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发票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理发票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管理发票制度1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发票开具管理,明确发票相关人的责任,保障各种税务发票的安全完整、填开合法合规。
2、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所有部门。
3、含义
本制度所指的发票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由我公司对外开具的法定收款凭证,该凭证上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监制章。
4、内容
4.1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税务登记号等。
4.2我公司目前使用发票由经营和纳税范围决定,由公司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发票领购。
5、发票的领购和领用
5.1公司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5.2公司的发票填开人或保管人负责本公司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的领购。
5.3发票领购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要携带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同时也要单独建立自己公司的发票领购台帐,及时与发票领用簿上的记录核对。
5.4公司领用发票时应建立发票领出备查簿,领出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
5.5公司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同时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6、发票的开具
6.1公司只有在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与本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的经营活动时,才能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对经营业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
6.2公司发票开具人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认真审查发票开具内容,对于不符合要求和情况不明的应拒绝开具发票,并及时向财务经理反映情况。
6.3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应整本回收,及时向财务经理汇报,同时与领购税务机关联系解决。
6.4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公司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6.5各发票开具完成后,发票存根要单独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特别对机打发票存根更要认真核对,按编号装订保管。
6.6发票开具应在公司财务部,开具人为公司指定财务人员,不允许委托其他人员代开的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财务人员应该保管好自己的发票软件系统密码,除正常工作交接外,不得告诉他人。
6.7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和虚开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扩大公司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6.8开具发票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做到项目填写齐全、书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缺联填写,加盖印章时应印迹清楚。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加盖“作废”印章。
6.9发票开具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时,必须及时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以及其他符合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要求的。有关资料,同时在退回发票加盖“作废”印章。
6.10因税务机关启用新版发票而禁止旧版发票时,公司发票专管人员应携带税务机关的发票领用簿核销,旧版发票应缴回税务机关或加盖“作废”印章妥善保管。
6.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根据销项税额合理估算,使应交税金与公司资金情况相结合,做好纳税策划,避免税金大起大落,造成公司资金紧张。
6.12发票开具流程:
6.12.1业务部门发票经办人填写《发票申请单》及附件(销货清单需要的填写,不需要不填),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交财务部财务经理进行复核,财务经理复核无误后,交发票管理人开具,盖章后交由经办人。
6.12.2业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申请单》及附件,应附销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出库单,以及其他有关销货证明凭证(如运费凭证等)。
7、发票的管理
7.1公司发票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各自空白发票实物,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应及时报告直接财务经理;财务经理得到发票丢失的消息后应主动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尽力减少损失。
7.2鉴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票开具人和发票保管人为同一人,对发票的管理、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而造成税务机关罚款或公司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
7.3发票存根应随时装订成册,年末装箱归档,便于以后查询。
7.4公司发票管理人要保管好与发票相关的台账和备查簿,例如: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发票领购台账、发票领出备查簿、发票开具明细登记台账等,如果公司发票业务小,以上资料可以合并设立;与发票相关的台账和备查簿应视同财务档案管理,不得毁损或丢失。
8、其他
8.1公司要建立发票开具明细登记台账,按照发票开出的流向逐份登记,分别记录发票号、开票客户名称、金额、业务经办人和开票人。
8.2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以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废止,具体业务按照本制度执行。
8.4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管理发票制度2
1、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之一,凡需领用发票的专卖店,必须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2、发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转让和为他人代开的.发票。
3、负责管理各类发票的员工,按各使用部门建立登记册,严格领用,保管和缴销手续。
4、对已经用过的发票存根,应按顺序保管,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并保持原发票的完整内容。
5、未使用过的发票如果有遗失,必须认真查明原因进行严肃处理,报有关部门和税务局备案,同时登报声明作废。
6、管理发票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清理数量以后、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有效。
7、使用发票时需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填写发票后,必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的签字或加盖印章。
