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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

时间:2021-09-30 20:06:50 财经会计论文 我要投稿

论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

                         论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

罗党论

 

一、引言

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中国所有的上市公司中都应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换句话说,在中国1100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这意味着将涌现出一个由2200多名独立董事构成的庞大群体。而到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则至少拥有1/3的独立董事。如此阵营不能不令人瞩目。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郑百文及有关中介机构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对该公司的独立董事陆家豪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于是,陆家豪成为中国股市历史上第一个受到处罚的独立董事。这对独立董事的风险意识是一个极大的触动。我们看到当前的大量文章都是在论述独立董事的有效性或者独立性等,可对独立董事的风险及其防范却缺乏研究。我认为,独立董事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在选择从事独立董事工作的时候也必须权衡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独立董事的收益通常用报酬来衡量,这是可以确定的,而风险却往往是不确定的。那么我们只有让独立董事对他们的风险及其防范有相应的了解和理解,才能更好地让他们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独立董事的风险

我认为独立董事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风险、声誉上的风险以及市场上的风险等方面。

1.法律上的风险

在国外,法律一般都规定,独立董事要对参与赞成的失误决策或违法决策负连带赔偿责任。如英国规定,董事作为公司受托人,只要参与甚至知道引致渎职、疏忽或违反信托的行为,即使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免责也要承担责任。日本对董事会必须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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