消费者的习惯购买心理,消费周期等情况。

  (七)宏观经济信息:

  1.政策法规:对产品、天然气市场和产品营销有影响的政府部门政策、规律、法规等;

  2.环境信息:公司业务运作所处的自然环境,包括生态环境、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等;

  3.经济信息:目标市场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市场机制、企业资本、产品价格、生活水平、关键资源、服务成本等可能影响客户消费的因素。

  (八)媒体动态:主要是指国家与当地政府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时点或时期性价格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反馈。

  第九条信息的整理、分析、汇报:

  (一)营销人员应定期或当市场情况有变时就其所调研市场的相关企业、社会经营单位的批发价格、货源、购进价格等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备用。

  (二)营销人员或基层业务人员应就当月的市场调研结果形成书面的市场调研报告以备审阅。

  (三)销售部统计人员要定时汇总信息资料,以整理备用,就收集到的各岗位人员所反馈的信息进行分类、分析、整理、总结,提出营销策划建议,并定时向主管领导做出汇报。

  第二节业务管理

  第十条公司销售部应对营销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市场范围及程序。公司应根据产品经销公司所划定的市场和规定的任务目标完成相应的营销管理任务。

  第十一条销售部对产品经销公司下达的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人。根据不同时期的产品和市场情况,考虑市场营销策略的调整、人员调整等。

  第十二条销售部在落实营销管理任务时,应组织制定业务开拓执行计划,并应写明业务对象、地点、时间、事由及如何完成计划等内容。

  第十三条营销互动、业务开拓执行计划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节营销销售网络开拓与建设

  第十四条按照产品经销公司的要求,公司遵循开拓、创新、提升、跨越的方针,进行公司产品销售体系的建设,构建完善的营销网络。

  第十五条以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为依据,逐步建立公司的营销管理体系,销售网络的建立。

  第四节市场推广

  第十六条公司应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文本及其他宣传品等各种媒介向客户宣传产品的用途、性能、运输等知识,不断扩大公司和品牌的知名度。

  第十七条公司的广告策划方案应报上级单位进行内容审核。

  第四章 客户的经营资质审核及开户办法

  第十八条凡参与hb公司产品销售的各经营单位,必须进行经营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建立相应的客户档案,在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客户的资质审核工作在公司销售部。

  第十九条客户经营资质审核的基本原则:客户的经营手续齐全、储运设施完善、销售网络健全,资信程度高、资金实力强、年均购销量稳定、有共赢意识。

  第二十条客户申请开户的步骤:

  (一)提交开户申请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签名、印鉴)。并附公司简介和近三年经营情况介绍,填写客户档案表。

  (二)提交相关经营许可资质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供审查,复印件供备案)。

  (三)提交企业正常经营所必须的各类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均应齐全);③一般纳税人资质证(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④企业组织代码证;⑤银行开户许可证。①②④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均应齐全)、一般纳税人资质证(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银行开户许可证即可,没有三证合一的需提供上述五种证照。

  第二十一条客户提交开户的各类证照及相关资料齐全后,经公司按流程审核,符合客户经营资质审核基本原则的,下发正式文件准予开户。并在各销售服务中心(聚烯烃客户除外)、西部交易所处办理相应的登记入会建档手续。

  第五章 调运入库

  第二十二条计划编制

  公司物流部按月编制月度公路、铁路调运计划,报产品经销公司化工品销售部。

  第二十三条计划执行

  (一)化工品销售部根据公司的计划与承运商进行沟通,最终由销售服务中心负责化工品调运入库的业务办理及调运过程中协调事项。

  (二)物流部跟踪发运情况,并通知中央仓收货;

  (三)化工产品运至中央仓后,中央仓应填写入库单,做好入库记录,并将入库单反馈至物流部和销售部。

  (四)物流部将实收量反馈至销售服务中心、承运单位及公司化工品销售部;

  (五)物流部及时、准确的将货物安全到货信息(主要涉及到包装质量、运输车辆状况、货物损耗、污染、短少等情况)向产品经销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及对应的销售服务中心进行反馈。

  (六)定期对承运单位运输情况、服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后续合作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运费结算

  承运商将运费相关票据提交给物流部,物流部进行核对无误后提交给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票据信息与承运商结算运费。

  第六章 销售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销售计划的编制及上报

  (一)销售部计划管理岗接收产品经销公司化工品销售部下达的销售(配置)计划,编制公司销售计划,明确各种化工品销售量目标、销售收入目标和销售毛利润目标,提交部门经理进行审核。

