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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

时间:2021-12-09 19:48:45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正文: );全文     (81)×裁字第××号    申诉方:国营××棉纺厂··  代理人:刘树勋,男,52岁,供销科长··  赵殿生,男,40岁,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诉方:××纺织品采购站·      代理人:张鸿雁,男,47岁,业务科副科长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白市布合同,数量为五万公尺,总价款七万元。双方各存封样。申诉方按封样组织生产,被诉方按封样验收。一九八○年十月,申诉方发送到被诉方白市布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被诉方验货后,以产品含有化纤成份,颜色不符,要求退货,申诉方认为,产品与封样相符,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