8、管理和使用发票的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规定,不许伪造、买卖、涂改、撕毁和弄虚作假,凡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店面销售人员需在顾客购货前征询其是否开据发票,如开据需在货款中另加4%的税金,具体情况由店长控制。
管理发票制度3
1、目的:为规范公司购销业务发票的取得、开具、作废、保管及费用类发票使用报销等各环节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购销业务中采购商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非增值税发票),销售商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除购销业务外因公司正常经营需求所取得的其他费用类型发票都适用本管理制度。
3、职责:
3.1公司财务科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做好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认证、保管;
3.2公司业务科负责实施本制度。
4、定义:无
5内容:
5.1增值税发票基本联次用途使用规定
5.1.1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规定为一式三联
5.1.1.1第一联为记账联,销售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5.1.1.2第二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5.1.1.3第三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5.1.2增值税普通发票统一规定为一式五联
5.1.2.1第一联为记账联,销售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5.1.2.2第二联发票联至第四联,购货方作付款凭证
5.1.2.3第五联为存根联,销售方留存备查
5.2采购发票管理
5.2.1商品采购取得发票原则
5.2.1.1采购商品时,采购员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5.2.1.2供货单位提供的发票和应税劳务清单与供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或我司的采购商品记录所载内容不相符时我司拒绝收取发票并退回,供货单位收到我司退回的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内容的发票交付我司;
5.2.1.3先款后货或预付货款时收到的发票供货单位信息与实际货款支付金额、流向不一致时,我司拒绝收取发票;
5.2.1.4先货后款时收到的发票供货单位信息与应付货款金额、流向不一致时,财务部冻结应付款、锁定商品出库直至查明原因;
5.2.1.5采购合同约定货款结算采取分批支付方式时,付款流向应与发票信息一致;
5.2.1.6原则上我公司商品采购只接受供货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2.1.7免税计生用品及我司已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生物制品品种可接受供货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除上述两类商品外,一律只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5.2.1.8除上述两类商品外,供货方提供增值税普票或通用机打发票的,我公司将做拒收处理;若存在特殊情况的,采购员须提报公司业务科、财务科审批。
5.2.2采购发票取得时限
5.2.2.1采购业务发票的取得时间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5.2.2.2因客观原因不能当期取得采购发票的,采购员负责定期催收,采购发票的取得最迟不得超过商品入库后的二个月(≤二个月);
5.2.2.3公司业务科按月度汇总统计欠缺的采购发票,按月度对欠缺采购发票的采购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并在该采购员当月薪酬中予以体现;
5.2.2.4商品入库后一个月后经采购人员催缴仍不能取得采购发票的,财务部提报,由质管科锁定商品出库、财务科停止应付款项,必要时终止业务,联系供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强制性取得发票。
5.2.3发生采购退出或采购折让处理
5.2.3.1我公司未付货款未作账务处理情形
5.2.3.1.1我公司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随同商品一并退还供货方,供货方作废发票或作废后重新出具发票。
5.2.3.1.2属于销售折让的,供货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金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我司。
5.2.3.2我司已付货款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情形。
5.2.3.2.1我司已付货款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供货方的情形,我司需在取得供货方盖章确认的退货协议或折让证明单后向我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交付供货方开出红字发票。
5.2.3.2.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通知单”及红字发票一并作为凭证附件作为我司核销往来账款的凭据。
5.2.3.2.3财务部收到采购退出或折让证明单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3销售发票管理
5.3.1增值税发票开具规范要求
5.3.1.1字迹清楚;
5.3.1.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客户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5.3.1.3项目填写齐全;
5.3.1.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3.1.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5.3.1.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5.3.1.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5.3.1.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5.3.1.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5.3.1.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5.3.2销售商品开具发票原则
5.3.2.1销售商品时,根据销售合同、销售记录据实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商品出库数量记录与商品实物需相符、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货款需相符、货款实际流向与采购客户信息需相符,确保票、账、货、款的一致性;
5.3.2.2销售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医疗机构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3.2.3销售客户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依据客户需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5.3.3销售商品开具发票要求
5.3.3.1客户持销售清单做为换开增值税票凭据;开具《增值税票》后,在此《销售清单》加盖“税票已开”。《销售清单》有更改或涂抹的,不予开票。
5.3.3.2客户丢失销售清单要求开具增值税票,客户至公司财务科复印销售清单(记账联)后,由税票开票员在系统中查询该销售清单是否开票,如确属未开票,由客户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开具增值税票。
5.3.3.3《销售清单》有更改或涂抹的,需经业务科核实原因,复印销售清单(记账联)后,由税票开票员在系统中查询该销售清单是否开票,如确属未开票,由客户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开具增值税票。
5.3.3.4同一客户单位单日销售汇总合并开具发票;
5.3.4月度发票份数实行预算管理、按需分配;
5.3.4.1销售发票开具时限
5.3.4.2销售业务发票的开具时间依据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但不得超过销售当月。
5.3.4.3销售至医疗机构的商品不区分交易方式,一律在商品出库时开具增值税票,票货同行。
