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25-09-08 08:23:09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设备管理办法优秀15篇

设备管理办法1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对大型、精密、贵重、重点设备(简称关键设备)的管理,以确保关键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关键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及日常检查、考核等各项管理。

  2、制订依据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规定》

  3、具体条款

  3.1关键设备的`选定是根据在生产中对生产、质量、成本、安全、交货期等诸方面影响的设备,将设备划分为A、B、C三类,A类为关键设备,是重点管理和维护、维修的对象,应严格执行预防维护、维修、管理;B类为主要生产设备,也应执行预防维护、维修、管理;C类为一般设备,可以实行事后维修。(具体见附件《关键设备选定依据》)。

  3.2关键设备由运营管理部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应单独建立关键设备台帐。关键设备必须严格管理,在设备醒目处订上标示牌,每年年终进行清查核实。

  3.3关键设备必须认真做好“四定”:定使用人、定维修人、定规程制度、定备件。

  3.4关键设备的操作工人,必须熟知设备的使用要求及设备维护保养要求,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领取操作证以后才能上岗位操作。

  3.5关键设备操作者变动,在经生产总监审批并报运营管理部,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变动,变动情况记入设备档案内。

  3.6为了确保关键设备的正常运转,合理储备关键设备的易损、易耗件和主要配件,运营管理部负责易损、易耗件和主要配件的计划、采购、储备工作,及时做好备件的使用、储备记录。 3.7关键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相关设备管理规定外还要遵守下列要求:

  3.8关键设备只允许按其规定用途使用,绝对禁止粗加工和超负荷使用,工件的重量、规格不许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加工余量应为最小量。

  3.9运营管理部应对每台关键设备编制润滑卡片,关键设备的润滑必须按润滑卡片的规定严格执行,加入前必须过滤。

  3.10维修人员每天要检查关键设备的运转情况,要建立专门的检查记录簿,要定期检查校正精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设备工程师每周至少要对设备的交接,运车、记录检查一次,掌握好使用情况和机床的技术状态。

  3.11关键设备的检修必须严格按照修理周期来执行,一经列入计划,不许随意更改。修理内容及配件更换情况,及时记入设备履历表中。

  3.12关键设备的技术状态鉴定每年一次,设备工程师负责组织对关键设备进行鉴定,维修人员、操作人员配合,鉴定结果记录于《设备技术状态鉴定表》中。

  3.13关键设备的管理实行以下优先:

  3.13.1优先安排修理计划及配备检测工具。

  3.13.2优先保证备件供应,包括预检备料。

  3.13.3优先落实修理、改造、更新费用。

  3.13.4优先配备技术资料,修理图纸。

  3.13.5优先培训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

  3.14关键设备管理的现场记录资料,包括:1.《设备鉴定表》2.《设备履历表》3.《关键设备台帐》?4.《关键设备维修记录本》

  4、支持文件与记录

  1.《设备管理程序》

  2.《设备管理办法》

  3.《设备考核管理办法》

  4.《设备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设备管理办法2

  (一)消防中控室门禁制度

  1、消防控制中心内严禁闲杂人员逗留。

  2、外单位人员进入控制中心须由有关领导陪同或批准(消防部门人员除外),否则一律不准进入本中心。

  3、外单位人员进入中心须进行登记。

  4、相关单位或部门进入消防控制中心须由中心负责人许可,否则一律不准入内。

  (二)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1、保安监控室实行安保24小时值班负责制。

  2、保安监控室值班人员应熟悉掌握监控系统的操作。在使用中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人员维修。

  3、室内保持良好的通风及干燥环境。值班人员对机房及设备每日清洁一遍。

  4、监控中心设备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不得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中心。

  5、值班人员应定期对画面进行录相,录相带应保存不少于1个月,值班人员如在画面上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通知领班前去查看。

  6、监控设备由弱电工每日检查是否正常并做运行记录,如不正常及时处理,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处工程部经理。

  7、监控设备由管理处弱电工负责定期维护、保养,定期做维护保养记录。

  8、对讲、报警系统实行安保24小时值班负责制;值班人员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值班制度

  1、用现代化设备和技术手段二十四小时不间断进行整个大厦的安全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可疑,确保大厦安全。

  2、监控中,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性和责任心,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熟练掌握设备操作规程及性能,做到操作自如,准确无误。

  3、负责整个大厦电子保安的设定与解除,与巡逻队紧密配合,及时准确地处理异常报警,做到万无一失。

  4、在闭路监控中,认真操作与观察,发现可疑、重大事件、火灾等在及时录相取证的.同时立即通知警卫队前往现场处理,并上报保安部。

  5、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做到盘带登记清楚,便于查找可疑,做好上传下达。

  6、保持监控室和监控设备卫生,做到干净整洁,遇有设备故障及时上报工程部或有关单位修理,不得拖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7、对录像中的可疑情况及上级要求保安秘密,严禁外传,遵守保密守则十项。

  (四)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柜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如需查阅须到负责人处签字领取钥匙。

  2、档案管理员应熟悉各业主档案存放的位置,便于查阅。

  3、查阅档案时,查阅人应按顺序查找所需资料,查阅后将档案放回原位,并及时锁好档案柜,将钥匙交还负责人。

  4、如需借阅档案资料,借阅人应到负责人处签字登记,并注明借阅时间,档案归还时登记归还时间。

  5、档案借出后,如已到借阅时间,档案负责人应及时督促借阅人归还档案。

  6、档案负责人要经常对业主档案进行检查,定期清理作废档案,保证业主档案的完整。

设备管理办法3

  在全球信息化浪潮的影响之下,全国高校都掀起信息化校园建设的热潮,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图书馆、网络室等进行信息化校园建设。加强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与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一直是高校实验室的重要任务。高校实验室担负着培养人才、发展科研、知识创新和社会服务的使命,实验室的信息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这些学科的技术水平和实力,也决定了这些学科开展教学和科研的水平。高校实验室既是实验教学的主要基地,也是学校科研和技术服务的主要场所。其中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的主要支柱,是实验室的核心组成部分,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的发挥是实验室建设成败的关键。因此,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是实验教学与管理的信息化的核心,实验室建设的重点应是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由于仪器和设备信息化从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上提高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为仪器设备的共享和效益分析提供了技术保障。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不仅仅是实验仪器设备技术的信息化,还应该包括仪器设备管理和仪器设备运行的信息化,因此,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是在传统实验室的基础上,利用多媒体、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努力实现实验室中的各种仪器设备实验资源信息化,并实现仪器设备实验教学管理的综合性和开放性,从而使得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得到充分发挥。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不仅包括信息化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实验教学指导和实验教学管理,更应该使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建立在以学生为中心的开放性的实验教学以及实验教师为主导的集仪器设备实验教学、教务管理、设备仪器管理、实验室开放教学管理为一体的管理系统。利用校园网的仪器设备服务共享及效益分析平台,为有效监管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探索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1、仪器设备文献资料的信息化

