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的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生资助的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生资助的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资助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项目包括: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国家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校内资助资金、贫困高一新生慈善爱心捐助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校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
第八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资助政策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二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档案材料还包括:
一、高中贫困生建档
(一)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三)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历届学生统计表
二、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XX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XX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
(三)XX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汇总统计表
(四)资助对象公示材料、学校认定公示材料。
(五)上级下达的银行单
(六)学生签领凭证
(七)资助对象受助后相关情况反馈
三、贫困高一新生慈善爱心捐助
(一)受助学生汇总表。
(二)学生申请材料
(三)签领凭证等
四、校内资助资金
(一)申请表
(二)公示材料
(三)汇总表
(四)发放签领表
(五)学生品学兼优相关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负责核定各资助项目的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每学期结束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要将各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和资金的下达、发放等情况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资助工作的督查指导。
学生资助的管理制度 2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前幼儿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补助的对象:
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受助儿童按在园儿童数的15%测算。
二、补助的.标准:
每生每年1000元。
三、资金来源:
经费除中央奖补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县4:3:3的比例进行分担。
四、资金拨付:
教科文股依据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等审核无误后按资金支付程序办理。
五、有关要求:
1、教育部门要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办法,科学设计认定程序,并按照全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在园幼儿和受助幼儿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2、要加强对幼儿资助奖补资金使用监督,督促相关幼儿园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学生资助的管理制度 3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贫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深入做好学生防流控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一是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是我校学前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贫困军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户)的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家庭贫困的少数民族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学生、移民贫困户子女是重点资助对象。贫困程度相同条件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
二、资助项目
贫困生资助项目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贫困生生活费补助;二是学前教育保教费。我校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方式是在核定资助对象时,根据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不随意改变资助方式,更不随意更换资助对象。
三、资助程序
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标下达。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名额、经费由区教育局确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级进行上报、审核、公示、发放、备案。
(二)信息公开。学校通过召开学生大会、班会、在校内醒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与名额、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
(三)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由学校发给的《特殊家庭困难学生教育资助申请审核表》。《资助申请表》经受助学生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分别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送交学校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四)评审公示。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按资助名额,依据《资助申请表》所记载的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确定后,学校应在《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资助对象名单分别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及评审小组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
(五)汇总上报。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对象汇总,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同区财政局按核定的资助对象和标准核拨到我校。学校财务室按资助花名册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或学生家长。
五、资助管理
我校德育处负责全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并成立贫困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为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贫困生登记、核实及资助对象的公示、报送等工作。我校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贫困生资助工作制度,建立有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从制度层面保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地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
六、资助监督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将贫困生资助政策、资助工作程序、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标准等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广大教师、学生的监督。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各方面的人员,对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有限的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学校年终督导考核内容将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并占一定权重。
学生资助的管理制度 4
第一条大学生的资助工作是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做好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我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并完善了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资助体系。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能够落到实处,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主要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各系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执行国家及学院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实施我院“奖、贷、助、补、减”等政策措施;负责全院性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接受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等。
第五条各系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奖助学金渠道,争取社会各界捐资助学,设立本系更多的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和每年受助学生名单在学生资助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受助学生尽已所能向社会奉献爱心并要定期向出资人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等表现情况。
第六条奖学金: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以及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的社会奖学金等,主要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标准及奖励金额按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学院奖学金按学院奖学金评选细则执行,社会奖学金由出资方与学院共同议定评选细则执行。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具体名额至各系部,由各系(部)组织等额推荐;各系(部)将评选结果在系部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有关材料并签署系部推荐意见,于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院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汇总,经学院资助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报送省教育厅或出资方,学院奖学金,由学院直接发放。
第七条生源地贷款:未获得其它资助者或获得资助尚不能解决其本人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本人向生源地信用机构申请,并由学生本人承担贷款偿还责任。