  (二)部门经理审核、平衡销售计划,提交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

  (三)经公司审议通过后,上报产品经销公司化工品销售部。

  第二十六条中央仓销售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提供客户资金情况至销售部。

  (二)公司销售部计划管理岗根据公司审批后的销售计划及客户经理提报的需求计划及客户资金情况,开具发货通知单,提交部门经理、财务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提交至公司物流管理部,物流管理部核实发货通知单内容,盖章传真至中央仓办理发货手续。

  (三)销售计划一经确定,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员工务必各司其职,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十七条网拍销售程序:

  (一)销售部下达各产品挂单量、发货地、挂单价格以及客户可竞拍的最大最小单量,而后在西部交易中心网页上登录挂单;

  (二)客户缴付交易资金(保证金、手续费),西部交易中心计划财务部确认资金录入结算系统。

  (三)经西部交易中心审核后,发布挂单信息,在确认客户资金信息后下单竞拍,西部交易中心交易交收部将成交报表反馈至公司,公司接收成交报表,并监督执行。

  第七章 销售结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销售结算工作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负责。

  第二十九条销售结算的工作程序:

  (一)销售部每日归集业务单据,编制销售日台账、销售日报,定期根据销售日报分核算主体编制销售结算表,并与公司财务部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后与客户进行核对,客户签字确认。

  (二)销售结算表经核对无误后,财务部结算人员为客户开具发票和发票签收单。物流部对接榆林、延安销售服务中心,与上游单位结算并及时索要回采购发票。

  (三)客户收到发票后,在发票签收单上签字,并回传至公司。

  第八章 客户退款

  第三十条对参与公司销售业务的客户,实行打款自愿、退款自由的原则。

  需退款的客户,应持有法人签字的单位双联介绍信(注明退款人、退款金额、单位账号并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出示本人身份证,方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因市场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客户提出退款请求的,根据不同产品由销售服务中心业务部或本部核对客户所有业务是否终止,并核对客户账户余额,核对无误后由业务人员填写退款通知单并签字,然后提交销售会计核对并签字。业务人员将该退款通知单依次提交销售部经理(业务部由业务副主任审核)审核,财务部经理审核,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财务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与集团财务中心申请退款,次月完成客户客户退款,并通知销售服务中心业务部财务在销售业务管理系统上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章 产品售后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hb公司产品售后服务遵循信誉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公司所有职工均有义务向客户宣传公司产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的安全须知及预防措施,帮助客户解决销售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因产品销售引起售后服务的受理部门为公司销售部,处理后报销售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为确保客户利益,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走访客户活动。对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进行回访,解决客户的疑难问题。编写走访客户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五条为便于客户及时反映情况,公司及各销售处应建立客户投诉渠道和投诉热线。对客户投诉要认真接待,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建立《客户投诉记录及处理意见》。同时,对客户所反映的问题,应尽快给予答复,并将处理意见反馈客户。

  第三十六条产品质量、计量售后处理

  (一)hb公司售出产品如发生质量计量问题,由该产品售出地所属中央仓及时将情况报告销售部。销售部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在产品售后质量、计量事故的处理中,凡属我公司在储存、交付及运输过程中,因处理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由调查组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按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凡hb公司出售的产品发生质量、计量问题,客户均应在货到后24小时内,向产品出售地所属库、站及时反映,对逾期报告的,hb公司概不负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凡本办法未规定的业务管理制度,诸如统计报表管理、价格制定管理、市场信息与调研管理、目标考核管理等其他管理制度,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后,下发执行。

  第三十八条因公司业务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本办法将进行适时修订和补充。目前相关的管理制度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9

  1、目的: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2、适用范围: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主机、辅机、电器设备等的事故管理。

  3、职责:

  3.1各轮班(组)负责调查一、二级事故的原因分析及事故填报工作,本着“三不放过”原则教育员工,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

  3.2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负责三、四级设备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整改工作,并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考核落实。

  4、事故级别的划分:按事故的经济损失价值分为:

  4.1一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49元之间。

  4.2二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100元之间。

  4.3三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01-500元之间。

  4.4四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1元以上的。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事故的报告、分析

  5.1.1各工序(班组)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告单一式三份,按规定程序上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审核后,返还责任部门二份。