  仪器设备的文献资料的信息化,不仅要对实验室已有的每一台仪器设备的设计原理,基本构造、部件,外部形貌,使用规程以及保养等资料进行信息化,而且,对其维修记录进行信息化,建立实时的使用登记界面,从而方便该仪器设备的登记使用。同时,建设本实验室没有的本专业应用中重要的仪器设备的信息化资料,从而扩大了实验教学资源。

  2、实验教师教学及管理的信息化

  实验教师对仪器设备的教学及管理的信息化,主要是对仪器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发布。包括对原有传统仪器设备实验教学资源、在线仪器设备实验教程、信息化的仪器设备实验指导书、实验大纲的信息化以及计算机虚拟实验室等。具体说,就是除了主要对实验课中每一个实验的仪器设备教学资料进行信息化外,还包括仪器设备实验教学目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指导书等的信息化,以及一些学生使用仪器设备实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的解答与指导资料的信息化。

  3、学生实验学习进程的信息化

  实验学生对仪器设备的学习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主要是学生在线进行预习实验指导教材的记录以及对实验目的、基本实验内容、实验仪器设备操作方法的理解和具体操作实验过程记录等的信息化,还可以建立虚拟化操作系统进行模拟实验。使学生在预习时面对的不再仅仅是文字材料,还可以在虚拟实验设备上进行模拟练习,在未进入实验室前先掌握基本的实验设备的操作方法。让学生在网上提交实验预习报告后,再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际的实验操作,最后在网上提交相应的实验报告,进行相应的实验考核。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促进了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开放,这不仅是时间上的开放,更为重要的是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的开放。显然,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能利用常规教学时间外的空余时间对外开放教学,充分利用实验仪器设备资源。并且从教学内容上看,能充分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在进行验证性实验基础上开发更多的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启发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根据自己的设想设计新的实验内容,验证自己的设想,以利于他们的创造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提高了实验教学层,充分地利用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资源。

  考虑到未来的实验室应当是高度专业化、智能化、系统化、自动化、以及多学科交叉,应该结合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的发展,开展利用仪器设备得到的实验数据或结果处理。

  (1)数据处理。对仪器测得的数据作处理。数据处理的软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用户自行设定,如Origin软件等。为数据的处理提供快速、有效的途径。

  (2)图象分析。将实验数据和实验结果图象化,以实现仪器设备使用的可视化,以便于改进实验方案,加快实验进程,提高实验水平等。

  (3)建立专家系统。实验仪器设备运行一段时间后都会积累大量的数据。如果在此之上建立专家系统,对仪器设备的.开发利用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比单纯的所谓数据挖掘更进一步。

  (4)数据传送。通过宽带网络把外实验室在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生成的数据能直接发往外实验室,方便了与相关实验室的合作和学科交叉。

  (5)仪器远程使用和控制。使用户能在实验室外使用本实验室仪器的必要条件,是进一步扩大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更充分地开放实验室仪器设备所必须的。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是信息化实验室建设的根本,是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及数据库技术等在实验教学中的具体应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促进了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的开放性。这使传统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将更加充分,将更有利于教师的启发性教学和学生的主动性学习。

  4、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的信息化

  实行网络化管理,改进运行机制和管理手段,建立“仪器设备管理与效益分析系统”。该系统具有仪器使用预约、仪器使用授权、仪器使用收费管理三大功能。形成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的良性循环,使仪器设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创造价值。

  5、建立培训交流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

  高水平的设备管理人员是仪器设备良性运转的保障。要切实加强大型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培训交流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水平。大型仪器设备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对操作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只有从体制和机制上对当前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网络化管理模式,强化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做到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合理分配仪器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提供更好服务。

  6、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在设备资源的配置中,不仅要考虑目前的利用率,还要考虑学校发展的需要和利益。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使用效益不高,会严重影响高校的教学和科研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影响高校的整体经济效益。因此,①要优化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②要切实加强大型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建设。通过改革和完善综合管理体系和开放共用的运行模式,不断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为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7、结论

  建立仪器设备的网络化管理模式,以期实现对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实时分析,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建立培训交流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从而构造一个仪器设备管理的良性循环体系。仪器设备是各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促进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才能使其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

设备管理办法4

  为切实加强我校远程教育工程管理,充分发挥远程教育教学服务功能,使全校教师各尽其能,不断开创我校教育教学新局面,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白雪飞担任电教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设备维护管理、教师培训指导和资源下载整理工作。接入教育网的学校,应将校园网纳入统一管理,地面教育网和学校校园网三网合一,更广泛地发挥远程教育资源享的优势。应严格遵守《设备管理制度》及《计算机操作规程》等要求,确保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按时接收远程资源,努力做到资源一天不空,节目一个不少,及时入库,随时整理,学校资源库每学积累资g以上。结合实际,突出实效,培训面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训、

  二、荣丽娟负责学校校园网畅通,做到早点至晚点小时教育qq群在线,做好信息处理,及时上传下达。

  三、甄珍负责微机课的教学工作;引导学员有针对性的学习教育远程网台教育资源。禁止学生浏览淫秽、游戏网站。

  四、全体教师都应自觉加强以远程教育资源应用为主的`现代信息技术学习,每学期参加集体学习次以上,达到熟练使用远程教育设备、灵活应用远程教育资源、科学开展媒体教学的目标。

