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24 21:42:5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高温补贴管理制度(精选6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高温补贴管理制度(精选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温补贴管理制度(精选6篇)

  高温补贴管理制度1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热源,当室外实际温度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第二条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四条直属企业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修1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术措施

  第六条高温作业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七条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九条高温工作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条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一条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二章保健措施

  第十二条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三条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四条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第三章组织措施

  第十六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七条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84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勤倒班等办法,尽量缩短1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八条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高温补贴管理制度2

  1高温作业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高温的作业场所。

  2 作业管理

  2.1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2 车间内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2.3 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从生产、建筑方面的实际情况,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

  2.4 在生产中凡能放散大量热量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对新建工程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

  2.5 通风

  2.5.1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确保岗位职工高温期间的安全工作

  2.6 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应。

  2.6.1应按规定供给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茶水、含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2.6.2 盐汽水含盐量一般采用0.1-0.2%。盐汽水水温以8-12℃为宜。

  2.6.3 盐汽水等饮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6.4饮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饮用为宜,不应暴饮。

  2.7 暑季作息时间

  2.7.1 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工作中应多次轮换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7.2 在暑期,不应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并应按上班班次调整单身同班次职工住宿。

  2.8 应为露天作业的职工设置防阳光暴晒的休息场所。

  2.9 个人防护

  2.9.1 应发给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2.9.2 凡从事高温作业职工,应发给防护眼镜。

  2.9.3 应给高温作业职工设置保存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设施。

  3 健康管理

  3.1 健康检查

  3.1.1 凡属新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检,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应严禁参加高温作业。

  3.2应建立高温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并由企业的职工卫生管理部门或医疗单位保存和管理。

  3.3 如遇发生中暑时,应就地抢救。对重症中暑患者应就地抢救后立即送往医院。

  3.4 对确诊为中暑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管理。

  4 职业卫生教育

  4.1 就业前教育

  4.1.1 凡属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

  4.1.2教育内容包括: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正确的作业方法,在作业时防止高温危害的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中暑时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4.1.3 经教育后,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高温作业工作。

  4.2 就业中教育

  4.2.1 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期间,必须继续接受本岗位的职业卫生教育。

  4.2.2 教育内容包括:

  (1).本岗位接触高温的特点及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情况;

  (2).本岗位高温危害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知识和应用等。

  4.3 提高教育

  4.3.1 凡从事高温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科长)、厂长以及车间安全员、安全部门的安技人员,都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的提高教育。

  4.3.2 教育内容包括:

  (1).高温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2).有关防暑降温的卫生法规和文件;

  (3).中暑时抢救的组织与操作技术。

  5 附则

  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

  2高温作业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高温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处室、分厂。

  二、职责与分工

  主管处室:生产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处室:各处室、分厂。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三、内容与要求

  1、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

  2、凡是新、改、扩建工程的防暑降温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高温分厂应采取有效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风口和排风口。

  4、企业对产生高温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5、在高温作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员工休息室。

  6、按规定给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茶水、淡盐水、荷香正气液、风油精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7、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阻燃服、护目镜、面罩等。

  8、企业应安排接触高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3高温作业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XX)的要求。

  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4、单位医疗部门在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车间、施工、检修工地进行巡回医疗,发现情况及时诊治并及时向公司生产与安全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6、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7、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向职工公布。

  8、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9、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10、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1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1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13、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

  14、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XX)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15、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高温补贴管理制度3

  一、目的:

  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防暑降温工作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XX

  成??员:XXXXXX

  为了保证20xx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有效实施,公司特成立防暑降温工作小组,全面负责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与宣传工作。

  三、工作持续时间

  x月x日至x月xx日?(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美克化工园区所有员工、外协承包商、技术服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五、方案实施内容

  1.?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

  各单位部门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因高温天气引起的员工中暑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部门长及班组长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时间,采取勤倒班的方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室外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原则上,气温超过37℃,严禁13:00至17:00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3.保证现场饮水供应充足。

  现场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饮料、茶及后勤餐饮随餐车提供绿豆汤类等,在大修期间,工会及行政后勤负责为检修工人提供西瓜、菊花茶等防暑食品,有效地防暑降温,避免发生中暑事件。

  4.落实防暑降温物品。

  各部门负责人要求按实际人数申购解暑药物,各部门安全工程师备足防暑降温药品(如:人丹、藿香正气水、风油精),保证员工生病、中暑时能够得到及时治疗。

  5.?做好夏季防火工作。

  针对夏季炎热、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于发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预防火灾措施,对配电房、仓库、等易燃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6.?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x月x日至x月xx日,共计三个月,一线员工按照x元/天标准,根据员工实际出勤天数按月发放;