5.3.5客户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换开增值税票而超期开票时,税票开票员对持销售清单换票联人员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持票人与公司备案的采购人一
致,信息核对查验一致时,不得拒绝开具发票,不一致时,税票开票员可拒绝开票。
5.3.5.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5.3.5.2销售免税(计生用品)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3.5.3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3.5.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3.5.5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3.5.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5.3.6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处理
5.3.6.1客户方未付货款未作账务处理情形
5.3.6.1.1客户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我司,税票开票员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存根联、记账联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5.3.6.1.2未收到客户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税票开票员不得直接在税控系统作废发票,财务核算时不得在当期扣减销项税额;5.3.6.1.3属于销售折让的,我司按折让后的货款金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客户。
5.3.6.2客户已付货款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情形
5.3.6.2.1客户已付货款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形,客户在取得我司盖章确认的退货协议或折让证明单后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交付我司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5.3.6.2.2税票开票员收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税控系统开出红字发票后将抵扣联、发票联交付客户。
5.3.6.2.3未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前,税票开票员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3.7开票信息错误处理
5.3.7.1当月开票信息错误的,在发票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税控开票系统作废该发票。
5.3.7.2跨月开票信息错误的,财务部在发票认证期限内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与由客户出具的“拒收证明”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5.3.8发票丢失处理
5.3.8.1采购发票丢失
5.3.8.1.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3.8.1.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取得加盖供货方公章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及供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税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我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5.3.8.1.3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取得加盖供货方公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凭证,并在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该发票。
5.3.8.2销售发票丢失
5.3.8.2.1客户丢失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果是专用发票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索取加盖我司公章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3.8.2.2客户丢失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财务部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丢失税票已报税证明单》后,随同加盖我司公章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交由客户进行认证。
5.3.9客户开票信息变更处理
5.3.9.1客户因经营需求需改变原增值税开票信息的,须持加盖有公司公章的“开票信息变更资料”原件至我司税票开票员处进行开票信息变更。
5.3.9.2客户持复印件要求变更开票信息的,税票开票人员将不予以办理。
5.3.10发票保管要求
5.3.10.1购买发票时需将当次领购发票的实际份数与发票领购簿上的起始份数进行核对,确保发票份数无误;
5.3.10.2领购后未开具的发票由税票开票员保管、单独存放,确保发票份数完整。
5.3.10.3每月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第五联)的按发票号码顺序整理装订保管;
5.3.10.4当月作废发票明细与税控系统核对后,将作废发票整理,按年度装订,确保作废发票联次的完整。
5.3.8.5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发票保管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票保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后列入该岗位当月工作绩效考核。
5.4费用发票
不符合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个人和单位有权要求重新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或拒收。例如:假票、套票等,具体规定要求参见公司《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6、附录:无
管理发票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制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的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的发票、发票监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出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出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的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xx年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xx年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管理发票制度5
无票报销情况说明只需要写明需要报销的事件(包括金额、事情原委、时间等)以及发票确实的原因,肯定上级批复即可。具体的范围如下:
兹有员工XXX,身份证号————————,于X年X月X日到XX公司工作,现任公司xxxx部门担任xx工作,于XX日期用现金交了**金额房租,由于房东**原因(个人无法开发票等)无法开具发票,导致财务不接受报销,还请老板批准本人报销。
特此证明。
扩展资料
报销费用的添置要求
1、费用经办人原则上应在费用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2、将原始单据剪齐边角,正面朝上(与报销单据同向)粘贴在报销单的.反面左边。
3、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如实填写报销单的各项内容,如:报销时间、报销人、费用摘要、单据张数等。
4、采购类经营费用,须凭有效的《请购单》(或采购计划表)和发票到仓库办理物品验收入库手续,并将进仓单、直拔单附在报销单据的后面。
5、非采购类的行政、办公或其他费用,直接填制报销单据。
6、外出培训费凭《培训协议》办理报销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报销
管理发票制度6
一、公司设有保险柜、防盗门、并设有专人看管,坚决做到发票不丢失。