  五、在岗教师每天浏览并储存个人资源m以上,每周运用远程教育设备和资源开展教学活动节。

  六、加强检查,不断推进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把普惠制农村劳动力转移远程培训教育应用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培训、课程改革统筹安排,并把应用情况作为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检查范畴。 七、远程教育项目工程的管理和应用由校长李敏负责。

  八、凡因管理疏忽或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坏,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从严追究责任,严重者可责令待岗处理。

设备管理办法5

  勘测设计院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精密仪器设备是本院开展科研项目、承接勘测设计业务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了满足科研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开展协作共用,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加强我院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委《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一)还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的勘测仪器设备,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台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电脑及辅助设备;电脑软硬件以及购置仪器设备的配套使用资料。

  二、购置、验收

  1、凡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详细填写《申请购置论证表》,说明申购理由(包括工作任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及工作量、主要用途、利用率、设备效益的预测等)和人员配备、技术力量、购置及运行经费、房屋条件等。

  2、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由使用单位将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送交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逐项评审,提出具体意见,报主管校长审定。

  3、购置计划经批准后,应与国内外供应单位逐项签订合同,此项合同主管部门指派专人管理,督促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按国家公布的《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令处理。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时约请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共同开箱验收,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验收合格后,应作详细记录,并写出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名。

  5、有关凭证和技术资料不齐全,不予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错货、短缺、损坏等情况,应妥善保管,并抓紧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

  6、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帐建卡手续,使用单位应抓紧安装调试,如系外商负责安装,使用单位应派专人协助,并注意把好质量关。

  三、管理、使用、维护

  1、实行专人管理制度,专管人员由使用单位提名,经院(系)、所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专管人员一经确定后,不要轻易改动。

  2、专管人员应是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后,能达到所管设备的要求。应鼓励水平较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到实验室从事实验技术和设备开发研究工作,以提高仪器设备的综合效益。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独设卡管理,并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包括申请表、合同书、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维修说明书、图纸等),使用单位可办理长期借用手续,但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当设备转交他人管理时,资料要随机办理接交手续。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使用维修记录,由仪器管理人员随时将运行情况、使用时间、承担任务及结果、故障过程、定期检查或校验情况、功能开发情况等如实记录,并定期归入技术档案。使用维修记录采用统一格式,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换发和定期检查核实。

  5、实验室应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逐台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及《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定期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严禁违章操作和仪器设备带病运行。

  6、进行较大的设备改造工作,应事先制订出最佳的设计方案,提出物资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改动设备卡、帐和增值手续,做好技术资料的入档工作。

  7、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借出时,应由院(系)、所、处负责人提出,报主管校长批准,按时归还,借出和收回时都应立帐立据,严格交接验收。调进、调出、赠送或接受赠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要报主管校长批准;教育部所管的设备还应报教育部批准。

  8、允许用户自己操作使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经常主动地举办用户培训班或技术讲座。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确已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技能,可发给“使用证”,允许单独或在专人协助下使用。

  9、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要重视设备的检修和定期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要及时查明原因,抓紧修复,大修应提出详细计划包括原材料和经费,经院(系)、所主任批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10、为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设备所在单位要坚持实行“专管共用”的'管理办法,反对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做法。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向校内外单位开展有偿服务,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11、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专管专用人应尽快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承担经济责任。凡隐瞒不报者,要加重处分。不管是自然事故或人为事故,都要记录入档。

  12、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设备,可予报废,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做好技术鉴定,填写申请报废表,经院(系)、所、处负责人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教育部管的设备还应报教育部批准。精度明显下降或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的设备,可降为一般设备,降级的处理程序同上。

  四、效益、奖惩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两年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进行一次使用效益评估,其评估内容:

  (1)教学、科研及对外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时数;

  (2)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3)原有的功能利用和新功能的开发数,技术改造项目数;

  (4)实验环境、技术条件的良好程度及仪器完好率;

  (5)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7)原材料、元器件、配件的管理情况。

  2、奖惩办法

  (1)对大型设备管理好、保养好、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高,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2)在大型仪器申请购置、到货验收、安装调试、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校内外单位一致好评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3)对仪器使用效益低、专管共用开展不好的单位,除进行批评外,还应交纳一定的设备占用费,或由设备主管部门收回进行重新分配。

  五、附则

  本规定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设备管理办法6

  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的整治监控,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电梯、客运索道。

  (一)锅炉:大型锅炉(额定蒸汽压力≥2.45Mpa,额定蒸发量≥20t/h)以及人口密集区在用锅炉;

  (二)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储存容器,液化气体、低温液体、永久气体罐车,盛装毒性介质的压力容器,高压、超高压容器,医用氧舱,安全等级定为三级以上的压力容器(不含三级);

  (三)压力管道:厂区范围内输送有毒、易燃介质的高压管道;

  (四)起重机械:75t及以上起重机;

  (五)大型游乐设施:观览车类、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自控飞机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

  (六)电梯:学校、医院、商场、宾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内在用电梯;

  (七)客运索道:旅游景点的客运架空索道。

  第四条重要特种设备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

  (二)没有办理使用登记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

  (四)未进行定期检验的;

  (五)超参数规定使用的;

  (六)设备存有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

  (七)安全装置不全、失灵的;

  (八)使用安全管理达不到《条例》相应要求的;

  (九)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电话:,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按照规定职责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市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情况,本着有利于对重要特种设备及其事故隐患实施动态监督监控管理的原则,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类划分市、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管理范围;并制订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和管理措施,建立责任制度,逐项落实监督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管理落实情况报当地政府。

  第七条监督检查:市、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重要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每年对重要特种设备巡查不少于4次。

  (一)检查的内容: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技术档案、维护保养、警示标志、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措施等,重点对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社会举报或上级要求,可随时组织现场检查。督促重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与工具,并督促定期进行演练。

  (二)检查要求:现场监督检查由有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实施,监察员对重要设备现场检查时,应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并由实施检查的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归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察员应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中详细注明,并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抄送当地政府。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者有违法行为时,需要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检验机构应全力协助安全监察机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事故隐患治理的建议,提供技术支持,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性检验。检验机构在执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过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做好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工作,及时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特种设备状况等,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已消除和报废的,动态监督管理数据应及时变更。

