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20 17:22:1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供应商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供应商准入、退出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供应商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供方的管理,确保供方提供满足公司要求的产品。

  2.适应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产品的销售或最终产品有影响的配料供方的评价、重新评价与管理。

  3.职责

  3.1采购中心负责供方评价的组织工作。

  3.2生产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参与供方的评价。

  4.工作程序

  4.1建立合格供方评价小组。

  4.1.1采购中心牵头建立合格供方评价小组。

  4.1.2对供应商生产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各推荐一名评价小组成员。

  4.1.3填写供方评价小组名单,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2供方的准入

  4.2.1通过ISO9000认证的企业作为首选供方,没有经过体系认证的'要求逐步经过认证或通过第二方审核。

  4.2.2授权准入:对一次性购买或批量很小的、临时性、试验性产品,在使用前对产品进行检验,作出评定后,经批准可作为供方进货。

  4.2.3根据公司经营工作需要,选择资金实力强,能承担起一手托两家(生产厂家、使用厂家)的中间商,根据其供货质量、供货能力及信誉等方面对其进行评。

  4.2.4准入:由采购中心评估市场需求种类选择供应商。

  4.3新供方的评价

  4.3.1评价新供应商的资质水平。包括:国家质量认证证书、资质证明、企业简介、产品介绍等资料对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运输能力、信誉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4.3.2供应商在供货期间更名,需重新填写供方评审表,注明更名的新名称,对其按新供方重新评价。

  4.4对合格供方的重新评价与管理

  4.4.1评价内容

  4.4.1.1对供方交付时限、供货能力进行评价。

  4.4.1.2对供方提供的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4.4.1.3对供应商资金实力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实际情况,由各评价成员对以上方面评价。

  4.4.2供方的评定等级

  根据供方的经营业绩,竞争力及供需双方的依赖程度,将供方分为:A级供方、B级供方、C级供方。

  A级供方:能够长期稳定的供应,对需求方的供应具有全局性或局部战略需求的影响,生产资源优势明显。

  B级供方:能够在产品之外提供潜在或增值服务,在质量、数量、交付、价格、服务保证方面能够达到基本满足。

  C级供方: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当前运作要求,在质量方面偶尔会出现小的质量波动或不稳定的情况。

  4.4.3管理控制

  4.4.3.1等级确定:采购中心对合格供方的供货情况进行分类评价,实行A.B.C三级分类管理,根据供货质量合格率确定等级:供货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为A级供方;达到85%以上(即全年供货出现轻微质量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后可达到标准要求或许可使用)确定为B级供方;供货质量在85%以下(即全年供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或不能投入使用的),确定为C级供方。

  4.4.3.2动态管理

  a).对各级合格供方,在分类评价中,根据到货质量合格率确定级别。如果已确定级别的,在下一年全年没有供货的则可免除评价,对级别有变化的升、降级的合格供方,要说明升、降级的原因,降级的还要求制定并落实相关的质量整改措施,以提高产品质量。

  b).如果供方在供货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由采购中心组织各评价小组成员针对供方出现的质量情况随时进行评价,由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4.5 评价工作分工

  4.5.1采购中心负责对供方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能力资料的收集,对供方交货时限、供货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

  4.5.2技术研发中心提供采购标准,提供新矿点考察资料,并对供方样品化验结果及入库原料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4.5.3采购中心组织评价小组成员根据上述情况对供方逐一综合评价后,填写评价小组意见,建立合格供方名录,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6对已确定的合格供方,建立其供货质量记录,对不合格批次,要求按照PDCA循环法,进行整改落实。

  5.供方退出

  根据供方ABC三级管理.凡出现以下情况考虑退出:

  5.1连续两年被评定为C级供方的,采购中心要积极寻找质量更好的供方逐一替代。对确因资源紧张不得不使用的C级供方,要通过进行第二方审核限期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改进质量。

  5.2凡供货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措施屡次得不到实施,且质量得不到提高的,不能满足公司技术要求的。

  5.3凡发生欺诈、违约、背信等不法行为,造成影响恶劣,且行为得不到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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