二、公司指派专人购买发票,保管发票。
三、公司坚决做到发票不乱开,乱画。
四、开发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开,套开发票。
五、公司如有发票丢失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税务机关和公安报案
六、公司会计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发票进行检查,以免发生意外。
七、公司会计、出纳应及时学习发票管理法规。
八、公司会计、出纳应认真学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
管理发票制度7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1、财务部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管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保管和开具。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险,加装必要的防盗门、窗、保险柜等。
3、发票专管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发票丢失或被盗都将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因销售经营工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经办人要持业务单位的详细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完全责任。一般要有业务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邮编、联系人、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经办人员及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认真开具,开具合格率要达到100%。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应由业务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第四联(记帐联)签字领用。
4、开具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时装订,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15年以上,到期由负责人监督处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
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帐务处理,及时办理挂帐待收手续。
2、业务人员开具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部有关部门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对无特殊情况下,对方客户两个月内挂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相应作出处理。
3、因传递需要,须邮寄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并准确写明收件人住处,并保存好邮寄小票以备追查,对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专用发票丢失,业务人员及寄件人要承担责任。
4、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管理发票制度8
发票是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机关稽核的依据,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1条
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认真审核业务部门提供的开票明细,认真核对所开据商品的规格、品种、数量要与结算系统中的销售合同信息核对是否相符。审核购货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必须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情况下,才能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2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要求: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第3条
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前,一定要核对销货收款情况,没收到货款情况下一搬不给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4条
销售成本没有取得进项发票,销售货款没收到情况下,需要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有相关领导批准。
第5条
开据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签收取走,并让其及时邮寄给客户,以免因超过抵扣期限,造成客户不能抵扣发票作废。
第6条
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认真审核,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开户行、账号、税务登记号、发票号等相关信息,确定发票符合规定,可以抵扣,有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让其尽快更换。
管理发票制度9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规文件,加强本校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上级规定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校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财务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触、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销货发票
(一)销货发票是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二)财务部票管员负责公司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发放以及报表填制和报送工作。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管员要及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日记账”,月终填报“增值税发票购、用、存情况月报表”和“发票使用明细表”,分别于次月3日和10日内报送税务局。
(三)发票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发票事宜,并到财务部备案。人员调动变更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发票使用部门领用空白发票时,须到财务部办理登记手续,每次领用的限量为一本;若采用按产品种类开具发票的办法时,经财务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准领用备用发票。使用完的发票存根要必须及时交财务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财务部存档保管。计算机打印发票的领用限量为每次不超过十份。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六)销售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设专用保险柜存放,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和被盗,应于丢失当日立即报财务部,并报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并于三日内在报刊和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七)开具发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按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物价值、实收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按时限开具;
7、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限为: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拆本渐页、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或邮寄空自发票z