第八条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社会助学金,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其评审程序与奖学金评选程序相同,但分学期发放。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针对家庭或本人遭遇变故,出现突发性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家人申请,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从学院学生困难补助专项资金中支出,如情况需要,可由学院团委发起组织师生募捐,学院纪委全程监督,学生资助办公室发放,除此以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发起组织各种类型的募捐活动。
社会助学金由出资方与学院共同议定评选细则执行。
第九条勤工助学:学院设立部分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
学院勤工助学活动,依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团委具体组织管理,相关数据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校内各用工部门于每年6月,将用工岗位及岗位要求报院团委向学生发布,校内各经营户的用工需求,由后勤管理处报送。学生本人申报后,持系部和院团委审批意见到用工部门应聘,未聘上又自愿服从调剂的学生,由院团委调剂分配。校外与专业学习有关的勤工助学活动,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安排。未经家长书面承诺,禁止学生个人参与未经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勤工助学活动费用,由各用人部门直接向学生支付,标准不得低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要求。
第十条学费减免:学费减免包括中职学生免学费项目、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特殊专业学费减免和优质生源学费减免,中职学生免学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特殊专业学费减免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优质生源学费减免,由招生就业处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绿色通道:学院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二条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各系部每学年要开展贫困学生建档和更新工作,对贫困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受助学生需接受师生监督,学生资助办公室接受师生就受助学生个人表现的举报投诉,并对其申报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有关奖助学金及学费减免,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资助政策另行制订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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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xx〕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和监督
为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组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主要领导兼任。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纪检监察审计处和财务资产处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和审计。
二、资助原则
(一)扶贫扶志,“资助”与“育人”有机结合;
(二)资助向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三)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四)学校建立以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助、贷、勤、补”和“绿色通道”的资助体系;
(五)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公布各类资助项目及受助名单,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六)已受到资助的学生在生活,学习等方面上应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三、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依照《云南广播电视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对象。
四、资助方式
资助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方式。
(一)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需担保和抵押,但需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程序:学生向户口所在地的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提出贷款申请;当地的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学生到校办理合同回执,盖章确认;当地银行负责审批并发放贷款。
(二)国家、云南省政府、校级的奖助学金
国家、省政府、校级奖助学金的申请及资助办法按照《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特殊困难补助
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及资助办法按照《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特殊困难管理办法》执行。
(四)勤工助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按照《云南广播电视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五)社会资助
社会团体及个人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设立的助学金,奖学金资助者的意愿和要求,并按照《云南广播电视大学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受资助学生的管理和复查
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对资助的贫困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和复查。如有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取消资助:
(一)有经济来源,无需资助即能维持学习、生活基本费用的;
(二)有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的,铺张浪费、不勤俭节约的;
(三)不诚实守信的;
(四)学习不刻苦,一学年内不及格科目超过2科次的;
(五)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六)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纪律处分的。
六、资金来源
(一)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助学金由国家和省政府划拨;
(二)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提取部分学费用于专项助困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xx〕140号)文件的规定,学校按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学费收入的10%提取贫困生专项助学经费,按学校规定的用款比例实行专款专用;
(三)社会各界捐赠的助学金;
(四)学校师生捐赠的助学金;
(五)其他。
七、附则
(一)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学院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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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规范学前幼儿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补助的对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受助儿童按在园儿童数的15%测算。
二、补助的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三、资金来源:经费除中央奖补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县4:3:3的比例进行分担。
四、资金拨付:教科文股依据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等审核无误后按资金支付程序办理。
五、有关要求:
1、教育部门要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办法,科学设计认定程序,并按照全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在园幼儿和受助幼儿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2、要加强对幼儿资助奖补资金使用监督,督促相关幼儿园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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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实施教育资助制度,实现资助政策在全园的全覆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教育强县的客观要求,是优化教育结构、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有交手段,是健全公共财政服务体系、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
二、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成员
三、主要内容
(一)资助原则、形式
1、基本原则。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实施以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为主体,幼儿园减免费用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2、资助形式
(1)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从20xx年秋季学期开始,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园入园补助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2)园内学费减免政策。幼儿园要从事业收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实施办法
1、补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残幼儿、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少数民族特困家庭幼儿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幼儿。享受入园补助政策的幼儿人数按照上级文件分配的指标全镇统筹分配。
2、资助标准。20xx年秋按资助对象人平500元标准。
3、操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具体评审程序是:
①贫困幼儿家长自愿申请,填写申请表;
②幼儿家长持申请表到村委会或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并盖好公章;
③幼儿园组织评审工作小组认真评审;
④评审结果在幼儿园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拍照保留公示资料存档;
⑤将受助幼儿申请表、受助幼儿明细表和公示照片上报中心学校,由中心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将评审资料统一存档;
⑥幼儿园在中心学校资助工作分管领导、学前教育分管领导、会计监督下,及时将补助金足额发到幼儿家长本人手上,并拍摄照片存档,任何人不能代领、代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幼儿补助资金,不准将幼儿补助资金平均分配或降低标准发放;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资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胡敏为第一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靠的实施方案。各幼儿园要将实施方案(要有幼儿园学费减免和社会助学的措施),上报乡镇中心学校备案。
