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时间:2024-04-05 13:49:59 登绮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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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通用12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通用12篇)

  公司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精神,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全资金账户

  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安全费用提取和的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管理部门的安全费用的提取和支出管理;

  二、安全费用使用管理

  1.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管理部门应按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办法要求,按年分季编制上报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⑴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⑵从业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劳动费用;

  ⑶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费用;

  ⑸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急救演练等费用;

  2.安全费用使用;根据公司管理部审核批准的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每季度末,管理部按照实际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在安全费用提取的额度内据实核销,超过安全费用提取额度的费用部分,可在下个季度安全费用提取额度内继续核销;

  公司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2

  为切实规范贺兰山实业公司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七、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八、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九、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公司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3

  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心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坚持转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紫荆正确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账户,并及时草各级财政不能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假话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承担单位、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转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4

  一、目的:

  ①规范政府机构投资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到位;

  ②合规、有效、节约地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并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项目验收标准并通过项目的验收和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本文件主要针对财政专项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的新项目建设可参考执行。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和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指公司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并获得批复或批准,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且该专项资金形成的成果需要验收和审计.

  本制度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①财政等政府机构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②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

  ③集团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④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①专户管理原则。按专项资金划拨部门、资金来源部门的要求在银行开立专户,用于接收划拨的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调拨专项资金.新开立账户、注销账户按集团《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承担项目的分公司财务经理在落实清楚专项资金划拨部门、资金来源部门不需要专户管理后,可申请非专户管理,且需报请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否则一律实行专户管理.

  ②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允许超过被批准(批复)的、已备案的、具体的投资项目预算内。挪用、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需项目负责人申请,分公司财务经理审核,且需报请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否则一律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③事前预算原则。专项资金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范围,事前明确支出的具体内容、时间、规模、产出目标,项目预算按资金拨付要求进行评审,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④绩效管理原则.集团对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审计决算、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综合考评,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5.1、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①各公司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各公司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经理是专项资金的主人,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②集团项目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5.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与评审

  ①项目支出预算由集团项目部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依据事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施工图等编制,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评审.代建项目支出预算须经项目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评审。

  ②项目支出预算应当按各项支出用途明细编列,并明确建设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来源;项目前期费中的各项支出,要详细填列支出明细;项目绩效目标要符合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③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的管理方式。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前,集团项目部不得组织招标采购。经过评审之后下达的预算,作为建设单位开展招标采购的控制性上限,不得突破;招标采购价款超出预算的,作废标处理;对部分工期要求紧的项目,预算评审与项目招标采购可同步进行,但支出预算下达前,建集团项目部不得开标. 5.3 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①集团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编制年度分季用款计划,集团根据审查后的分季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专用账户,由集团项目部按照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报手续.

  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凡未依法组织招标采购的.,专项资金一律不予拨付。

  ③项目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可从财政局通过集中采购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库中选择并委托代理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备案;也可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

  ④集团项目部不得将工程或其他支出化整为零,逃避招标采购管理.对将单一工程或单一性质支出项目进行拆分逃避招标采购的,专项资金不予拨付。

  ⑤单位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标准的,须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⑥因项目管理需要,需动用建设单位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须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前,按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15%预留尾款。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可按程序办理尾款结报。

  ⑧质量保证金按招标采购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期限到期后,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办理结报。

  ⑨项目支出过程符合项目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的发票管理制度。

  5.4、项目支出预算的调整

  ①项目因初步设计调整、工程量清单变更、施工图预算调整、料工费涨价等原因造成项目支出增加,需要调整支出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A、凡项目总支出未超预算,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的,专项资金在单项工程之间调剂。其中,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10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调整,代建项目须由项目单位审核后调整;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1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财政局评审确认后调整。

  B、凡项目总支出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报市财政局评审后,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共同研究,由市财力计划安排的结算预备费解决;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上的,经市财政局评审后,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

  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隶属关系变更、终止引起支出预算级次或财务结算关系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务关系划转、移交手续,市财政局相应办理项目支出预算调整手续。

  ③必须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来源执行项目支出预算。对不同资金来源之间调整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5.5、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①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未批复前,原项目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②市财政局根据市审计局审计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决算审查报告,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尾款清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

  ③项目决算后如有结余,结余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5.6 项目绩效评价

  ①专项资金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户开立、专款专用、事前预算等方面。

  ②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功能、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效率、项目效益等方面。

  ③项目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集团项目部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查。