(十)发票开具后,发现错误,应在各联1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原发票中按编号保存。
(十一)发票开具后,若发生退货冲票事宜,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应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回后,连同其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起,按作废处理;若是部分退货,销货方收回原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不准索取退货证明单。
2、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以发票联作为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粘贴在存根联下方,以备审查。未收到购货方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销项税款。属于销货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在发票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交销货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或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货、转让证明单附在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后面,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款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款中如实扣减。
销货方办理退款时,必须取得购货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1、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2、销售本公司外购的生产用材料、物资;
3、销售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废渣;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2、处理废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变价销售的;
3、处理在建工程物资的;
4、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劳务。
(十四)本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应于当月送交购货方,并督促其入账处理。本公司财务、物资管理部门也必须于当月将销货记账凭单、出库单及时人账,以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十五)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保存,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由税务机关查验批准,监督销毁。
三、购货发票
(一)购货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货单位出具给本公司的发票。
(二)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三)物资采购部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若本公司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普通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的,财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票面总金额5%的罚款。
(四)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
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
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务;
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
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
6、其他按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五)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发生的劳务、费用,一经发生,不管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人库手续,费用支出办好签字手续,发票报销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立即交财务部门办理人账。对不能立即付款的发票,财务部门要一式两份填制“应付款项转账单”,分别交经办人存查和登记应付款账。
(六)财会人员要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票有权拒绝付款:
1、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发票;
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收取了普通发票的发票;
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
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5、采购的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发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
(七)购货后,若遗失发票或抵扣联,应向原销货方索取有原销货方盖章的证明和记账联的复印件,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四、附则
(一)公司收款部门为财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向客户收款。
(二)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l 000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者,除责令写出检查外,每份空白发票罚款5 000~10000元;丢失已填开的专用发票者,每份罚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与国家规定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发票制度10
一、目的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职责分工
1、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1)、公司发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发票的领购、开具、交付、保管工作;
(2)、负责向税务机关上报有关发票的管理报表,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各项检查工作;
(3)、负责公司发票的合规性审查,将其作为报销、请款的必要审核程序。
(4)、负责本部门费用发票的取得、审查工作。
2、其他相关部门(含综合办采购):
(1)、负责本部门相应发票的取得、核对工作;
(2)、对新建、变更客户、供应商开票信息的提供。
三、名词解释
1、发票: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从税务机关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相应的取得的发票。
四、流程图:略。
五、制度内容
1.1发票领购
1.1.1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领购发票。
1.1.2财务专人对领购的发票及时进行检查,如有残缺、少份、缺号、错号、上下联错位、未印防伪标记等印制问题,应整本退回。
1.1.3严禁向税务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发票。
1.1.4财务管理部门设立《发票领购/验销簿》、《发票开具签收登记簿》,由财务专人对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进行登记。
1.2.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