2、加大宣传力度。幼儿园要充分对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进行宣传,召开好各种资助工作会议使党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3、完善基础信息。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要设立资助工作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资助管理员要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住处管理系统,在全国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在园幼儿和受助幼儿基础管理工作,根据幼儿数量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有关数据,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4、确保资金落实。要切实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同时各幼儿园每学期也要拿出相应的资金用于减免贫困幼儿的学费,资助贫困幼儿。要广开渠道,积极开展社会助学活动。
5、加强档案建设。幼儿园制定资助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资助档案。将省市县的资助文件、受助幼儿申请表、受助幼儿明细表、受助幼儿名册汇总表、学前教育基本情况统计表、公示和发放照片、幼儿园经过公示的贫困幼儿减免学费签字名册和统计表以及社会助学等有关资料和资助工作情况分学期、分年度装订成册,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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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范围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实施范围为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二、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为实施范围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者纳入城乡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孤儿、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各地(幼儿园)应根据市分配指标,合理界定资助条件,确定最后资助对象。
三、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1000元,各地(幼儿园)申请资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在园幼儿数的5%,具体资助人数以市分配为准。
四、资金分担
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市负责统筹落实。相关幼儿园要从事业单位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资助为主体,幼儿园减免收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
五、实施程序
(一)资助申请。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从20xx年春季开始按学年进行,分学期发放。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家长向就读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证明、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或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件及材料。
(二)对象评审。各幼儿园要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对提交的资助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评审。
公示无异议后,各幼儿园统计汇总受助幼儿信息及幼儿家长身份信息,由园长和资助管理工作人员签字后,加盖幼儿园公章,报各乡镇中心学校审批;各中心学校、市直幼儿园将审批的资助名单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核查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资金发放。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指标下达到各中心学校和市直幼儿园,各中心学校和市直幼儿园统一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将资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幼儿监护人手中。
(四)档案管理。各中心学校(幼儿园)要将受助幼儿的有关材料(幼儿申请表、贫困证明材料、受助幼儿名单、发放名单、公示结果及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中心学校(幼儿园)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组织好辖区内各幼儿园的资助评审工作,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园)实际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要建立健全幼儿资助管理机构,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基本信息。各中心学校,相关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儿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相关资助材料、发放记录等要按照档案和财务管理工作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并做好资助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规范资金管理。各中心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要求公开受助儿童信息和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财政部门将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助经费、虚报儿童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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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xx〕40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xx〕41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湘财教〔20xx〕75号)等文件精神,从20xx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县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为做好我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享受学前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原则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为主体、幼儿园减免费用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
二、实施范围
全县公办幼儿园和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三、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优先考虑城乡低保户家庭幼儿、孤残幼儿、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少数民族特困家庭幼儿、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幼儿。补助对象重点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四、资助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五、经费来源
(一)财政负担。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上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负担。
(二)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助经费。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六、资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学前教育助学金每学年初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监护人申请
每年的9月份,儿童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宁远县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低保家庭儿童: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复印件。
2.孤儿: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及复印件。
3.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4.烈士子女:提供民政部门烈士子女的证明及复印件。
5.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实际居住地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少数民族特困家庭幼儿: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实际居住地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贫困家庭子女:实际居住地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调查摸底。
幼儿园评审小组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摸底。
(三)资格审查。
幼儿园评审小组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拟定人选。
(四)公示对象。
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受助幼儿及其监护人名单要在幼儿园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收社会各界监督。
(五)汇总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幼儿园按要求采集受助幼儿及其监护人有关信息并汇总,填写《宁远县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附件2),由园长和幼儿园资助管理工作人员签字后,加盖幼儿园公章,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批核准。
(六)拨付资金。
由受助幼儿监护人提供涉农惠农资金账号,县财政采取国库统一支付的方式,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幼儿监护人的银行卡上。资金发放到位后,幼儿园要组织家长在发放名单上签字确认,并纳入幼儿园账务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在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幼儿园具体实施。各幼儿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作为一项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幼儿园园长要亲自抓,并明确一名专人具体抓。幼儿园要成立由村(社区)干部、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评审,严把资格审查关,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同时,严禁借发放补助资金之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建立信息档案。各幼儿园要建立受助幼儿的信息档案,将受助幼儿的有关材料(资助申请表、贫困证明材料、受助幼儿申请名单、发放名单、公示结果及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其他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加强监督检查。财政、教育部门会同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虚报幼儿数骗取、套取补助资金,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幼儿园要建立宣传专栏,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资助政策,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学生资助的管理制度 10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全面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促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资助范围和对象
