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争议,“书面拒绝”应当如何理解?

时间:2018-12-31 12:00:00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加班工资争议,“书面拒绝”应当如何理解?

  在《解释二》颁布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曾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时起算,

加班工资争议,“书面拒绝”应当如何理解?

。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已超过2年,对2年前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予保护,但用人单位没有异议的除外。”该意见也认为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超过2年的,一般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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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争议,“书面拒绝”应当如何理解?

  如果用人单位每个月都不发加班工资,工资条也不加以体现,这些行为本身就表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了,但劳动者一直不提出异议,直到工作若干年离职后一并提出,起诉时一块儿算,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考勤卡、工资表等最长保存期限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界定用人单位是否“书面拒绝”了劳动者,这样,用人单位岂不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了?

  是否受2年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

  按《解释二》第一条的字面意思理解,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在职期间所有年份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这显然与民事诉讼中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不相符,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就其本质来说还是民事案件,应当受2年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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