  ④建立预算分配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预定绩效目标、绩效考评结果良好的部门,提出表彰,计入部门考核;对未完成绩效目标、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部门,提出通报批评,计入部门考核。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内控规范的升级和解释权归集团财务部。

  公司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5

  为加强医院专项资金合规有效使用,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落实使用部门职能职责,完善专项资金使用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医院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由于事业发展需要向医院提供的具有明确特定用途的资金、以及医院内部管理需要具有用途的自有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合理规划,科学论证。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医院制度要求。

  2、统筹安排,保障重点。专项资金要统一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互相占用,切实保障医院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3、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4、绩效评价,量效挂钩。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落实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三、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部是医院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汇总编制,政策文件收集、台账分类管理,资金使用的申报与审核。对专项资金设立专账,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等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算,严格审核经费报销凭据,专款专用。落实各项专项资金使用的评价与分析工作。与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对接做好资料上报和检查工作。

  2、项目归口职能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落实部门。负责归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各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具体编制项目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的使用、验收工作。按规定支出范围、支出用途申报专项资金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并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收集项目资料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工作。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使用部门等进行项目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与报批:由项目申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政府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汇报进展。

  3、划拨与审批:财务部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及使用手续。

  4、使用与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需医院自有资金同步配套的,财务部负责计提配套。项目归口执行人员应全面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实现工作目标;财务部设立项目资金专管员负责统计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率,定期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统计报表,并定期根据财政反馈的项目资金执行进度表督促项目执行部门按序时进度合理合规使用资金,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范使用资金,提供的经费报账资料应真实、有效;配合审计、财务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考评。

  5、监督:实行“谁使用,谁负责”、“钱随事走,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由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院里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计划推进,在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同时完成项目任务,由项目申请部门提请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等相关科室,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及结算。

  五、综合考核与评价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的执行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评价与考核的结果与绩效挂钩,考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项目管理方案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等为依据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管理方案中规定的工作任务数量和质量等完成情况;

  2、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实等;

  3、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4、项目实施的效果,包括项目实施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项目持续影响等;对项目资金使用不合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财务监控机制,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学校围绕教学发展、办学目标,根据科技发展、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部门调整、校区的发展等需要立项,并进行管理和使用的`各类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专项立项确定后,项目责任单位应按预算积极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每笔经费的支出,需经校长或主管副校长、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一切手续符合规定,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真实性实行全面监督。安排专人实行指标管理,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占用或挪作它用。

  第六条 经批准的专项经费额度,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并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条 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一年不超过50万元,凡超过50万元,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并依据立项文件、招投标合同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等,按项目进行管理核算,需政府集中采购的,按集中采购要求购置。项目竣工,经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方可办理转帐结转手续。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八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对项目使用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专项经费按核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专项经费支出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各项经费执行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按季汇总和上报。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行为,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同时根据有关情况争取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学校工作小组按项目要求对其进行评估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审计,同时将项目完成评审和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以专项项目申报挂钩。

  第十三条 项目因故终止而造成的损失,由财务处及时清理帐务,由学校领导小组对其进行清查审计。如果是人为造成的损失的,将追究项目负责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 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起试行。

  公司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7

  为充分发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舒发[20XX]8号),《六安市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六发[20XX]3号),特制定《舒城县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舒发[20XX]8号),县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田水利项目配套,或采取奖补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乡镇根据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内容为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井建设与修复、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等。

  第三条 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级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验收自评工作,并对所建工程的质量、成效和所报参加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各乡镇水利水保站、财政所负责对所辖区域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考评、奖补。奖补工作按照先建设、后考评、再补助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考评主要内容。乡镇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设质量、一事一议开展水利建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条 考评程序。考评采取各县区年初编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年内组织实施,次年上半年考评、奖补的办法

  (一)各乡镇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乡镇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报县;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和考评,与5月底前确定考评奖补等次。

  (三)对于验收考评中发现或接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奖补原则及等次

  (一)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全县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鼓励奖1个。农田水利建设效果不显著的',不予奖补。

  (二)县水利局、县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地的奖补等次和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县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第九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乡镇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

  (二)乡镇农田水利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本办法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的补助。具体用途:

  1、工程建设材料费;

  2、工程机电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审查和信息服务支出。

  (三)项目乡镇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

  (四)乡镇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平衡预算;

  2、偿还债务

  3、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4、修建楼堂馆所;