在我园就读的具有巨龙镇常住户口的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受助范围:
1、低保家庭儿童;2、孤儿;3、残疾人家庭儿童或残疾儿童;4、军烈属子女;5、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
三、具体实施措施
(一)成立"龙湖镇第一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秦伟红
副组长:代燕燕
组 员: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集体认真研究,严格审查,确保我园最困难的儿童和家庭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二)办理程序
1、资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受助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先到本班教师处领取《学前教育国家资助申请表》,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向我园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符合资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三张。
2、资格审定。
1)成立幼儿园资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园长、教职工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
2)评审小组根据幼儿家长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3)评审结束后,将受助幼儿名单在园内园务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4)公示无异议后,由幼儿园统计汇总受助幼儿信息连同申请材料的复印件,经园长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公章,报至县教育局审核和确认。
5)建立幼儿资助信息档案,将资助幼儿有关材料妥善保存。
3、资助资金发放
教育局根据幼儿园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幼儿名单,填报《学前教育资助名册汇总表》,再由县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受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
(三)所需材料
1、受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填写的《学前教育国家资助申请表》3份;
2、受助儿童和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3份;
3、受助儿童符合资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可一项或多项):
1)低保家庭子女经县民政局签署意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其复印件3份;
2)孤儿经县民政局签署意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其复印件3份;
3)烈士子女经县民政局签署意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士子女证明及其复印件3份;
4)残疾人家庭或残疾儿童经县残联签署意见和县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3份;
5)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须实际居住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及相关证据。
4、受助对象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原始件和规定的复印件,原始件经幼儿园核对与复印件相符后当场退给受助儿童监护人。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宣传栏、通知、家长会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政策,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资助政策宣传到幼儿园所有家庭,确保符合资助条件幼儿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2、落实工作责任。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立资助档案,将幼儿资助申请表、贫困证明、公示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加强资金管理。资助经费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我园严格加强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资助经费管理细则,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及名册登记、档案保管工作。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学期末或学年末在本园校务公开栏公示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4、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对待资助工作,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实施方案的程序,确定资助对象。加强幼儿学籍管理,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对在资助工作中存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生资助的管理制度 11
为了保护好学生资助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保管和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1、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严格按照高校档案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办事。
2、资助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都必须及时归档保存。档案资料归档后要进行分类、编目和鉴定工作。
3、按年度收集存档,包括困难生档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人士捐助、校友奖学金、勤工助学、绿色通道、临时困难补助、资助育人成果、年度工作总结及上级文件等相关材料。
4、档案资料切实抓好“五防”(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失)保护工作,依据《高校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好各类档案,电子档案要对原始数据进行备份保管。
5、所有纸质档案都要分类编号装盒存放,并建立档案总目录、资料盒目录,分类装订、分类编号、分类保管、以便查找。档案资料存放要排列有序,编制相关的文号,便于查找。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定期进行检查、清理和核对。
6、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外借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所有档案一经存档,未经批准不得更改和外借。
6、学校资助档案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 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2、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圈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3、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二、组织机构及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初步审核小组,实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三级管理负责制。
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
教育资助评审小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教师代表、学校领导组成。教育资助评审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助学金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三、认定标准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不得降低条件及标准,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随意扩资助范围,不得将财政供养家庭和非困难家庭子女列为照顾对象。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3、教育资助对象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会或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学生提出申请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僻程度排序,提出僻生资助名单。
5、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6、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经研究、审批,确认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上报区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 资金管理
1、 资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
2、 学校要严格按照个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核定、发放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制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立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4、 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5、 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目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6、 学校必须严格 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 档案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档案材料,包括:
僻生建档:
(一)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
(二)困难学生汇总表
(三)困难学生统计表
僻生申请:
(一)僻生申请表
(二)受助学生明细表
(三)汇计表
(四)资助对象公示材料、学校认定公示材料。
(五)银行回执单
(六)学生签领凭证
七、监督检查
为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的管理,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通过电话、实地走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助学金资格。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学生资助的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对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段资助:
(一)中职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
(二)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
(三)初中、小学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住校学生生活补助;
(四)学前教育阶段: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48号)的文件要求;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0〕72号)、《关于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渝财教〔2010〕252号)、《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实施细则》、《关于下达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13〕10号)、《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XX〕260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让上述四个阶段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发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原则:
(一)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示”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为辅的原则;(四)坚持协作配合的原则: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由教育、财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教育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落实情况。扶贫、民政、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及乡(镇)、村社、社区居委会共同协作配合实施。
第二章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资助范围:
(一)中职阶段:凡在我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三年级经学校安排的顶岗实习生视为在校学生对待)。
(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户籍属于奉节,在奉节县普通高(完)中就读、具有奉节普通高中学籍(高三补习学生除外),家庭主要成员(父或母)无财政供养人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对象:
1、孤儿(父母双亡);
2、父母均为残疾家庭的学生或学生本人为残疾(凭残疾证);
3、家庭收入主要创造者患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4、父母一方去逝,另一方无固定收入的多子女单亲家庭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5、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6、父母双方均属下岗职工,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的学生(下岗证、失业证);
7、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贫困户家庭的学生(低保证、建卡贫困户证);8、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9、农村边远山区年纯收入不足5000元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具体对象:
1、当年民政局批准的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就读普通高中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属于低保对象);
2、民政局和孤儿福利院认定的孤儿(凭孤儿证);
3、民政局批准的“五保户”家庭就读普通高中学生(凭“五保户”证)。
(三)义务教育阶段: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学校,其他学校附设小学、初中部及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小学、初中学校。享受对象:孤儿、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户、残疾户、低保户、军烈属贫困户、单亲贫困户家庭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必须是上述范围内的寄宿生,凡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家庭必须符合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或绝对贫困标准。财政供养人员子女、城镇及农村比较富裕家庭寄宿生,不属于资助对象。
(四)学前教育阶段: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且年满3—6周岁(当年8月31日为准),重点是学前一年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孤儿和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四条已接受扶贫、社会捐赠等专项救助的学生,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其他国家资助。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中职阶段:
1、免学费资助:一、二、三年级全体在校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
2、生活费资助:一、二年级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3、住宿费资助: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40%左右,享受资助的学生每生每年500元;
4、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年。
(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一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制在2%以内,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根据当年高中在校人数按比例分配的学校,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标
准,按照市级财政拨款规定对市级重点高中和普通高中的学生适度给与学费减免。
(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500元/生。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625元/生。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按具体政策和捐赠单位、个人等意愿确定标准。
(四)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就读幼儿园等级免保教费,三级幼儿园每人每年1200元、二级幼儿园每人每年1500元,生活费每人每年660元。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奉节县学生资助中心以每年学年初报学生数据为法定依据,按比例分类合理下达资助指标数到各校。各学校评定人数要严格控制在下达到校的资助指标数内,不得突破指标降低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受助面搞平均分配;不得减少指标提高标准缩小受助面。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具体内容有政策要求、资助条件、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资助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请示校领导组织召开相应会议,并结合学校建立的贫困学生数据库情况,分解落实指标到各班级。
(二)申请:凡申请享受资助的学生或家长,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年向班主任递交一次申请,但每学期必须参与本班的民主评议,如已脱贫,当期应予以取消享受资格。新增对象和返贫的学生再次享受时应重新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送交班主任验审。
(三)审查:建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班委会组成的评审小组,有条件的可请家长委员会参与。对受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民主评定的受助学生编制成册,留档备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审。
(四)公示:将审查后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或贫困生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必须说明申请人享受资助的条件和理由,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五)核定:县教委(牵头)、县财政局应联合组成评审小组,对贫困生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下拨资金到学校。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八条学生享受的国家资助资金由县财政分批次预拨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直接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必须进行明细核算。
第九条学校在收到县财政拨付的学生资助资金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的各种资助资金,必须以现金方式按标准公开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新制定标准扩大发放面或当成奖学金发放,不得充入学生的生活卡或者其他的消费卡,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资助资金发放情况须经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签字,并经校长审签后方可确认)。
第十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督促学校财会室工作人员与受助学生及家长及时完清手续,监督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资金视其要求发放。
第十一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学生及学生家长乱支乱用资助资金,促使学生及学生家长按规定标准和规定用途使用资助资金。
第五章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负责资料上报及归集整理。受助学生领取各项资助资金的发放签章名册(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交县资助中心存档,一份留学校存档。
第十三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将相关报表、工作总结上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完善更新贫困学生数据库。
第十四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资料,制成专卷,在每学期结束前,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验收销号后返学校存档,以备检查审计:
(一)总封面(横向)
第一排:学校名称(单位公章全称)
第二排:——年——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档案资料
第三排:使用资助资金名称
第四排:学校资助负责人
第五排:二○一X年X月X日
(二)档案目录
(三)内容
1、学校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总结;
2、当期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管理文件和相关贫困学生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
3、当期资助资金文件及财政拨款的进账单或收款收据复印件;
4、发放公示说明(公示时间、地点、形式、内容、效果);
5、学校分解指标到各班级的会议记录;
6、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评定的会议记录及班级上报学校审核的评定名册;