1.2.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发票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及时和客户沟通。
1.2.2及时填写情况说明,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1.2.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1.3.发票作废
1.3.1只有在当月开具金税系统未抄税且发票联次齐全时才可以作废发票。
1.3.2开票员作废发票时,要保证开票系统和纸质发票同时作废,并在纸质发票的所有联次加盖作废章。
1.4.发票的开具及交付
1.4.1公司业务部门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人员提供相关经济业务信息(主要是邮件,含客户信息、金额等),经核对无误业务部门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再次审核无误后予以开具。
1.4.2发票的开具必须按照以下要求
(1)、所有发票须由公司财务专人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准确,与实际交易相符。
(3)、所开发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4)、要求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5)、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1.4.3相关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其办理业务开具的发票,核对一致后进行签收。业务部门在收到财务专人开具的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转交或快递给客户,并请对方核对发票内容。
1.4.4对客户拒收的发票,业务部门在接到拒收通知后及时说明原因,并将该发票退还至财务,并在财务部门重新开具后及时交给客户。财务收到的退还发票视具体情况红字冲销或作废后,向客户重新开具。
1.4.5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转让、代借发票。
1.5.发票保管
1.5.1公司财务管理部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发票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
1.5.2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登记发票的领、购、存登记簿,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5.3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1.5.4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责任。
2.1发票取得
2.1.1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需要支付款项的,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行政收据或其他票据。
2.1.1.1发票种类是否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合。发票种类只能在其适用范围内使用,以下是主要发票种类与适用范围举例(各地略有不同,可与各地财务部咨询)
(1)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购买商品货物、水电汽等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此类发票可用于抵扣增值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零星采购日常消费物品;(此类发票不可抵扣公司增值税)
(3)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发行的通用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除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专用营业税发票外的大部分服务业务;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机动车采购业务;
(5)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在境内购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此类发票可用于抵扣公司增值税)
(6)建筑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建筑安装业务、装修业务;(业务发生地与发票所属地应一致)
(7)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业务;
(8)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适用于购买航空电子客票行为;
(9)行政事业性收据:适用于政府等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加)项目;
2.1.1.2除以上全国统一规定的发票种类外,各地方税务局还现存在以下发票种类:
(1)服务业发票:适用于除广告业、旅馆业、建筑安装业、房屋租赁业、房地产业、技术贸易业、律师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个体旅馆业、个体服务业、照相业等业务外的营业税应税业务。
(2)广告业发票:适用广告代理业;
(3)房屋租赁业发票:适用于房屋租赁业务。
(4)技术贸易发票:适用于技术转让等技术服务业务。
(5)律师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照相业发票:适用于律师行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照相业。
(6)个体旅馆业和个体服务业发票:适用于个体从事旅馆业和服务业行为。
(7)餐饮住宿定额发票:适用于餐饮业、宾馆住宿服务行为。
2.1.2各部门在接受发票时应认真检查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合规发票财务应拒绝报销或付款。报销及请款人员应在2周内提供合规发票,超过期限可不予受理。
2.1.3发票审核
2.1.3.1各部门需对接收到的发票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如下:
(1)发票内容是否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合;
(2)发票是否印有“发票监制章”,联次是否齐全;
(3)发票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
(4)发票注明的开票公司名称、加盖的发票章或财务章是否相符;
(5)发票各项目不得涂改;票据填写内容要齐全;机打发票不得手写;
(6)是否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2.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2.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开具180天内认证;逾期发票应予以拒收。
2.2.2每月结束后,由财务人员将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3发票记账
2.3.1业务经办人员在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3.2财务人员收到发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认证,不符合记账条件的,应及时将发票退回并向经办人说明原因。符合记账条件的,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记账及原始凭证后续管理。
2.4取得发票遗失或业务实际发生确实无法取得发票
2.4.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的规定办理。
2.4.2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方可报支。
六、附则
1.本制度经总经理签署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自行废除。
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管理部。
管理发票制度11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发票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普通发票;
(三)外购或自制的各类收款收据。(视同发票管理)。
第二条公司使用的各类发票,由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下称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并建立登记台帐,分类登记发票种类及起至号码和领用人等;