  5、大中型基建项目;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各乡镇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8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县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县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区级报账制的,从其规定,但要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主管局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公司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xx﹞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630号)以及《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4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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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第二条 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第四条 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第五条 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六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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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教师培训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学前教育学校、基础教育学校、职业院校老师和研究生导师等培训以及发放“三区”支教老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审计考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省教育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教育部门负责编制教师培训实施方案,指导、管理和推动培训项目实施,会同财政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国培项目和省培项目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分为集中面授类项目经费、远程培训类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费三类。

  第六条集中面授类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调研与方案研制费、学员食宿费、专家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费、项目评估总结费和业务费等。具体为:

  (一)学员食宿费是指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伙食、住宿费用或按有关标准给予的食宿费补贴。

  (二)专家费是指培训期间专家的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

  (三)教学资源费是指课程资源、学习资料的设计开发、编辑制作、修改完善及印制等所需费用。

  (四)场地设备费是指培训期间所需教室、实验室和相关设施、设备的租赁费用。

  (五)项目评估总结费包括开展项目绩效评估所需费用,进行项目总结、制作项目总结材料所需费用。

  第七条远程培训类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远程培训项目直接相关的活动,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调研与方案研制费、课程资源开发费、远程培训平台服务费、培训辅导者培训费、专家辅导答疑费、学员资料费、项目评估总结费、补助费、业务费等。

  (一)课程资源开发费是指课程资源研发过程中所需要的设计、研讨、脚本撰写、审定等费用,课程资源制作需要的拍摄和后期制作等费用。

  (二)远程培训平台服务费包括培训项目需要的网络平台服务费,具体包括网络平台系统设计、开发、测试和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网络培训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硬件折旧、带宽租用、视频播发等费用;卫星、电视平台服务费,具体包括卫星I P课程的定制费和传送费,电视课程定制费和播出费等。

  (三)培训辅导者培训费是指为远程培训实施前对各地的学科培训者和培训管理者进行培训所需要费用,主要包括专家授课费、食宿费,学员食宿费、资料费,场地设备租用费等。

  (四)专家辅导答疑费是指培训期间专家集中辅导答疑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专家辅导费、食宿费、交通费和场地设备租用费等。

  (五)学员资料费指学员远程学习所必须的学习资料的制作和寄发费用等。

  (六)补助费是指特定项目所规定的给予地方一定数额的培训组织管理及场地设备的补助费。

  (七)项目评估总结费包括开展培训绩效评估所需费用和进行项目总结、制作项目总结材料所需费用。

  第八条国培和省培计划专项资金中设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项目组织管理中所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开展项目咨询、设计分析、评审、评估、验收管理工作以及专家工作会议所需要的会议费、日常办公费、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费等,项目管理经费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第九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省教育厅根据各项目承担机构招(邀)标结果和上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资金分配,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审定后下拨给各承担机构。

  第十一条每年3月份省教育厅组织项目招(邀)标,5月份将招(邀)标结果和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于6月份下拨项目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财政厅对各项目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经费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监督检查,对冒领、挤占、挪用培训经费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项目预算调整、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并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申报“国培计划”项目时进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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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决定》(湘发[XX]13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引导为主,保证重点,统筹安排,注重效益。

  第五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补助全省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可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的旅游规划编制。

  (二)旅游项目建设。用于补助全省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当地旅游产业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景区(点)旅游建设项目,其中重点支持国家4a以上(含4a)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建设项目。

  (三)旅游宣传促销。用于补助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主题促销、网络促销、重大活动策划、境内外参展、广告宣传、宣传品设计与制作、省内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以及补助重点旅游企业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四)旅游教育、信息化建设及科研。用于补助旅游行业人才培养、旅游信息化建设、全省性的旅游课题调研等。

  (五)旅游商品开发。用于补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

  (六)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用于补助游客中心、旅游标识、旅游厕所、旅行社营业网点建设等。

  (七)入境游及国内游奖励资金。按照《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湘财外[XX]48号)执行。

  (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政办函[XX]12号)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九)支持旅行社发展。按照《关于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湘旅联字[XX]2号)执行。

  (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按照《湖南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XX]47号)执行。

  (十一) 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开发。用于补助“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或旅游扶贫项目。

  (十二)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用于补助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湖滨旅游项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十三)其它有利于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管理程序

  第六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联合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同时抄报上一级旅游局、财政局备案。省直有关旅游企业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二)申请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应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本级政府的立项批复和规划编制合同等。

  申请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应向省旅游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申请资金用于宣传促销,应向省旅游局提交宣传促销策划方案和财务结算资料。

  第七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及省直有关旅游企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交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省旅游局提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已拨付的资金由省旅游局追回上交省级财政,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如有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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