  5.1.2事故发生部门在报告单上应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到人,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2事故的.分析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推托扯皮。如涉及到事故原因无法确定时,应保护好现场,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组织进行分析确定,对最后确定的原因,责任部门必须执行裁决。

  5.3事故的处理

  5.3.1事故处理按事故级别按下列标准进行:

  1、一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人,责任人罚款30元/人;

  2、二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40元/人,责任人罚款60元/人;

  3、三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人,责任人罚款150元/人;

  4、四级事故:生产主管罚款100元/人,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80元/人,责任人罚款250元/人。

  5.3.2事故处罚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5.3.3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责任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及误工(人员工资)费用,在个人工资中分月扣回。

  5.3.4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交由刑事部门处理。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10

  为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一、熟悉小区煤气管道线路的走向、总阀、分阀、单元阀的.位置。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物业部服务中心和煤气公司。

  二、在每天巡视时,注意住宅区内(包括煤气管道走向、路线阀门、走廊、天台),如怀疑有煤气味,必须迅速关闭煤气阀,并同时通知煤气公司来检查。打开所有门窗使楼宇空气流通。

  三、发生煤气泄漏时,切勿吸烟、点火,严禁按动门铃、对讲系统开关,集体电闸及电器用具,对讲机,电话。

  四、发生煤气火情时,管理人员应及时拨打电话119报警,说明正确地址及详细情形,同时通告煤气公司。煤气公司电话:

  五、住户内发生煤气泄漏应用手拍门及时通知住户气体泄漏事件,并请住户关上所有气体供应阀,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并按上述三、四条方法处理,如情况严重,应通知住户有秩序地撤离现场。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11

  第一条公司各级油品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监管分离及“管理工作必须管质量”的原则。油品质量管理重在过程管理、环节把关、主动监测、制度完善、持续改进,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购销存各环节的产品质量合格。

  第二条质量、计量管理标准与制度

  公司计划与油气销售部制定油气产品相关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制度和流程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化工品销售部制定化工及燃气产品相关计量管理标准、制度和流程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所属单位可在产品经销公司制定的标准及制度基础上制定自己的标准和制度,报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备案。产品经销公司在必要时对所属单位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质量、计量管理组织机构

  (一)产品经销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要成立质量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公司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质量计量的监督运行。

  (二)公司计划与油气销售部负责油品质量、计量的相关制度、标准、流程的制定及主要监督,化工品销售部负责化工及燃气损耗标准的制定及主要监督,安全环保质检部负责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质量、计量相关工作的辅助监督,党群工作部负责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的质量、计量相关新闻违纪和媒体应对工作。

  (三)所属单位总经理是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负总责;主管零售的副经理是库站各环节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人;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属库站的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质量管理及顾客投诉;所属单位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质量的新闻危机和媒体的应对工作。所属单位库站运营管理部门是油库、加油站、中央仓产品质量的管理部门。所属单位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调运管理部门是入库产品的质量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应设立必要的常规化验室进行入库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的常规检测,有条件的可设立中心化验室。租赁油库、中央仓的产品质量管理,由所属单位具体派计量员或化验员驻库,对油品、化工及燃气产品质量进行源头监管。

  第四条产品经销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运营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对加油站油品、中央仓化工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抽检计划,确保产品质量。被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时,由各单位主管质量的副经理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及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

  第五条出现质量事故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成立应急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事故,并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

  第六条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将对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七条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使用计量标准、器具,严格依据国家、地方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以产品经销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检测数据为准;各单位之间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以社会标准器具检测数据为准。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以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或工作计量标准器具的检测数据为准。

  第九条所属单位因定期对储、运输产品进行数量盘点、核准,做好物资保管和运输工作。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使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提供支撑,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营业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指导意见以及规则、实施办法、细则等。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不在此例。

  第四条公司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以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依据的原则;

  (二)体系完整:制度体系要涵盖公司为实现整体战略目标而涉及的各项管理职能,尽量做到内容全面;

  (三)结构合理:制度体系要分类合理、层次明确,体系内各项制度之间具有内在逻辑关系,有利于理解与执行;

  (四)协调统一:制度中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与适用部门、制度中规定的权责对等清晰,低级制度服从高级制度,避免制度之间的冲突;

  (五)功能到位:能满足公司管理各层面活动的需要;

  (六)相对前瞻: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稳定性,不宜经常作原则性变动;