(二)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按规定发放发票;
(四)妥善保管发票;
(五)检查公司各有关部门的发票使用情况;
(六)协调、监督与发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各类发票由公司财务部发票管理员统一保管、开具。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所有收费业务,,均应向交款人开具发票或收据,所收款项应全额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集中统一核算。
第五条发票的书写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发票上必须列明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填发日期、销售商品名称、数量和单价及价税分开的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具体的填写要求以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发票在填写过程中如有错误,应即行作废。作废的发票必须各联齐备,已撕下的发票联应及时用胶水粘回原处,每联须加盖作废章,并在发票封面上注明作废发票的号码。
第七条发票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发票。若发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谁违反、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八条发票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对发票管理方面的审查验证。
管理发票制度12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酒店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酒店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酒店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酒店领导报告情况,并由酒店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酒店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酒店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酒店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二、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0元。
三、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酒店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10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五、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管理发票制度13
1、借款报销的审批权限
1.1公司员工因工出差借款或报销,由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方能借款或报销。凡有审签权限的部门经理须在财务部门签留字样备案。
1.2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应填写"借款单",并注明借款事由及行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1.3员工出差返回后,填写"费用报销单",按规定的时间及审批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
2、员工差旅费报销标准。
2.1员工出差分"长途"和"短途"两种,即当天能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2.2出差地点区分为1类区,2类区,港澳台地区三种,即:二类区:特区、上海、北京、广州等地;一类区:除二类区以外的地区。
2.3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元/人/天)职务一类区二类区港澳台地区一般人员首日10080首日150120总经理批准主管、工程师级首日150130首日220170 400hkd部门经理级首日250200首日300250 500hkd公司副总经理级250 300 600hkd
2.4出差补助标准
2.4.1员工短途出差视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补贴。(深圳市外的短途出差,可享受15元/人/餐的伙食补贴)。
2.4.2长途出差补助标准:(元/人/天)职务一类区二类区港澳台地区一般人员30 40 100hkd主管、工程师级40 50 100hkd部门经理级60 80 150hkd公司副总经理级100 150 200hkd
2.5员工出差交通报销标准
2.5.1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领导可乘坐飞机、软卧、轮船二等舱;部门经理级:可乘坐飞机、软卧、硬卧、轮船三等舱,乘坐飞机需报总经理批准、乘坐软卧仅限正职;其余员工乘坐火车硬卧、轮船四等舱、乘坐飞机需报总经理批准。
2.5.2员工长途出差交通费,经理级(含)以上人员的陆路交通费可实报实销;经理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乘坐出租车,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时,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2.5.3员工在本市内出差,只报销公交车票公交车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连号。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出租车票。
3、员工差旅费报销规定:
3.1住宿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超标自付(如有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节约归已。
3.2膳食费按规定标准领取,不得报销与此相关的费用。
3.3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3.4交际费用由领导核定并填写客餐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3.5短途出差不享受住宿补助。
3.6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用时,则可按住宿标准的50%领住宿补助。
3.7员工出差返回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待报销时再行支付。
3.8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3.9财务部有权对不实的出差费用向员工出差居住地酒店直接查询,如有虚假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处罚。
4、员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员工探亲费不予报销,采取补贴包干的办法执行。补贴标准详见《员工春节探亲休假管理规定》。
5、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备用金和预付款项的管理和监督。
5.1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必须办理借款申请单。会计根据内容填写齐全,完整的借款申请单,编制会计凭证,会计、出纳、收款人必须在付款凭证上签字。
5.2公司预付款项,必须根据合同或协议办理付款申请单,经财务审核并报总经理审签后办理付款;付款手续不齐备的,会计不得编制付款凭证,也不得付款。
5.3备用金和预付款的使用,必须依照下列规定:
5.3.1具有规定的用途,期限及限额;
5.3.2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费用支出单据到财务部门报销;用现金或支票进行零星采购的七天内报销;通过银行汇款进行预付款的二十天内报销。
5.3.3以上各项支出,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5.3.4对违反规定用途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财务不予报销。
5.3.5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能报销而又没还款的备用金,若超期时间在三个月内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日息的万分之二;三个月以上一年之内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日息万分之三。在次月工资中扣回本息。