  第八条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失误,导致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设备管理办法7

  为加强自控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减少自控设备的故障率及故障恢复时间,特制定本维护管理办法。

  一、自控设备的范围

  自控设备包括仪表、工控机、自动控制系统、带PLC等控制系统的生产设备。

  二、维护、管理办法

  1、自控设备责任人

  所有的自控设备都要指定相应的责任人。责任人要有能够独立完成自控设备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担任。

  2、自控设备资料管理

  自控设备资料包括控制程序安装光盘、监控程序安装光盘、系统说明书、操作手册、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电气原理图、电气接线图、控制原理图、设备厂家及厂家人员联系方式等自控设备所带的所有资料。

  责任人负责将自控设备资料收集齐全份。资料原件由档案室负责保管,自控设备责任人保存复印件进行维护、维修工作,资料原件有2份以上的责任人可保存元件。

  3、自控设备责任人的职责。

  1)责任人要熟练掌握所管理自控设备的动作及控制原理、结构、接线、协议等内容。

  2)负责解决所管理自控设备自控方面存在的难题。

  3)负责对所管理自控设备自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4)积极采用新技术、提高所管理自控设备的.自动化水平。

  5)参与相关所管理自控设备事故的分析和考核。

  6)对所管理自控设备进行维护,根据工艺需要修改或增加相关控制、组态或部件。

  7)负责大检修时所管理自控设备检修方案、校验内容的审核。

  8)参与新建项目的建设并提供改进方案

  9)负责所管理自控设备技术员级人员的培训和培养。

  10)跟踪同行业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所管理自控设备技术水平。

  11)建立所管理自控设备技术资料、改造纪录的汇总。

设备管理办法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整体优势,实现保障供应、保证质量、降低成本、防止腐败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采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二)管理和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的物资设备集中采购。

  第二章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中采购管理组织机构

  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为公司、下属项目两级操作,两级集中采购组共同为公司各级采购者提供服务。公司、各项目分别建立相应的集中采购管理组织机构,两级集采组织使用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公司成立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书记、公司总经济师

  组 员:预算合同部负责人、物资设备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技术质量部负责人、中心实验室负责人、各项目总经济师和材设部负责人。

  监督: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人。

  第五条 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职责

  (一)公司物设部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职责

  1.制定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2. 推动公司各项目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组织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3. 负责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总体规划、部署和统计工作

  4. 负责公司组织集中采购、组织协调公司各区域进行集中采购;

  5.督导各项目开展集中采购工作;

  6. 负责公司与战略供应商洽谈合作事宜;

  7. 建设和管理公司评标专家库。

  8. 按照局要求,编制、上报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计划;

  9. 负责组织集中采购、受局委托组织集中采购;

  10.配合局建设物资设备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11. 负责公司物资设备供应商收集、整理和评价工作;

  12.统计分析并定期上报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情况。

  (二)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主管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职责

  1.负责落实局、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的有关要求;

  2.根据本项目的生产计划拟定上报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管理计划;

  3.负责本项目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的数据统计并及时上报;

  4.负责本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收集、整理和评价并及时上报;

  5.参与局、公司组织的物资设备集中采购。

  第三章 集中招标采购信息平台

  第六条 物资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可在中国交建或局两级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上操作,两级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 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为重大项目的物资采购提供招标服务,主要适用于以中国交建名义中标项目的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招标。

  (二) 局物资设备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适用于除在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招标采购以外的、具备集中招标采购条件的物资设备的招标采购。

  第七条 各项目需要在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招标的,应先上报采购计划,由公司物设部审批后按中国交建关于招标采购的管理要求进行。

  第四章 集中采购管理

  第八条招标的基本要求

  (一) 招标范围和标准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的物资设备招标采购。

  2、公司所属各项目的物资、设备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1)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但属于集中招标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资、设备。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批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3)属于业主甲供的物资、设备;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各项目应对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资设备进行集中采购,同时鼓励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物资设备在有条件时也应采取集中的方式进行采购。公司对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资(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公司每年度首月的20日前依据上年度集中采购情况调整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目录(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2)。

  (三)物资设备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物资供应能力、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内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投标。

  3、各项目应尽可能采用公开招标,20xx年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不能少于本项目总招标采购金额的10%,以后逐年扩大公开招标采购比例。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闲置,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公司或业主要求使用邀请招标的;

  (3)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况;

  (4)其他不满足公开招标条件的。

  第九条公司支持集团物资设备供应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参与集中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中标机会。

  第十条 公司每月10日前通过信息平台上报上月集中采购统计表,局定期在信息平台上通报各公司集中采购情况。(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统计表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公司评标专家库是由在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物资、设备管理等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各项目不另行建立公司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二条 公司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身体健康;

  (三)熟悉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公司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一) 评标专家主要从公司内部产生,以各部门推荐和公司组织选拔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公司评标专家推荐表见附件3)。

  (二)公司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根据需要适当增补或调整评标专家。

  第五章 集中采购流程

  第十四条 各项目应通过局物资设备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报集中采购计划。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的集中采购计划上报工作,在每月度的25日前完成下月集中采购计划的上报工作(年度集中采购计划见附件41)、(月度集中采购计划见附件42)。

  第十五条 制定集中采购方案。公司根据集中采购计划,集合同种类、同区域、采购时间接近的物资设备集中进行集中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方案。

  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集中招标采购时,须同时在中国交建和局两级招标采购信息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中国交建或公司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和公司推荐的专家或代表组成,并根据评标小组人员构成情况指定小组组长,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评标专家的抽取,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情况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应尽量不选或少选业主、监理项目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在物资设备集中招标采购信息平台上负责对投标供应商提出的疑问进行答疑补遗。

  第十九条 投标供应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日期前,递交投标文件,公司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负责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收取、管理和退还工作。

  第二十条 开标。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和范围组织开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供应商的过程。在评标期间,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对外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定标与中标

  (一)定标时应优先选取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价格确定应结合支付条件按照综合总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的原则。