7、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8、发放汇总统计表(学校入账的支出汇总复印件);
9、发放名册(学校入账的支出名册复印件)。
以上资料先后顺利不能变动,并按综合文书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整理,形成专卷。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各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及其他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学生数据库中的贫困学生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三条“享受对象”范围的在校学生确定进入数据库,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进入数据库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更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时抽查学校救助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县财政、县教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各项资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资助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各项资助资金在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各项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其他实施细则和文件不相符时,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学生资助的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根据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学生资助档案是指在我乡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字信息(含文字、图表等)、材料、声像、电子资料、原始数据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生资助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学生资助档案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校应加强对本校学生资助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学生资助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布置、检查、验收,确保学生资助档案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第二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构成与归档
第五条 学生资助档案原则上分为文件类、上报审批信息类和原始材料类。
(一)文件类:各级资助文件,重要资助会议、会谈记录,来信来访及调查记录, 核查通知及回复,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上报审批信息类:贫困生认定表、资助审批表、各类资助统计报表、资助资金发放领取名册及资助信息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
(三)原始材料类:各学校的贫困、低保、申请等原始材料。
第六条 归档的资助档案材料应做到规格规范、字迹工整、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情况。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要求。
第七条 各校对应归档的文件(包括电子信息等)要及时归档整理完毕并立卷装盒。
第三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资助文件类、上报审批类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服从学校统一规定;学生原始材料类档案保存期限执行上级资助管理部门要求。
第九条 各学校学生资助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人员调动或离开学生资助岗位时必须办理学生资助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条 各学校应建立学生资助统计制度
第四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利用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档案的提供和利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学生资助档案不对外开放。上级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学生资助档案。查阅者不得丢失、损毁、涂改学生资助档案。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要求查阅本人档案的,须经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老师同意。
第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我校学生资助档案,须经学校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四条 各学校负责本学校学生资助档案的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校不得擅自销毁学生资助档案。对保管期满的学生资助档案,学校负责老师应及时向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交申请,获批后方可作相应处理。
学生资助的管理制度 14
一、成立学校经费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
副组长:x
成员:x
二、受资助对象资格范围:
1、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学生;
2、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即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以下的特困户。
3、属于农村“三无”(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对象的学生;
4、社会孤儿、单亲家庭的青少年;
5、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即家庭人均生活费水平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特困户。
三、申请办理资助生相关手续及流程:
1、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家长携带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及证明到班主任处登记、申请。
2、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班上交来的贫困学生资料进行调查、走访、会办造册。
3、会计室对资助生名单进行逐一核对并及时在学校公示栏处对社会会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属实的,一律取消受资助资格。
4、会计室建立受资助学生电子档案。
5、受资助学生的`经费由学校集中申请,统一造册受资助人或学生家长签字发放。
四、资助资金的来源
由上级财政统一拨款,实行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五、资金发放后的帐务
及时上报经费的发放情况并做好账务处理。
六、本制度未尽事宜归校长室解释。
学生资助的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第一负责人,学生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资助实施细则
资助对象为在校各方面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或处分记录、研究成绩优秀的学生,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本校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
2.进入低保线的或有农村贫困证家庭就学的子女;
3.因特殊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第五章 学生资助管理
第十四条 各班审送人数
各班资助审送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如确需增加人数,应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审批办法
1.在审送受助学生过程中,必须实施“爱心工程”。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提名,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实。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家庭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如实填写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申请表,上报学校。
3.对享受助学金的学生与费用,要实行公开的原则,提高透明度,力求每个困难家庭的孩子都能享受资助,力求每个困难家庭孩子不辍学。
第十六条 资助标准
1.减免学费:学校按全年学费的30%、50%、70%、100%几个等级予以减免学费。
2.定期困难资助:
一等资助:每月100元;
二等资助:每月80元;
三等资助:每月50元。
3.临时困难资助:对家庭发生临时性的`重大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经申请,并获得学校认可后,视具体情况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资助活动内容
1.认真开展“帮扶结对”活动。要求每位教师都要和需要帮助的学生结对,除了给这些学生以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帮助外,更要给这些学生以心灵上的温暖和成长的引导,让这些学生与其他学生一道健康成长。
2.全面开展“众生帮一生,共育友谊花”活动。即要求家庭条件好的多位学生帮助本班内的一名贫困学生,号召全体学生坚持每天节省积攒自己的零用钱,然后用来帮助困难学生渡过暂时困难,同时,通过共育友谊花等活动,在学生心中种下关爱种子,培育关爱情怀,使学生在相互关爱中,学会节俭,学会珍惜,并帮助贫困学生正视贫困,养成自尊、自强的意志品质。
3.要求受助学生定期向资助人汇报研究、生活情况。 4.积极争取社会支援,使困难学生感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温暖,更加坚定求学的信心和毅力。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档案材料还包括贫困生建档,包括xxxxx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和xxxxx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本文介绍了xxxxx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包括高中国家助学金、贫困高一新生慈善爱心捐助和校内资助资金等项目。其中,高中国家助学金需要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汇总统计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同时公示资助对象和学校认定材料,签领凭证等。贫困高一新生慈善爱心捐助需要提交受助学生汇总表和申请材料,同时也有签领凭证等程序。校内资助资金也需要提交受助学生申请表、公示材料和汇总表,同时需要提供学生品学兼优相关资料。在监督管理方面,学校需要负责核定资助人数和标准,并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报落实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督查指导。在受助学生管理方面,学校需要建立贫困生档案,进行日常量化管理和学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或处罚。如果学生违反规定,将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2.剔除格式错误。
3.改写每段话。
第二十五条:考核期内取消资格的学生,需要班主任书面说明事实原因,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之后再做处理。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第一个月,需要重新填写并上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卡。根据班级考核结果,经过班级评议、班主任初审、年级审核和学校审批,需要重新确定相应等级。
