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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1-

时间:2021-12-09 16:14:28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1)-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1)-范文正文:

参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1)-范文

                                 编号: 

                              ┌────┐ 

                              │   本│ 

                              └────┘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 

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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