  (二)确定中标结果后,应在物资设备集中招标采购信息平台上公示招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公司及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一)废标。废标指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做出的取消投标供应商中标资格、不再予以评审的处理决定。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投标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

  3.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否决所有投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否决所有投标:

  1.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供应商的投标都严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否决供应商不合格投标致使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3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三)重新招标。投标供应商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签订合同

  公司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各项目应尽快完成合同谈判并签订书面合同。如项目经理部在签订合同时,价格高于招标价时须向公司说明原因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评价

  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经理部(使用者)应按照公司《供应商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印发)的要求,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物设部会同监察、法律部门从以下方面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一)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二)是否按照规范的招标流程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三)招标评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履行职责;

  (四)招投标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暗箱操作,虚假招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招标过程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物设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海威物设发〔20xx〕170号)同时作废。

设备管理办法9

  第一条 设备的分级考核:

  根据公司各部门设备实际状况,设备完好状况的考核,实行二级考核。一级为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考核,称为“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二级为其他生产设备完好率考核,称“一般设备完好率”。

  第二条 设备完好标准

  设备完好状况分为完好和不完好两级。设备完好状况又分为A级和B级两类完好状况。考核标准如下:

  (一)A类完好设备标准:

  (1)设备基础稳固,结构完整,连接可靠,零部件齐全,腐蚀、磨损和变形在允许的范围内,一般小修能处理;或虽有缺陷,但不影响设备结构强度和安全运行,经中修能处理;

  (2)可随时开动,能正常运转,能满足设计性能要求;

  (3)润滑良好,无明显渗油现象,其他风、水、气(汽)等亦无明显跑、冒、滴漏现象;

  (4)主机良好,辅机虽有小缺陷,但不影响主机出力和安全运行;

  (5)主要仪器仪表和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6)主要生产设备的设备管理原始记录(主要生产设备履历簿和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记录本)填写规范、齐全。

  (二)B类完好设备标准:

  虽不符合上述六条完好标准之一,但及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属B类完好设备。

  第三条 设备不完好标准:

  既不符合上述六条完好标准之一,又没有极时采取防范措施的,均属不完好设备。

  第四条 设备完好率计算公式:

  (一)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台数/主要生产设备在册台数

  (二)一般生产设备完好率=考核生产设备完好台数/考核生产设备总台数

设备管理办法1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3条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

  第4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第6条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其中,轨道车(按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办函〔20xx〕333号)的规定,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不在此列)、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后,由路局轨道车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报部运输局申领年检合格证,其它自轮运转设备(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汇总并报部建设司申领年检合格证。

  第7条有关自轮运转设备的准运证和过轨技术检查证按《铁路运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施准运证的暂行规定》(铁运〔20xx〕125号)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20xx〕103号)的有关规定按需申领。

  第8条路外企业自轮运转设备进入局管内营业线运行,除应具备铁道部签发的有效年检合格证外,还应具备过轨检查技术合格证;在局管内办理承运时,还应具备准运证。其运行安全的有关规定比照局内自轮运转设备办理。

  第9条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须安装机车信号、无线列调、运行监控装置等三大件,其设备安全管理按《成都铁路局轨道车机车信号、无线列调、运行监控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试行)》(成铁总工〔20xx〕37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10条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或机组)须配齐能起复该车(指运行、作业时单根轴或台车掉道时)的液压复轨器、起复索具、止轮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通讯信号及安全防护备品。

  第11条自轮运转设备应按规定周期或里程进行大修。大修厂家必须具备铁道部或路局认可的`大修资质许可证。

  第三章运行安全

  第12条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的运行按列车办理,其运行办理严格按照《轨道车管理规则》、《大型养路机械管理规则》、《成都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自轮运转设备自运行时,三证必须齐全、有效;经年检未合格和未进行年检待报废的自轮运转设备一律禁止再上道运行;对已取得年检合格证但使用年限已超过10年的重型轨道车及所有160轨道车禁止单机运行,运行时必须联挂1辆或多辆使用10年以下状态良好的重型轨道车。

  第14条自轮运转设备出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车况,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可运行;值乘中,应集中精力、谨慎驾、彻底了望、确认信号,并认真执行“高声呼唤、手比眼看”的呼唤应答制度和车机联控制度。

  第15条自轮运转设备在通过车站、道口、桥梁、隧道、曲线、路堑、施工等地段及在气候不良、了望不彻底的情况下运行时,司机应适当减速,多鸣风笛,必要时开前灯行驶。

  第16条自轮运转设备动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力应不低于该车安全操作规程上规定的数值;运行中,特别是下坡道运行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17条大型养路机械或大型养路机械与配合单位作业车成组自轮运行至区间作业时,其区间运行速度为:

  1、当跨区间运行时,其运行速度不超过车辆构造速度和线路允许速度;

  2、当进入封锁区间运行时:线路允许速度超过60Km/h,其运行速度最高不能超过60Km/h;当线路允许速度低于60Km/h,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线路允许速度。

  第18条大型养路机械及配合单位作业车进入区间作业,在区间解体后独自运行时,其续行间距不得少于300m,续行速度不得超过40Km/h;各作业车作业完毕联挂时应轻车挂重车,重车(组)不动,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300m以上时,轻车速度不得超过40Km/h;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不足300m时,轻车速度不得超过20Km/h;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为120m后,按“十、五、三”车制的规定执行。

  第19条自轮运转设备在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排查故障。

  第20条自轮运转设备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司机应迅速按规定做好通报、防溜、防护工作,同时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险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请求救援后,司机不得继续动车。

  第四章作业安全

  第21条自轮运转设备在作业时,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具备合格证。

  第22条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上施工时须按《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与配合单位签署施工安全协议。

  第23条自轮运转设备在作业时,分别按部、局各专业的安全作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24条自轮运转设备施工作业结束后,列车放行条件由自轮运转设备施工负责人和各配合单位施工负责人共同确认,达到放行条件后,方能开通。

  第25条自轮运转设备使用单位及有关配合单位均应制定当自轮运转设备作业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对线路、接触网造成超限时的应急抢险预案,以确保施工安全和运输畅通。