第二十七条:班级评议小组管理条例:
1.评议小组成员需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贫困生评选和考核工作。
2.班级评议小组成员需要加强与贫困生交流和沟通,随时了解他们的研究和生活情况。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反馈。
3.评议小组成员不能将受助同学的情况作为和他人聊天的话题。
4.评议小组成员在与贫困生交流时应注意方式。
5.评议小组成员需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行事,全心全意为受助同学服务。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学生资助的管理制度 16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及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更有效地开展帮困、助困,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2. 需提供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所)出具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 学习认真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 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含社会志愿者、义工等);
5. 不盲目消费,生活简朴,勤俭节约;
6. 需经民主评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困难认定标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综合、客观的认定。
参照当年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困难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基本分档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孤儿、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困难家庭;
2.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或低保户的困难家庭;
3.父母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
4.因一些不可抗拒原因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
突发事件是指:
1、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突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 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3. 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或低收入的困难家庭;
2.务农、父母离异、单亲或父母下岗(失业)等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四、困难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困难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学生处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职能,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院区)应成立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
3.各学院(院区)应分别成立以专职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5%。成立后将小组成员名单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五、困难认定申办程序
困难学生一学年认定一次,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认定程序如下:
1、在校生6月底前到学院(院区)辅导员申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表格也可到学生工作部主页下载;新生由招生办公室通过录取通知书寄发。
2、9月开学前,学生本人按要求准备好由学生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的《调查表》及其他佐证材料,内容涂改、信息不完整的《调查表》无效。
佐证材料包括:
(1)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或贫困户、低收入家庭,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本人为孤儿者,应提供当地乡镇(或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
(3)本人为烈士及优抚子女者,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扰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4)父母为残疾者,需详细说明残疾程度,并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5)父母有重病者,需详细说明重病起始时间、程度,并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等;
(6)父母下岗、协保者,需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同时需要详细说明父母下岗、协保者,是否曾经从事或正在从事其它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以及工作收入情况,劳动手册不能代替失业证明、协保证明;
(7)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者,需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8)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必须由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3、9月前两周,申请学生向学院(院区)提交《调查表》及佐证材料,填写《上海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除经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凡逾期申请登记者均作放弃。
2.9月25日前,各学院(院区)认定工作小组完成民主评议及困难认定。
(1)对提交材料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并认真填写“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核实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初评名单,并按困难认定标准划分困难等级,确认名单。
审核通过初审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院区)各等级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对师生提出异议的同学情况,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正。
3.10月15日前,学生处完成复核,确定最终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学校审批通过后,根据每生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类型进行资助。
六、资助类型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资助范围,主要包括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
(一)新生“绿色通道”
为保证困难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新生凭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困难证明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二)国家助学贷款
凡向学校提出各项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鼓励学生自强自立。
1.生源地助学贷款:非上海生源学生,入学前可先与生源地县级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手续,在当地银行贷款,入校前可解决学费问题。
2.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新生入学后与经办的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银行分年进行发放。在校期间,每位学生只能签订一次贷款合同。具体要求详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三)专项助学奖学金
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评审细则》中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申请。
(四)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高校学生资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以通过勤工助学方式减轻经济压力,以顺利完成学业。具体要求详见《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五)学费减免
对特殊困难群体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按学校规定,烈士子女、孤儿减免学费的'50%,其他特殊困难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的10%—16%。
(六)临时困难补助
主要用于因突发事件(如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家庭生活一度陷入困境的学生。一次性给予补助300—500元。
七、工作要求
1.各类资助申请的评审均以认定工作为基础,凡没有经过困难等级认定程序或者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相关资助。
2.学年中因家庭突发情况需临时认定的,本人提出申请,参照正常工作流程进行补充认定后,再进行资助。
3.受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或志愿者活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可至各学院(院区)办理勤工助学申请,学校将尽可能为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外的勤工助学岗位。
4.学校和学院(院区)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其资助款: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处分的;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上一学年课程考试有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4)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不愿参加公益劳动的经济困难学生;
(5)各项困难资助,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或购买高档奢侈品者;
(6)有休学、退学、参军、出国等学籍变动的。
八、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处和财务处。
学生资助的管理制度 17
一、积极宣传各级政府的资助政策和有关规定,督促各级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资助政策和规定。
二、督促各级学校认真评议申请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生活状况,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得到资助。
三、督促各级学校根据评议结果,将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公示一周以上,无异议后上报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准确掌握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资金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
