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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股东与现金股利

时间:2021-09-30 20:11:12 财经会计论文 我要投稿

控制性股东与现金股利

【内容摘要:】 股权集中的公司所出现的控制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近年来受到学界的关注,相关研究认为,控制性股东往往会利用对公司控制权谋取私有利益,但现金股利作为一种典型的分享利益,能够起到限制控制性股东侵占行为的作用,是一种制约机制,有助于提高公司财富和保护小股东利益。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和横截面回归分析,利用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公告日的市场表现来检验这一理论预期,研究结果发现在我国存在控制性股东的上市公司中,现金股利并没有起到限制控制性股东侵占行为和保护小股东的作用。 一、文献评论Berle和Means对美国最大的200家公司的分析发现,大公司的股权极为分散,以致于没有任何一个人拥有任何一家公司足够多的股票(Berle和Means,1932)。从Berle-Means命题出发,代理理论主要讨论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Jensen和Meckling,1976)。近年来,学者们开始把眼光投向美国以外的公司,他们发现除英美以外,股权分散的公司在多数国家并不普遍,存在单一的控制性股东的公司倒比比皆是,而在这些公司里,最主要的冲突不是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冲突,而是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冲突(Shleifer和Vishny,1997;Bubchuk,1999;La Porta等1998;等等)。[1] Grossman和Hart(1988)将控制权利益分为证券利益(security benefits)和私有利益(private benefits),前者是指公司证券持有者共享的利益,后者是指握有控制权的一方独享的利益。与之相类似,Holderness(2003)在其对大股东实证研究的综述性文章中提出,大股东的控制权利益分为控制权分享利益(shared benefits of control)和控制权私有利益(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分享利益是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分享的,而私有利益则由控制性股东独享,这种利益不会惠及其他股东,而正是以牺牲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换取的。Shleifer和Vishny(1997)指出,“当所有权超过某一点后,大股东几乎完全掌握公司控制权,就会倾向于利用公司谋取控制权私有利益”。为了研究控制性股东与公司决策之间的关系,学者们对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的高管薪资、财务杠杆、兼并收购等主要财务政策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股利政策是其中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Holderness 和Sheehan,1988;Mehran,1995; Faccio、Lang和Young,2001;Klaus和Yurtoglu,2003)。大小股东冲突的理论框架下所讨论的股利政策主要集中于现金股利,[2] 按照有关的理论解释,控制性股东与现金股利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控制性股东总是不愿意分发股利,而是希望通过公司与自己所有的其他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现金“分”给自己(Holderness 和Sheehan,1988;Hart,1995;Shleifer和Vishny,1997)。另一方面,外部投资者因为预期到控制性股东的侵占倾向而不愿投资,公司不得不支付高的现金股利以承诺限制控制性股东行为。由于现金股利是一种典型的分享利益,由全部股东按股权比例分享(Klaus和Yurtoglu,2003),发放现金股利可以减少大股东的控制权私有利益(La Porta、Lopez、Shleifer和Vishny,2000),从而对控制性股东的侵占行为起到约束和限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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