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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1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规定了馆藏文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接收制度。《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取得馆藏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必须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实际上馆藏文物来源合法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因此,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接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保证馆藏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避免馆藏文物因来源不合法而被其他人追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文物收藏单位成为来源不法的文物的销赃渠道。
二、登记制度。文物收藏单位对进出本单位的文物进行必要的登记,是掌握文物数量和流向的基本方法。文化部1986年发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文物登记有具体的要求。该办法对文物登记在藏品总登记账、藏品分类账和藏品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时代、现状、来源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并且,该办法还明确:“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三、编目制度。为分别收藏和展览,文物收藏单位还必须对馆藏文物进行恰当的分类,并编制目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并且对馆藏文物编目应包含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档案制度。文物档案是馆藏文物必要信息的记录,建立文物档案是国际博物馆界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要求。《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做好档案是博物馆管理的最低标准。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并且《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要由文化部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档案必须符合规范。并且,为了更有效地管理馆藏文物,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应该采用电子计算机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五、库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库制度。库房是收藏文物的地方,为确保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藏单位的库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并建立起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必须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文物藏品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库房除要满足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外,还要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和措施。藏品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分类上架,对贵重文物,还必须设立专柜或专库,重点收藏。库房要有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库房日志,对进出库房的人员和手续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文物出入库,更要办理必要的手续,要规定藏品的提用手续,要在文物收藏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下,不同级别的文物规定相应的提用文物的手续,并且在出入库时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进行认真核对,以避免被调换或者在外被损坏而无法追究责任。
六、注销和统计制度。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发生数量上的变化,为避免账目不清,除入库登记制度以外,还必须建立注销和统计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藏品被调拨、交换出去的,必须办理注销手续。实际上,如果藏品因其他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而损毁的,在依法进行处理后也应该办理注销手续。对馆藏文物数量,文物收藏单位应该定期进行统计,以掌握馆藏文物的真实数量,避免账目与实物不相符。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应该每年年终上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情况还应附文字说明。
七、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为防止文物的自然损坏,对馆藏文物应该根据其性质定期进行保养。为保障文物保养的及时到位,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根据文物的不同性质,规定保养的'方法、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对存在损坏的文物,要进行必要的修复。《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修复文物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因此,对文物修复,文物收藏单位也应该慎重进行,要建立相应的启动制度和实施制度,以保证文物的安全。对重要的或者易损坏的文物,为避免其移动,保证其安全,要复制必要的复制品,作为研究、展览的代用品。由于复制品在尺寸、外观、材料等方面都有特别的要求,与真品很容易混淆,为避免以假充真的情况出现,必须进行严格控制。文物收藏单位对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文物复制,应该怎样进行文物复制都应该建立一整套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都有具体详细的规定,都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些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要使建立这些制度成为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律义务,从而保证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走上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2
一、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等进行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在巡查时,需填写《乡镇文物保护巡查记录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给予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或辖区公安机关反馈。
三、场所内所收藏、使用的文物不得擅自馈赠或者转让。对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3
一、总则
为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文物保护工作应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文物的安全与完整。
二、文物管理
1.建立健全文物档案,详细记录文物的名称、年代、质地、尺寸、来源、保存状况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2.对文物进行分类管理,按照文物的价值、类型等因素,划分不同的管理级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严格文物的出入库管理,文物的出入库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做好登记记录,确保文物的流向清晰可查。
三、安全保护
1.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制定文物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四、人员管理
1.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2.明确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人。
3.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禁任何形式的文物走私、盗窃、损毁等违法行为。
五、参观与利用
1.合理规划文物的参观路线,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参观者的安全和文物的安全。
2.控制参观人数,避免过度参观对文物造成损害。
3.对文物的利用应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历史、文化、教育等价值。
六、监督与考核
1.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4
一、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维护国家文化遗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文物保护范围
本制度所指文物包括本单位收藏、管理的各类可移动文物和所负责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文物保护职责分工
1.单位主要领导是文物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决策。
2.文物保护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3.各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四、文物保护措施
1.对可移动文物,应按照不同类别、等级进行妥善保管,配备相应的保管设施和设备。
2.对不可移动文物,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明确保护责任。
3.定期对文物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文物的损坏、腐蚀等问题。
五、文物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文物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
2.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监控系统、报警装置、消防设备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文物修复与复制
1.文物的修复应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持文物的原有风貌和历史价值。
2.文物的复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复制件的质量和合法性。
3.文物修复和复制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七、文物展示与利用
1.开展文物展示活动,应制定详细的展示方案,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展示效果。
2.利用文物进行研究、出版、影视拍摄等活动,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遵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3.加强对文物展示和利用活动的管理,防止文物的损坏和流失。
八、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1.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2.组织开展文物保护知识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九、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文物损坏、丢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十、附则
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5
一、总则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防止文物的破坏、丢失和非法流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
1.成立文物保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文物保护工作,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措施。
2.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文物的日常管理、保护和研究工作。
三、文物登记与档案管理
1.对本单位所管理的文物进行全面登记,建立详细的文物档案,包括文物的基本信息、保护状况、研究成果等。
2.文物档案应妥善保存,定期进行整理和更新,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建立文物数据库,实现文物信息的数字化管理,提高文物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四、文物保护措施
1.对可移动文物,应根据其材质、保存状况等因素,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恒温恒湿保存、防紫外线照射等。
2.对不可移动文物,应加强对其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因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导致文物的损坏。
3.定期对文物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五、文物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文物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
2.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文物保护区域。
3.制定文物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文物修复与保养
1.文物的修复应遵循“最小干预”的原则,保持文物的历史真实性和完整性。
2.定期对文物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文物的保存状况良好。
3.文物修复和保养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操作。
七、文物展示与利用
1.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开展文物展示、教育、研究等活动,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价值。
2.文物展示和利用应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3.加强对文物展示和利用活动的管理,规范文物的.借展、出租等行为。
八、文物保护宣传与教育
1.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2.组织开展文物保护知识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九、监督与考核
1.建立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文物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文物损坏或丢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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