五、适时对有关受助学生使用资助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对受助学生异动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级学校发放资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查,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助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及时向财政及有关部门申请下拨资助款,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七、监督资助资金发放的清查、记账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八、做好资助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存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资助的管理制度 18
一、总则
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区资助中心学生资助政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1、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二、组织机构和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对象初步评议小组,实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三级管理负责制度。
1、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名单。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xx
2、学校资助评定小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资助评审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资助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学校资助评审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
成员:xxxx
由xxxxx担任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人员,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具体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承担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于民主评议工作。
三、认定标准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生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不得降低条件和标准,不得搞平均分,不得随意扩大资助范围。
四、资助申请审批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学生及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或金额,通过在校内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3、申请资助的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初,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4、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后,评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认定,拟确定资助名单。
5、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更正领导小组。
6、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经研究、审批,确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上报县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资金管理
1、资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
2、学校要严格按照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核定、发放工作,做到公平、公主、公开。
3、学校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应当做好资助资金发放表(领取人签字按手印)或通过银行卡发放的银行回执存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4、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档案管理
学校要做好学生资助管理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名册等档案资料,包括:
1、上级相关资助文件;
2、学校资助管理办法;
3、学生资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4、宣传、评议、公示、发放过程等影像资料;
5、卡户学生名册;
6、受资助学生签字名册(通过银行卡发放的还要必须有银行发放回执、凭证);
七、监督检查
为加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学校资助评审小组和班主任每学期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对象进行资格复查,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资助资格。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对象认定工作举报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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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好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学生资助等项工作的纸质档案,维护纸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保管和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严格按照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二、资助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都必须及时归档保存。
三、档案资料归档后要进行分类、编目和鉴定工作。
四、档案资料做好防潮、防尘和防虫等保护工作。
五、档案资料存放要排列有序,编制相关的`文号,便于查找。
六、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定期进行检查、清理和核对。
七、档案外借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借出档案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八、年终组织相关收集整理有关资助资料,分类装订、分类编号、分类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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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XX〕35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XX〕1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XX〕1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的通知》(浙财教〔20XX〕1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乐清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及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以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实行公示制,建立专门档案;
(三)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第二章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费;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及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使用于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对象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申拨程序
每年7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县(市、区)。每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学生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乐清市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资助申请表》或《乐清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一类困难生需出具县级及以上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有效证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需出具注明家庭年人均收入的村委会(居委会)及镇(街道)两级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资助学生名单经由学校初审后分类汇总,填写《乐清市普高学校困难生免学费名册汇总表》和《乐清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上报市教育部门;
(三)市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下发文件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普通高中。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向学校提供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学校统一为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并将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拨程序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学生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类困难生凭相关证件直接向学校备案登记,并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二类困难生凭镇、街道社会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
(二)资助学生名单经由学校初审后汇总,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册》,上报市教育部门;
(三)市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按月予以拨款发放。新增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向学校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校统一在银行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以将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的形式发放。
第九条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申拨程序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幼儿园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市教育部门;
(二)市教育部门对幼儿园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三)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学校要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将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十二条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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