  第26条自轮运转设备作业完毕到达安排的停留线后,自轮运转设备及附属车辆的防溜措施由使用单位负责,安置好防溜设施后,要通知所在车站共同确认。未经车站同意,不得改变防溜措施,不得擅自改变停留位置。

  第五章其他

  第27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道部、铁路局相关专业的有关规章执行。

  第28条本办法由成都铁路局工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设备管理办法11

  1目的

  1.1有效管理、充分利用、细心维护、及时修复机械设备,精确计算机械设备租赁和成本核算,最大化发挥机械的效能,不断提升施工机械化水平,以高质量、高效率、低资源消耗完成生产任务,是机械设备管理的首要目标。

  1.2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和经济管理手段,实现对设备的全面管理,确保机械技术状况始终保持良好状态,持续改进和提升项目的技术装备水平,从而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1.3通过加强技术业务培训,积极提升机械管理水平和技术素养,努力培养一支思想觉悟高、技术娴熟、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机械管理专业队伍。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项目的大型机械、特种机械、车辆设备。

  3职责

  3.1机械管理采用了“公司设备部整体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此原则,公司设备部负责对特种机械、大型机械及租赁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同时,项目部对设备的日常出勤、维修保养等工作负责,并实行二级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管理的高效运行。

  3.2项目机械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3.2.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颁发的机械设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3.2.2负责对公司调配或租赁的进场设备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对新购设备进行验收,以及协助公司进行项目设备验收的工作。

  3.2.3执行维修保养计划、冬季设备维护计划以及项目工程竣工后设备整修计划,加强例行设备保养工作,并实施强制保养制度(即定期保养日制度)。

  3.2.4负责机械设备调动的完好移交,做好各种移交记录。

  3.2.5掌握机械的使用状况,做好各项原始记录以及统计资料的积累和分析,建立并完善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准确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3.2.6负责操作工与维修工的技术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调查处理一般机械事故,并向公司及时报备。

  4工作流程

  见附表

  5规定和要求

  5.1机械设备的购置及购置程序

  5.1.1机械选型原则:公司购置机械时,必须按照适用、先进经济的原则,对特种设备和大型设备必须进行技术经济性论证。

  5.1.2采购权限:公司设备部负责或委托项目进行购置构成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的订货采购事项,各项目无权进行订货采购。

  5.1.3设备购置计划申请:公司设备部根据承接项目工程施工要求统筹调剂后,填写设备购置计划申请表,报公司审批。

  5.2机械设备的验收

  5.2.1新购机械由项目机械主管主持并会同有关部门随时安装、调试、验收。

  5.2.2验收程序:

  5.2.2.1根据合同核对发票、运单、品种规程和价格,按货运单初步检查包装完整情况和件数是否相符。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承运单位及生产厂提出质询索赔或拒付货价款。

  5.2.2.2进行开箱检查,开箱后根据装箱单、说明书、合格证核实所有物品的种类、规格、数量以及外观质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公司和生产厂或供货单位提出质询或索赔。

  5.2.2.3在必要和可能时进行试运转。发现问题做出记录,提出索赔或退货。

  5.2.3索赔:新购机械设备在验收时,如发现品种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按合同核对发票、运单)或质量有问题时,应作好详细现场记录和照片资料等证据,及时向公司设备部报告,并向制造单位或供应商反馈。

  5.3机械的建帐立卡、技术档案和履历书

  5.3.1机械设备内部管理号码的编制

  主要施工机械、车辆由公司统一编号管理。机械设备验收试验完毕后,及时报公司,由公司统一编号。

  5.3.2机械设备的建帐立卡

  公司机械管理部门对每台机械设备都要建帐(台帐)立(固定资产卡片)卡,包括机械总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

  5.3.3机械设备技术档案

  机械设备档案是在设备的规划、采购、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是一台设备整个寿命周期中所有活动的反映,是记录一台设备从采购、安装、调试、使用、维修、调拨、调动到报废的整个过程,不仅具有凭证的作用,而且是对设备进行考察、评估和技术研究,为以后购置设备的选型所不可缺少的依据,设备部要建立设备技术档案,按照设备分类及编号一机一档的原则建立。

  5.3.3.1技术档案内容

  1设备选型审批意见;

  2设备的购置合同;

  3原机技术文件,机械设备的使用及维修、保养说明书,零配件目录,出厂合格证;

  4设备的装箱清单及开箱检验记录,随机附属装置,随机工具、备品和备件登记表;

  5自制设备的有关设计资料、图纸、可行性报告、竣工验收、鉴定记录;

  6设备安装调试记录,设备的验收记录;

  7固定资产验收单;

  8设备开动记录、初期使用记录(磨合期);

  9设备的调拨、调动、转让、租用、封存变动记录、设备交接单;

  10设备的改造、改装的批准文件,图纸及技术鉴定记录;

  11设备的履历书(维修保养记录);

  12设备照片;

  13其它记实性资料;

  5.3.3.2技术档案从固定资产登记开始,直到该设备调出或报废为止,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填写,填写要认真、正确、及时、连贯,每年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设备调动的同时,相关资料可随机同行。

  5.4机械的调动和移交

  5.4.1机械调动的种类和管理

  机械调动公司各项目之间的机械转移,由公司机设备部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5.4.2调动手续:各项目机械的调出、调入,由公司设备部办理固定资产调动命令单,项目部按照“机械设备调动移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5.4.3公司不定期平衡公司各项目机械设备,调剂余缺。各项目根据工程施工要求,向公司报送“多余、闲置主要机械申报表”。

  5.5机械设备的报废

  5.5.1机械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而又无修复改造价值者,可申请报废。

  5.5.1.1主要总成件损坏到不堪使用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5.5.1.2修理费用过大,在经济上不合理的。

  5.5.1.3已超过使用规定年限,技术性能已达不到国家规范和规程要求,危及安全的。

  5.5.1.4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害的`。

  5.5.1.5自制的非标准设备,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且无法改造的。

  5.5.1.6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5.5.1.7结构性能有严重缺陷无法恢复的。

  5.5.2大型关键机械报废要严肃对待,由公司设备部组织技术人员和主管机械领导认真进行技术签定和经济分析评价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公司审批后执行,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解体处理。