  六、应急施救

  如发生人员中暑等症状,按照以下方式施救:

  1、轻度患者施救

  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头昏、乏力、目炫现象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防止出现二次事故,其他周边作业人员应将症状人员安排到阴凉、通风良好的区域休息,供应其凉水、湿毛巾等,并让其服用人丹或藿香正气水等解暑药物。

  2、严重患者施救

  当作业现场出现中暑人员时(伴有昏倒、休克、身体严重缺水等现象时),作业周边人员应立即通知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并及时将事故人员转移至阴凉通风区域(或有空调的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立即组织应急救治。症状严重者,应立即拨打调度中心电话“9889”,联系救护车送至最近医院救治。

  高温补贴管理制度4

  1、公司給予高溫津貼補助的對象:塑膠成型部全體現場工作的員工(指在現場連續工作超8H以上的員工);硅膠成型部全體現場工作的員工(指在現場連續工作超8H以上的員工);模具部全體現場工作的員工(指在現場連續工作超8H以上的員工);倉管課在廠區外圍上卸貨的員工;組裝部在廠區外圍上卸貨的員工。

  2、高溫津貼補助計算方法: 符合補助的對象工作場所超過高溫天氣則補助9元/天/人

  2.1逢每週一至週五白班由行政部每天至塑膠成型部、硅膠成型部、模具部現場去監測室內溫度并記錄,倉管課員工上卸貨或組裝部員工上卸貨時則需要通知行政部人員去監測當時的室外溫度并記錄,行政部凡是當天監測塑膠成型部、硅膠成型部、模具部的室內溫度超過33度以上則當天出勤的各部門員工(指在現場連續工作超8H以上的'員工)均可給予高溫補貼9元;其他部門員工當天支援塑膠成型部或硅膠成型部車間現場作業超過8小時也同樣比照計算。同樣倉管課員工上卸貨或組裝部員工上卸貨時行政部監測室外當時溫度達到35度或以上,則倉管課當天參與上卸貨的員工或組裝部當天參與上卸貨的員工均可給予高溫補貼9元,其他部門員工當天支援倉管課或組裝部上卸貨也同樣比照計算。

  2.2逢每週一至週五夜班員工上班由當天的值班主管進行室內溫度監測,凡是當天監測塑膠成型部或硅膠成型部的室內溫度超過33度以上則當天出勤的各部門員工(指在現場連續工作超8H以上的員工)均可給予高溫補貼9元;其他部門員工當天支援塑膠成型部或硅膠成型部車間現場作業超過8小時也同樣比照計算。因考慮夜班倉管課或組裝部上卸貨幾率較小另夜間溫度相對偏低,故夜班無室外高溫津貼補助。

  2.3逢週末或國家規定節假日上述硅膠成型部、塑膠成型部、模具部白夜班加班作業,或倉管課部分員工,組裝部部分員工白班需要進行上卸貨,同樣由當天的值班主管進行室內外溫度監測,白班,夜班高溫津貼補助方式同2.1和2.2的計算方法。

  2.4行政部會每天早晨公佈前一天各部門的溫度監測記錄,凡監測當天屬於高溫天氣,則當天受補助對象的各出勤員工均可以給予高溫補貼9元,受補助對象的部門需提供當天出勤的員工名單供行政部核對,每日公佈,當天未出勤員工不列入補助計算。

  2.5每月底由人事進行匯總各部門各員工當月可獲得高溫津貼的總金額,匯總表經呈公司最高級主管核准后方可以進行津貼補助系統送簽,當月的高溫津貼補助同當月工資合併一起發放。

  2.6所有溫度監測的數據必須提供當時記錄時的溫度計數據顯示照片爲準,行政部人員或各值班主管在做室內溫度監測時每天至少上午或下午各至車間各區域監測記錄一次并拍照,倉管課員工室外上卸貨或組裝部員工室外上卸貨時,行政部人員或各值班主管僅需要在上卸貨的當時監測一下室外溫度并拍下當時溫度計顯示的數據照片,另需要提供上卸貨的圖片供參考說明。

  2.7品保部品檢員凡當天在塑膠成型部或硅膠成型部進行品質檢驗符合該部門領取高溫津貼的標準時,則當天該品檢員也同樣給予高溫津貼補助9元,以此類推。

  高温补贴管理制度5

  1、发放月份由3个月扩至4个月

  经调整,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范围从原来的7、8、9三个月扩大到6、7、8、9四个月。

  2、发放标准提高一倍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

  3、并非只有企业职工才享有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起(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4、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

  防暑物资并不属于高温补贴。高温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清凉饮料费是企业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物资充当高温补贴。

  5、高温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6、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职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或用人单位拒发,可拨打市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进行投诉。

  7、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高温补贴管理制度6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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