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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46项措施直指毕业生就业

时间:2021-11-01 12:52:38 就业政策 我要投稿

大连市46项措施直指毕业生就业

  46项措施直指毕业生就业

大连市46项措施直指毕业生就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政策解读

  毕业生找工作难已经不是个新鲜话题。而对于2009届的毕业生而言,找工作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个“难”字可以定义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市人事局等13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从七大方面制定46项具体措施,鼓励毕业生走到基层、自主创业,为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提供培训机会,对吸纳毕业生就业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各高校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企业篇——吸纳毕业生有优惠

  1.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级财政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3.对企业招用非大连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落户限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4.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已经完备就业手续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5.要依法加强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6.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充分发挥开放先导区、重点工业园区和高科技企业以及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8.组织实施“科研人才储备计划”,即在连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企业研发中心在 2010年12月31日前,通过科研项目吸纳国家211工程重点大学大连生源应届毕业研究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市政府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9.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毕业生篇——毕业生服务基层政策得到完善

  1.积极开发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各级政府要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积极开发和购买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城乡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调查分析、维护权益、调解纠纷、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文化、农林水技术推广等。其中,对安排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上述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按规定的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工资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2.深入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2009年,重点组织实施 “一个乡镇一名农学类大学生计划”、“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乡镇卫生院一院一名医学类本科生计划”,并完善“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政策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1)扩大“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实施范围,选派更多的大学生到农村基层教育、卫生、农业科技等农村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服务岗位工作。

  2)从2009年起,列入“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人员的选拔条件统一调整为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大连籍毕业生和在连高校以及农村发展紧缺专业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其中,北三市和长海县的选拔条件为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其他地区为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

  3)列入“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人员在基层服务期间的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月1200元,补贴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到本市低收入乡镇或低收入村工作的,所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到其他地区工作的,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各有关区市县要按规定为选派大学生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4)列入“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人员在基层服务满两年,经所服务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考核合格,可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服务期限视同工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3.积极开展“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要求各区市县开展的“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可参照 “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有关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4.切实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提供保障。《意见》提出,启动23个低收入乡镇农村人才周转性宿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到农村服务提供保障。

  5.建立面向基层选拔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制度。《意见》明确提出,要认真落实县、乡机关定向招录选派大学生政策,建立面向县、乡机关公开选拔市直机关公务员的制度,为选派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加大市直机关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比例,从2009年开始,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考录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6.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就业的相关政策。《意见》规定,到艰苦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工资、职称评定、助学贷款代偿、报考研究生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北三市、长海县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定级时,在乡镇就业的,可高定2个薪级工资;在市(县)就业的,可高定1个薪级工资。

  2)到北三市、长海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参评或破格参评评委会设在我市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减少一项参评条件或放宽一项成果等级;到本市低收入乡镇企事业单位或低收入村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上述待遇外,破格参评专业技术资格时还可减少一项破格条件,技术报告可代替论文;因故没有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一步到位参评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3)在本市低收入乡镇或低收入村服务满2年的“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人员,其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均由市和所在区市县财政各按50%的比例代为偿还。

  4)在我市低收入乡镇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时,所在单位要优先推荐。

  自主创业有人扶持

  1.鼓励高校将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引入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有条件的高校要建立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训基地,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积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大学生走上自主创业之路。

  2.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的,开班前按培训计划人员预拨50%培训费,培训合格后50%以上学员办理营业执照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再拨付50%的培训补贴。

  4.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

  5.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我市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扶持。高校毕业生在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其申请小额贷款的最高额提高到10万元。

  6.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市县财政各承担1/3。

  7.落实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奖励性补贴政策,政府对部分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每年依据创业者的经营收入证明、完税证明及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奖励性补贴。

  8.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2009年要实现每个区市县都建成一个创业孵化基地的目标,全市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接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达到200户以上。

  9.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创业成功率。

  10.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多渠道筹集创业专项资金,降低创业门槛,简化创业程序,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融资服务。

  11.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

  1.鼓励已纳入市普惠制培训定点单位的高职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对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参照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执行。

  2.鼓励我市软件企业面向大连生源高校毕业生,与大中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合作开展人才培训,并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大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大政办发〔2008〕183号文件已印发)执行。

  3.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大连生源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完善大连生源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2009年,要新建10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一步扩大进入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数量。要注重优化见习单位结构,重点面向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师范类、医疗类、综合类等行业建立见习基地,不断满足高校毕业生的见习需求。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同级财政各按当年城镇最低工资标准50%的比例为每名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进一步加强见习工作管理,建立见习岗位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订立见习合同,鼓励见习单位优先招用见习高校毕业生。

  6.建立高校毕业生实训示范基地。积极推进校企合作,通过实施半工半读、实习实训、产学结合和订单式培养模式,建立高校毕业生实训示范基地。对培训并留用一定数量大连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实训示范基地,市政府将给予一定奖励。

  困难毕业生可申请就业援助

  1.将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被列为就业援助对象。《意见》提出,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大连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2.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登记失业人员的扶持政策体系。

  3.对大连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行政府兜底安置。《意见》提出,在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信息实行动态掌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帮扶。通过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确保回到大连的本地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当年全部实现就业。

  4.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服务篇——政府搭台 信息指导

  1.坚持以“中国大连高新技术人才市场”为龙头,进一步整合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资源,密切同在连高校和企业的联系,立足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切实为高校毕业生择业和用人单位选人搭建优质、高效的市场服务平台。

  2.坚持以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为核心,以在连院校、用人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区市县、街道、社区为基点,积极与国家和省相关网站实现有效对接,形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覆盖全市的就业信息网络体系。积极开发信息网的招聘信息搜索引擎、供求信息发布、远程视频面试、人才测评等服务功能,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

  3.充分发挥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意见》规定,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服务和职业中介机构每免费介绍1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所在区市县政府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4.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引导各类人才中介服务和职业中介机构规范经营,提高对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5.完善政府、高校和企业三方联动机制,密切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形成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合力。深入开展“就业服务校园行”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搭建更加广阔的就业服务平台。

  6.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培训、档案保管等免费服务措施。

  7.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以及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积极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

  8.建立来连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调查与预警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决策依据。

  9.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市场需求状况分析,积极收集岗位需求信息,不断满足高校毕业生的求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