6、原始凭证的审核各项报销的原始凭证,经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财务审查其合法性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
7、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
7.1凭证名称;
7.2填制凭证的日期;
7.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
7.4经办人的签名或盖单;
7.5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7.6经济业务的内容;
7.7数量、单价和金额;
7.8各种的发票、收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单;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办理收款业务的要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单。
8、对原始凭证的技术性要求:
8.1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
8.2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8.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
8.4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款项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8.5预付性汇款,由经办人填制付款申请单,作为原始凭证,不得以汇款回单代替。
8.6属于现金发放性质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签名。有委托他人代领的,由代领人签名;由一人代领多人的,须逐个签章,不得通栏划大括号签一个章。
8.7自制原始凭证应设计科学、格式规范、计算清楚。如计提折旧、职工福利基金等,要列名称、计提基数、提取率、提取额等。分配工资及费用时,要列分配标准、分配率、分配额。
8.8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退回或重新补正。
9、记账凭证的内容及填制要求:
9.1凭证日期:一般应按实际受理经济业务的日期填列。
9.2凭证编号:应按月编制自然数列顺序。的内容,不得含混不清,过于简略。
9.3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真实反映经济业务
9.4会计科目: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9.5凭证金额:必须与原始凭证相符。
9.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要与原始凭证相符。
9.7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出纳、会计、交款人必须在相关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9.8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时,必须附有内容完备的原始凭证。
管理发票制度14
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十、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
管理发票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促进发票直接、快速、合理的批报,规范发票报销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部的发票报销,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经办人员对客户填开的发票必须认真审核,保证所取得发票的完整性、有效性与合法性。
(一)发票必须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
购买商品较多时,可开商品统称发票,但必须附上盖有销售方印章的发票清单。
(二)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发票合计栏必须大小写俱全,大小写金额相符。
(三)发票上必须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套印的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以及开票单位或个人加盖的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收款收据视为白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并不得做为发票报销。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除外,但必须是套印财政监制章的收据,且该收据仅使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方为有效。特殊情况开具收款收据的,视金额大小要经过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同意。
(五)经办人员要取得相应行业的发票,拒绝接受客户用
第四条差旅费报销应严格遵守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取得的费用发票应当真实有效。
(一)车票。计程车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确需搭乘的要注明起止地点和事由。公交车票单人连号不得报销,多人同行的连号票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公交车票要注明起止地点,不注明者不予报销。
(二)住宿。发票上必须写明时间、人数、单价、金额、公司名称,缺一不可。入住宾馆若有多项消费的,必须附上盖有宾馆印章的消费明细单,不得统开住宿费。
(三)报销。出差发票,该次出差的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不得零散分次报销。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招待费的管理规定。招待费发票报销时,必须注明招待的事由、时间及人数。同时,应当写明招待对象的姓名或职务以及所在单位的名称。
第六条因公用车,应严格遵守有关车辆使用及费用报销的规定。加油费必须开具正规发票,报销时须附有车辆加油记录表。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人为原因被罚款不予报销。车辆保养及修理必须在指定维修点,途中维修类费用必须注明费用发票的联系地点和电话。
第七条发票报销时,应填制封面。
(一)使用封面粘贴发票时,票面朝上,与封面一致,发票应贴左上角。票据多时,可补一张不超过封面大小的白纸,在其表面依次贴好,票据由大到小排列,力求美观。
(二)发票报销时每个经办人单独做封面,发票为多人共同发生的,可集中做封面。
(三)发票应按同类别做封面,比如办公费和招待费不要做在同一报销封面下。
(四)单张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粘贴使用明细封面,集中金额达500元以上时,填写汇总封面,每张明细封面用胶水贴牢后,再附上汇总封面一同报销。
第八条发票报销时,各部门主管及财务部必须认真审核。
(一)购买的物品、书籍、光盘等报销时必须附缴库单。签定合同或协议书的工程项目,结算付款时必须附上发票和工程项目的验收单。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购买的书籍、光盘等必须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人员签字后方可给予报销。
(二)不符合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发票,不得做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
(三)财务人员对发票内容有疑问的,应当转交监事会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实际予以报销。经调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财务信用管理试行制度》对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发票批报程序及流程。
(一)发票和缴库单齐全后,经办人员必须及时整理填制报销封面,经证明人签字确认后,呈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核定报销金额后,呈交总经理审批。
(二)票据传递流程:经办人制单→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出纳处报销或冲抵借款。整个流程原则上在七天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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