  (七)符合实际:适用公司现有的发展阶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企业文化,关注公司现阶段最核心最紧迫需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履行下列规章制度管理职责:

  (一)组织拟订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规划;

  (二)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负责对规章制度草案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规章制度台帐,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承担规章制度的文字审修、提交会议审议和存档备案等职责。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格式要求

  第八条各部门在完成草案的.草拟工作时,应遵照以下文本格式及书写规定:

  (一)基本格式一般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规则、实施办法和细则等可直接分条序列。

  1.总则作为规章制度的第一章,应对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规范内容或原则等予以明确。其中,依据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摘录作为附件明示。

  2.分则应通过章节对总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细化,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责、具体规范内容、程序及方法、考核与奖惩等章节。

  3.附则中应明确规定解释权归属、实行日期以及相关制度的废止等内容。

  (二)字体及条款项序号格式

  1.规章制度名称的字体为小二号华文中宋,一级章节为三号黑体,二级章节为三号粗楷体,条目名为三号粗仿宋xGB2312,内容为三号仿宋xGB2312。

  2.条款项按照第x条、(x)、"x."标示。例如,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序号分别为"第五条"、"(二)"和"3."。

  3.规章制度电子版段落间距按照规章制度标题段前1行段后1行,一级章节标题段前1行段后0行,二级章节标题段前0.5行段后0行。标题、内容行间距为1.5倍间距。

  (三)文字书写应符合集团公司、上级单位现行规范及有关技术要求,内容合法、概念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语言简明。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上级单位的要求,结合公司的管理现状和管理需要,拟定相关制度建设项目计划,并向综合办公室申报备案。

  第十条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部门,应在年初(原则上为每年3月份前)向公司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文件立项申请表》(附件1)中以下内容后提交综合办公室:

  (一)拟编制的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拟编制的规章制度的目的、必要性及主要依据和有关背景材料;

  (三)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名称,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事宜;

  (五)编制规章制度的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申请立项部门的主管领导应审核《文件立项申请表》并签字。

  第十二条综合办公室收集《文件立项申请表》并结合公司年度工作安排,对各部门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与各部门及公司主管制度建设的领导沟通后,明确公司本年度出台的规章制度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日期等,编制《公司xx年度规章制度建设任务书》;报领导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并报上级单位企业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对已列入年度计划因情况变化而无制定之必要,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综合办公室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司主管制度建设的领导批准后撤销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四条《公司xx年度规章制度建设任务书》下发后,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严格按照任务书中的内容及时间安排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它部门协助完成。

  第十五条公司的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业务管理类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综合类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和事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可按以下进行分类:

  (一)规定: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文件,重在强制约束性;

  (二)办法:对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的文件,重在可操作性;

  (三)制度:要求公司员工共同遵守的准则,是针对某项具体工作、具体事项制定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四)规则:为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员工遵守的关于工作原则、方法和手续等的条规;

  (五)规程:为了使工作按程序进行而制定的一些具体规定;

  (六)守则:公司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承办部门起草规章制度时,涉及其他部门的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及主管领导的意

  见,相关部门及相关部门主管领导需填写《意见征求表》(附件4)。

  第十九条必要时,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可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填写《意见征求表》(附件4)。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的有关制度,注意与公司现有规章制度的衔接、配套和协调,广泛听取部门和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三节 审查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完毕,由承办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查后报送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按主管领导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合格后由部门主管领导在《文件审批表》(附件3)中填写审核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承办部门将以下资料报送综合办公室:

  (一)规章制度及电子文本;

  (二)《征求意见表》;

  (三)《文件审批表》;

  (四)规章制度有关背景材料、调研材料以及征求意见;

  (五)和讨论情况的汇总材料。

  第二十三条综合办公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二)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有无冲突、重复;

  (三)是否正确处理领导、相关部门及员工的意见;

  (四)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第四节 审议、发布

  第二十四条综合办公室审查、修改后,将规章制度递交公司主管制度建设的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根据提请公司领导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经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后下发执行。需上报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审批的,经审批通过后予以下发执行。

  第五节 修订、废止

  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原承办部门填写《文件更改申请表》(附件2)提交综合办公室立项、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至四节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和废止。

  第二十七条修订规章制度时,应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八条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条因公司生产经营急需出台的规章制度,可先制定暂行或试行规定(办法),在条件成熟后,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承办的规章制度组织培训学习,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每半年向综合办公室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公司制定本办法,需向上级单位企业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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