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监事会工作报告

时间:2018-12-31 12:00:00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新研股份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4年,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职权,

新研股份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将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如下:

新研股份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14 年 2 月 13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农牧机械制造基地和东北仓储中心项目可行性》、《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等议案;

  2、2014 年 3 月 11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201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2013 年财务决算报告》、《201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议案;

  3、2014 年 4 月 17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2014 年 8 月 7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半年报及其摘要》的议案;

  5、2014 年 10 月 23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决议;

  6、2014 年 10 月 31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设立合资公司购买资产》、《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决议;

  7、2014 年 12 月 18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设立合资公司购买资产》、《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决议;

  二、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事会的职能,对公司的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列席或出席了报告期内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通过监事会与公司人员座谈,查阅公司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召集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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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认真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资料和现场检查,对公司的报告期财务报告出具了审核意见: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

  3、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存储和使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相关决策程序对募集资金的变更进行了审议,在吉林松原投资设立合资公司购买吉林奥瑞海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土地、设备等相关资产。提高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4、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赤山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出资 9000 万购买其孙公司吉林奥瑞海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土地、设备、厂房等相关资产。

  5、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情况。

  6、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该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2015 年的工作计划

  监事会将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依法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加强监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准。同时,监事会将继续加强监督职能,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列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并监督促进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从而更好地维护股东的权益。

  再次,监事会将通过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保持与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等方式,不断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防范经营风险,进一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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