  5.5.3报废审批权限:申请报废或提前报废的机械设备,需由项目方向公司机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提交给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5.5.4经批准报废的机械,在可以利用的材料和零部件方面应该充分加以利用,而不能利用的部分则应交给金属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处理。对于报废的车辆,不得改变其所有权并进行变卖。

  5.5.5机械设备报废所得残值收入必须用于机械设备改造和更新。

  5.6机械使用

  机器的使用必须兼顾管用与结合,人与机器之间需要有固定的协作模式,同时要合理使用机器、安全操作,并由正确的指挥进行控制。此外,还要以热心服务为宗旨,遵守定机、定人、定岗位(简称三定)制度。

  5.6.1所有机械设备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5.6.2机上驾驶人员由设备部负责配备,各项目机械部门可推荐合适人选,机上驾驶人员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换。实行“定机定人”制。

  5.6.3机械调动(公司内部)和租赁时,驾驶员必须随机调动

  由公司设备部办理调动手续,做到人随机走。

  5.7机械的保养和维修

  5.7.1机械保养的种类和内容

  5.7.1.1例行保养:指机械在班前班后及运转中的检查、保养,由操作人员按规定完成。

  5.7.1.2定期保养是指根据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不同类型的机械设备有不同级别的保养,内燃机械实行一、二、三级保养,其他机械实行一二级保养。一级保养主要侧重于清洁、润滑和紧固工作,二级保养主要是检查和调整工作,三级保养则着重于解体检查和排除潜在问题。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而二级和三级保养则由专业保养人员负责,操作人员需要配合并协助进行保养工作。

  5.7.1.3停放保养:指停放及封存机械的保养,重点是清洁、防腐,每月一次。内燃机械应定期发动,特别潮湿的地区每半个月发动一次,封存机械由机务部门指定保修人员进行保养。

  5.7.1.4走合期保养是指在机械设备刚开始投入使用时以及刚完成走合期后进行的保养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减少负荷、限制速度、选择高质量的润滑油,并且提前更换润滑油等。

  5.7.1.5换季保养是指在季节更替时进行的保养措施,主要包括更换适应新季节的燃料和润滑油品,调整电瓶液的比重,并采取防寒降温措施。

  5.7.2机械修理的要求

  5.7.2.1项目设备部要加强管理,面向施工,努力提高修理质量,修旧利废,降低成本。

  5.7.2.2项目机械部门要及时对机械设备故障进行检修和恢复,不得拼设备。

  5.8机械设备租赁管理规定

  机械设备租赁采取对内租赁和对外租赁的方式,具体按照“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5.9技术考核和上岗证管理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要经过公安交警部门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单独驾驶机动车辆。

  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需要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并获得机械设备操作上岗证,方可独立进行机械设备操作。若未获得上岗证,项目机械部门将提供岗前技能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作为副操作手,在机长的指导下协助操作,并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汇报,以便公司进行集中培训并办理上岗证。另外,操作人员也可以自行参加社会学习,并办理上岗证。

  5.10机械台班的管理

  1、外租设备出勤管理

  所有外租设备进场需经过签订租赁合同方可使用。根据公司的规定,我们要求现场设备管理人员每天对设备进行考勤,并填写设备作业单。只有在现场施工负责人确认并签字后,这些记录才会生效(包括设备故障维修的时间)。另外,在月底或设备退场时,我们还需要填写设备决算单,并将其上报给财务部门进行处理。请大家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操作,并确保相关记录的准确性。

  2、自家设备管理

  我们将自家设备的管理方式与外租设备采用相同的管理方式。在每天的施工过程中,我们会要求现场负责人进行考勤,并签字确认工作完成情况。而在月底,我们会填写决算单,并将其上报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和记录。

  6附则

  6.1本办法修订权、解释权属机物部。

  6.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设备管理办法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保持其设备性能,有效节约费用开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设备包括为完成工作而购买的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手机等。

  第二章 办公设备的配备及管理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购买的办公设备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再购买,所购办公设备要经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备案。(配备人员见附表1)

  第四条 新购办公设备采取公司与个人按照一定出资比例购买,在规定使用年限后归个人所有。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一般情况是公司所有,个人使用。(见附表1)

  第五条 原购办公设备由所在单位登记后统一在公司综合工作部备案,原则上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再重复购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由综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评估后折价处理,原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毁损、灭失、被盗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七条 在办公设备规定使用年限期间,配备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调动的`,公司范围内调动办公设备采取“机随人走”,公司范围外调动办公设备上交公司,由公司返还其剩余年份的出资额。所交办公设备由综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评估后折价处理,原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办公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由使用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年限费用递增办法包干使用,据实列销(见附表2)

  第九条 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按照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出资比例。

  公司经理、书记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据实报销。

  公司副职领导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在基础出资比例上个人降低50%。

  公司部门负责人、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在基础出资比例上个人降低25%。

  其他岗位人员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按照基础出资比例。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办公设备由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门帐户,发生的费用一律按使用年限及出资比例办理报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综合工作部负责解释。

设备管理办法13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密码设备的管理、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涉密问题,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保密法》和上级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密码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密码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委员会职责

  1、及时召开会议学习上级有关密码设备管理工作的文件,总结研究部署密码设备管理工作。

  2、定期或不定期对我局密码设备的.使用情况、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查找隐患、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确保密码设备的绝对安全和正常运行。

  3、加强密码队伍建设,加强密码设备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保密意识教育,定期地向全局干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做到不出现失、泄密事故。

  三、具体要求

  1、涉密部门应由专人保管密码设备,做到责任到人。

  2、涉密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履行密码设备使用手续,按规定权限使用设备,注意保密。

  3、涉密部门应加强对密码设备、密押印文及一切有关国家机密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数字的保密,严禁携带回家或在外出时对外泄露。

  4、当密码设备发生技术故障时,设备所属部门应及时与密码设备管理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将应及时报告上级行进行设备维修或更换。

  5、涉密部门发生密码设备丢失、密码设备被盗失控、密码丢失、密码被窃失控可能造成国家损失的紧急涉密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及时将情况上报密码设备管理委员会,支行密码设备管理委员会通过检查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及时查清情况,并报上级主管单位。

