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制度

时间:2018-12-31 12:00:00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制度

  珠晖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二、责任人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股长和分管局领导

  三、权力运行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制度

  四、审批权限

  审批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五、审批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六、申报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七、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成立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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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制度》(https://www.unjs.com)。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提交相关资料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及有关文件后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监督检查

  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个案调查及跟踪问效等手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成任务、开展管理服务的工作效率、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九、责任追究

  对不抓制度落实、不认真执行制度、违反行政权力运行规定或不按照行政自由栽量权标准行使的行为,都要依纪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保证行政权力合法、公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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