  6、本办法所指密码设备为密押机、密押卡、带有转字密码的保险库(箱)、涉及使用密码的电子计算机设备等。

  7、本办法所指涉密部门为拥有、使用密码设备的部门。

设备管理办法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机电设备采购。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项目中的机械、电气、车船等设备。

  第三条 机电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下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机电设备招标项目、进行机电设备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相应的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并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必要时召开标前会,并进行答疑;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审查投标文件;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评标,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依据;

  (三)招标项目的概况,包括采购设备的名称、招标范围、供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

  (四)招标方式、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对投标人的要求;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设备名称、交付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有效期,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

  (二)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供货范围、价格与支付,交货期,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质量与检验,试车和验收,赔偿等;

  (三)技术规格书:包括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指标,详细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备品备件方面的要求,设计审查、监造、厂验、培训、技术图纸及资料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重要的技术条款和主要参数及偏差范围应加注“*”号。

  (四)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和评估价的计算方法等。

  (五)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包括投标人及主要制造厂商的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文件。

  (六)附件:包括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发售招标文件十日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发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大型成套设备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投标人,是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机电设备的制造商或者制造商授权的销售商。

  第十八条 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九条 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要求参加标前会。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总报价和分项报价;

  (三)设备名称和数量,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指标;

  (四)供货方案:包括进度安排,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五)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

  (六)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方式签署、密封和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不得接受。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

设备管理办法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物资、设备(含车辆)的采购管理,维护国家和企业及物资(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净化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保证物资(设备)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纪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公司)的大型设备(含车辆)、批量物资的采购管理。

  第三条

  在全公司范围内所需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主要物资及大批量物资(10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业主供料除外)。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采购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质优、价廉的原则,面向市场公开(邀请)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七条

  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司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支持和配合物资部门做好物资(设备)的招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成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项目部(分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施技安质、经营开发、财务、纪检及项目部(分公司)等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批准采购计划及招标项目;

  (二)审定采购招标方式及评标办法;

  (三)确定评标小组及评标人员;

  (四)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章范围和权限

  第十条

  凡单台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价值50万元且批量价值达30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且批量价值不超过300万元的生产设备,10万元以上的乘坐车和非生产设备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项目部(分公司)所需工程物资单一品种采购批量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必须由公司招标采购或授权给项目部(分公司)实行招标采购。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大宗物资和地材可不实行招标,由项目部(分公司)自行采购,但必须遵循货比三家,质量达标,价格低廉者从优的原则,并完善其采购程序。

  各项目部(分公司)不得将批量化大为小,化整为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张榜公布后,可不采用招标方式直接采购:

  (一)上级机关统一调配的物资和设备;

  (二)业主统一供应的物资和设备;

  (三)业主有明文规定,指定了供货单位的;

  (四)所需设备、物资供货方为唯一生产厂家的;

  (五)采用招标方式,从时间上无法保证施工的第一小批量物资。

  第十二条

  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物资部门依照本办法提出物资采购招标的范围及额度,编制物资采购招标计划,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施技安质部备案。

  第四章采购招标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公司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独立法人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竞标,经综合审定后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的投标人的选择对象是:

  (一)国产设备、物资应是生产厂或生产厂在各销售区域的销售代理(须有售后服务能力),并在经公司或集团公司按照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的合格分供方中选定。

  公司施技安质部每两年对主要设备、物资的供方进行一次评审取舍,并发布合格供应商名册;不合格供应商将予以除名,并通报项目部(分公司)。

  (二)进口设备和物资应是设备、物资的生产厂商、外商在国内的销售代理(需有售后服务能力)和国内具有此业务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一级公司机构。

  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物资(设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物资(设备)投标邀请书,所招标物资(设备)的技术标准、规格、数量、技术参数、质量要求、随机附件、供应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的服务承诺、优惠条件、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必须明确中标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数额。

  进口设备或用于国外工程的出口施工设备,除上述要求外,还应考虑适合长途航运的包装和防护,厂商还应协助办理进口或出口各种手续及退税或免税手续。

  对于中标单位而言,投标书将作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根据拟招标物资(设备)的具体情况,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市场的资源调查和价格调查,进行质量及价格比较,结合工程预算价格及相关因素,确定好招标物资拟招标的参考价,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并加以保密。

  第十八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价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原则上规定一般为十天。

  第五章物资(设备)招标中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物资(设备)招标人一律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物资(设备)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物资(设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供应数量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原则上不允许分包,标书中允许分包的最大额度不得超过30%。

  第二十四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物资(设备)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物资(设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与物资(设备)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禁止物资(设备)投标人以向物资(设备)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在物资(设备)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物资(设备)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物资(设备)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物资(设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采用竞标方式则允许竞标人当众反复降低报价,直至无人降低报价时,在付款、售后服务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众宣布最低报价者中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人数一般为奇数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小组,评标人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物资(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在未确定中标人前,不得透露有关投标价格、评标方案等情况。评标人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所提出评审意见负责。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人不另发落标通知,也不接受任何性质的落标查询。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关内容由中标人与使用人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应重新招标:

  (一)参加投标方少于三个。

  (二)评标小组认为所有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方串通并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自接到设备、物资采购申请报告后,除特殊设备和物资外,进口设备、物资三十日,国产设备、物资十五日内完成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物资(设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任何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时足额提交。

  第七章法律责任及奖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必须进行物资(设备)招标的工程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物资(设备)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追究项目(分公司)经理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物资(设备)招标人及评标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有),并处中标项目总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他非法所得,并取消其三年以内物资(设备)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评标人员和评标工作人员受贿,向他人透露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评标有关情况的,给予警告、没非法所得的财物,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评委成员资格,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资(设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给他人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处转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物资(设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有),并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条

  物资(设备)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的投标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酌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认真执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规定,降低采购成本显著的项目部(分公司)和个人给予适度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视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施技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物资(设备)采购评标办法规定(暂行)》

  2、《设备购置计划》

  3、《设备购置申请》

  4、《招标邀请通知书》

  5、《开标会签到表》

  6、《投标文件签收单》

  7、《投标样品签收单》

  8、《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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